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正文:----------------------------------------------------------------------------------------------------------------------------------------------------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97年第51号1997年3月17日)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健全内部管理体制和约束机制的重要环节。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下列单位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数额和人员总编制内设立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一)审计机关未设派出机构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二)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和财务收支数额较大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卫生系统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权或者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四)卫生部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大、中专院校;(五)财务收支数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六)其他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应当设置职级相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
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医疗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局属各单位的审计监督,建立健全我局内部审计制度,切实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指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局属各单位按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一)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需要配备配齐专职审计人员。
(二)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总则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系统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建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医院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日常业务工作受医院党委及纪检书记的领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的职能是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的质量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经济运行中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等实施审计监督,医院主要领导的变动及任期总结和离任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
医院审计部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4)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5)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6)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7)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2、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3、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合同履行情况;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5、参加有关会议,召集与审计内容有关人员的座谈会;6、对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医院利益,向院长汇报,并提出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不正常情况,可直接向院长反映,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有关内部审计⼯作的规定,结合卫⽣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条卫⽣系统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了完善卫⽣部门及所属事业、企业单位的⾃我约束机制,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卫⽣事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部门、单位实⾏内部审计制度。
第三条卫⽣系统内部审计⼯作的依据:1.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策。
2.地⽅性法规和规章。
3.卫⽣部和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
4.本单位依照上级规章制度制定的不违背国家⽅针>策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作⼈员:1.审计机关未设派驻机构的各级卫⽣⾏政管理部门及其直属⼤、中型事业、企业单位可以建⽴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平⾏、独⽴的审计机构。
2.卫⽣部直属⼤、中型事业、企业单位应当建⽴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平⾏、独⽴的审计机构。
其余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配备职级相应的专职审计⼈员。
3.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含专职审计⼈员,下同),在本单位负责⼈领导下,独⽴⾏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其报告⼯作。
4.各级卫⽣⾏政管理部门的审计机构,业务上受同级审计机关和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系统中带倾向性的财务收⽀和重要审计事项。
5.事业、企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作。
6.审计⼈员应具备执⾏审计⼯作所需要的各种专业知识及完成审计任务的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
审计⼈员按⼲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事业、企业单位审计机构主要负责⼈的任免,事先应征得上⼀级审计机构的同意。
审计⼈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7.审计⼈员要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职权,徇私舞弊,泄漏机密。
审计⼈员依法⾏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不准打击报复。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审计监督:(1)财务计划及预算的执⾏和决算;(2)基本建设资⾦的收⼊和⽀出;(3)外汇的收⼊和⽀出;(4)其它资⾦的来源、上缴、使⽤及分配;(5)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6)经营成果财务收⽀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7)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8)下属单位的领导(包括⼚长、经理)承包或者租赁期间的财务收⽀及有关的经济活动;(9)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签定的可⾏性、合法性、效益性。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文档序号:XXYY-ZWK-001文档编号:ZWK-20XX-001XXX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编制科室:知丁日期:年月日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根据《医院内部审计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院内部审计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内部审计工作程序适用于医院审计部职责范围内的所有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医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采购管理制度、业务控制流程、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医院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五条开展审计工作的相关资料有:预算计划、决策报告、会计业务核算记录、各种报表、经济预测可行性论证资料、方案、合同、协议、电子计算机处理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的经济数据资料。
第二章审计计划第六条内部审计工作应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结合医院中心工作,编制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卫生部、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审计部主任负责年度审计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审计部主任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定审计项目,并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及审计组成员。
审计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第三章审计准备第九条在具体开展审计前,应制定审计方案,具体安排审计工作事项。
第十条审计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审计目的和审计范围;(二)重要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三)审计小组构成及人员分工;(四)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安排。
第十一条审计方案制定后,由审计组人员进行讨论完善。
定稿后报审计部主任批准实施。
审计实施前,审计人员应做必要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提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留一份存档。
第十三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被审计单位及审计项目名称;(二)审计目的及审计范围;(三)审计时间;(四)被审计单位应提供的具体资料和其他必要的协助。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16•【文号】卫生部令第51号•【施行日期】2006.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审计正文卫生部令第51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6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流程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总则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系统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权益。
医院审计部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4)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5)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6)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7)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234材料;56789医院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医院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意歪曲事实真相,不得泄露审计机密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熟悉业务。
