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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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公司产品品质及加强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督,同时明确相关责任,提高人员工作绩效,特拟定本规定。

第二章质检班职责权限及考核第二条确定质检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1.组织机构:厂长厂长助理一班质检员王秀娟来料检验〔兼〕雷仕春二班质检员陈永芬雷仕春、胥平、胡小英、薛菊芳三班〔暂缺〕 2.职责分工:.来料检验负责人应对烈太全部供板进行全检,并对板面自身质量缺陷进行有效明显标识。

全部未经检测的板材严禁进行切割。

B.一班质检员主要负责彩雕班产品的检测,包括其附属工序及产品的检测,比方:开孔、后续水磨、需要配套拼接的边框线条等,并对一班产品质量负总责。

C.二班质检员负责对二班深加工产品的质量检测。

各工序检验员对所属工序检测产品负责〔检测标准及样品另行拟制〕,二班成品质检员对出厂产品的质量负总责,并对上工序质检员有管理、管辖权。

第三条考核:1、设立考核奖金并对质检员进行考核序号岗位考核奖金基本标准考核标准1 对来料检验员100元/月明显的或者批量质量问题流入到下工序,根据20元/次进行扣罚。

2 桥切质检员100元/月同上3 造型质检员100元/月同上4 一班质检员100元/月1.已检测完毕带有明显的或者批量质量已经流入到包装环节;2.轻微客户投诉20元/次;3.客户投诉有经济损失的按责任分担!5 二班成品质检员100元/月同上说明:1.考核奖金扣完,将继续扣工资。

年度累计三个月考核奖金为0或者为负数的人员,将依据具体状况进行降薪、调岗或者辞退处理。

2.明显的工作过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则根据公司赔偿制度执行,扣罚考核奖金。

考核奖金扣完,将继续扣工资。

3.下工序发觉上上工序的明显或者批量性问题,所经过工序的质检一并受罚。

4.工作仔细负责,当月考核为总分,没有进行扣罚的,按上述基本标准的2倍计发考核奖金。

第三章相关管理人员的质量绩效考核第四条相关负责人考核:序号岗位考核奖金基本标准考核标准1 一班班长向富全200元/月质检发觉的本班组明显的离谱性或者批量质量问题根据20元/次进行扣罚。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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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1 目的为保障我公司技术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地运作,验证设计图纸、工艺文件、工艺装备及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有效地避免和制止技术问题的发生,确保外购、外协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技术要求,根据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对首件的鉴定。

3 职责3.1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

3.2 质量保证部负责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3.3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并参与首件鉴定。

3.4 生产部负责协调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3.5 生产车间参与在公司内部的首件鉴定。

4 工作程序4.1 首件鉴定对相关技术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首件鉴定的产品、更换设备或设备大修后加工的首件产品、更换操作人员加工的首件产品,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首件鉴定,未经首件鉴定合格的产品,不准批量进货或生产。

4.2 首件鉴定依据1 / 11技术中心技术人员在编制技术协议、外购产品技术要求、产品验收技术要求及工艺卡片等相关文件时,需明确是否进行首件鉴定、首件鉴定是在供方处还是在公司内部、批量生产前是否需要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等。

4.3 在供方处进行首件鉴定4.3.1 物资部、市场部等部室接到供方鉴定邀请函后报总工程师或技术中心相关部室负责人。

4.3.2 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并确定参与首件鉴定的成员,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公司内部相关部室或车间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3.3 质量保证部组织对一般产品进行首件鉴定。

4.3.4 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负责联络供方、办理出差事宜并参与首件鉴定。

4.4 在公司内部进行首件鉴定4.4.1 对关键重要零部件进行首件鉴定时,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指定专人组织进行首件鉴定,必要时可请专家、客户代表参与首件鉴定。

4.4.2 对一般外购、外协产品进行首件鉴定时,首件进厂后,由物资部、市场部相关业务员填写报检单报质量保证部,由质量保证部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试制与鉴定管理办法1.总则1.1.制定目的使公司开发新产品的试制及鉴定管理规范化,有章可循。

1.2.适用范围公司开发新产品中的样品试制、小批试制及其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1.3.权责单位1)开发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新产品试制阶段划分2.1.样品试制样品试制是指在新产品移交量产前,为考核产品设计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达成预期目的而进行的个别产品制作工作,可分为以下几种:1)开发部为考验产品结构、性能和设计图的工艺性,考核图样的技术文件的质量,而制作(可由制造部协助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为新产品寻求客户订单,应客户或业务部的要求,在设计阶段或产品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3)炎进行产品型式试验、寿命试验或其他长期性试验,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4)为取得产品某项专业认证,在产品移交量产前,制作的一件或数件产品。

