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
我国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思考摘要:遗嘱自由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集中体现,其主要包括遗嘱内容的自由、遗嘱方式的自由、遗嘱的变更及撤销自由等。
对遗嘱自由的必要限制是公序良俗的内在要求。
法律保障遗嘱自由与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表面上会存在一定的冲突,但二者分别承载了民法的自由与秩序、正义和价值,其在民法权利的本位上是可以统一的。
本文从遗嘱自由制度的演变出发,借鉴各大陆法系关于遗嘱制度的演变与继承,结合实际案例,进而提出我國遗嘱自由及限制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进建议。
关键词:遗嘱自由;遗嘱自由的限制;遗嘱自由及限制的构建一、引言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处分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在社会现实生活中,遗嘱人通过遗赠侵犯到法定继承人权利的情形时有发生,尤其是遗嘱人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以及不道德关系而进行的遗赠,不仅侵害了法定继承人的权利,更助长了不道德行为,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
因此,既要坚持遗嘱自由,同时还要对其进行必要限制。
二、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现状(一)限制遗嘱自由的历史演进在实践过程中,遗嘱自由既有好的一面也有消极影响。
过分的自由不仅会造成社会贫富悬殊,而且这种个人意志的表现有时会违背社会公德,挑战公序良俗,典型的是遗嘱继承会剥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可见,在鼓励遗嘱自由的同时必需对其加以合理限制,才能正确发挥遗嘱继承对现代法制的效力。
过度的自由会导致个人主义泛滥,市民伦理沦陷,因此,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的对遗嘱自由进行了限制。
1.英美法系在英美的普通法上,很早就有寡妇产和鳏夫产制度,而在现代法治中,英美法系并没有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采取特留份保留制度,对遗嘱自由加以限制。
但其司法判例和有关成文单行法律中含有特留份制度的内容和实质。
比如,在美国,凡适用《美国统一继承法》的州都赋予被继承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独立生活的子女享有宅院特留份,豁免财产,家庭特留份的权利。
2.大陆法系在大陆法系中,遗嘱自由自古就受到限制。
论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Law Study on Limitation of Freedom of Testament 作者: 杨环;陶钟太朗
作者机构: 攀枝花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四川攀枝花617000
出版物刊名: 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8-42页
主题词: 遗嘱自由;限制;公序良俗
摘要: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
世界各国继承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公民享有遗嘱自由权,从而遗嘱自由成为了各国继承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然而,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有限制的,遗嘱自由作为继承法确立的一项原则和制度,也不是绝对的。
本文从“泸州遗赠案”引发的争议入手,分析出学术界之所以对这一案件存在如此大的分歧,就在于我国继承立法缺乏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明确性规定。
通过比较各国立法例中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和我国立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提出我国应当确立公序良俗原则对遗嘱自由限制的立法建议。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
论公序良俗原则与遗嘱自由的冲突作者:贾浩来源:《知识文库》2019年第15期《民法通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正式确立公序良俗原则。
法学界将公序良俗分为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两个部分。
从一般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一般利益,其主要体现在一国现行法律秩序之中,同时兼括整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与规范原则,特别是宪法中基本人权的规定。
”史尚宽先生认为,公共秩序谓为国家社会之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不独宪法所定之国家根本组织,而且个人之言论、出版、信仰、营业自由,乃至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皆属于公共秩序。
梁慧星先生人认为,公共秩序未必是法律所规定的秩序,公共秩序概念比法秩序概念的外延更宽。
除现行法秩序外,还应包括作为现行法秩序的基础的根本原则和根本理念等内容。
在公共秩序的内涵中不能一味的强调秩序,组成整个公共社会的是人,人具有很大的主观能动性,应当注意对人主观能动性的指引。
善良风俗的内涵是道德层面的,王泽鉴先生将其界定为“一般道德”系指存在于法律之外的伦理秩序,其目的并非在于为伦理秩序服务,使道德义务成为法律义务,而在于不使法律行为成为违反伦理性的工具。
崔文星先生认为其内涵不同于一般道德,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对善良风俗的一般违背不应认为违法,只有严重违背善良风俗才构成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违反,才具有违法性。
何种违反道德的行为可能会扰乱公共秩序,这就是善良风俗所应该约束的行为。
确定这种行为,应该兼顾一般利益上的公共秩序和个人的意志。
康德对其有着经典的表述:“我从来也不应该以这样的方式去行动,除非我也能够意愿我自己的的准则应当成为一个普遍有效的规律。
”因此,善良风俗所蕴含的最低限度的内容就是,个人违反道德的行为在社会上变的常见,不会严重影响到法律所保护个人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等权利。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
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与保护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生前通过书面形式制定的财产分配计划,涉及到个人财产的安排与继承。
遗嘱的自由是现代社会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原则之一,它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自己的财产。
