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新版)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船舶配员;3.2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载重线要求;3.5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现场核查;4.3询问;4.4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编号:SM-ZD-27766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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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3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范文1. 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海上航行安全。
适用于所有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和人员。
2. 职责和权限2.1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负责组织和协调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并监督检查工作的执行情况。
2.2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具有相关资质和培训证书,并按照规定参与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2.3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2.4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人员支持。
3.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3.1 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的制定3.1.1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根据航行计划、船舶使用情况、安全风险评估等因素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
3.1.2 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应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和地点,以及参与检查工作的人员和所需资源。
3.2 船舶安全检查的实施3.2.1 船舶安全检查应由专业人员按照检查计划进行。
3.2.2 船舶安全检查应包括船舶结构、设备、消防系统、航行安全设备、船员安全培训等方面的检查。
3.2.3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并提出相应的整改要求和建议。
3.3 船舶安全检查的整改和复查3.3.1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员和相关单位应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按照要求报告整改情况。
3.3.2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保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3.3.3 如发现整改情况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问题,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安全。
3.4 船舶安全检查的记录和报告3.4.1 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填写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整改情况等。
3.4.2 船舶安全检查单位应及时整理、归档检查记录,建立船舶安全档案,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送检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海船舶[2010]614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的通知海船舶[2010]614号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船舶安检工作制度范本
船舶安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船舶安全,预防船舶事故,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船舶,以及从事船舶维修、拆解、改装等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三、安检机构与职责1.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2.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船舶安检机构负责具体执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对船舶的安全技术状况、船员素质、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四、安检内容与要求1. 船舶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安全设施等。
2. 船舶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接受临时检查。
3. 船舶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1)接受安检人员的检查,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2)如实提供船舶安全相关的资料、文件;(3)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整改;(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后,应当向安检机构报告整改情况。
五、安检程序与流程1. 船舶安全检查分为预检、正式检查和复查三个阶段。
2. 预检: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预检,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预检。
3. 正式检查: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安全检查计划,对船舶进行正式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船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
4. 复查:船舶整改完毕后,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
六、安检结果与处理1. 船舶安全检查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和限制性合格。
2. 船舶安全检查不合格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立即整改,并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包括限制船舶航行的区域、速度等。
3. 船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并通过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撤销限制性措施,并发给船舶安全检查合格证书。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
船舶安全检查规程一、引言船舶作为海上交通的重要工具,承担着运输和贸易的重要任务。
为了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船舶安全检查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
本文将从船舶检查的目的、重点和程序等方面进行论述。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目的船舶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以及其乘员和货物的安全。
通过严格的检查程序,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潜在的安全隐患,保障航行安全,保护海洋环境,并维护航海秩序。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重点1. 船体结构船舶的船体结构是承受外界力量和环境的最重要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船体的刚度、可靠性和防腐保护等方面,确保船体具备良好的结构完整性。