2.2.小批试制小批试制是指为考核产品的工艺性,验证全部工艺文件和工艺装备,并进一步校正和审验设计图纸,在新产品正式量产前进行的小批量的试制(其批量小视产品种类而定,但需符合既低成本又能达成验证目的之原则)。

3.试制工作程序3.1.样品试制作业1)根据样品试制通知的要求,由开发部主导试制工作。

2)开发部负责各种物料的准备工作,必要时由采购配合。

3)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在制造部相关人员的配合下,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样品试制完成后交由品管部依新产品试制鉴定大纲的要求检验、鉴定。

3.2.小批试制作业1)开发部新产品设计负责人员与生技部工艺人员合作,进行新产品工艺设计。

2)由设计人员主导,制订产品试制作业流程。

3)生技部工艺人员主导对作业流程的工艺审查。

4)设计人员编制产品试制各工序的作业标准书(作业指导书或工艺卡片)。

5)设计人员设计试制所需的工装夹具,生技部协助购买或自制。

6)设计人员主导试制所需物料的请购,由采购配合购入。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管理办法及流程

一、概要
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将组织内新产品和新技术的鉴定过程规范化、系统化,客观评价其潜在价值。

二、管理办法
组织与职责
成立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委员会统一管理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的申请、受理、评价、鉴定、报告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提交新产品、新技术的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资料。

委员会受理申请书,审查其内容,决定是否受理。

评价和鉴定
受理的申请将由委员会指定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分析其潜在价值。

根据评估结果,委员会对新产品、新技术进行鉴定,并决定鉴定结果。

报告与公布
委员会报告鉴定结果,并向组织内部及相关人员公布。

报告包括鉴定结果、推荐事项、改善点等。

三、流动
提交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并附上必要的资料。

申请受理:委员会受理申请书,审查其内容,决定是否受理。

资料审查:受理的申请,由委员会指定专人对材料进行详细审查。

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申请内容评估新产品、新技术的潜在价值。

鉴定会议:委员会召开鉴定会议,讨论评估结果,决定鉴定结果。

报告编制:委员会报告鉴定结果,并向组织内部和相关人员公布。

跟踪管理: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后续开发和改进进行跟踪管理。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浙质发〔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0〕61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鉴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质量鉴定的鉴定组织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机构”)、鉴定专家、鉴定申请人以及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质量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定鉴定机构并对质量鉴定活动进行监督。

鉴定机构负责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订立合同、组织鉴定专家、审查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负责异议处理等质量鉴定工作。

鉴定专家负责实施鉴定、撰写质量鉴定报告草案。

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我省地区特点、产业结构、技术条件,统筹确认鉴定机构并实施动态管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组建“浙江省产品质量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对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质量鉴定实行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负责制。

质量鉴定报告应当加盖鉴定机构公章,并由鉴定专家签名或者盖章。

鉴定机构和鉴定专家对其出具的质量鉴定报告负责。

第二章鉴定机构、鉴定专家第六条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从事质量鉴定工作的业务背景和技术能力,应当设置专门的鉴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三)具有6名以上专职质量鉴定管理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3名以上;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与质量鉴定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四)具有3名以上质量鉴定所需的专家库成员。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

《鉴定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文化艺术品鉴定鉴定评估活动,维护鉴定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维持文化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正常交易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品”范围包括书法、绘画、雕塑、陶瓷、金属器物、珠宝玉器及其他文化艺术品。

本办法所称“鉴定评估”是指经本所认可的具备文化艺术品鉴定和评估资质的服务会员(以下简称“鉴定评估服务会员”)通过艺术鉴定、科技检测、价值估值、司法公证等程序,对委托人提交的文化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活动。

第三条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自律的结合的原则开展鉴定评估活动。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

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鉴定评估服务会员。

第二章委托受理第五条在艺术品持有人、经纪会员(以下合称“委托人”)提出申请挂牌交易前,本所认为需要对其持有艺术品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向本所认可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提请鉴定评估,对不按上述规定申请鉴定评估的挂牌交易项目,本所保留不予受理挂牌交易的权利。