然而,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自由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本文将讨论遗嘱的自由和合法性之间的平衡,以及相关保护措施。
一、遗嘱的自由权遗嘱的自由权是指个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制定财产分配计划的权利。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将财产分配给亲人、朋友、慈善机构或其他受益人。
遗嘱的自由权的重要性在于它尊重个人的意愿,并且使得财产能够在个人生前得到合理的安排。
遗嘱的自由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它受到法律的限制和约束。
这是为了确保遗嘱真实有效,以及避免遗嘱的滥用和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合法性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遗嘱的合法性限制1. 必要继承人权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一些必要继承人,如配偶、子女等,他们有权获得一定比例的继承份额。
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的生活权益和经济利益,防止财产完全被遗嘱所支配。
当遗嘱违反了这些法定继承份额时,法院有权根据情况进行合理的调整。
2. 约束与限制的规定法律对遗嘱的格式、证明、撤销等方面进行了约束与限制。
遗嘱需要满足一定的书写形式,必须加盖印章或由证人签名等,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如被证明制定遗嘱时受到胁迫或错误等,法律也允许取消遗嘱的效力。
3. 遗赠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遗嘱的受益人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涉及犯罪、违法行为的人。
例如,受益人是一名犯罪分子、不存在的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是不合法的。
这是为了保护正当合法的受益人权益。
三、遗嘱合法性保护的平衡措施为了保护遗嘱的合法性,并平衡遗嘱的自由与合法性限制之间的关系,法律制定了一些保护措施。
1. 司法审查法院对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验证遗嘱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法院有权对遗嘱内容进行调整或撤销,以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
2. 法律规定法律对遗嘱的制定、认证、证据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有效合法。
浅议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限制
浅议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限制作者:薛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0期关键词遗嘱公证遗嘱遗嘱自由民众心理作者简介:薛强,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4.052我国《继承法》自1985年实施以来已经30多年,《继承法》确认的公证遗嘱效力优先制度也走过30多个春秋,近几年由于民法典修订计划,部分学者提出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遗嘱自由矛盾,应取消该制度,如学者杨立新认为“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的规定,无法保证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 。
自2018 年 8 月 2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至今三次审议,其中的继承编草案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条款,由此引起笔者对公证遗嘱效力优先与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的深刻思考。
遗嘱一词完整描述出自《八琼室金石补正·唐慈润寺灵琛灰身塔铭》:又原存遗嘱,依经囗林。
遗嘱作为代际传承的一种方式,始于中国古代之端,而至今不止,秦国商鞅变法记载“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信其赋。
”其中的“赋”这种文体就是亡者表达其意思的铺陈叙事的手法,“赋”就是遗嘱的书面形式;当民有二男以上不分财产者,就以其“赋”作为分割财产的依据。
且,自古中国有娘舅主持分家析产,族长主持家族传承的传统,传统中的娘舅、族长都是以第三方的身份,中立,公平、公正的主持代际传承,而娘舅、族长的身份与如今的公证员的身份所承担的法律担当意义相同,当今社会大格局化后,族长、娘舅的权威意识弱化,由公证员承担家族传承就更具有时代的意义,是社会文化的进步,是传统文化的传承。
由娘舅、族长优先主持代际传承的传统转而由公证遗嘱优先实现代际传承的目的,更能体现代际传承的中立、公平、公正。
遗嘱财产分配公平与公正的平衡
遗嘱财产分配公平与公正的平衡遗嘱是个人在去世后对财产分配的指示书,它旨在确保财产的合理利用以及继承人之间的公平分配。
然而,遗嘱的制定过程和具体的分配方案往往面临着公平与公正之间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遗嘱中实现财产分配的公平与公正。
一、公平的理念公平是指在财产分配中保持对每个人权益的平等考虑。
制定遗嘱时,应当尽量避免偏袒某个继承人或给予某个继承人特殊优待。
因此,在财产分配过程中需考虑以下几点:1. 养育与赡养义务:遗嘱应按照继承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条件来分配财产。
特别是对于需要赡养或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供养。
2. 劳动贡献:在遗嘱中,可以对家庭成员中为家庭作出较大贡献的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或回报,以体现公平分配原则。
3. 平等机会:遗嘱应尽量避免对继承人之间产生不平等的机会。
财产分配不应过于偏袒某个子女或继承人群体。
二、公正的标准公正是指在财产分配中坚持法律规定和道义原则,遵循诚信和正当的行为准则。
以下是实现公正的关键要点:1. 遵守法律:在制定遗嘱时,应仔细研究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这包括将财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确保遗嘱的有效性等。
2. 考虑各方利益:在选择继承人和分配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包括亲属、朋友和慈善机构等。
遗嘱的执行应遵循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 尊重意愿:遗嘱是遗嘱人最后的意愿的体现,应尊重遗嘱人的决定。
除非特殊情况,否则不宜违背遗嘱人的意愿。
三、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平衡在制定遗嘱时,为了实现公平与公正的平衡,下面几个方面需要特别关注:1. 透明公开:可以考虑将财产分配方案公开给所有继承人,让继承人们了解遗嘱人的意愿并接受该方案。
