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续延法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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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现法定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为保护一些特定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条又规定在六类法定情形下,禁止用人单位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理解需注意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本条禁止的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是本条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者具备了本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仍可以根据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受到职业病威胁的劳动者以及职业病人是社会弱势群体,非常需要国家的关怀和法律的保障,因此职业病防治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给予劳动者法律保障。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

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在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达成一致,继续续签新的劳动合同。

该续签的合同是在第一次签署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更新,以适应双方的新需求和变化的情况。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含义、续签的意义、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阐述,详细介绍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劳动合同是劳动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和权益的法律文件。

它规定了劳动者和雇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础,也是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相互约束的依据。

二、续签劳动合同的意义1. 稳定就业关系劳动合同的续签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稳定就业关系。

合同期满后的续签,意味着雇主对劳动者的工作和表现表示认可,愿意与劳动者继续合作,为劳动者提供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

2. 确定新的就业条件第三次续签劳动合同意味着初始劳动合同的一些条件发生了变化。

双方在续签合同时可以针对新的需求进行调整,如工资待遇、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

续签劳动合同为双方提供了重新协商就业条件的机会,以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要求。

3. 达成双方共识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劳动者和雇主之间务实合作的结果,也表明双方在共同努力下达成了一致。

通过续签合同,双方明确工作期限和责任,进一步巩固了双方间的合作关系,增强了劳动积极性和雇主信心,为双方进一步合作打下良好基础。

三、续签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 提前沟通和准备续签劳动合同前,劳动者和雇主应提前进行沟通,明确新合同的条件和要求,确保双方对于续签的意愿和期望达成一致。

劳动者也应了解曾有的合同内容,并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准备。

2. 合同履行情况评估续签劳动合同前,双方应对原有合同期限内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以此为基础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双方可以对劳动者的工作表现、纪律情况、绩效评估等进行综合考量,确保续签后的合作能够有利于双方的长期发展。

3. 合同条款的调整和更新劳动合同的续签是基于原有合同进行的,所以在新合同上需要对原有合同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和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条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6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超过⼀⽉不满⼀年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理】⽤⼈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单位订⽴书⾯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书⾯通知劳动者终⽌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的规定⽀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单位向劳动者每⽉⽀付两倍⼯资的起算时间为⽤⼯之⽇起满⼀个⽉的次⽇,截⽌时间为补订书⾯劳动合同的前⼀⽇。

[条⽂注释]本条第⼀款是关于⾃⽤⼯之⽇起超过⼀个⽉不满⼀年劳动者不与⽤⼈单位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应当终⽌劳动关系的规定;第⼆款是关于⽤⼈单位向劳动者两倍⽀付⼯资起⽌时间的规定。

1.终⽌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条明确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

本条规定⽤⼈单位如果在⽤⼯之⽇起超过⼀个⽉仍未订⽴书⾯劳动合同的,即使⽀付了两倍⼯资,仍须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且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当⾃⽤⼯之⽇起算。

实践中,除了⽤⼈单位的原因外,还存在因劳动者原因导致迟迟⽆法签订书⾯劳动合同的现象。

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单位书⾯提出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不补订,⽤⼈单位有权终⽌劳动关系,但此种情况下⽤⼈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付经济补偿。

2.两倍⼯资⽀付的起⽌时间。

(1)起算⽇。

建⽴劳动关系之⽇起⼀个⽉内是订⽴书⾯劳动合同最后时间。

超过⼀个⽉仍然未订书⾯劳动合同的,⽤⼈单位才应当承担向劳动者两倍⽀付⼯资的法律责任。

因此应当⾃⽤⼯之⽇起满⼀个⽉的次⽇起向劳动者⽀付两倍⼯资。

(2)截⽌⽇。

⽤⼈单位⾃⽤⼯之⽇起超过⼀个⽉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满⼀个⽉的次⽇起不满⼀年内,只要⽤⼈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付两倍的⼯资,如果⽤⼈单位改正了违法⾏为,依法与劳动者订⽴了书⾯劳动合同,则可⾃补订书⾯劳动合同之⽇起不再向劳动者两倍⽀付⼯资。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顺延法律规定(3篇)

劳动合同顺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合同期限的顺延。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规定,包括顺延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等内容。

二、劳动合同顺延的定义劳动合同顺延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期限延长一定期限的行为。

三、劳动合同顺延的条件1. 法定条件(1)不可抗力:如地震、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

(2)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延长治疗期限。

(3)劳动者因法定原因需要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或义务,如履行兵役义务等。

(4)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合同期限。

2. 约定条件(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顺延条件,如劳动者完成某项工作任务、达到某种条件等。