第六条委托人申请文化艺术品鉴定评估前,应向本所提供以下材料:1.委托人是机构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交有效注册登记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2.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委托鉴定评估文化艺术品时应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3.该文化艺术品的所有权证明或依法享有对该件文化艺术品处分权的证明材料;4.以书面形式对该文化艺术品存在的瑕疵(物理和权属等方面)予以充分披露与说明,5.以书面形式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保证。

第七条委托人原则上以自愿协商的方式同本所认可鉴定评估服务会员达成鉴定评估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但当该项文化艺术品价值或性质特殊,本所认为需指定鉴定评估服务会员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的,委托人需在指定的鉴定评估服务会员中进行挑选,达成委托意向,签署《委托鉴定评估合同书》。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加快自主创新进程,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发改委第43号令,《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经济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同时对完成该产品和技术所安排的投资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三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是技术创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新产品的技术审查和标准化审查,提高技术水平,保证产品质量,推进节能减排的一项重要措施。

新产品在正式投入批量生产和新技术推广应用前,必须组织相应级别的鉴定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技术。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根本性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或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市场前景的产品,或能替代进口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产环境、提高产品质量、推进节能降耗等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列入国家、省、市项目主管部门计划以及自行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执行。

涉及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综合管理、指导、监督和主持全省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 、
新颖性和适用性

新产品 是 指 采 用 新 技 术 原
, 、 、 ,
理 新 设 计 构思 研 制 生 产 或 在 结 构 材 质 工 艺 等 某 一 方 面 有所 突 破 或 较 原 产 品 有 明 显 改进 从 而 显 著 提 高 了 产 品 性能 或 扩 大 了 使 用 功 能
,
第三 章
第八 条

,
第九 条 条件
申 请 新产 品新 技 术 鉴 定 应 具 备 下 列
第四 条
国家 经 济 贸 易 委 员 会 以 ( 以 下 简 称 国
、 、
(一 ) 产 品 设 计 新颖


结构合理 性能先进 技术
,

,
家经 贸委 ) 归口 管 理 指 导 和 监 督 全 国 企 业 新 产 品 新技术的鉴定工作
、 、
先 进 适 用 具 备 全 新 的功 能 或 较原 技 术 有 明 显 改进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单 列




有 应 用 推 广价 值


;
市经 贸 委 ( 经 委 计 经 委 ) 归 口 管 理 监 督 本 地 区 的 新 产 品 新技 术鉴 定 工 作

( 二 ) 具 备 必 需 的 标 准 工 艺规 程 安 全 规 程 操
, ,
新 技 术 企 业 要求 组织 鉴 定的 可 按照 本办 法 进行 鉴 定

简称 鉴 定 ) 工 作 强 化 技 术 创 新 管 理 捉 进 先 进 适 用
新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新 技 术 的 有效 推 广应 用 根 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科 学技 术进 步 法 》 和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科 技 成 果 转化 法 》 制 定 本 办 法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产品鉴定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产品鉴定工作,提高鉴定准确率,保障用户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对产品的鉴定工作。

在鉴定的全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二、鉴定流程1.查看申请信息:接到申请后,首先查看申请者提交的产品信息,包括产品型号、技术规格、鉴定要求等;2.预审核:根据提交的信息,对申请进行初步核实,如未符合鉴定要求,则退回申请;3.确定鉴定方法:根据产品种类和鉴定要求,确定鉴定方法及鉴定标准;4.采集样品:根据鉴定方法采集产品样品,并记录样品相关信息;5.开展实验:按照鉴定方法开展实验,记录实验数据;6.结论评定:根据实验数据,进行结论评定;7.编写鉴定报告:结合实验结果,编写完整、准确的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产品的基本情况、特性和型号等信息;–鉴定方法及鉴定标准;–实验过程和数据;–鉴定结论及证据;–鉴定人员签字、盖章和日期。

8.复核审核:将鉴定报告交给专业人员进行复核审核,确保鉴定准确无误;9.发放鉴定结果:将鉴定结果通知申请者。

三、鉴定条件1.鉴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专业知识和鉴定经验;2.实验室应具有一定的测试设备和条件,确保实验过程的准确性;3.鉴定过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四、鉴定标准根据产品的种类和鉴定要求,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应参考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五、鉴定记录的保管鉴定报告、实验数据、鉴定样品等相关记录应妥善保管,以备后续查询和追溯。

保管期限为三年。

六、附则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并负责对本管理办法进行解释。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

