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审计档案、财务档案、行政管理档案等。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1. 集中统一管理原则;2. 安全保密原则;3. 完整、准确、及时原则;4. 便于利用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全所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3. 负责档案的鉴定、统计、查询和咨询服务;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5. 负责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各部门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共同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档案;2. 档案收集应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3. 档案收集应遵循保密原则,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2. 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编号、编制目录、建立索引;3. 对档案进行装订、装盒,确保档案整洁、美观。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按照档案类别、时间、保管期限等要求进行分类存放;2. 保管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条件;3.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1. 依法依规调阅档案,确保档案安全;2. 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方便客户、员工利用;3. 对档案利用情况进行登记,便于追踪和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黑龙江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为提升黑龙江XX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所)的业务质量水准,加强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归档期限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二章立档标准一、业务档案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卷,以报告为单位进行立卷,一个报告所应附的工作底稿材料应组成一个卷,不得将两个报告的底稿材料立成一个卷。
二、业务档案工作底稿应按程序排序,依次编写页号不得遗漏。
编页时应从卷内底稿的首页开始。
不分册数统一编一个流水号,填写时用打号机在有文字的每页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编写页数。
三、业务档案目录按工作底稿的先后顺序用计算机打印,目录放置卷首。
四、业务档案备考表应按下列填写(-)立卷人:由立卷人签名(二)部门检查人:由案卷检查者(部门负责人)签名(三)立卷时间:填写完成立卷的时间(四)收卷检查人:由质量监管部或人力资源部检查人签名(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六)内备考表应置卷尾五、业务档案封面标题要规范,文字排列要整齐、美观、年份位数要写全,文号要准确。
六、装订要牢固、整齐、不掉页、不倒页、不压字、不损资料、不易失散、不妨碍阅读、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第三章接档程序、交接人员一、各类业务档案整理装订后经部门负责人检查签名后由质量管部检查无误后填写归档交接清单(一式两份)及时送交人力资源部。
二、人力资源部对各业务部移交的档案按归档清单填写的单位、文号及监管部质量检查合格后逐卷验收,确认无误后,交接人在归档清单上签字,以示负责。
三、未经质管部复核、未组卷的档案及不属于档案保管范围的资料不予接收,禁止放入档案室。
第四章档案保管一、档案设专人保管,严格管理,确保档案不丢、不潮、不损、不泄密。
二、凡‘经审核后入卷的档案,按年份分类放入档案架,排列有序,查找有据。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审计档案的管理,包括审计工作底稿、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审计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客户利益,促进本所业务健康发展。
第二章档案分类与归档第四条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1. 审计工作底稿:包括审计计划、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2. 相关文件:包括客户授权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合同等;3. 资料类:包括行业规范、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4.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审计项目类别归档;2. 按照时间顺序归档;3. 按照文件种类归档;4. 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1. 设立专门的档案室,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2. 档案室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整理和更新。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遵循保密原则,未经授权,不得向外部泄露审计档案内容;2. 依法依规提供审计档案查询服务,确保客户利益;3.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应采取保密措施。
第四章档案处置第八条审计档案的处置应遵循以下程序:1. 根据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确定处置时间;2. 对拟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内容真实、完整;3. 对处置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确保档案处置的合规性。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第九条本所领导对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档案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保密意识。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审计档案的质量,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下发的《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试行程序》和《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评价及内部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内部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计、鉴定和移交。
收集、整理、保管好内部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按内部审计项目案卷形成过程实行分工负责制,同时接受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员,负责完成案卷的收集、登记保管及按次年学院统一移交档案日期向学院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的移交工作。
第五条审计处指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审计档案的收集和建立,由审计项目负责人根据归档的范围,在审计项目结束后两周内整理档案并立卷,经审计处长复查后,将所有资料集中交由本部门档案管理员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
第六条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
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若干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对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七条项目审计档案包括的文件材料主要是:(一)立项性文件材料,如审计通知书、审计委托书、审计实施方案;(二)证明性文件材料,如审计证据(含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如审计报告、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复核意见书、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听证告知书、审计文书送达回证;(四)检查内部审计意见书的落实情况和内部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和记录;(五)与内部审计项目有关的来信和来访记录;(六)扣交款和停止拨款通知书和回执;(七)其他按规定应归入内部审计档案的材料。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的历史记录。
审计档案是单位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和档案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审计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审计项目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审计档案由审计组负责收集、整理、立卷,经审计组长审核后移交给派出单位的审计部门。
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和移交等工作。
第六条审计档案采取按照"年度(终结年度)-审计项目(问题)-保管期限"的方法立卷。
第七条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人员对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纪要、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诺书、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如财务资料、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纪要、政府采购及招投标材料等)等;(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上级审计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等;(四)备查类文件材料,是指除上述材料外,其他需要归档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审计档案按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备查类文件材料四个单元顺序排列的规则立卷。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自行保管审计档案的,应当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地综合档案馆寄存审计档案,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完整版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和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管理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其他历史记录。
