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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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就业资金收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就业资金的收支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二、资金收入管理(一)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

由上级政府按照规定拨款给各地方和相关单位,用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

2. 社会捐赠。

各种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的款项,用于支持就业创业活动。

3. 其他收入。

包括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股票投资收入等各项与就业相关的其他收入。

(二)资金管理1. 政府拨款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超支或挪用。

2. 社会捐赠款项应保证专款专用,用于支持特定的就业项目或活动。

3. 其他收入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使用,不得私自挪用或违法使用。

4. 对于资金来源不清晰或有疑点的资金,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核查处理。

(三)资金流入1. 资金的流入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确保资金流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各种资金来源的确认,应当实行“三重审批”,确保资金流入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资金支出管理(一)支出审批1. 政府拨款的支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和人员的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2. 社会捐赠款项的支出应当对接捐赠方,并按照相关约定进行使用和报销。

3. 其他收入的支出也应当经过相应的程序审批,并确保支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二)支出项目1. 政府拨款的支出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政策和规定,切实用于促进就业和提高就业质量的活动。

2. 社会捐赠款的支出应当符合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做到合理使用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3. 其他收入的支出项目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保持与就业活动的相关性和有效性。

(三)支出流程1. 资金支出应当由专人负责记录并进行支付,确保支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对于各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过程,应当实行“四级审核”,并保留相应的审核记录和凭证。

3. 对于各项支出的反馈和汇报,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捐助方进行核实和汇报。

四、资金监督管理(一)监督机制1. 建立资金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就业资金的收支情况。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就业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规范资金使用流程,提高培训效果和资金利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是指政府投入的用于促进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的培训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款、社保相关资金、企业缴费等。

该资金应当用于开展就业培训、技能提升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三条就业培训专项资金支持的培训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实习实训、创新创业培训等。

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就业情况和劳动力需求相结合。

第四条资金的申请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申请资金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

第五条资金的使用应当突出实效性和针对性。

申请使用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和目标,并按照计划进行培训,确保培训效果达到预期。

第六条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和计划进行,不得超支。

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培训师资费用、教材费用、实习实训费用、设备费用等。

不同类型的培训项目可以采取不同的费用分配方式。

第七条资金使用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备,并及时归还未使用的资金。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规定和程序,做到明白计划,精确支出。

第八条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有关财政、会计和审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财务核算和定期报告,接受财务审计。

第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的效果。

评估必须客观、真实、全面,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严重失职、滥用资金等行为,将取消其资格,并追回相关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已发生的资金使用事项,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22年学校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工作专项经费来源与比例
学校原则上按当年学费总额1%划拨就业工作专项经费。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就业工作经费、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各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三部分构成。

二、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学校就业工作经费
学校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购买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举办大型招聘会、毕业生档案转递、第三方评价、就业课题论文报销及就业工作表彰等。

(二)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
就业处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全校业务培训、就业政策宣传、市场开拓、单位调研、就业统计、日常办公、组织就业指导讲座、举办校园招聘会和就业竞赛等。

(三)学院就业工作经费
各学院部就业工作经费分为两部分:学院就业工作基本经费+学院就业工作考核经费。

基本经费每个系5000元;就业工作考核经费计算为:考评分数/100×毕业生人数×25元。

学院就业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毕业生跟踪调查、就业数据统计、就业人员培训、组织就业知识讲座、举办本专业专场招聘会和就业技能比赛等。