首件鉴定管理办法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目的:本程序规定了产品首件鉴定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满足产品要求,并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

1.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厂产品的首件鉴定。

2 .术语及引用标准 2.1 术语:本程序出现的术语和定义均采用 GJB/Z 9000A-20__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2.2 引用标准:GJB/Z 9000A-20__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JB 908A-2021《国家军用标准:首件鉴定》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组织首件鉴定工作。

3.2 各生产单位负责编写《首件生产过程原始记录》。

3.3 质量部负责编写《首件鉴定检验报告》。

4 .要求首件鉴定是对试生产的第一件零部(组)件,按设计图样和工艺规程的要求全面的过程和成品检查,以确定生产工艺和设备能否保证生产出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以验证和鉴定过程的生产能力,并为零部(组)件生产工艺定型做准备。

4.1 首件鉴定的范围 4.1.1 新研发产品在工艺定型前的首件; 4.1.2 停产两年以上(含两年)后又恢复生产的首件; 4.1.3 设计图纸发生重大更改后的生产首件; 4.1.4 工艺规程发生重大更改后的生产首件; 4.1.5 合同要求指定的首件; 4.2 首件鉴定的内容 4.2.1 首件生产所依据的技术、工艺文件是否正确、完整、有效; 4.2.2 产品的特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2.3 所用采购产品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4.2.4 生产环境、设备能否满足生产要求; 4.2.5 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上岗;4.2.6 首件质量与其质量记录是否相符,质量问题是否按规定得到处理; 4.2.7 顾客要求的工序是否经顾客签署认可; 4.3 标识应对首件鉴定的过程中生产过程和产品的有关文件进行标识,确保对首件鉴定的另(组)件的可追溯性。

标识范围应包括:4.3.1 生产过程使用的作业文件(如工艺规程等)上作“首件鉴定”的标识; 4.3.2 随零(组)件周转的过程流程中(工艺流转卡)上作“首件”标识; 4.3.3 首件零(组)件作“首件”标识或挂“首件”标签; 4.3.4 产品检验记录上作:“首件”标识; 4.3.5 数控加工的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文档上作“首件”标签; 4.4 首件鉴定的程序 4.4.1 对于 4.1.1-4.1.4 中需要进行首件鉴定的项目,技术部确定产品的首件,编制《首件鉴定目录》并由质量部会签。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工作,强化技术创新管理,促进先进适用新产品的生产和新技术的有效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是指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技术创新活动中新产品、新技术的主要性能、技术水平、试(投)产或在生产中试(使)用的可行性、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综合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一定作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具有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的民用工业产品。

用进口成套零部件或散装件组装的产品,以及单纯改变花色、外观、包装的产品均不作为新产品。

第四条新技术是指产品生产过程中采用新的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及新工艺装备等,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产品质量以及节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较原技术有明显改进,达到实用程度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具有一定作用的技术。

第五条宁波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归口管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的鉴定验收工作。

第二章鉴定验收范围和原则第六条列入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和新技术开发应用的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企业自行开发的重大新产品、新技术,企业要求组织鉴定的,可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验收。

第七条对于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产品、新技术鉴定工作要坚持严谨求实、客观公正、科学民主、注重质量、专家与用户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合理性。

要注重新产品、新技术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市场前景,保证鉴定工作取得实效。

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评价和认证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鉴定组织和人员:明确负责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组织和人员,包括鉴定机构、鉴定
员等。

2. 鉴定程序:规定产品鉴定的流程和程序,包括鉴定申请、鉴定材料的提供、鉴定方
法和标准的确定等。

3. 鉴定标准和要求:明确产品鉴定的标准和要求,包括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安全性
要求等。

4. 鉴定报告和结果:规定鉴定报告的内容和形式,包括鉴定结论、鉴定意见等。

5. 鉴定费用和收费标准:规定鉴定费用的收取和收费标准。

产品质量考核管理办法是指根据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情况,对产品质量进行考核和评
价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包括以下内容:
1. 考核指标和标准:确定产品质量的考核指标和标准,包括产品的合格率、不合格产
品的处理、质量控制措施等。

2. 考核方法和程序:规定产品质量考核的方法和程序,包括抽样检验、现场检查、数
据分析等。

3. 考核周期和频次:确定产品质量考核的周期和频次,例如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进行
一次考核。

4. 考核结果和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进行评价,包括表扬、奖励、警告、处罚等。