遵循医院内部审计宗旨,审计次序为先专项类审计,后管理类审计;先突发事件审计,后常规审计;先重点工作审计,后普通审计。
内审人员应如实完整地披露稽核过程中发现的所有重大问题或风险隐患,不得有所隐瞒或遗漏。
对由于工作原因获知的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信息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牟取利益。
审计工作是政策性很强的一项工作,而且内审在医院的经营发展中又1(b)审计现场工作:包括提取整理、审核有关资料、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抽查现金和资产等。
(c)拟写审计报告初稿。
(2)审计报告阶段:审计报告初稿应按规定征求被审计部门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在收到报告初稿的三天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对被审计部门提出的意见,审计部应当根据审计过程中取得的客观资料作出是否接受的判断,必要时应进行补充审计,进一步核实情况,内部审计人员无论是否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意见,都应当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负责。
卫生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卫生内部审计实施方案一、前言。
卫生内部审计是保障医疗卫生机构合规经营、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卫生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审计目标。
1. 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各项业务活动合规合法;2. 发现并纠正内部管理中的漏洞和问题;3. 提高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效率和经营水平。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的范围、对象、时间和重点,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
2. 收集资料,收集医疗卫生机构的相关资料和数据,包括财务报表、合同协议、人事档案等。
3. 实地调研,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实地调研,了解实际运营情况。
4. 分析核查,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核查,发现问题和风险点。
5. 提出建议,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合理的改进建议,帮助医疗卫生机构解决问题。
6. 编制报告,编制审计报告,详细记录审计过程和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审计重点。
1. 财务管理,审计财务报表,查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2. 人事管理,审计人事档案,检查人事管理是否规范。
3. 合同管理,审计合同协议,核实合同执行情况和合规性。
4. 信息安全,审计信息系统和数据安全,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5. 内部控制,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发现内部管理漏洞和问题。
五、实施要求。
1.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审计工作合法合规。
2. 保护审计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审计信息。
3. 审计人员要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
4. 审计结果要及时报告给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层,协助解决问题。
5. 审计报告要客观真实,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要具体可行。
六、总结。
卫生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规经营和管理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全体审计人员能够严格执行该方案,提高审计质量,为医疗卫生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就是卫生内部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
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1年)
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21年3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宁2021年4月1日福建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以及审计机关对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单位负责内部审计的机构(以下简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其他单位应当明确除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机构承担内部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参加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内部审计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履行行业自律管理职能,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服务。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卫健系统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卫健系统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实施方案1. 方案目标本方案旨在对卫健系统中的资产进行清理和内部审计,以确保资产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具体目标包括:1.确定卫健系统中的所有资产,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数据存储等。
2.评估资产的价值和风险,确定需要保留、更新或淘汰的资产。
3.检查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发现潜在的安全漏洞和合规问题。
4.优化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提高系统的性能和安全性。
5.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监控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变更记录,防止滥用和不当操作。
6.提供全面的资产清单和审计报告,为卫健系统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2. 实施步骤步骤一:准备工作1.组建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团队,包括IT运维人员、安全专家和内部审计师。
2.确定清理和审计的范围和时间,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步骤二:资产识别和评估1.收集卫健系统中的资产信息,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数据存储等。
2.对资产进行分类和归档,明确每个资产的价值和风险。
3.评估资产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发现潜在的安全漏洞和合规问题。
步骤三:资产清理和更新1.对资产进行清理和整理,包括删除不必要的数据、卸载无用的软件等。
2.更新资产的配置和补丁,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性能。
3.对老化和故障的硬件设备进行更替,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步骤四:内部审计和监控1.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监控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变更记录。
2.定期进行审计,检查资产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3.发现异常情况和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修复。
步骤五:报告和总结1.撰写资产清单和审计报告,详细记录清理和审计的过程和结果。
2.提出改进和优化的建议,为卫健系统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3.召开会议,向相关人员和部门汇报清理和审计的结果和建议。
3. 预期结果通过本方案的实施,预期可以实现以下结果:1.清理和整理卫健系统中的资产,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优化资产的配置和使用,减少安全漏洞和合规风险。
3.建立内部审计机制,监控资产的使用情况和变更记录。
卫健系统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卫健系统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卫健系统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1. 资产清理方案:
a. 确定清理的目标和范围:根据公司的需求,明确要清理的
资产,包括硬件设备、软件应用、数据库、文档和文件等。
b. 资产清理流程:制定资产清理的具体流程,包括收集数据、备份重要文件、删除无用资产、销毁物理设备等。
c. 鉴定资产价值:评估资产的重要性和价值,根据不同的评
估结果确定清理的优先级。
d. 风险评估和管理:评估清理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相应措
施降低风险,如备份重要文件、数据恢复策略等。
e. 监控和报告:监控清理进度,定期报告清理的成果和效果。
2. 内部审计实施方案:
a. 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明确要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包括系
统安全性、数据完整性、风险管理等方面。
b. 设计审计方法和程序:制定审计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
数据采集、问题发现和分析、风险评估等。
c. 人员培训和准备:培训审计人员,使其了解审计的目标和
方法;准备必要的技术和工具,支持审计工作的进行。
d. 实施审计工作:按照设计的程序和方法,收集数据、进行
分析和评估,找出潜在的问题和风险。
e. 编写审计报告:总结审计结果,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形
成审计报告,并将其提交给相关部门和领导。
以上是卫健系统资产清理和内部审计的实施方案概述,具体执行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卫生部内审制度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于2006年6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强二○○六年八月十六日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卫生部: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部:实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卫生政策》
【年(卷),期】2006(000)011
【摘要】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卫生部近日发布了第51号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总页数】1页(P1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97.322
【相关文献】
1.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J],
2.卫生部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J], ;
3.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2012年医疗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陈竺同志在部纠风领导小组2012年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J], ;
4.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J],