三、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1.就业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2.严格控制就业经费支出,谁签字谁负责,切实做到就业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3.就业工作经费不得超出学校的预算范围。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
等。 十 三 、不 准 在 使 用 就业 专 项 资 金 进 行 政 府 采 购 过 程 中 采
取围标 串标 、 明招 暗定 、 以次 充 好 、 回避 招 标 或 其 他 非 法 手 段 谋 取 私 利
定》 , 现印发给你们 , 请认真贯彻执行 。 本 规 定 适 用 于全 国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系 统 从 事 或 参 与 就 业专 项资金管 理使用工作 的人员 , 包 括就业 、 职业 培训 、 技 能 鉴定 、 劳动关系 、 社 会 保 险 行 政 人 员 和经 办 人 员 , 信 息 管 理 系
者 地 区 为 国外 的企 业 或 者 机 构 工作 的经 营性 活动
政 府 商 务 主 管 部 门 或 商 务 厅 批 准 依 据 本 办 法 取 得 对 外 劳 务 合作经 营资格 . 并 在领取《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对 外 劳 务 合 作 准弄 虚 作 假 、 欺诈 、 骗取 、 套取或 协助他人 骗取 、 套
取 就 业 补 贴 资 金
馈制度 . 严 格 按 制 度 办 事 。要 加 强 监 督 检 查 . 把 纪 律 规 定 执 行
安排 。 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 支付凭证。 十五 、 不 准 以资 金 分 配 、 管理、 审 批 为 由从 管 理 和 服 务 对 象以及其 他与行 使职权 有关系 的单位列 支或提 取工作 经费 、
统 相 关 人 员
十四、 不 准在资 金分配 、 管理、 审批等各 环节谋 取不 正 当 利益 , 索取 、 收受或 以借为名 占用行 政相对人 的财物 .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的 礼 品 、 宴请 及旅游 、 健身、 娱 乐 等 活 动
各 地 要 把 贯 彻 落 实 本 规 定 作 为 改 进 工 作 作 风 、加 强 惩 治 和 预 防腐 败 体 系建 设 、 推 动 就 业 工 作 科 学 发 展 的重 要 举 措 . 结 合 本 地 实 际 .针 对 就业 专 项 资 金 管 理 特 点 及 问 题 易 发 多发 的 重点环节 . 抓紧研究制定具体贯彻措施 。要健全完善 科学 、 民 主、 公开 的资金分 配制度 , 资金 使用监督 制度 , 资 金 拨 付 公 示 制度 . 资金 支 出结 果 报 告 制 度 . 资金监管 质询 、 问责 和 跟 踪 反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皖人社发〔2013〕1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从业人员行为,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1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认真学习贯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本规定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推动就业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人员日常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在职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加强警示教育,加大宣传力度,做到居安思危、警钟长鸣。

二要健全规章制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特点及问题易发多发的重点环节,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科学、民主、公开的资金分配制度,资金使用监督制度,资金拨付公示制度,资金支出结果报告制度,资金监管质询、问责和跟踪反馈制度。

要完善和落实风险防控制度,严格按程序办事,防止权力向个人集中,逐步构建“权责清晰、流程规范、风险明确、措施有力、制度管用、预警及时”的风险防控机制。

三要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把纪律规定执行情况作为每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并将规定执行情况与检查结果一并上报。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4号)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金来源(一)财政专项转移支付。

上级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就业专项资金给予的补助。

(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的需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工作的专项资金。

(三)利息收入。

就业专项资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社会各界为公益性就业服务提供的捐赠、资助等收入。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部门和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只能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础能力建设,以及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就业工作支出.各地如确需增加新的就业支出项目,必须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经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资金分配省对市州、县市区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各地就业状况、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财政实际投入、财政困难程度和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分配,并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绩效评估、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就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只能在一个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专项核算就业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转入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分账核算。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对于初审通过的项目,就业局组织人员进行 现场考察,了解项目的实际情况,评估项目 的可行性和实施风险。
根据现场考察结果和评审意见,就业局对申 请项目进行最终审核,确定是否给予资金支 持及支持金额。
审批流程
制定评审标准
就业局根据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评 审标准,包括项目的社会效益、实施能力、预算 合理性和创新性等。
就业见习补贴
用于支持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等提供就业见 习岗位,帮助高校毕业 生等青年积累实践经验 。
创业补贴
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创 业者开展创业活动,包 括首次成功创业的补贴 、租金补贴、创业孵化 基地建设等。
公益性岗位补 贴
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单 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安 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并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 。
保障群众利益
促进就业工作发展
制度强调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确保资金使 用的公正性和公平性,从而保障群众的利益 。
制度为就业局开展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 依据,有利于推动就业工作的发展,为解决 就业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02
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
资金来源
政府财政预算
就业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包括 中央和地方财政的专项资金。
评审会议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对每个申请项目进行 详细讨论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组建评审委员会
就业局组建由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 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和打分。
公示与公告
对于通过评审的项目,就业局进行公示和公告, 公示期一般为7天。
公示与监督
公示制度
就业局将审核通过的项目在官方网站或公共场所进行公示, 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间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 度》