第四条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归档、保管与利用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审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审计档案管理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审计档案是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国有资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审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审计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完整性原则:收集的审计档案应全面、系统,确保审计档案的完整性。
(二)准确性原则:收集的审计档案应真实、准确,不得篡改、伪造。
(三)安全性原则:对收集的审计档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失密、损毁。
第五条审计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分类整理:根据审计档案的性质、内容和形式,进行分类整理。
(二)编目管理:对整理后的审计档案进行编目,建立档案目录。
(三)编号管理:对审计档案进行编号,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三章审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安全保管:对审计档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二)保密保管: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应严格保密。
(三)定期检查: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七条审计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利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提供审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二)授权利用:查阅、复制审计档案需经过相关领导的批准。
(三)限制利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审计档案,限制查阅、复制。
第四章审计档案的销毁与归档第八条审计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经批准后,方可销毁审计档案。
(二)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三)销毁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档案损毁。
第九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归档及时:审计档案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归档。
财政部 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6(0)1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
【总页数】4页(P82-85)
【关键词】审计档案管理;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办法;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作者】无
【作者单位】财政部;档案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626.112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2.完善管理制度助力行业发展--财政部会计司、国家档案局馆室司有关负责人就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J],
3.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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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作⼈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席合伙⼈或法定代表⼈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电⼦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监销⼈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现代信息技术⼿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审计档案管理⽔平和利⽤效能。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和安全。
第⼆⼗⼋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电⼦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新所。
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任何个⼈将审计档案据为⼰有或委托个⼈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政管理部门或档案⾏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
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单位所有档案的管理工作,包括文书档案、业务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各级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集中管理,分散保管: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分散保管,确保档案安全。
(三)规范收集,科学整理: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整理应科学、有序。
(四)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依法保护档案,合理利用档案资源。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审计单位应设立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档案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二)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三)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应全面、准确,确保档案的完整性。
(一)文书档案: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审计建议书、审计信息等;(二)业务档案:包括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项目立项报告、审计项目总结等;(三)声像档案:包括审计工作照片、录音、录像等;(四)电子档案:包括审计软件、电子数据等。
第八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进行分类;(二)保持档案之间的有机联系;(三)编制档案目录和索引;(四)规范档案装订。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应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一)档案库房应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高温等条件;(二)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三)档案查阅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利用,确保档案的保密性;(二)方便查阅,提高档案利用率;(三)依法提供档案信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好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档案,专指本所具体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与本所业务相关的并且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等形式存在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所员工均有自觉整理档案并按规定归档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档案室具体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以及提供利用档案的各种服务工作。
办公室档案保管人员为是业务档案保管的第一责任人,要保证其安全和完整。
办公室主任负责监督,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立卷归档第五条业务档案的立卷整理(一)业务档案的立卷:业务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
纸质档案的立卷:根据已经完成的审计业务工作底稿,按照不超过档案盒的厚度整理装订成册并装入档案盒(不足一盒的可与其他业务项目盒装一盒);装订成册的档案包括业务档案封面、目录及按目录顺序排列的审计底稿和报告;业务档案封面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第XX册共XX册和本所的名称等;档案盒的侧封应按照档案封面的内容填列。
电子档案的立卷:电子档案按照“审计报告文号+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的名称建立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分为“审计报告及附件”和“审计底稿”两个子文件夹,“审计底稿”子文件夹中应按照业务顺序或不同业务底稿内容分别建立细分文件夹。
(二)业务档案的归档业务部门将档案整理完后应及时办理归档。
档案室收到业务档案后应及时办理入档登记,入档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业务类型及内容、审计报告文号、共XX册、档案柜编号、入档人、入档时间等项内容。
入档登记完毕后应及时将业务档案存入档案柜中。
需要单独存放的部分特殊档案,可在备注栏中注明。
与纸质档案一并入档的电子档案应在电脑中设置专区分别按照年度、业务类型、合伙人予以存放。
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确保审计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审计资料的管理,包括审计项目文件、审计报告、审计底稿、审计记录等。