这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2. 充分沟通:在遗嘱制定过程中,与有关继承人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关切。
这有助于平衡各方利益,减少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3. 公证机构参与:可以请公证机构参与遗嘱的制定过程,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从遗嘱自由看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较量
嘱 自由原则 。
、
四川 泸州 遗赠案 案情 回顾 及对 遗赠 自由 的看法
( 一) 四 川 泸州遗赠 案案 情回顾
追溯 看来 ,不 论是 法定 继承 还是遗 嘱 继承 都是 私有 制 的产
2 0 0 1 年“ 四川泸州 遗赠 案” 早 已尘 埃落 定 , 但 它 的价值 却 不 物 , 其中, 遗 嘱继承 因更 能直接体 现私有者 对遗 产处分 的愿望 , 主
法律规 定 , 将 财产 赠与 与其非 法 同居 的上 诉人 张 学英 , 实质 上 剥 规 定 “ 公 民可 以依照 本法 规定立 遗 嘱处 分个 人财产 , 并可 以指 定
权威。 我们尊 崇意 思 自治 同样 也坚 持 公序 良 俗原则, 但 当 以个人 益 , ” 在解 释上 , 此 条被 认为 是我 国“ 公序 良俗原 则” 的法 条依据 , 为本位 的意思 自 抬 遇 到 以社会 为本位 的公序 良俗 的时候 , 我们又 故该 案又被 称 为“ 中国公序 良俗 第一案 ” 。
仅 限 于那一 份 民事判 决书 。在 引起 众 多学者 与法 学界 精英 与 大 要指 继承 人 按照 继承人 生前 所 立的合 法有 效 的遗 嘱进 行继 承 的
家 的论 战与 讨论 之余 也给 与我 们无 限思 考 。现就 当时 案情 做简
一
种 继承 制度 。 遗 嘱继承 制度 起源 于罗 马法 , 现 已为世 界上 大多
某按 照遗 嘱履行 , 同时对遗 产 申请诉 前保全 。1 0月 l 1 日人 民法 在 形式 上也 是合法 的 。 即符 合法律 上规 定 的 “ 遗 嘱 自由” 。黄 某 院公 开宣判 , 认为“ ……黄永 彬在病 重住 院期间 , 所 立 的遗 嘱违 反 这 份遗 赠遗嘱 是《 继承 法》 上遗嘱 自由的体现 , , 《 继 承法》 第1 6 条
“遗产可不可以留给二奶”——意思自治和公序良俗的冲突
◆杨再旺 ( 西南财经大学经贸外语学院 四川省 6 1 1 1 3 0 )
【 摘要 】 ‘ ‘ 四川 泸州二奶案 ” 过 去 已有 1 0余年 , 这 个案件在 当时引 行 为。这种非法 同居 的行 为并不是法律禁止性 规定 , 但又在 一定 起 热议 , 甚 至在 《 今 日说 法》 节 目中报 道 。笔者将从 民法基本 原则 程度 上有悖 于主流的健康 的社会 意识 。 意思 自治和公 序 良俗的角度分析 此案。 首先 , 遗赠人 的遗嘱是否有效 的问题 。遗 嘱有效 的实 质要件
【 关键词 】 遗嘱继承 意思 自 治 公序 良俗
— —
为: 遗嘱必 须是遗 嘱人 的真实意思 表示 、 遗 嘱人在设 立遗 嘱时必
须具有遗 嘱能力 、 遗 嘱应 当为缺源自劳动能力 又没有生活 来源 的继
承人保 留必要 的遗 产份额 、 遗嘱只能处理遗 嘱个人 的财 产 。从 以 案情 回顾 上条 件来看 , 遗 赠人黄 某出于 自己的意 思表示 , 将 财产 给予非法 黄某和蒋某是泸天化工集团公司 4 0 4分 厂 的 职 工 。1 9 6 3年 结 同居 关 系 的 张 某 。遗 赠 人 黄 某 在立 遗 嘱 时 有 一 定 的 遗 嘱 能 力 , 能
一
于以下两点 : 秩序 的行为 , 而 又缺乏相 应 的禁 止性法律 规定 时 , 法院可 以违法 第 一点 , 依 照《 民法通 则》 第 7条 明确规定 , 民事活 动应 当尊 公序 良俗为 由判 决该 行为无效 。在社会 公众看来 , 这种 非法 同居 重社会公德 , 不得损 害社会公 共利益 , 破 坏国家经济计 划 , 扰 乱社 关系是违反 常理 的 、 有悖 于传统婚姻道德 的。遗赠人 黄某是一个 会经济秩序。 “ 负心汉” , 而原告张某则是一个破坏家庭的“ 小三 ” 。但是 , 值 得注 第二点 , 依 据《 婚姻法 》 第 4条 的规定夫 妻应 当互 相忠 实 , 互 意 的是 , 非法 同居关 系并不是法 律 的禁 止性规 定 , 不能 武断地 判 相尊重; 家庭成 员问应 当敬 老爱幼 , 互相帮助 , 维护 平等 、 和睦 、 文 断这种关 系是“ 有 罪” 的。但是 , 从我 国传 统和现代 的婚姻观 念出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发 ,这种行 为和关系 的确不符 合社 会主义社会 的道德价值 观 , 对 案例 中遗赠人 黄某 的行为 , 从道 德伦理 角度来讲 , 与我 国社 社会 、 对青年人的有消极的影响 。也就是说 , 遗 赠人 黄某和原告张 会主义核 t 2 , 价值和社会主流道德思想相违背 。在 已有妻室 的情况 某之 间的非法 同居关 系违背 了公序 良俗原则 。 下, 与第三者 同居 , 无视 已有 的婚姻关系和家庭责 任 , 违 反公共秩 最后 也是最 关键 的问题 , 在这个 案件 中 , 遗赠 人黄 某 的遗嘱 序 和善 良风 俗 。遗 赠人 的行 为有悖 于公序 良俗这一 基本 民法原 应该受 到意思 自治原则 的保 护 , 但 同时遗赠人黄某 的遗赠对 象和 则 。从被告 人蒋某 的角度来讲 , 从遗赠人 黄某生病住 院直至去世 目的却 有悖于公序 良俗这 一基本原则 。那 么 , 究竟 意思 自治和公 期 间, 被告人蒋 伦芳 一直照料护理遗赠人 , 履行 了夫妻间 的义 务 , 序 良俗那个 原则更 为优先 ? 且在平 时生活 中, 被告人蒋某没有任何婚 外情等不 忠于婚姻 的行 民法 中 ,意思 自治原则走 过 了从 绝对 自由到相对 限制 的路 为 。而 遗嘱人则无视婚姻 义务和法律道德 , 将财产 赠与非法 同居 径 。英 国洛克 曾预言 : 哪里没有法律 , 哪里就没有 自由。不受限制 的张某 , 对社会风气有不 良影响 。 的权利是不存在 的。意思 自治原则代表 着 自由, 而公序 良俗原则 三、 法治分析 所象征的则是社会道德正义。二者均为法律所追求 的价值 。民法 此 案例 的关 键点 和讨论点在 于意 思 自治和公 序 良俗 两 大基 中 , 意思 自治原则 受到 限制以及公 序 良俗 原则 的产生 , 这 是经过 本 民法原则孰优孰先 、 尤其是在 两大原则对立 冲突的时候孰 优孰 实践检验与历史选择的。由此 , 我们可 以得 出结论 , 公序 良俗原则 先 的问题 。 为 限制 意思 自治原则 而生 , 那么 , 公 序 良俗 原则理 应先 于意思 自 意思 自治 , 是指当事人从事 民事 活动时 以 自己的真实意 志来 治原则而适用。 充 分表 达 自己的意愿 , 根据 自己的意愿来设 立 、 变更 和终止 民事 四、 总结 法律 关系 , 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 当事人的非法 干预 。现行法 律依 综 上所 述 , 在本案 例 中, 当意思 自治 与公序 良俗 相 冲突的 时 据为《 民法通则》 第 4条 : 民事 活动应 当遵循 自愿原则 。也就是说 , 候 , 应该优先考虑公诉 良俗 原则 。那么上述案 例 的审判 即应该 为 在 法律 范围 内 , 民事主体在 从事活 动时有一 定 的意志 自由 , 意思 驳 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因此 , 笔者个人支持中院的审判 。 表示 的 内容具有优先 于任意性规范而适用 的效力 、 依法进行 和不 进 行 民事 活动 的 自由以及认可 民事主体 依法设立 的民事法律 行 参考文献 : 为具有 法律效 力。而所谓公序 良俗原则 , 是指法 律行为 的内容及 [ 1 】 许 明月, 曹明睿. 泸州 I 遗 赠纠纷 案的 另一种解读 f A] 判解研 目的 不 得 违 反 公 共 秩 序 或 善 良风 俗 。在 本 案 例 中 , 遗 赠 人 黄 某 有 究( 第 2辑) f c 1 , 北京 : 人 民 法 院 出版 社 , 2 0 0 2
论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及安置