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就业专项经费使用规定
各系、各部门:
为了规范就业专项经费的使用,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要求,现将就业经费的具体使用范围规定如下:
1、就业专项经费总额按:已就业的毕业生数×20元/生核拨;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

对于与专项业务内容不相符合的开支财务处有权不予报销。

2、学院招就办作为学院就业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部门,可在专项经费总额中提取10%作为就业工作的公共组织管理经费,由招就办合理统筹安排使用。

其余90%的经费由各系支配。

3、差旅费:用于外出进行毕业生就业推荐和调研,按学院差旅费规定标准执行。

4、组织开展工作费用:用于组织招聘会、就业窗口的布置、就业平台构建、就业技能竞赛、宣传等与就业相关的活动。

5、工作人员餐费、水费:工作餐标准按不超过10元/人.餐,报销时需附用餐明细表。

水费、点心食品、其他物品原则上需到超市采购,报销时需提供发票及购物电脑小票。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部门总经费的20%。

6、补贴:用于就业工作人员(含学生)加班及通讯费补贴。

学生可按勤工俭学标准发放,其他人员可按30元/人.天标准发放。

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部门总经费的20%。

7、报销时间:每年10月份各系可预借部分经费,次年9月份一次性汇总报帐,报销时需填写汇总表(见附件)。

附件:《就业专项经费报销汇总表》
漳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就业专项经费报销汇总表
系领导:制表:。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3.09.18•【字号】锡人社发[2013]222号•【施行日期】2013.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层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锡人社发〔2013〕222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2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操作流程。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锡财社〔2012〕37号)规定,对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制定完善相应的补贴申领审核操作办法,建立严格的补贴受理、审核、公示、拨付、监督制度,增强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确保补贴资金的合规使用。

在审核时,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和规范的流程操作。

对审核中的具体问题,应按政策规定形成统一的操作口径,杜绝同一情况不同审核结果的产生。

二、规范公示制度。

按照谁审核谁公示的原则,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补贴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部门负责公示。

对单位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应在政府网站或人社网站上公示;对涉及直补个人的各类就业创业补贴,由补贴审核机构在其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不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身份情况、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举报投诉电话(管理、监督、审核部门的电话)和投诉信(邮)箱等。

公示存在异议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查清原因,依规作出处理。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二、设立财务部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三、就业专项资金杜绝使用现金,只能使用银行转账。

四、严格执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

五、做好就业专项基金的拨付工作,严格审批程序,按照经办人签字、股室主管审核、领导审批的单据办理出纳拨付业务。

六、按照《会计法》规定,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分清资金渠道,合理使用资金,做到手续完整,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七、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时,必须坚持原则,对任何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坚决拒绝支付。

七、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1.遵守财经法规,依法合规开展资金运作,确保就业工作经费的合法合规使用;2.高效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实现最大价值;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4.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巩固和提升经费管理水平。

二、资金申报与审批1.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编制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申报预算,并提交相关部门审批;2.相关部门应对提交的预算进行审查,审核合规性和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审批;3.部门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申报单位和财务部门。