2. 动力系统船舶的动力系统是保证航行效率和持续航行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主机、燃油供应和蓄电池等方面,确保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3. 操纵和导航设备操纵和导航设备的可靠性对航行安全至关重要。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舵机、操纵台和雷达等设备的工作状态和操作性能,确保船舶能够准确地操纵和导航。
4. 消防和救生设备消防和救生设备是保障船舶乘员安全的基本保障。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消防器材、救生艇和救生衣等设备的完好性和可用性,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
5. 航行文件和记录航行文件和记录是船舶安全管理的关键。
船舶安全检查应重点关注航行计划、航海日志和船舶证照等文件的合规性和完整性,确保船舶按照规定运行。
四、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1. 预检查准备船舶安全检查前,应进行充分的预检查准备工作。
包括检查船舶管理和操作程序的合规性,准备检查表和记录表格,明确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 检查船舶外部首先,检查船舶的外部结构和设备。
包括船体、甲板、桅杆等结构的完好性和防腐保护的情况,以及锚、绳索和防护栏等设备的可靠性。
3. 检查船舶内部接着,检查船舶的内部情况。
包括船舱、机舱和控制室等地方的清洁度和卫生情况,以及仓库、油舱和水污染防护设备的工作状况。
4. 检查设备和系统然后,检查船舶的设备和系统。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2篇)
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范本一、背景为了维护航行船舶的安全,提高船舶的运行效率,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船舶安全检查通报制度,以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1. 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全面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2. 提高船舶安全管理水平,增强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3. 加强船舶安全意识,培养船员的安全责任感和紧急应变能力;4. 加强船舶与港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合作,促进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畅通。
三、通报程序1. 安全检查内容船舶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船舶结构、设备和系统的完好性检查;B. 船舶动力装置和通讯设备的运行状况检查;C. 船舶航行灯、信号器具和救生设备的齐全性检查;D. 船舶舱舶和负载的合理性检查;E. 船舶锚泊设备和航行区域的安全性检查。
2. 检查对象和频率根据船舶类型和性质,确定船舶安全检查的频率和内容。
船舶安全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包括日常巡航检查、季度检查、年度检查和特别检查等。
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重大活动前后、航行前后、特殊气候条件下等时段进行。
3. 检查记录与通报对于每次安全检查,必须做好详细的检查记录,并及时通报相关人员。
检查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A. 检查日期、时间、地点;B. 检查对象、内容和结果;C. 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D. 应采取的纠正措施和整改要求;E. 下次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通报应当及时进行,通报内容包括安全隐患和问题的相关描述,要求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确定整改时限。
四、整改措施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相关人员应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整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的设备和部件;2. 增加设备和系统的保养和维修频率;3. 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4. 调整航行和停靠计划,避开危险区域。
五、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效实施,应建立监督与评估机制。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3篇)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有序进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工作目标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目标是保障船舶和船员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船舶及其载运物体的安全运输,维护沿海港口的安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职责包括:(一)制定并完善船舶安全检查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三)整理、分析和报告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结果;(四)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五)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的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四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程序如下:(一)确定检查对象:根据相关规定,确定需要检查的船舶对象;(二)制定检查计划: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船舶安全检查计划;(三)进行船舶安全检查:按照检查计划,组织人员进行船舶安全检查;(四)整理检查结果:整理检查结果,编制船舶安全检查报告;(五)报告汇总分析:定期将船舶安全检查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建议;(六)制定整改措施:针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七)整改验收:对进行整改的船舶进行验收,确认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八)追踪检查:对整改的船舶进行追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第五章工作要求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工作要求包括:(一)守法合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二)标准规范: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船舶安全检查;(三)严格执行:严格执行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确保检查工作有序进行;(四)全面细致:对船舶安全检查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五)及时整改:对船舶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六)事故报告:对发生的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并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工作;(七)培训演练:组织船舶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八)信息交流:积极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信息交流,共同提高船舶安全水平。
船舶安全检查办法
船舶安全检查办法作为一项重要的运输工具,船舶的安全问题牵扯到海事领域的方方面面。
为了确保航海安全,各国都制定了船舶安全检查办法,以规范和监督船舶的运营和管理。