论公序良俗与私法自治的冲突及安置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现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公序良俗一般理解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前者体现国家社会利益问题,后者则体现社会道德问题,但因其高度的抽象性,难以将两者的概念表述清楚;私法自治一般是指私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若将二者对比,则会发现公序良俗会使人产生一种对社会的遵从感,后者则是尊重个人自由,令个人保有决定自己事情的权力。
而在现实中,关于以道德秩序为主的公序良俗和以意思自治为主的私法自治何者为本位的问题,学术界中存在着争议,一派认为公序良俗限制着私法自治,要求人们在以自己的意思行事的同时,要遵守社会道德秩序、维护公共利益;另一派认为因公序良俗的含义过与抽象而存在在司法实践中被人滥用的可能,而在民法中,意思自治实为其根本,其精髓。
根据这两种观点,笔者粗略的认为不能简单地将二者区分开来,应当以批判思维对待,即公序良俗虽维护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但其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们直接的意思表示;私法自治虽能直接体现人们的意志,但对于意思自治的限度却没有明确的规定。
被称为中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二奶遗赠纠纷案件曾引起巨大的争议,法院对此案依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判决,认为黄某将遗产赠给原告虽的确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但其遗嘱内容有违反法律,并且依据《婚姻法》相关内容,黄某在没有与其妻子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同居是属于非法同居关系,根据以上两点来看,黄某对原告的遗赠是无效的。
此案的判决结果得到了民众和社会的支持,然而法律界的人士对此种判决存在两种看法,一种是认为判决结果是法官在法律出现漏洞时,积极的行使自己的自由裁量权,与《民法通则》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解释相契合,并且产生了比较不错的社会效应;另一方则认为法院做出此判决是迫于社会舆论的压力。
本案受理时间是《婚姻法》修改公布前后,而此案又涉及《继承法》相关内容,从法院的角度看,此案不仅仅是简单的遗嘱赠与纠纷案,而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权衡与让步,还是法院对于以后的此类案件做出的一个标榜。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争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争作者:赵雪纯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3期摘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因婚外同居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屡见不鲜。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通常以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为由对其加以否定,引发了学界的诸多争议。
当遗嘱自由遇上公序良俗,狭路相逢后又该何去何从?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继承权纠纷婚外同居作者简介:赵雪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011-02一、案件回顾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提高及社会价值体系的变迁,婚外同居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日益突出,由此也引发了不少关于财产纠纷的争议。
除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市张学英诉蒋伦芳案外,还有广西北流市甘罗任和章罗惠顾诉卢小燕案,杭州遗赠案等案件纠纷,在此不做赘言。
泸州遗赠案中,被告蒋伦芳系黄永彬的妻子,二人于1963年公证结婚。
婚后黄永彬又与原告张雪英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并育有一女。
原告在黄某病重期间给与一定照顾,黄某过世后诉至法院,以黄某生前的有效遗嘱为依据,要求被告给付遗嘱中赠予的财产。
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有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认为黄某所立的遗嘱虽然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遗嘱在罔顾原告意愿的基础上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处分,其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第 26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的规定,剥夺了被告的合法继承权,损害了其正当权益,应当归于无效。
显而易见,该案一、二审判决均以遗嘱人遗嘱处分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为由,认定立遗嘱的行为无效,驳回了受遗赠人的诉讼请求。
有关案件的审理已然终结,但是由案件衍生出来的思考却不曾停歇。
黄某的遗嘱真的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吗?公序良俗作为原则性条款被援引于法律判决中合理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冲突应如何平衡?二、遗嘱自由概述遗嘱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稿件来源:《长安人》杂志2017年第3期作者:刘智一、问题的引出时代的发展引发了民众价值观的变化。
从“夫为妻纲”到男女平等,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到婚姻自由,无一不讲述着民众传统思维的逐步解封与进步,民众对于“婚姻”“性”等问题的态度也逐步改变。
但与此同时,“婚外同居”“未婚生子”等不良社会现象也伴随产生,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例如,我国近几年频繁出现遗嘱人将财产遗赠给婚外情人而不遗留给合法配偶的现象,在立遗嘱人去世后,许多合法配偶与情人诉诸法庭争夺财产。
对于此类事件,民众的看法及评价褒贬不一。
本文首先从实践及学理两个方面分别阐述法律实务界与学理界对于此问题的不同观点并归纳争议焦点。
其次,笔者将分别从情理及法理两个角度分析此争议焦点,并针对分析结果阐述笔者的意见及建议。
二、争议的汇总及归纳对于此类案例,在实践中,不同的法院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
例如,被一些学者称为我国“公序良俗第一案”的“遗赠情妇案”中,蒋伦芳与黄永彬为夫妻关系,两人于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并于1995年开始同居,以夫妻形象一起生活。
2001年黄永彬被查出肝癌,生病期间,张学英悉心照顾。