第三条审计资料的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确保审计资料的记录真实、准确,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
(二)完整性原则:保证审计资料齐全,无遗漏,便于查阅和利用。
(三)安全性原则:加强审计资料的安全防护,防止资料损坏、丢失和泄露。
(四)便捷性原则:优化档案管理流程,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第二章审计资料收集与整理第四条审计资料的收集应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计通知书、审计授权书等文件;(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审计分析报告等;(三)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四)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审计资料的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审计项目进行分类,确保资料条理清晰;(二)对审计资料进行编号,方便查找和归档;(三)对审计资料进行鉴定,剔除无关、无效的资料;(四)对整理后的审计资料进行归档,确保资料安全。
第三章审计资料保管与利用第六条审计资料的保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建立审计资料库房,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设施;(二)指定专人负责审计资料的保管工作,确保资料安全;(三)定期对审计资料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七条审计资料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查阅审计资料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审计资料查阅申请表》;(二)查阅审计资料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审计秘密;(三)查阅者应爱护审计资料,不得损坏、涂改、撕毁或擅自复制。
第四章审计资料销毁第八条审计资料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计资料保管人员提出销毁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二)销毁前,对审计资料进行鉴定,确认无保留价值;(三)销毁时,由两名以上人员进行监督,确保资料彻底销毁。
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内部所有与审计业务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三条本所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反映审计业务活动全过程。
2. 安全性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资料安全,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3. 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档案资料保密。
4. 利用性原则: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为审计业务和内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章档案管理职责第四条本所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职责:1. 制定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组织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2. 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工作。
3. 监督检查各业务部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4. 配合审计业务部门开展审计项目,提供相关档案资料。
第六条各业务部门职责:1. 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负责本部门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2. 加强档案资料的保密管理,防止泄露。
3. 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七条档案收集:1. 按照审计业务流程,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各类文件、资料。
2. 收集的档案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档案整理:1. 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编目。
2. 档案整理应遵循先整理后归档、先归档后利用的原则。
3. 档案整理过程中,应保持档案资料的原始性、完整性。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九条档案保管:1. 选用合适的档案保管场所,确保档案安全。
2. 按照档案保管要求,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2016年1月11日发布 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财会〔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具体管理审计档案并承担审计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档案管理业务培训,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审计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保密和档案管理相关规定。
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或经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规范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等环节的工作。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前将审计档案交由总所管理,或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应当在交回执业证书之前将审计档案向所在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委托中介机构代为保管。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因组织形式转制而注销,并新设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转制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由新设的合伙制会计师事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审计档案管理规定1.目的:审计档案是集团重要的经营档案资料,为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查阅、借用、统计、鉴定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审计制度对于审计档案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子公司3.权责部门:3.1集团审计部是审计档案的归集、保管部门,审计部应确定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3.2审计部负责人是审计档案管理的最终责任人。
4.归档:4.1归档范围:4.1.1授权审计报告及审计通知书4.1.2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背景调查资料、财务审计事前分析资料、审计分工、审计时间安排、采用的审计技术和方法、审计报告时间预计等。
4.1.3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过程中收集的审计证据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盘点表、复印的相关文件、资料;审计中审计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包括符合性测试、实质性测试的各项内容。
4.1.4审计意见交换稿:包括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的意见交换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的相关意见;审计建议调整事项;试算平衡表等4.1.5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的初稿、审计负责人复核后的正式审计报告;4.1.6审计报告批示:集团总裁对于审计报告的最后审批意见。
4.1.7后续审计记录:包括实施后续审计的具体内容、审计工作底稿、后续审计报告、审计结果。
4.1.8审计评价:审计人员自我评价、项目负责人项目评价、审计负责人审计报告整体评价。
4.1.9其他:审计档案的保管清册、移交清册和销毁清册等4.2归档要求4.2.1应归档的审计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
4.2.2归档的审计档案,必须是不用铅笔、传真纸或圆珠笔等形成的耐久的字迹材料。
5.整理审计项目结束后,归集完整的审计档案装订成册,交由档案管理人员按一年一个流水号,按先后顺序编号,分柜保管。
6.保管6.1集团审计部必须对审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密。
审计单位档案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计单位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计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审计单位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审计单位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类存放;(三)保密安全,规范利用;(四)持续改进,不断提升。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审计单位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档案管理工作;(二)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三)组织开展档案工作的培训和检查;(四)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防止档案的遗失、损坏和泄露;(五)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六条档案收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地收集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各类档案;(二)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三)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整理;(二)对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页、编卷等;(三)确保档案的整洁、规范和易于查找。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档案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库房应保持通风、干燥、清洁,防止档案受潮、霉变、虫蛀等;(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定期检查档案的完好情况;(三)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九条档案利用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利用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二)档案利用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档案知识和技能;(三)档案利用过程中,应确保档案的保密安全。