本文将从船舶安全检查办法的重要性、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船舶安全检查办法的重要性船舶安全检查办法是确保船舶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它的重要性在于:1. 保障人员生命安全:船舶安全检查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防止船上的人员在航行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或丧失生命的情况。
通过检查船舶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船员是否接受了必要的培训等,可以确保船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妥善应对,提高生存几率。
2. 维护航行秩序:船舶安全检查办法有助于规范船舶运营,提高船舶的安全性能。
通过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航行程序等,可以减少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保证航行的秩序和流畅度。
3. 保障财产安全:船舶安全检查办法旨在确保船舶和相关财产的安全。
通过检查船舶结构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船舶是否经过适当的维护保养等,可以减少因船舶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船舶结构检查:检查船舶的船体结构是否完好,包括船体水密性、防火性能、船体稳定性等。
2. 船舶设备检查:检查船舶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包括救生艇、救生衣、浮筒等是否正常运作。
3. 船舶导航设备检查:检查船舶的导航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包括雷达、GPS、罗经等设备的检查。
4. 船舶通信设备检查:检查船舶的通信设备是否完好,包括无线电通信设备、电子通信设备等。
5. 船舶消防设备检查:检查船舶的消防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包括灭火器、水带、自动报警系统等。
6. 船舶货舱安全检查:检查船舶货舱的货物摆放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火灾隐患等。
7. 船舶航行操作检查:检查船舶的航行操作是否符合规定,包括船舶航向、速度、航行程序等。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 提前通知:船舶管理机构会提前通知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告知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制度一、工作概述船舶安全检查员是指专门负责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验收、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在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范围内,他们负责船舶各部分设备的检查、测量、测试、维修、更换等工作,从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可用性。
二、工作职责1. 检查船舶设备,确保设备达到相关标准和规定;2. 检查船体和其它设备的结构安全性和完整性;3. 检查和测试船舶的机械、电气、自控、通讯、消防等设备;4. 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检查报告和维修方案,并指导船员进行维修和保养;5. 协助其它部门进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流程1. 岗位接班。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接班,并对前一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已完成的工作进行汇报。
2. 检查设备。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对船舶上的各项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测量、测试。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进行各种测量和测试,确保设备稳定、可靠和符合要求。
4. 制定维修方案。
在发现问题后,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制定并实施合适的维修方案。
5. 维护船舶安全。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时刻维护船舶的安全,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并保障所有设备符合要求。
四、工作标准1. 时限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员要按时完成巡查工作,每天要对设备进行至少两次检查。
2. 工作标准。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认真检查船舶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制定维修方案,保证船舶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使用,确保乘客以及船员人身安全和船舶财产安全。
3. 工作记录。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对每天的工作进行记录,并上报领导。
五、工作要求1. 专业知识。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熟悉相关法规以及压力容器、动力机械等知识。
2. 服务态度。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具备良好的服务态度,为乘客和船员提供优质服务。
3. 团队合作。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与其它部门进行协作,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船员等。
4. 规范意识。
船舶安全检查员需要具备严谨规范的工作意识,须认真踏实,严格按照标准和规定执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中国籍船舶(海船)安全检查工作程序与缺陷处理原则
03
缺陷处理流程
缺陷通知与纠正
缺陷通知
在船舶安全检查中,检查员一旦发现 船舶存在缺陷,应立即向船方发出缺 陷通知,明确告知船方存在的具体缺 陷和相应的处理要求。
纠正措施
船方在接到缺陷通知后,应按照要求 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消除发现 的缺陷,确保船舶安全。
缺陷跟踪与验证
跟踪检查
在缺陷纠正期间,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船方采取的纠正措施有效,缺陷得到及时消除 。
国内法规与标准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船舶安全 和防污染的法规和标准,如《中 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 则》、《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 验规则》等,确保船舶满足国内 法规要求。
安全管理体系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 则
ISM规则要求船公司建立并维护安全管理体 系,以确保船舶运行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中国政府要求中国籍船舶必须取得符合ISM 规则的证书。
港口国监督(PSC)体系
港口国监督是各国对在其港口停泊的船舶进 行安全检查的制度。中国海事局作为中国的 港口国监督机构,负责对进入中国港口的船 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船舶符合国际和国内
的安全标准。
船舶设施与设备
船舶SOLAS和国内法规的要 求,包括船体、甲板、货舱、桅杆等结构 部件。
验证与报告
当检查员确认缺陷已得到有效纠正后,应向船方提供验证结果,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缺陷处理情况。
缺陷记录与报告
缺陷记录
在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检查员应对发现的缺陷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缺陷的描述、位置、 严重程度等信息。
报告制度