三、资金管理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的性质、用途以及各项预算要求,开设独立账户进行资金管理;2.资金的使用应按照预算计划进行,严禁私自挪用或超出预算支出;3.资金的使用应实行“先用后报”的原则,即预算使用后,应及时报销,并提供相关单据和资料;4.资金的管理应做到细化,按照项目和活动进行分类核算,确保资金的透明度;5.财务部门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提供资金使用和流动的情况,确保动态监控和掌握资金使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

四、资金监督1.设立独立的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3.监督机构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违规和不当行为,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4.建立公开透明的资金使用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追究1.对于违反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和行政责任;2.对于监督和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将进行责任追究,必要时予以撤职或调离;3.加大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惩戒力度,确保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效果。

六、附则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2.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和完善该管理办法,以适应就业工作经费管理的需要;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原有的就业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政府设立,用于支持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就业促进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社会捐赠和资助;(三)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二)资助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三)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四)支持创业指导和服务;(五)其他促进就业的项目。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法人资格或有效的身份证件;(二)有明确的就业促进项目或活动;(三)有完善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就业补助资金的程序包括:(一)提交申请材料;(二)相关部门审核;(三)公示;(四)资金拨付。

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条接受就业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使用资金,并定期向管理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行为,管理部门有权追回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

就业局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前言为了规范就业资金利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透明,保证公共财产的安全和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制度。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财政预算内安排就业资金;3.资金使用要服从市财政预算的规定,建立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4.管理层必须重视资金使用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5.采取严格的预算控制和业务审核机制,实行全面监管和监督制度。

资金管理的具体制度资金的支用1.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要求从财政部门领取资金;2.立即存入指定账户并及时处理财务管理程序;3.严格执行分类支出的原则,确保每笔支出都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4.支出依法经过监督,如有临时支出需对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及时报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腾挪、挪用资金。

资金的运用1.按照市财政预算安排,合理安排资金的建设、管理和运用;2.优先支持以就业为主体的公益性、民生性项目;3.严格控制资金使用的时间和规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透明;4.建立资金预算、收支结算等全面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5.预算控制和业务审核机制要严格,确保项目实施过程中无大的资金流失现象。

资金的监管1.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流向、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跟踪、分析和评估;2.每季度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3.管理人员要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4.对资金的运用、规划等项目进行评估、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严格治理;5.对管理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于工作不称职者要及时整改或追究责任。

结语就业资金的合理使用是实现就业的重要保障。

本制度的出台,将更好地规范就业资金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为城市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就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支持失业人员再就业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就业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金来源与使用范围第五条就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安排的资金;(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六条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一)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费用;(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援助;(三)促进就业的培训和项目支持;(四)就业岗位开发和就业项目管理;(五)其他与促进就业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七条就业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失业率、就业工作任务、财政状况等因素,结合上一年度就业资金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第八条就业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项目预算、合同管理、绩效评价、财政监督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就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和预算安排,及时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就业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定期对就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就业资金的,由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追回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就业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经费使用原则
第三条经费管理责任
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责任由就业工作机构负责,负责指定专人进行具体管理。

2.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需要经过合法审批程序,并有相关单位负责审计。

第四条经费使用范围
1.就业培训和创业指导;
2.就业推介和招聘会组织;
3.就业创业扶持项目实施;
4.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
5.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

第五条经费使用程序
1.就业工作机构需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制定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并报相关部门审批。

2.经费使用计划应明确经费用途、金额、时间、负责人等。

3.经费使用计划的变更需要重新经过审批程序。

4.经费的支付应按照预算编制程序进行,需有相关凭证和合同。

第六条经费监督与审计
1.就业工作机构应设立经费监督和审计机构,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
行检查和审计。

2.经费监督和审计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的经费使用报告和
核实材料。

第七条经费追缴与处罚
1.对于超标使用、虚报冒领、挪用专项经费、违规操作等行为应及时
进行追缴,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2.经费追缴和处罚的具体程序和幅度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附则
1.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应遵循财税法规的规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就业工作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经费使用的范围包括培训、就业推介和创业扶持等方面,同时明确了经费使用的程序、责任和监督等
方面的规定,以保证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就业补助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就业补助资金内控管理制度