第五章档案销毁第十条档案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档案销毁前,应进行鉴定,确认无保存价值;(二)档案销毁应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三)档案销毁后,应做好销毁记录,并存档备查。
审计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事务所档案管理工作,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环节,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所有审计档案的管理工作。
二、档案分类与归档第三条审计档案分为以下类别:(一)审计业务档案:包括审计计划、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档案、审计工作总结等。
(二)内部管理档案:包括人事档案、财务档案、合同档案、设备档案等。
(三)法律法规档案: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事务所规章制度等。
第四条审计档案的归档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计项目结束后,立卷人应及时收集、整理审计档案,并填写《审计档案归档登记表》。
(二)立卷人将审计档案提交给档案管理员进行审核。
(三)档案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将审计档案归档到相应类别。
三、档案保管与维护第五条审计档案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防潮、防虫害的专用档案室。
第六条档案管理员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工作,包括:(一)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防止档案遗失、损毁。
(二)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对损坏的档案进行修复或复制。
(四)按照规定期限对档案进行销毁。
第七条档案管理员应做好以下记录:(一)档案的接收、保管、查阅、销毁等情况的登记。
(二)档案的修复、复制等情况的登记。
(三)档案的转移、借阅等情况的登记。
四、档案查阅与利用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审计档案,需向档案管理员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九条查阅档案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查阅人应出示有效证件。
(二)查阅人应遵守档案保管规定,不得擅自复制、摘抄、拍照等。
(三)查阅人应妥善保管查阅资料,不得遗失、损坏。
(四)查阅人不得将查阅资料带出档案室。
五、档案销毁第十条档案销毁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档案管理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档案已无保存价值。
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
A、在国家层面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 B、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提升审计档案的利用效能,合理降低审计 档案的管理成本,切实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 C、促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风险抵御能力,实现健康可 持续发展 D、限制了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正确答案】ABC 【您的答案】
)。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案、永久性档案。 A、1 年 B、5 年 C、10 年 D、20 年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
)。并区分当期档
7、(
)主管全国的审计档案工作,同时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A、国务院 B、审计署 C、发改委 D、中国人民银行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
9、下列说法正确的包括(
)。
A、审计准则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 10 年。并区分当期档案、永久性档案 B、要求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对依法依规调阅利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提出程序要求 C、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 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D、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
8、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体现了对审计档案处理 的( A、鉴定 B、保管 C、销毁 )程序。
D、处置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
9、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对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按程序报批后销毁 B、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C、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 长期保存 D、可以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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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新发布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部分内容值得关注:
1.明确审计档案管理责任人
新办法明确规定:“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要求“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等)分管审计档案工作,该负责人对审计档案工作负分管责任”。
2.明确不得任意删改已归档审计档案
新办法明确规定:“不得任意删改已经归档的审计档案。
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变动记录。
”
3.明确对审计档案的保密义务
新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档案负有保密义务,一般不得对外提供;确需对外提供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手续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权不予提供。
”
4.对电子审计档案及相关资料提出明确要求
新办法要求:“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
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1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档案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12下一页2016年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发布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所属部门(以下统称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与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开展对保管期满的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
经鉴定后,确需继续保存的审计档案应重新确定保管期限;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登记造册,经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销毁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销毁电子审计档案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派员监销。
第二十五条审计档案销毁决议或类似决议、审批文书和销毁清册(含销毁人、监销人签名等)应当长期保存。
第五章
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强化审计档案管理,不断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能。
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对执业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审计业务资料,应当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电子审计档案备份管理制度,定期对电子审计档案的保管情况、可读取状况等进行测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转所执业的,离所前应当办理完结审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不得将属于原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至新所。
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损毁、篡改、伪造审计档案,禁止任何个人将审计档案据为己有或委托个人私存审计档案。
第三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或依法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阅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本办法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