检查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和严重缺陷的处理情况,确保相关信息得到及时 传递和处理。同时,主管部门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和缺陷处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船舶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监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对船舶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2. 船舶安全检查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进行检查、记录、报告和整改,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船舶符合安全航行要求。
四、船舶安全检查内容1. 船舶证书及文件检查船舶证书、船舶文件、船员证书等是否齐全、有效。
2. 船舶设备检查船舶设备、系统、装置是否完好、有效,符合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3. 船舶安全设施检查船舶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防污染设备等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船舶安全航行要求。
4. 船员配备及培训检查船员配备是否符合规定,船员是否接受过安全培训。
5. 船舶操作检查船舶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是否存在违章操作。
6. 船舶维护保养检查船舶维护保养情况,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状态。
五、船舶安全检查程序1. 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时间、内容、范围等。
2. 组织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报告。
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及时整改。
4. 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5. 对船舶安全检查结果进行评估,对不符合安全航行要求的船舶进行处罚。
六、奖励与处罚1. 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 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导致事故发生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船舶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一、概述船舶安全检查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对船舶安全的管理,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确保船舶安全,预防事故发生。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四、工作职责1. 船舶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制定并完善相关制度。
2. 船舶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记录和报告检查情况。
3. 船舶所有人应配合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合作。
4.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确保检查结果及时传达并得到相关各方的关注和处理。
五、工作程序1. 安全检查计划编制1.1 依据船舶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船舶安全检查计划。
1.2 确定检查的时间、地点和范围,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内容和方法。
2. 安全检查实施2.1 根据检查计划,组织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2.2 检查人员应仔细检查船舶的船体、设备、人员等方面的安全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3. 安全问题整改3.1 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向船舶责任人提出整改要求。
3.2 船舶责任人应按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3.3 检查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整改到位。
4. 安全检查报告4.1 检查人员应将检查结果及时整理成报告,并报送船舶管理部门。
4.2 船舶管理部门审核报告,并向船舶所有人及各相关单位汇报检查结果。
六、工作纪律1. 检查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安全检查,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
2. 检查人员应保持专业素养,不得泄露检查信息,不得索取贿赂或接受请托。
七、工作要求1. 安全检查工作应注重细节,做到全面、准确、客观。
2. 检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不得缺乏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3. 船舶责任人应重视安全检查工作,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八、工作监督1. 船舶管理部门应对船舶安全检查工作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
船舶安全检查管理工作制度是指船舶运营单位或船舶管理者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船舶安全,并规范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和要求。
1. 安全检查组织机构:- 设立安全检查部门或安全检查小组,负责船舶的安全检查工作。
- 确定安全检查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指定专人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安全检查程序:- 制定船舶安全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频次和内容。
- 按照计划进行定期检查,对船舶的结构、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
- 配备合格的检查人员进行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 检查完成后,及时编制检查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3. 安全检查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操作和管理。
- 对船舶的设备、管线、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 加强船舶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能力。
- 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意外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有效地处理。
4. 安全检查记录:- 检查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船舶检查档案,记录每次检查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和整改情况。
- 各部门应按照要求保存相关的检查记录和报告,以备发生事故时的追责和调查。
5. 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 对于发现的问题,安全检查部门应及时要求船舶运营单位或船舶管理者进行整改。
- 对于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纪律措施,并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通过上述制度的实施,可以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提高船舶的安全运营水平,保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防止船舶发生事故,减少环境污染的风险。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程序规定船舶安全是船运业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为确保船舶运行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各国及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安全检查程序规定。