2001年4月黄永彬立下遗嘱,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一套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遗留给我的朋友张学英一人所有”,并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此遗嘱进行公证。
黄永彬去世后,张学英向法院起诉,要求蒋伦芳履行遗嘱。
法院最终认定该遗嘱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
但是在伊面大王熊毅武遗赠案中,熊毅武生前将留有的现金分为四份,分别留给了子女、配偶及异性朋友,并留有《代书遗嘱》。
熊毅武去世后,其配偶与子女以该异性朋友侵犯了熊毅武合法配偶的继承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熊毅武将四分之一财产遗赠给该异性朋友的意思表示真实,遗赠有效。
在学理上,不同的学者对于此类案例也有着截然相反的观点。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
试论遗嘱自由权利滥用问题的思考[摘要]现实中遗嘱自由被滥用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侵害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还会破坏家庭道德,危害安定。
同时我国相较于其他发达国家,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过少,由此暴露出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日益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遗嘱自由滥用问题的解决也迫在眉睫。
文章主要通过揭示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比较和借鉴外国特留份制度,来探讨建立符合我国的特留份制度,从而寻求公序良俗与遗嘱自由之间的平衡,这对于我国保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ﻭ[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平衡ﻭﻭ引言ﻭ随着的变化,人们的价值观、道德观在不断变化着。
近些年来因遗产处分而引起的纠纷层出不穷,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现象越来越普遍,同时一些法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也慢慢暴露出来,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遗嘱自由权利的滥用使原本美满和睦的家庭支离破碎,使血浓于水的亲人转化为怒目相对的仇人,这不得不使我们陷入思考中,因为公民对自身私有财产的处分已经不是单个行为,它还与维持家庭、体现公平正义紧密联系在一起。
ﻭﻭ被称为公序良俗第一案的泸州遗嘱案引发了大家的议论热潮,在此案中被继承人黄某通过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都赠与和其同居多年的第三者张某,最后XX在反复审理案件、听取意见后,以民法中的应该尊重公德为由判决遗嘱无效。
此案一判,群众对于XX区XX和XX市中级XX的判决了截然不同的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案子的判决结果公平正义,同时还有力地震慑了那些企图破坏家庭和混浊风气的小三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XX之所以如此判案,是迫于的巨大压力和盲目的呼声,顾虑了太多道德标准,从而忽略了法律的威严。
就笔者个人而言,对于本案的判决却有另一种思考:我国《继承法》对于遗嘱自由的相关规定是否还与当今的相适应,是否需要对遗嘱自由进行更多的限制,从而取得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的平衡呢?一、我国遗嘱自由权利滥用的现状ﻭ从遗嘱的概念来看: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中对于遗嘱形式、遗嘱内容及对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这些都充分体现了我国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分析
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分析社会公平正义一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变革,如何在遗产法领域中实现公平正义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对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一、遗产法的基本原则遗产法是调整个人财产在死后如何分配的法律规定。
它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自由遗赠原则、合法继承权保护原则和公平分配原则。
自由遗赠原则认为个人有权利依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遗赠,这是遗产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合法继承权保护原则保障了特定亲属在继承财产时的权益。
公平分配原则强调在财产分配中应该考虑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避免不当的财富集中。
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是追求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它要求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应仅仅根据个人的意愿和能力来决定,还需要考虑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二、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的矛盾尽管遗产法和社会公平正义都有各自的基本原则,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
自由遗赠原则和合法继承权保护原则强调个人意愿和亲属权益的保护,有时会导致财产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进而加剧贫富差距和社会不平等。
三、解决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之间矛盾的方案为了达到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平衡,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1. 制定公平遗产分配制度建立公平遗产分配制度是实现遗产法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一步。
该制度应该确保在财产遗产过程中,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和弱势群体的保护。
可以通过设立遗产税或者调整法定继承份额等方式来实现公平分配。
2. 强化遗嘱的监管和审核制度在自由遗赠原则的前提下,加强遗嘱的监管和审核制度,防止遗嘱的滥用和不当操作。
通过加强遗嘱的法律效力认定和司法审查,可以保证遗嘱真实有效的同时,避免一些不合理和不公平的情况出现。
3. 完善配偶和子女的遗产继承权在遗产分配中,应该给予配偶和子女较大的继承权。