5. 考核记录和报告:对产品质量考核的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和归档。

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一、引言新产品的鉴定是企业在研发和生产过程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产品的鉴定不仅关乎企业的声誉和市场竞争力,还与消费者的权益密切相关。

为了确保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必须建立科学有效的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二、背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都涌现出大量的新产品。

新产品的不断涌现为企业带来了机遇,但也给企业的新产品鉴定工作带来了挑战。

传统的鉴定方法已经无法满足新产品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制定新的管理办法以适应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三、目标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目标是确保企业可以高效、科学、规范地进行新产品的鉴定工作。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新产品鉴定的准确性,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

2. 加强新产品鉴定的科学性,采用科学的测试方法和评价体系。

3. 提高新产品鉴定的效率,减少鉴定周期和成本。

4. 加强新产品鉴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四、主要内容1. 新产品鉴定组织机构的建立与职责划分:建立鉴定小组,明确鉴定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责。

2. 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制定鉴定标准,明确新产品鉴定的基本要求和评价指标。

3. 鉴定方法和流程的确定:制定科学的鉴定方法和流程,包括采样、测试、评价等环节。

4. 鉴定数据的管理和分析:建立鉴定数据管理系统,对鉴定数据进行存储、分析和归档。

5. 鉴定报告的编制和发布:编制鉴定报告,发布鉴定结果,并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6. 鉴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建立鉴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7. 鉴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对鉴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8. 资金和设备保障: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设备保障,确保新产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实施步骤1. 制定新产品鉴定管理办法的制度文件,并确保各级组织和人员都清楚了解并遵守这些文件。

2. 成立新产品鉴定小组,明确各个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3. 制定新产品鉴定的标准和流程,并确保各项指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要求。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4-1施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1999-4-1施行)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日期:2005-05-08 浏览次数:3118核心提示: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发布日期】1999-04-01【生效日期】1999-04-01【效力】【备注】《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香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仲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规定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4号《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3月10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局长:李传卿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定产品质量状况,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是在处理产品质量争议时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香要方式。

第三条产品质量仲裁检验(以下简称仲裁检验)是指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质检机构),在考核部门授权其检验的产品范围内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产品质量鉴定(以下简称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第五条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科学、求实的原则。

第六条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按照本办法出具的促裁检验报告和质量鉴定报告为准。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对仲裁检验和质量鉴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仲裁检验第八条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促裁检验申请:(一)司法机关;(二)仲裁机构;(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四)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五)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质检机构不受理下列仲裁检验申请:(一)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二)没有相应的检验依据的;(三)受科学技术水平限制,无法实施检验的;(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对产品质量争议做出生效判决和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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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鉴定管理办法
FTZGN.8110400.034.0-2006
农业装备事业部管理制度




1.制订
目的
使新产品顺利通过检测、鉴定,获得检测报告和鉴定证书,为产品顺利推向市场、办理产品推广鉴定、申报科技奖励及享受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做准备。

2.适用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重工农业装备事业部生产的欧豹拖拉机、谷神收割机及其它产品。



内容3.职责
3.1 工程
开发部产品管
理科(以下简
称产品科)
3.1.1 负责新产品检测、鉴定并制定相应计划;
3.1.2 负责联系、协调上级主管检测、鉴定机构;
3.1.3 负责检测材料的准备;
3.1.4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
3.1.5 负责鉴定材料的准备;
3.1.6 负责联系相关专家组织召开鉴定会并取得鉴定证书;
3.1.7 负责检测报告、鉴定证书等相关材料的管理;
3.1.8 负责检测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招待费的预算和最终结算。

3.2 相关
研究所
3.2.1 负责协助检测机构和产品科进行检测;
3.2.2 负责相关检测材料的准备;
3.2.3 负责相关鉴定材料的准备。

3.3 工程
开发部标准化

3.3.1 负责提供新产品企业标准;
3.3.2 负责提供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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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营销
公司销售部
负责对用户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至少准备3份有用户签字或盖章的用户使用情况反馈单。

主要
内容
3.5 财务

3.5.1 负责对相关费用预算的审核;
3.5.2 负责向检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4. 内
容与要求
4.1 组织
新产品检测、
鉴定依据
4.1.1 营销公司根据市场情况提报的产品开发建议及市场需求计划;
4.1.2 有关会议的决议要求;
4.1.3 依据行业有关新产品开发、试验、推广的规定。