本文将介绍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
一、船舶安全检查的背景与目的船舶安全检查是为了保障船舶及其乘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而进行的一系列检查和测试。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运营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并最大限度地减少潜在风险。
二、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船舶安全检查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组织、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和船舶所有人三个层面。
1. 国际组织:国际海事组织(IMO)是最主要的国际组织之一,在船舶安全方面起着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IMO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和规则,如《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公约)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也来自于这些国际公约。
2. 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各个国家都设立了航运监管机构来负责船舶安全检查的管理和执行。
这些机构负责依据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对船舶进行巡检、审查和认证等操作。
3. 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是船舶安全检查中的主体之一,他们需要确保自己的船舶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并配备适当的设备、保证船员培训和遵守操作规程等。
三、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船舶安全检查的程序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船舶准备: 船舶所有人需在船舶出航前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工作。
这包括检查船舶结构完整性、设备设施运行状况、货物安全放置等。
2. 船舶登记: 船舶所有人需要将船舶登记在国家航运监管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并获得船舶安全证书。
这是船舶合法运营的前提。
3. 定期检查: 船舶需要定期接受国家航运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船舶的安全状况符合国际和国家标准。
4. 特殊检查: 在特殊情况下,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可能要求进行特殊的检查,如重大事故后的现场勘查、事故调查等。
5. 随机检查: 为了强化船舶安全监管,国家航运监管机构可能随机对船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船舶设备的运行状况、船员的培训情况、航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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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473-88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制定本程序。
A 部分通用部分1 船舶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登轮实施检查前,应根据船舶种类、建造时间、尺度、吨位、航区确定适用的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强制性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2 检查员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应当向船方出示能够显示其身份和对应资质的检查员证件,表明来意。
尚未取得相应资质的见习人员应向船方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3 船舶安全检查对船舶适用项目实施抽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 船舶配员;3.2 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3.3 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3.4 载重线要求;3.5 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3.6 船舶保安相关内容;3.7 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3.8 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3.9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3.10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4 检查员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船舶进行检查:4.1 查阅证书、文书以及相关记录;4.2 现场核查;4.3 询问;4.4 要求船员测试或操纵船舶设施、设备;4.5 要求船方进行相关演习。
5 检查员在检查过程中应注意搜集相关缺陷,特别是滞留缺陷的支持证据。
检查员可采取摄像、录影、录音,扫描、复印、探测、记录等一切有效手段收集证据。
6 除特定原因外,选择目标船实施船舶安全检查应尽量避免以下情形:6.1 船舶拟定开航前2小时内;6.2 对在航船舶进行检查或拦截在航船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7 船方可就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的缺陷及处理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检查员应充分听取。
如缺陷及处理意见不合理,检查员可当场调整或撤销有关缺陷及处理意见。
B 部分港口国监督检查第1条目标船选择1.1 海事管理机构应收集在本辖区停泊、作业船舶的信息。
船舶信息的收集,可结合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等相关信息系统进行。
1.2 经《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检查的外国籍船舶,自检查完毕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进行检查,但下列船舶除外:1.2.1 客船、油船、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1.2.2 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船舶;1.2.3 被举报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要求的船舶;1.2.4 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船舶;1.2.5 依选船标准核算具有较高安全风险指数的船舶;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指定检查的船舶。
第2条初步检查2.1 检查员应对船舶进行巡视,获得有关该轮总体状况的印象。
2.2 核查船舶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件及缺陷的纠正情况。
2.3 船舶两年内接受过详细检查且在上述2.1、2.2 的检查过程中未发现安全、防污染、保安、劳工条件等方面存在明显缺陷或者隐患,检查员应结束检查,并按照本部分第6 条的相关规定签发“检查报告”交船方。
第3条详细检查3.1 船舶存在前述1.2.2、1.2.3、1.2.4 和1.2.6 款所述情形的,应进行详细检查。
其中1.2.4 款所述若干缺陷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3.1.1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设备或布置;3.1.2 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证书无效,或不在船上,或不完整;3.1.3 缺少适用的国际公约要求的文书;3.1.4 船舶存在可对船舶结构、水密或风雨密完整性构成严重威胁缺陷;3.1.5 船舶在安全、防污染和航行设备方面存在严重缺陷;3.1.6 船长或船员不熟悉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的基本操作,或未执行这些操作;3.1.7 主要船员之间不能进行交流,或不能与船上其他人员进行交流;3.1.8 误发射遇险报警信号后,未执行正确的取消程序;3.1.9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存在严重不符合或一般不符合所规定的情形;3.1.10 船舶存在保安方面的严重缺陷;3.1.11 船上工作条件严重影响船员安全或身体健康。