(2)双方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同意延长合同期限。

四、劳动合同顺延的程序1. 协商一致(1)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提出顺延劳动合同的请求。

(2)双方就顺延的条件、期限、待遇等事项进行协商。

(3)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2. 签订书面协议(1)协议内容应包括顺延的期限、待遇、工作内容等。

(2)协议应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3. 办理变更手续(1)用人单位将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况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劳动者将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况告知社会保险机构。

五、劳动合同顺延的法律后果1. 劳动关系顺延(1)劳动合同期限顺延后,劳动关系继续有效。

(2)用人单位应按照顺延后的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2. 违约责任(1)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擅自延长合同期限,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合同顺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劳动合同解除(1)劳动合同顺延期满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劳务合同自动延续么

劳务合同自动延续么

一、劳务合同是否自动延续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该条款明确了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协商续签合同,但并未明确规定合同到期后自动延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该条款适用于租赁合同,对于劳务合同是否适用,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二、劳务合同自动延续的实际情况1.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续签,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也继续支付劳动报酬,则可以视为双方默认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这种情况下,合同可以自动延续。

2.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续签,但双方意见不一致,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而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则不能视为合同自动延续。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离职,或者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劳务合同自动延续的法律风险1.用人单位风险: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续签,但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继续支付劳动报酬,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可能面临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劳动者风险: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续签,但双方意见不一致,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一旦发生争议,劳动者可能面临失业的风险。

四、结论综上所述,劳务合同到期后是否自动延续,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如果双方意见不一致,合同不能自动延续。

在实际情况中,双方应充分沟通,避免因合同自动延续问题引发争议。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2024年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2024年

劳动合同续签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续签的基本原则1.1 续签的目的和意义1.2 续签的条件和要求1.3 续签的法律效力第二章:续签条件2.1 乙方的工作表现2.2 乙方的职业素养2.3 甲方的用人需求第三章:续签程序3.1 续签意向的提出3.2 双方协商过程3.3 续签协议的签订第四章:续签期限与形式4.1 续签期限的确定4.2 续签形式的规定4.3 续签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五章:续签后的权利与义务5.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5.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5.3 权利与义务的履行保障第六章:工作内容与条件的变更6.1 工作内容的调整6.2 工作条件的变更6.3 变更的通知与协商第七章:薪酬与福利的调整7.1 薪酬调整的原则7.2 福利待遇的变更7.3 调整的程序和方法第八章:违约责任8.1 违约情形的界定8.2 违约责任的承担8.3 赔偿的范围和标准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的原则9.2 协商和调解的途径9.3 仲裁和诉讼的程序第十章:附则10.1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10.2 协议的解释权10.3 其他补充事项签字栏甲方(盖章):______乙方(签字):______签订日期:______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续签的基本原则1.1 续签的目的和意义本章旨在明确劳动合同续签的目的,即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继续合作。

1.2 续签的条件和要求乙方需满足甲方规定的工作表现和职业素养要求,甲方需有持续用人需求。

1.3 续签的法律效力续签协议一旦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续签条件2.1 乙方的工作表现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作表现应达到甲方的评估标准。

2.2 乙方的职业素养乙方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2.3 甲方的用人需求甲方应根据自身经营发展需要,确定是否与乙方续签。

第三章:续签程序3.1 续签意向的提出甲方应在合同到期前______天向乙方提出续签意向。

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目录劳动合同续签一般签几年 (1)劳动合同续签的背景和意义 (1)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概念 (1)劳动合同续签的重要性和作用 (2)劳动合同续签的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续签的时间周期 (4)劳动合同续签的一般时间周期 (4)劳动合同续签的特殊情况和时间周期 (5)劳动合同续签的灵活性和可协商性 (5)劳动合同续签的影响因素 (6)劳动合同续签的双方意愿和需求 (6)劳动合同续签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评估 (7)劳动合同续签的企业政策和市场环境 (8)劳动合同续签的注意事项 (9)劳动合同续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9)劳动合同续签的条款和条件 (9)劳动合同续签的谈判和协商技巧 (10)劳动合同续签的实践案例分析 (11)劳动合同续签的常见情况和处理方式 (11)劳动合同续签的成功案例和经验分享 (12)劳动合同续签的失败案例和教训总结 (13)劳动合同续签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14)劳动合同续签的趋势和变化 (14)劳动合同续签的未来发展方向 (15)劳动合同续签的政策和法律改革建议 (15)劳动合同续签的背景和意义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概念劳动合同续签是指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继续延长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的行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续签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它为雇主和劳动者提供了继续合作的机会,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更长期的稳定就业保障。