这能够有效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避免财产过度集中。
4. 加强社会教育与意识形态建设加强社会教育和意识形态建设,提倡公平正义的观念和价值观,增强社会公众对于公平分配的认知和支持。
遗嘱中如何平衡公平与正义
遗嘱中如何平衡公平与正义在遗嘱中,平衡公平与正义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遗嘱是人们在生前规划财产分配的重要文件,它不仅涉及到个人的意愿和家庭关系,还关系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如何在遗嘱中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平衡。
一、遗嘱的公平原则公平是指根据各个受益人的权益和贡献来进行合理的财产分配。
在编写遗嘱时,应遵循以下公平原则:1. 平等原则:遗嘱应当平等对待各个受益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2. 劳动贡献原则:将财产分配与家庭成员的劳动贡献相结合,对贡献较大的人予以适当回报。
3. 需要原则:合理满足各个受益人的基本需求,特别是对需要特殊关爱和照顾的人予以适当分配。
二、遗嘱的正义考量在遗嘱中平衡公平与正义还需考虑到以下因素:1. 家庭关系:合理考虑各个亲属之间的家庭关系和亲密程度。
对于不同的家庭成员,可以根据他们的亲密程度来给予不同的财产分配。
2. 经济能力:考虑家庭成员的经济能力,尽量避免对经济状况较差的亲属造成不公平的分配。
3. 孩子教育:对于有未成年子女的遗嘱编写者,可以在遗嘱中设立教育基金或指定监护人,以确保孩子的教育和未来发展。
三、公平与正义的实现实现遗嘱中公平与正义的平衡需要遵循以下方法:1. 合法合规:在编写遗嘱时,需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
2. 遗嘱执行人的选择:选择可信赖和公正的遗嘱执行人,确保遗嘱的准确执行。
3. 公开透明:在家庭内部对遗嘱内容进行适当的公开透明,避免给家庭成员带来误解和不满。
4. 捐赠公益:在遗嘱中考虑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捐赠一部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以实现更广泛的正义。
结语在遗嘱中平衡公平与正义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编写遗嘱时需要综合考虑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个人贡献、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遵循公平原则和正义考量,并通过合法合规、选择可信赖的执行人、公开透明和考虑公益捐赠等方式来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平衡。
最终目标是确保遗嘱的合法有效执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同时也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做出贡献。
遗嘱范本探讨遗产分配中的道德问题
遗嘱范本探讨遗产分配中的道德问题遗嘱是个人在世时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处置的重要法律文书。
在遗嘱中,分配遗产的同时也牵涉到了一系列道德问题。
本文将探讨遗嘱范本中的道德问题,并对各种情况下的分配原则和价值观进行讨论。
一、财产平等与不平等人们对于遗嘱中的遗产分配往往关注财产的平等与否。
一种常见的道德观点认为,在遗嘱中,应该将财产平等地分配给所有继承人,不因亲疏远近而有所偏袒。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财产分配并非仅仅依靠家庭关系,还要考虑到亲情、友情以及其他对个人影响深远的情感因素。
因此,遗嘱分配中的道德问题不仅仅是平等与否的问题,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关系和价值观。
二、公正与善意的权衡遗嘱范本中的道德问题还涉及公正与善意的权衡。
一方面,遗嘱应当遵循公正原则,不偏袒某一方个人或利益集团,确保每个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得到公平待遇。
另一方面,遗嘱也应承认个体的善意和自主权,允许个体在合理范围内自由决定财产的去向。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需要在公正和善意之间进行权衡,确保遗嘱既不偏袒个别人,又不违反个体的意愿。
三、承诺与负责任原则遗嘱范本中的道德问题还与承诺和负责任原则相关。
在遗嘱中,个人对于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相当于对自己的生前意愿做出的承诺。
因此,负责任的原则要求制定遗嘱的人在分配财产时要考虑到自己与亲友之间的承诺关系,尽可能满足承诺,并以此作为分配财产的依据。
同时,也应该考虑到个体的变动情况和财产状况的变化,确保遗嘱的实施不会对亲友造成不公平的待遇。
四、独立意志与社会责任遗嘱范本中的道德问题还涉及独立意志与社会责任的平衡。
一方面,遗嘱是个体财产分配的独立意志的体现,个体有权决定自己财产的去向。
另一方面,个体也要承担社会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并在财产分配时考虑社会公益和全局利益。
因此,在制定遗嘱时,需要在独立意志和社会责任之间达到平衡,既符合个体的意愿,又兼顾社会的整体利益。
五、个案分析与公意在具体的遗嘱范本中,每个案例都存在特殊的情况和谨慎的考量。
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
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遗嘱是指个人在生前针对个人财产分配所做的书面安排,以便在其去世后使其财产得以合理分配。
遗嘱中涉及的财产继承问题,除了符合个人意愿外,还应考虑到公共利益的角度。
本文将从这个角度出发,探讨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一、遗嘱继承与公共利益的冲突在受到继承权保护的同时,个人遗嘱的自由也应受到尊重。
然而,有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分配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
例如,遗嘱者偏袒某个继承人,使得其他继承人受到不公正的对待;或者遗嘱中存在过度慷慨、过度损害公共利益的规定等等。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个人意愿和公共利益显得尤为重要。
二、对遗产继承的限制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一些国家对遗嘱中的遗产继承进行了限制。
例如,设立了法定继承制度,规定了继承人的比例和范围,确保合理的财产分配。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强制继承制度,禁止遗嘱中的过度偏袒或剥夺继承人的行为。
三、遗产继承与公益事业除了对个人继承权进行限制外,遗产继承也可以成为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很多遗嘱者在遗嘱中留下一部分财产用于慈善事业,以给予社会更多的帮助。
这种方式既能兼顾遗嘱者的个人意愿,又能为社会公共利益做出贡献。
四、遗嘱中的公共利益安排为了平衡遗嘱继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对遗嘱中的公共利益安排作出了规定。
