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村工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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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村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向本村农机驾驶员及时宣传上级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办法。
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农机部门的有关精神,及时向广大机手宣传、贯彻、执行。
三、建立健全农机事故报告制度。
四、及时向上反映广大机手的情况和要求。
五、积极为机手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开展农机作业培训,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和经营效益。
六、落实农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农机安全管理组织职责,建立农机及操作人员台账,签订农机安全生产责任书。
七、协助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及驾驶员的年度检审验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
农机安全村工作标准
一、村级农机安全组织健全,制度完善;
二、村内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台帐齐全、准确,并有专人负责;
三、村内农业机械挂牌率及检验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及审验率达到100%;
四、村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按期开展“农机安全日”活动,村内群众受教育面达到80%以上;
五、村内农业机械全年无人员死亡事故。
村农机安全员职责
1、组织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召开安全学习会议,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剖析安全事故的典型案例,宣传贯彻上级的安全会议精神;
2、督促检查平时的车辆保养,考核驾驶员的安全工作情况;
3、协助县监理站做好车辆的年检和驾驶员的年审工作;
4、协助县监理站和村安全小组做好农机事故的上报和处理工作。
农机安全宣传制度
1、把安全宣传教育作为搞好农机安全生产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2、各村社在交通要道处张贴引人注目的大幅标语;活动场所设有安全警示语;村委会所在地设宣传栏,积极营造安全生产环境,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3、“三夏”“三秋”大忙,以预防农机事故为重点,通过广播、会议等方式,对党员、村民组长、村民代表进行工作布置,对村民反复开展农机安全宣传、讲安全知识、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教育驾驶(操作)人员服从安全监督管理,做好机械维护保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4、召开党员会议、村民组长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规范宣传交通、农机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广为人知,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重安全的良好态势。
5、搞好重点宣传,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安全教育,抓实机手“安全日”学习,确保宣传教育到人头。加强学校农机安全教育工作,每学期给中、小学生上1—2次安全教育课。年内安全常识受教育面达到95%以上,普遍养成遵章守法的良惯。
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学习制度
为了加强农业机械的监督管理,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的素质,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
1、服从农机安全领导小组的安排,能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安全常识,增进农机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驾驶操作的基本技能。
2、能自觉订阅或购买各类涉及农机安全方面的学习资料及书籍,确保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扎根脑海。
3、保证学习时间,采取自学和集体学习相结合,并能积极参加集体学习,保证每月不少于2次以上。
4、建立相应的驾驶员学习记录,定期参与驾驶员学习经验交流和安全知识问答。
5、适时到农机校接受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等培训。
农机安全生产制度
一、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全面做
好本村农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协助县乡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纠正各类农机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
三、定期开展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搞好农机宣传活动。
四、签订并落实村社与驾驶员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定期召开村社安全员会议,搞好村社农机安全网络建设。
五、协助做好农业机械的年度检验及驾驶员审验,提高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状态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六、督促本村社无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参加培训考证,提高驾驶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做好本村社农业机械及驾驶员的登记,并建立台账进行登记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摘要
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五条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
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甘肃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摘要
第十七条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接受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农业机械监理机构负责农业机械的等级,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考核,村镇、田间、场院作业中的安全检查,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施行登记的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登记后,方可使用。其登记条件、程序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登记的农业机械,应当按规定接受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纳入登记范围的农业机械应当执行强制报废制度,经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牌证,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三条施行登记的农业机械,其驾驶、操作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市、州农业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应类别的驾驶证、操作证。
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依法定期对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证进行
审验。
第三十五条农业机械在村镇、田间和场院作业现场发生的事故,有县级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农业机械监理机构会同公安机关处理。
农业机械发生事故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监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
第三十六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上道路行驶时,其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生事故后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超越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开展业务的,由县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