劳动合同续签的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析。

首先,劳动合同续签是劳动关系延续的一种方式。

劳动合同作为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规定了雇主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可以通过续签劳动合同的方式,延续原有的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劳动合同续签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

劳动合同续签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前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可以就续签的期限、工资待遇、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协商,以满足双方的需求和利益。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自2007年6月29日公布、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社会有关方面对该法的一些规定在理解上存在分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是“铁饭碗”、“终身制”;二是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是否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是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

为了澄清这些问题,同时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必要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作为劳动合同法的配套行政法规,两者应当作为一个有机体、密不可分,绝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进行理解。

比如:实施条例对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

全面理解是指应当理解按照实施条例和劳动合同法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所有规定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即实施条例规定的这些情形不仅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也是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不能仅依据这些情形就解除劳动合同,还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及经济补偿等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条【有关方面的贯彻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5、6条第三条【新增的适用范围】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条文注释]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同时对其他组织适用劳动合同法作了抽象的规定,即“等组织”也属于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但是,劳动合同法对“等组织”具体指哪些组织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法条内容: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

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种观点激烈交锋。

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

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

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6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9)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34)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45)第五章特别规定 (67)第一节集体合同 (67)第二节劳务派遣 (73)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80)第六章监督检查 (84)第七章法律责任 (91)第八章附则 (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立法宗旨也称立法目的。

本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有三层意思:一、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双向选择、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依据。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开始对计划经济下的固定工制度进行改革。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在国营企业新招收的职工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开始打破劳动用工制度上的“铁饭碗”。

1994年通过的劳动法将劳动合同制度作为法定的用工制度,规定适用不同所有制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也从新招用的职工扩大到所有的劳动者,不分固定工和临时工,不分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人。

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做了专章规定,是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劳动法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正式建立。

劳动法实施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劳动法确立的劳动合同制度,对于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用工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HR须知: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HR须知:劳动合同续签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劳动合同续签旳程序和注意事项一、专项界定:劳动合同续签, 是指合同期限届满, 双方当事人均有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旳意愿, 经协商一致, 延续签订劳动合同旳法律行为。

双方可以续签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毕一定旳工作为期限旳劳动合同。

本专项就重要波及原有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终结后, 用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旳问题, 特别关注HR实践中遇到旳劳动者规定签定无固定期限旳劳动合同问题、续签合同步要注意旳问题以及实践中浮现旳某些纠纷和案例。

此外, 我们旳在线问答也为将为您提供实时旳协助。

二、名词解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不商定终结日期旳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法》设立旳, 旨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持用工双方关系稳定旳制度。

《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满以上, 当事人双方批准延续劳动合同旳, 如果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旳劳动合同,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 劳动合同期满终结后用人单位要承当旳义务【案例】王某是某国有公司内聘职工。

3月他接到了该公司旳书面告知。

告知里讲, 王某旳劳动合同于4月份期满, 届时公司将不再与他续签劳动合同。

王某不服, 与公司几次交涉没有成果后, 就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理解, 王某于1997年4月被公司聘为内聘职工, 因此持续三年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旳劳动合同。

由于这个公司效益不错, 离家又比较近, 王某一家人都挺满意。

可是上班刚满半年, 王某就被查出患上了乙肝病, 一年后, 又因乙肝病复发住进了医院。

这次住院治疗, 加上出院后旳休息, 他持续6个月没有上班。

因此, 公司除了把工资改为生活费外, 还做出决定:鉴于王某长期不能上班, 本来由公司给缴纳旳社会保险费用, 规定王某自己承当。

开始, 王某为了保住内聘工旳身份, 接受了公司旳决定, 但这次公司要终结劳动合同, 王某感到实在无法接受。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

劳动合同法重点法条解读一、劳动合同的订立1.1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方面达成的协议,共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2 劳动合同的形式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保留合同的一份原件。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亦可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是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1.3 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期限。

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未约定期限或者约定的期限不明确的。

劳动合同在签订后,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1.4 劳动合同的解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 - 协商解除: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签署解除协议。

-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解除赔偿:根据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和劳动者已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 rights and obligations stellen通知边进边学。

二、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2.1 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 劳动者权利: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

- 用人单位权利:掌握劳动者工作的安排、适用劳动纪律和业务指导等。

2.2 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 劳动者义务: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义务,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 用人单位义务:向劳动者提供工资、保护劳动者健康、提供工作条件等。