3.2 开展详细检查,检查员应告知船方详细检查的理由。
3.3 详细检查可参照经IMO A.882(21)号决议等修正的IMO A.787(19)号决议《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相关导则进行。
第4条中止检查4.1 如果详细检查发现船舶明显处于低标准状态,检查员可中止检查。
4.2 在中止检查之前,检查员应当记录发现的滞留缺陷,并按本部分7.1 的规定对船舶实施滞留。
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除满足本部分第6条规定外,还应注明中止检查。
中止检查后,应及时将检查信息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4.3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中止检查并滞留船舶应尽快通知相关方。
通知应包括滞留信息并特别声明除非海事管理机构得到船舶已满足相关要求的通知,否则检查仍将被中止。
4.4 如果相关方已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船舶满足了有关要求,检查员应对船舶继续实施详细检查。
4.5 继续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应在原先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中添加新发现的缺陷(如有)和继续检查日期。
新发现的缺陷和继续检查的日期应输入港口国监督计算机信息系统。
新发现的缺陷应添加在原先输入的船舶检查信息中;继续检查的日期,可输在相关的备注栏中。
4.6 解除船舶滞留按本部分7.2 的规定进行。
第5条缺陷判断和处理5.1 检查员应当根据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运用专业知识,准确判断船舶是否存在缺陷。
5.2 检查员应根据船舶检查情况,结合本港船舶修理能力、船舶配送能力以及实施检验的可行性,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缺陷处理意见:5.2.1 开航前纠正;5.2.2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5.2.3 滞留;5.2.4 限制船舶操作;5.2.5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5.2.6 驱逐船舶出港;5.2.7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6条检查报告6.1 检查结束后,检查员应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6.2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查员签发。
6.3 检查员填写《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缺陷描述应详尽准确,使用专业术语,标明缺陷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6.4 对于缺陷处理意见为滞留的,检查员应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相应栏目中注明理由。
6.5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应严格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手册》中的《Guidelines for Completing Inspection Reports》填写。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交船方,一份由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留存。
第7条滞留和解除滞留7.1 检查员根据本部分第5条有关规定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应按下述程序进行:7.1.1 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1.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采取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通知的,可视为已同意。
7.1.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滞留措施的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内“Action Taken”栏中签注滞留缺陷处理代码,在“Convention Reference”栏注明依据,需要时在“Recogonized Organization”栏注明认可组织名称,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A表相应栏目注明行动代码。
7.2 解除船舶滞留按照下述程序进行:7.2.1 实施复查的检查组组长应尽快将复查结果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7.2.2 “指定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解除船舶滞留措施的决定通知检查组组长。
如果检查组组长在半小时内未接到“指定负责人”的通知,则可视为已同意。
7.2.3 检查组组长在接到“指定负责人”同意采取解除滞留措施通知后,应在“检查报告”相应“处理意见”栏内签注相应的缺陷处理代码。
第8条复查8.1 对导致滞留、限制船舶操作的缺陷,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安排检查员登轮复查。
8.2 对其他缺陷,船舶自愿申请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无特别原因也应安排检查人员登轮复查。
不能登轮复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并作文字记录备查。
8.3 复查内容应限于检查报告中船舶申请复查的缺陷的纠正情况。
8.4 缺陷复查合格后,检查员应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加盖船舶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在检查报告上签注复查意见、复查日期、签名、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
8.4.1 对于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直接在报告的B表上签注、签名并加盖船舶安全检查专用章,并将前述《报告》复印后存档;8.4.2 对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检查员应重新签发B 表。
重新签发的B 表应能反映出复查项目及复查结果。
前述两份《报告》均需复印存档。
第9条跟踪检查9.1 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对船舶纠正缺陷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2 如缺陷未完全纠正或仅临时修理,不管是否滞留船舶,实施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部分10.2.1的规定,请求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对到港船舶缺陷的纠正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9.3 根据其他海事管理机构或者《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请求实施跟踪检查,应按照本部分10.2.3的规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
9.4 跟踪检查的内容包括:9.4.1 发出请求的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的要求跟踪检查的内容;9.4.2 船舶以及相关人员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或《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成员当局签发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缺陷的纠正情况。
9.5 对已经纠正的缺陷,经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员应按照本部分8.4的规定在原《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上签注或重新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B 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