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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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应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物资采购质量,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供应部是公司物资采购供应商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格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或生产经营资格和良好信誉,并经公司按程序审查认定的组织或个人,包括境内外供应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潜在供应商是指因业务需要,未经过审核评议程序而直接发生采购服务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必须在第一次活动过程结束后的后续过程中,经审核评议后成为合格供应商。
第二章管理要求
第五条采购物供应部每年根据需要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物资合格供应商进行一次综合评议、审核、更新。
第六条合格供应商评定标准:
(一)证照齐全;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三)售后服务;
(四)货物的质量;
(五)信誉。
第七条合格供应商评定机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分管采购部、生产技术部、经营部、财务部、安办、法务部的副总。
成员:采购部、生产技术部、经营部、财务部、法务部、安办、分公司(或项目部)的负责人。
第八条合格供应商评定程序:
(一)、采购供应部建立公司物资采购合格供应商名录,潜在的合格供应商的选择应根据以下信息确定:
(1)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已在公司使用的,使用部门反馈的意见;
(2)供应商资质证明(必须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质量、安全、环保业绩以及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的符合情况;
(3)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推荐;
(4)承办部门在市场上了解、收集的信息。
(二)、确定潜在的合格供应商后,由采购供应部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审查。
(三)、对潜在合格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内容应包括主体资格、经营业绩、代理权限、履约能力、履约信用等。
(四)潜在合格供应商经评定机构评审合格后,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第九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法人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申请取得公司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三)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条凡取得公司合格供应商资格者,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二)业务经营情况及相关业绩证明。
第十一条合格供应商由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公司合格供应商资质等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公司成为合格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资料的;
(三)与其它采购单位或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四)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采购合同的;
(五)擅自变更或终止采购供货合同的;
(六)提供的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造成后果的;
第十二条待公司条件成熟时,对合格供应商进行信用等级划分。
第三章合格供应商权利及义务
第十三条合格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公司规定范围内的议价比价、比选、竞价采购及招投标活动;(二)对其他供应商在公司提供采购服务活动中由欺诈行为或徇私舞弊行为的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三)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合格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相关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提供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产品、服务等;
(三)接受公司物资使用部门及采购供应部的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01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