4.2产品科编制新产品检测、鉴定计划。

4.3 新产
品检测
4.3.1检测部
分包括以下内容
4.3.1.1 明确样机的数量及到位时间;
4.3.1.2 检测所需的相关材料:样机主要参数、使用说明书、企业标准、样机照片等;
4.3.1.3 检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接待;
4.3.1.4 确定检测机构,明确检测费用。

4.3.2 与检测机构签订《产品检测委托书》;
4.3.3 产品科、相关研究所协助检测机构完成检测试验;
4.3.4 财务部支付检测费用,产品科取得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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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新产品鉴定
4.4.1
鉴定部分主
要包括以下
内容:
4.4.1.1 明确鉴定所需的相关材料:产品科负责《鉴定文件目录》、《鉴定大纲》、《设计任务
书》的编制;研究所负责《说明书》、《技术经济分析报告》、《研制总结报告》、《设计计算说明书》、
产品图样的准备;标准化科负责《产品标准》和《标准化审查报告》的编制。

营销公司负责用户
意见的搜集准备;
4.4.1.2 确定鉴定组织单位(经贸委或科技厅),明确鉴定形式、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构成及
数量;
4.4.1.3 明确鉴定委员会工作人员接待及相关的费用预算。

主要
内容
4.4.2 产品科向鉴定组织单位提出鉴定申请,由鉴定单位组织确定鉴定时间和相关参加人员;
4.4.3 产品科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完成新产品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
4.4.4 产品科取得鉴定证书并负责公示和归档。

5.考核

监督
5.1 各相关部门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测、鉴定材料,延误检测、鉴定工作的正常进
行,每种产品考核责任人200元;
5.2 由于产品科在鉴定材料或会议的组织过程中出现失误而未通过鉴定委员会的审核,对产品科考核500~1000元;
5.3 鉴定计划按期完成,视情况每种产品按300~500元进行奖励,由产品科负责申请并进行分解。

6.附则
6.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6.2 本办法由工程开发部产品科负责解释。

7.附件
附件一:产品检测鉴定流程图附件三:鉴定大纲
附件二:鉴定文件目录附件四:鉴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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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制度
提出
部门
农业装备事业部工程开发部本制度归口管理部门农业装备事业部工程开发部
本制度
起草人
朱明福本制度审核人扈伟斌
本制度
审定人
本制度批准人
批准时间:2006年1月23日下发时间:2006年1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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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产品型号及名称
文件目录编制:
审核:
批准:
山东福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鉴定文件目录
1、鉴定文件之一:鉴定文件目录
2、鉴定文件之二:鉴定大纲
3、鉴定文件之三:设计任务书
4、鉴定文件之四:技术经济分析报告
5、鉴定文件之五:标准化审查报告
6、鉴定文件之六:研制总结
7、鉴定文件之七:检测报告
8、鉴定文件之八:产品企业标准
9、鉴定文件之九:设计计算书(回收)
10、鉴定文件之十:使用说明书(回收)
11、鉴定文件之十一:产品图样(备查)
12、鉴定文件之十二:用户使用情况调查
附件三:
产品型号及名称
鉴定大纲
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
鉴定大纲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任务来源
三、鉴定性质:
四、组织鉴定单位:
五、鉴定形式:
六、鉴定目的
七、鉴定依据
八、鉴定内容
九、鉴定程序
鉴定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四: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鉴字[ ]第号
成果名称:
完成单位:
鉴定形式:
组织鉴定单位:(盖章)鉴定日期:
鉴定批准日期: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九四年制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
注:1、完成单位序号超过8个可加附页。

其顺序必须与鉴定证书封面上的顺序完全一致。

2、完成单位名称必须填写全称,不得简化,与单位公章完全一致,并填入完成和名称的第一栏中。

其下属机构名称则填入第二栏中。

3、所在省市代码由组织鉴定单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他机构名称代码填写。

4、详细通信地址要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县(区)、街道和门牌号码。

5、隶属省部是指本单位和行政关系隶属于哪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部门主管。

并将其名称填入表中。

如果本单位有地方/部门双重隶属关系,请按主要的隶属关系填写。

6、单位属性是指本单位在1、独立科研机构2、大专院校3、工矿企业4、集体或个体企业5、其他五类性质中属于哪一类,并在栏中选填1.2.3.4.5.即可。

13
主要研制人员名单(第一完成单位盖章)
13
鉴定委员会名单
13
13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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