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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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思考和建议
林韵芝
2012-12-12 14:07:27 来源:《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年第7期
摘要:提供居民保障性住房是政府的责任,通过对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等环节的分析,发现其中有待完善的问题,分析其中的原因,然后对此提出了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1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基本情况
近几年由于房价上涨,妥善解决城市居民特别是贫困居民的住房问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为此党中央和国务院大力推动各地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各地政府也投入财力物力建设保障房。具体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主要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人才公寓等形式。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主要有建设资金和土地供应两大难题,特别是2011、2012年各地“地王”频出,土地价格高涨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对保障房建设的土地供应和资金筹集,这将是我们需要面对的困难,其他还包括如何公平合理的分配保障房等问题。
1.1 保障性住房的性质定位
保障性住房主要是政府解决部分社会困难群体的一种制度安排,主要着眼于满足群众在住房方面的基本需要,以此来解决无房可居或少房可居的情况,缓解社区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保证和平稳定的经济发展局面。同时,保障性住房要求具有明显的刚性,因此,制定保障标准不能太高,建筑标准不能过度超前,一定要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拔高到商品房建设标准,就会扰乱商品房的生存空间,也不利于保障性住房的制度建设。
1.2 保障性住房的适用对象
保障性住房的适用对象包括以下几类:①收入低或完全没有收入的贫困户、低保户等社会群体;②收入有限,有自己住房,但家庭成员多,又无力自己解决住房问题的阶层;③新近就业或创业的大学生或优秀的人才,有收入,但短期无法自己购买房屋的。不同的保障对象各有不同的特点,政府在进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时也要有的放矢,区别对待。
1.3 保障性住房实施的租售并举、以租为主的方法
基于保障房的主要特征,结合过去发展保障房的经验,租赁比出售更适合保障性住房的实际需要。保障性住房的保障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供需缺口的大小,缺口越大,保障水平越低:反之,则可以高一些。而租赁比出售可以更好的、更迅速的缩小供需缺口。在保障对象的总体数量大致稳定情况下,租赁状况下的保障性住房需求也会大致稳定,而供需总量大致持平下,可以使每年新增供给量保持平稳,有利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持续运行。通过使更多的家庭租赁住房方式改善住房条件,加快租赁住房的周转,可以大幅减少保障性住房的净需求量,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促进保障性住房的合理高效的运行。
1.4 保障性住房的运行模式应以政府为主,同时调动社会上其他团体的力量
保障群众必要的居住权是政府的责任,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但政府主动不是意味着政府全程参与、全程管理,保障性住房的工程建设、修缮、维护、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事务,可以委托社会团体来经营和实施,政府只要做好监督检查的工作,利用社会的各种人力、物力、资金的资源,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工程,让各方都能从中受益,而政府重在协调和制定有效的制度机制。
1.5 保障性住房的退出机制
保障性住房在当前房价高涨的情况下是属于稀缺性的资源,所以要建设完善的退出机制,当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收入提高后要有必要的退出,由政府出价收回,重新分配给更需要的群体,保证保障性住房的数量和供应,同时也要对初始分配保障性住房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应予清退,从而保证制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具体到常熟市虞山镇在建的保障房项目情况,常熟市的保障房建设在这几年也如火如涂的进行,在保障房建设中主要以城市投资开发建设公司为主,已开工的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建设,人才公寓建设和农宅动迁安置房建设等,通过符合条件的居民申请,政府进行摇号选中能购买或租住的居民,这样每年都有一批保障房和廉租房建成投入使用。
2 保障性住房建设目前存在的问题
2.1 保障性住房建设数量不足
目前住房市场上还是以商品房建设为主,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与城市居民的实际需求有差距,由于房源紧张,建设保障性住房速度赶不上需求的速度,所以出现符合申请条件的居民需要进行摇号抽签来取得保障房。出现人等房现象,只能部分解决居民的居住要求,据统计数据,全国已经建成的廉租房只有350万套左右,廉租房的保障面积不足5‰,经济适用房投资总额从1997年的185亿元增长到2008年的982.6亿元,但占城市住房投资比例却从12%下降到4.45%。
2.2 保障房具体供应的结构要合理
在保障房建设过程中,主要以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为主,而且大部分建设的是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比重相对较小,在建设经济适用房过程中也以远郊为主。政府必须要建设必要的交通基础设施以及生活配套设施,而且经济适用房的面积有的过于大,总价过高,不适合低收入的保障对象,出现保障房建成了投资房,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转手倒卖或出租获利等怪象。
2.3 保障房建设主体单一
在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政府是主体,主要的土地供应也是以政府为主,没有更多的调动社会上其他经济实体的资源和能力。建设资金供应主要以财政供应为主,由于资金总量的不足,导致保障房建设的速度较慢,带来了保障性住房供应的短缺。
2.4 农民工及大学毕业生等特定群体的居住困难的解决缺失
沿海很多城市除了当地的居民居住困难外,还应关注外来农民工的居住困难,新就业大学生的居住困难,实际情况大部分农民工及部分大学生居住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的平房、附房甚至地下室,环境拥挤,条件很差,需要政府关注这部分居住困难群体。
3 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建议
3.1 制度住房保障法规
作为住房供应的底线,保障性住房供应要完善相应的法规条例,保证有必要的资金和土地等支持。目前我国还是以政策来保障保障房的建设,通过立法可以使保障房的建设更持续。在当前可以优先出台《住房保障条例》,时机成熟后,考虑开展《住房保障法》的立法工作。
3.2 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参与保障房的建设
建设保障房,政府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通过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有实力的企业来参与到保障房的建设中,比如中央企业实力强,融资渠道多,作为建设保障房的主力是当之无愧的;同时可以通过发行政府债券来筹集资金,通过出售经济适用房,租赁廉租房等还款;再有就是可以进行房地产的证券化,将建设的保障房项目作为一个资本进行运作,发行相应的基金,由不同的市场主体进行认购,这样能更广泛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房建设,关于REITs这方面国外和我国香港、台湾多有成功的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