就业补助资金内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就业补助资金的合法、安全和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内控管理目标我们的内控管理目标是: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证就业补助资金的正确使用,预防就业补助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三、内控管理的主要内容1. 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程序:企业或个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就业补助资金的申请,应提交详细的资金用途和发放计划,同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批程序: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按程序进行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1)严格执行资金使用规定:用于招聘新员工、培训培训员工、提高员工薪酬、改善员工福利待遇等与促进就业相关的活动。

(2)建立健全的资金使用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权限和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

3. 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规范使用的情况。

(2)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检查: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

4. 就业补助资金的信息管理(1)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对资金使用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便于查证。

(2)加强信息管理的安全性:确保资金使用信息的安全和完整,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四、内控管理的具体要求1. 实行资金使用专人负责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责任人和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建立审批和备案制度:对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有关程序,同时对资金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备案。

3. 健全资金使用的报销和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4. 加强内部控制的培训和教育:对资金使用的有关人员进行内部控制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内部控制的意识和能力。

5. 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规范使用的情况。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
取 、收受 或 以借 为 名 占用行 政 相 对 人 专项资金 管理专项检查 的重要 内容 ,
七 、不 准 弄 虚作 假 、欺 诈 、骗 的 财物 ,接 受 可 能 影 响公 正 执 行 公 务 及时 纠正处 理 违规 违纪行 为 。
‘ 。 … - … ’ ‘ … ● 。 。 … ‘ _ ● 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_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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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 一件 事 ,无 论 大 小 ,倘 无 恒 心 ,是很 不好 的 。 而 看 一切 太难 , 固然 能使人 无成 ,但 若看得 太容 易 ,也 能使 事情 无 结果 。
— —
鲁迅
栏 目编辑 :农清清

政策之窗
厶 H E N G C E Z H I C H U A N G
2 0 1 3 年6 月号 总第 1 8 3 期
就 业专项 资金管理 纪律规 定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专项 资金管理 取 、套 取 或 协 助他 人 骗 取 、套 取 就业 的礼品 、宴请及旅游 、健身 、娱乐等
项资 金 。 三 、不 准 隐 匿 、转 移 、侵 占 、挪 用 、拆 借 就业 专项 资 金 。
构 、见 习基 地 。
经办人员 ,信息管理系统相关人员。 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各地
十 一 、不 准 向 违反 培 训 合 同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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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
一、不准超越权限、违反规定、违反程序决定、干预或插手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二、不准截留或拖延下拨就业专项资金。

三、不准隐匿、转移、侵占、挪用、拆借就业专项资金。

四、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私存私放,或与其他资金混存、混支、混用。

五、不准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设立“小金库”或委托理财,或违规用于部门及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以及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与落实就业政策无关的支出。

六、不准在审批中随意扩大或缩小就业政策补助范围、增减补贴项目、变更补贴标准、在手续和资料不全的情况下批准拨付就业专项资金。

七、不准弄虚作假、欺诈、骗取、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套取就业补贴资金。

八、不准违规在接受补贴的单位兼职、取酬、投资入股。

九、不准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补贴申领对象的财物,在其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与就业政策补贴直接相关的职业培训、职业中介等经营活动,或在其中担任高级职务。

十、不准违反规定、违反程序、降低标准确定定点培训机构、
中介机构、见习基地。

十一、不准向违反培训合同、分包转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发放补贴资金。

十二、不准伪造、篡改、擅自销毁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对象的基本信息、享受补贴政策记录及申领补贴政策的基础材料等。

十三、不准在使用就业专项资金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采取围标串标、明招暗定、以次充好、回避招标或其他非法手段谋取私利。

十四、不准在资金分配、管理、审批等各环节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或以借为名占用行政相对人的财物,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十五、不准以资金分配、管理、审批为由从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列支或提取工作经费、赞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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