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科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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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知情同意制度

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使患者更好的接受医疗服务,结合本科室实际情况情况,制定康复科患者知情同意制度制度。

1、知情同意指病人对其病情和诊断、将接受的检查治疗及其效果等,有权知道全部真实情况,并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包括手术及术式)、特殊检查、使用贵重药品或其它特殊治疗的建议。

2、医务人员接诊病人后,要主动与病人或家属沟通,康复医师、治疗师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康复治疗计划/方案,包括各种程序的内容与训练目的、方向性、期间、预后预测、禁忌等。

3、知情同意书需包含对康复患者及家属进行预期目标的确认及对患者病情及所能承受能力的确认内容。

4、患者及家属需了解康复治疗计划/方案、患者的预期目标,并积极主动参与康复治疗。

5、对需要采取保护性医疗方式的患者,例如恶性肿瘤患者,要选择适当的告知方式。

6、使用高价格等特殊药品器械时,必须把使用目的、所需费用等详细告知病人,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得到患者的同意并签名。

7、创伤性诊断前、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在患者签署同意书后,方可实施诊治。

8、在病情突变及抢救危重病人时,要根据病情变化随时向病人家属通报病情及诊疗计划,使其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有一定的思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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