5.《海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影响 [J], 王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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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总则为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医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系统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福建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医院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审计部在院长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院的有关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日常业务工作受医院党委及纪检书记的领导,并接受审计机关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的职能是对医院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资产运行的质量进行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对财务预算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经济运行中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等实施审计监督,医院主要领导的变动及任期总结和离任审计,通过审计监督,保障医院的合法权益。
医院审计部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专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1)医院财务计划或者预算的执行和决算;(2)与医院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4)医院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5)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6)国家财经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法令的执行情况;(7)医院院长交办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是: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等;2、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3、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检查合同履行情况;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5、参加有关会议,召集与审计内容有关人员的座谈会;6、对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损害医院利益,向院长汇报,并提出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建议;7、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不正常情况,可直接向院长反映,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8、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9、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反映。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
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对于保障卫生健康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内部审计制度,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预防问题,实现卫生健康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期规范管理。
首先,内部审计制度应该明确审计的目的和原则。
审计目的是为了评估和改善卫生健康系统的内部控制机制以及管理绩效,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
审计原则包括独立性、客观公正、保密性、全面性和可比性等,通过这些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内部审计制度应该规定明确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审计程序是指从立项、计划、实施、报告到监督和改进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确定审计对象、确定审计范围、采集和分析数据、核查和验证信息等。
审计方法包括问卷调查、数据抽样、现场检查、访谈等,通过这些方法获取全面、准确的审计证据。
再次,内部审计制度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信息系统主要包括数据的存储、处理和交流,通过信息系统的建设,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自我监督,通过这些监督机制可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最后,内部审计制度应该强调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的落实。
审计发现的问题应该及时整改,制定具体的改进措施,并进行跟踪监督,以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同时,还要加强经验总结和知识分享,为更好地提升卫生健康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供有益借鉴。
总而言之,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
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明确目标、规范程序,建立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并扎实落实问题整改和改进措施,才能全面提升卫生健康系统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服务。
卫生审计实施方案
卫生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近年来,卫生领域存在着一些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问题,例如资源配置不合理、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医疗安全隐患等。
为了全面提升卫生服务水平,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需要对卫生机构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二、目的卫生审计的目的在于评估卫生机构的管理和运营情况,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提高卫生服务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三、实施步骤1. 制定审计计划首先,确定审计的范围和对象,明确审计的目标和重点。
同时,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时间安排、人员分工、数据收集等。
2. 数据收集和分析收集卫生机构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包括财务数据、人员组织架构、服务流程等。
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瓶颈。
3. 现场调研和实地检查审计人员需要进行实地调研和检查,深入了解卫生机构的运营情况,包括设施设备的完好程度、医疗流程的规范性、医护人员的素质等。
4. 问题整理和分析将收集到的数据和调研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对问题进行分类,确定优先解决的重点问题。
5. 提出改进建议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包括管理制度的完善、流程优化、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措施,并制定改进实施方案。
6. 编制审计报告将审计的结果和改进建议整理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的范围、方法、发现的问题、改进建议等,最终提交给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
四、注意事项1. 审计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全面深入地了解卫生机构的运营情况。
2. 在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卫生机构的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与他们合作共同解决问题。
3. 审计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五、总结卫生审计是提升卫生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卫生机构的全面审查,可以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为卫生服务的提升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卫生机构能够重视卫生审计工作,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卫生服务质量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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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部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独立审查、监督与评价的行为,为卫生改革与发展服务,为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为促进本单位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服务。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系统各类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审计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实施细则,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科室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卫生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内部审计。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并列入单位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福建省卫生厅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省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各设区市、县(区)卫生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及相关的部门和科室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上级、本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装饰修缮等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等各类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和医用耗材购销、政府采购与招投标、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及其他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
(十)审计往来账款管理情况;
(十一)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二)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中发现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追踪整改情况,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每年应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五章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
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不含日常基建、装饰修缮等工程的造价审核),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六)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0月7日,福建省卫生厅印发的《福建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闽卫审〔1997〕6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