例如,设立了遗嘱辅助制度,遗嘱辅助人可以向遗嘱法院申请,要求变更遗嘱中偏袒某一继承人的规定,以保护其他继承人的权益。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对遗产继承进行审查的机制,以确保遗嘱中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共利益。
五、加强遗产规划的重要性为了避免遗嘱中的财产继承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个人在撰写遗嘱之前应加强遗产规划。
遗产规划是指通过制定合理的财产分配计划,合理安排遗产的流转,以实现个人意愿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通过咨询专业人士,如遗产规划师或律师,个人可以制定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遗产规划方案。
结语在遗嘱中的遗产继承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一项复杂的任务。
继承法中的遗赠自由与公平研究
继承法中的遗赠自由与公平研究继承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财产权益,并对如何处理财产进行了规范。
而在继承法中,遗赠自由与公平是两个关键的概念。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展开研究,并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
遗赠自由,即遗嘱自由,是指个人在生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对财产的分配方式。
这一概念在继承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允许个人在有限的制约下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
遗赠自由被认为是个人财产权益的体现,也是个人自主意识的表现。
在法律实践中,遗赠自由往往被视为重要的一项权利,没有这种权利,个人的财产权将受到侵犯,进而损害个人的人格尊严。
然而,在遗赠自由的行使中,如何保证公平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遗赠自由赋予了个人权利的行使,但过度的遗赠自由也可能导致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常常发现一些遗嘱中对于财产分配的不公平现象,导致亲属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矛盾纠纷。
因此,在遗赠自由的基础上,要寻求公平的分配原则,使不同的继承人能够在合理的基础上获得财产的继承权。
在实际的继承案例中,法律界常常通过采取各种方法和制度来平衡遗赠自由与公平之间的关系。
例如,一些国家的继承法规定了正当的继承份额,以保证继承人的基本权益。
而在一些高度发达的国家,继承法规定了财产分配应考虑到家庭成员的贡献和需要,以实现权益的最大公平。
除了法律制度的制约,社会道德和伦理观念也在继承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舆论常常强调个体对家庭成员的承诺和责任。
虽然遗嘱自由赋予了个人权利的行使,但是遗产的分配不应仅仅根据遗嘱,还应该考虑到家庭的整体福祉。
特别是在中国,家族观念深入人心,对于继承法的研究必须考虑到家族的长远利益,以实现公平和和谐。
在研究继承法中的遗赠自由与公平的关系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经验。
例如,法国的法律规定了强制继承制度,即使遗嘱明确规定了财产的分配,也不能剥夺继承人的合法份额。
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继承人的权益,并使分配更加公平。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
论遗嘱自由与限制的平衡王彪【摘要】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belongs to one important principle of the succession law, and has been universally adopted by the legislation of various countries'private law. In order to perfect the succession law, it is not only to adhere to its freedom principle , but to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iction to it. It is supposed to establish special agencies to manage related matters, at the same time learn from foreign special share system to set up our socialism special shar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o those who break the family harmony and violate social public morality and public order, they should be banned to get a bequest property. Therefore, the freedom of testament will develop with some limits so as to realize the balance between the freedom and limit of testament.%遗嘱自由是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并为现代各国私法立法所普遍采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与平衡
【摘要】我国《继承法》确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对其限制十分有限,仅规定了“必留份”制度,导致继承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障,同时也产生了与公序良俗原则的不断冲突。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对遗嘱自由进行进一步限制,并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界定,以达到两者适用的平衡。
【关键词】遗嘱自由;公序良俗;冲突与平衡
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在行使遗嘱自由权时侵犯继承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曾经轰动一时的“泸州遗赠案”。
泸州黄某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全部遗产遗赠其情人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妻蒋某控制了全部遗产,张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返还遗产。
法院认为黄某的遗嘱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遗嘱无效。
该案两审终审,张某败诉。
此案充分反映出了我国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之间的对立冲突。
一、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的含义
遗赠自由实质是财产处分自由,即公民有以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死后合法财产的自由。
