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常用定义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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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定义和术语

1、公共航空运输承运

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使用最大起飞全重5700千克以上的多发飞机从事定期、不定期航空客、货(邮)运输经营活动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2、国内运行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行,或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内地点的国外地点之间的运行.

3、国际运行

一个国内地点和一个国外地点之间,两个国外地点之间,或一个国内地点与另一个由局方专门指定、视为国外地点的国内地点的运行.

4、运行控制:是指合格持有人使用用于飞行动态控制的系统和程序,对某次飞行的起始、持续终止行使控制权的过程.

5、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简称。

6、民用航空器: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和警察任务以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飞机。本手册内如有使用“飞机”二字即为民用航空器。

7、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地区管理局和由其授权可代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或地区管理局行使权力的单位和个人。

8、公司:本手册中凡未加定语或说明,均指上海航空公司。

9、飞行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飞机驾驶舱内执行任务的驾驶员、

领航员、飞行通信员和飞行机械员。

10、机组成员:指飞行期间在飞机上执行任务的航空人员,包括飞行机组成员和乘务员。

11、机长:是指经公司指定,在飞行时间内为飞机的运行和安全负全责的驾驶员。

12、第二机长:是指航班运行中依照机长接替顺序并行使其权力的第一飞行组成员(这种定义的原因:一是将驾驶员在行政和技术职务上达到严格的区分,正、副驾驶为公司内担任的职务,但在航班运行中正驾驶并非每次都会担任机长职务,这样即可避免出现正驾驶在航班中担任副驾驶的情况相混淆;二是安排两名以上的驾驶员组成飞行组执行长航线飞行时,第二机长将为替换机长休息的驾驶员;三是飞行中机长能力丧失后的机长权力接替次序)。

13、副驾驶:以任何驾驶身份(而非机长)职责的持有执照的驾驶员;但本手册中是指航班运行中履行第二机长权力的驾驶员。

注:与航班运行相关时称第二机长,非航班运行的其它场合称副驾驶。

14、飞行人员:飞行中操纵飞机和与飞机的飞行、通信等设备有关的人员,包括驾驶员、飞行通信员、飞行机械(观察)员。

15、航空人员: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和地面人员。

16、乘务组:由乘务人员依照航班计划要求编成的任务组。

17、乘务员:本手册中凡未加定义语或说明,即指飞机客舱乘务员。

18、飞行签派室:总飞行签派室和机场飞行签派室的合称。

19、飞行签派:从飞机起飞、进近至着陆后航班运行结束的全过程所行使的权力。

20、航务人员:航空运输企业的空勤、飞行签派、通信、气象、航行情报、现场指挥等直接为航空器运行服务的工作人员。

21、签派员:本手册中凡未加定义语或说明,表示飞行签派员。

22、新雇员训练:是指公司新雇佣的人员,或已雇佣但没有在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上工作过的人员,在进入机组成员或飞行签派员工作岗位之前所需进行的训练。新雇员训练包括基础理论教育和针对特定机型和岗位的训练。

23、初始训练:未曾在相同组类其他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24、转机型训练:曾在相同组类不同型别飞机的相同职务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需要进行的改飞机型训练。

25、升级训练: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担任副驾驶的机组成员,在该型别飞机上担任机长之前需要进行的训练。

26、定期复训:是指已取得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了保持其资格和技术熟练水平,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训练。

27、重新获得资格训练:已在特定飞机型别和特定工作岗位上经审定合格,但因某种原因失去资格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为恢复这一资格所应进行的训练。

28、差异训练:对于已在某一特定型别的飞机上经审定合格并服务过的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当局方认为其使用其同型别飞机与原飞机在性能、设备或操作程序等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行补充性训练时应当完成的训练。

29、日历月:是指按世界协调时或当地时间划分,从本月1日零点到下个月1日零点之间的时间段。

30、飞行时间:指飞机为准备起飞而借自身动力开始移动时起,直到飞行停止移动为止的时间。

31、飞行经历时间:指机组必需成员在其值勤岗位上执行任务的飞行时间,即在座飞行时间。

32、飞行休息时间:从飞行人员到达休息地点起至执行下次任务离开休息地点止的时间段。

33、飞行值勤时间:包括航前准备时间、飞行时间、航后工作时间、中途经停站的过站时间、地面训练和其它工作时间。

34、延伸跨水运行:是指飞机距最近海岸线的水平距离超过93公里(50海里)的跨水运行。

35、最低油量:是指飞行过程中应当报告空中交通管制采取应急措

施的一个特定燃油油量最低值,该油量最多可供飞机在飞抵着陆机场后,能以等待空速在高于机场标高450米(1500英尺)的高度上飞行30分钟,其中考虑到规定的燃油油量指示系统误差。

36、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不使用电子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使用精确的方位和下滑道指引的仪表进近和着陆,其最低标准由相应的运行类型确定。

37、决断高度/决断高:精密进近中,如不能建立继续进近所必需的目视参考,则应当开始复飞的特定高度或高。

38、最低下降高度/最低下降高:在非精密进近或盘旋进近中,如不能建立必需的目视参考,则不能继续下降的特定高度或高。

39、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指机场用于起飞和着陆时的条件限制。对于起飞,用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对于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与相应运行类型对应的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以及决断高度/决断高来表示;对于非精密进近和着陆运行中的着陆,用能见度和/或跑道视程、最低下降高度/最低下降高以及云高(需要时)来表示。

40、目视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等于或高于规定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41、仪表气象条件:用能见度、离云的距离和云高表示,低于为目视气象条件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气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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