其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形式选择自由。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
公民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遗嘱形式。
二是遗嘱内容的确定自由,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法律还赋予公民为继承人、受遗赠人设定一定的条件和义务的权利。
三是遗嘱变更和撤回的自由。
公序良俗原则包括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方面的内容。
其具有维护社会一般利益以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因而成为现代民法至高无上的基本原则。
其特征主要有:一是可以弥补刚性法律规范在具体适用中的漏洞;二是公序良俗是道德化法律的最鲜明体现,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个人权利的限制;三是认定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适用上有较大的主观性。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使用公序良俗概念,仅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冲突
绝对的遗嘱自由会使立遗嘱人任性、冲动,在遗产的分配上出现极端不公平。
我国《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必留份”制度,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二是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由于胎儿一出生,即属于缺乏
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实际上亦属于“必留份”制度的范围。
除此两种情形之外,再无其它限制性规定。
相比之下,其他各国都有限制遗嘱自由的强制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相继通过立法或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权力来限制遗嘱自由。
如英国1938年颁布的《家庭供养条例》、1952年的《无遗嘱继承条例》规定,当遗嘱安排不恰当时,法院有权改变遗嘱人的意思,给予生存配偶(甚至是离婚的配偶)、未成年的儿子、未出嫁的女儿、无劳动能力的子女生活费用。
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实行特留份制度来实现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处分自己身后的财产时,必须为给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或者只能处分部分遗产。
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配偶享有特留份,且为其应继承遗产的份额的二分之一。
我国澳门和台湾也都规定了“特留份”制度,香港则实行“遗嘱供养”以此来限制遗嘱自由。
因此,相较之下,可以说我国是对遗嘱自由限制相对较少的国家,也是当今世界上给予被继承人的血亲属、配偶的“必要遗产份额”较少的国家。
这与保障被继承人的利益的总趋势相去甚远。
才引发遗嘱自由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公序良俗之间的不断冲突。
泸州遗赠案,就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遗嘱人黄某的公证遗嘱单从法律层面来讲是符合法律规定有效的,由于其把遗产全部赠与其情人的行为与社会利益和社会道德之间存在冲突,以致认定其遗嘱无效。
三、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原则的平衡
遗嘱自由与公序良俗之间不断冲突,不仅有损法律的威严,而且会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方法使得两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衡,这样不仅能够达到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同时也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首先要对遗嘱自由作进一步的限制,只有将遗嘱自由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才能平衡其冲突。
我国应学习借鉴“特留份”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必留份”制度。
具体说来,可以扩大“必留份”继承人的范围,例如可以扩大到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人;同时可以将必留份额限定在被继承人遗产总额的三分之一或者二分之一,这样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遗嘱自由,同时又在很大程度上了保护了继承人的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要严格把握公序良俗的适用范围。
公序良俗是道德化的法律,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所以,限制其适用,可以更好的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及法律具体条款软化的情况出现。
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大致有以下几类:一是危害国家公序行为,如身份证件的买卖契约;二是违反家庭关系的行为,如约定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三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如开设妓院;四是射倖行为,如赌博,但经政府特许的例外;五是违反人权和人格尊重的行为,如以债务人人身为抵押的约款;六是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如对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和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封锁市场;七是暴利行为等。
尽管如此,也难以一一列举所有有违公序良俗的事项,因此应根据社会的变化具体确定。
综上,只有对继承法中有关遗嘱自由的条款进行完善,同时严格谨慎的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才能避免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的冲突,而更好的维护继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万一公序良俗问题的民法解读[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1
[2]李宏遗嘱继承的法理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12
[3]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M]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