三、劳动合同的终止3.1 劳动合同的终止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 合同期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释义第3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违法解除或者终⽌的赔偿】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执⾏。

条⽂注释
⽤⼈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较全⾯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的,⽤⼈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付赔偿⾦。

第⼋⼗七条明确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倍向劳动者⽀付赔偿⾦。

实施条例第⼆⼗五条进⼀步明确规定:⽤⼈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付了赔偿⾦的,不再⽀付经济补偿。

赔偿⾦的计算年限⾃⽤⼯之⽇起计算。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按照上述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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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释义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释义摘要:I.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A.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II.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A.劳动关系的建立B.劳动合同的订立C.劳动合同的履行D.劳动合同的变更E.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III.法律适用原则A.劳动合同法的适用B.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衔接C.特别规定的适用正文: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释义一、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1.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确立相互权利义务的过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的过程。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

3.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的权利义务的过程。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4.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删减的过程。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5.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过程。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全文

劳动法释义全文
摘要:
一、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四、劳动法的法律效力
正文:
劳动法是一部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法律。

本文将详细解释劳动法的释义全文。

一、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据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也适用本法。

三、劳动法的主要内容
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者的选择就业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等。

四、劳动法的法律效力
劳动法具有法律的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都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

公司的规定必须与劳动法律法规相符,公司规定中与劳动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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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续延[劳动合同的约定续延]7.2 劳动合同期满,甲方与乙方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

双方协商一致,应当及时办理续延手续。

●律师批注【风险提示】⊙用人单位续订劳动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需要继续留用劳动者,应事先通知劳动者。

设计该条款,是考虑到在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能够有比较充足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着手准备寻找工作。

该条款也有利于明晰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就劳动合同没有续订的原因,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举证责任划分。

续签劳动合同需要重新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期限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也可以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这不属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律规定】《劳动法》第 16 、17条《劳动合同法》第 10 、35条【相关案例】案例2-2: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期,是否可以视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刘先生大学毕业后,到国外留学深造。

在国外的招聘会上,刘先生被国内业界十分有名的某公司关注。

双方经过接触协商,刘先生决定回国到该公司任职。

该公司信守对刘先生的承诺,提供的工作环境、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等,都令刘先生十分满意。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书面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续延两年。

作为一名职场新人,刘先生对该条款并没有十分注意。

但是时间过得很快,转眼刘先生在公司工做了四年多,刘先生打听到劳动法上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在某些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刘先生想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特向劳动法专家咨询自身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分析:本案例中实际涉及两个问题。

第一,劳动合同约定自动续期,是否可以视为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的类型来说,《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含有类似“自动续期”条款的劳动合同,并不完全符合上述劳动合同分类。

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自动续延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同期满应当自动延续的情形除外),应视为双方重新订立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可以规避续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意图免除用人单位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后续订劳动合同的责任,限制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这一认识是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也是不成立的。

第二,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者存在过错)和第40条第(1)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第(2)项(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是否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答案是否定的。

在该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

根据法条字面意思理解,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决定再次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要求,经用人单位同意,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则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劳动合同的法定续延]7.3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合同8.4条款约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8.4条款第(4)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律师批注【风险提示】⊙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续延的情形有六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也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为了便于与以后颁布的法律相衔接,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这有利于对劳动者的保护。

第四种情形,即使女职工是未婚先育或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劳动合同也必须相应续延。

第六种的其他情形还包括《工会法》第18条规定的情形,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但是,任职期间个人有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原则上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任期届满。

职工代表的任期与当期集体合同的期限相同。

【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42 、45条《工会法》第18条【相关案例】案例2-3:劳动合同期限法定续延,该续延的期限可以计入工作年限吗?徐女士大学毕业后,进入了一家大型集团公司工作。

徐女士在该公司工作了九年多。

原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徐女士得知公司准备裁减部分部门和相关人员,对原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原则上都不打算续订劳动合同。

徐女士听到消息之后,一方面咨询了公司的人事部门,另一方面也是迫于家庭的压力和考虑到自身年龄偏大的实际情况,决定选择在此时怀孕。

一直到徐女士生完孩子,她在公司的时间已经超过十年。

徐女士要求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公司则认为,徐女士在公司的时间超过十年,是由于其怀孕生育导致的,不能认为徐女士已经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

因此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徐女士不能认可公司的观点,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与徐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分析:本案是劳动者合理利用《劳动合同法》对处于特殊时期的劳动者的保护的相关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

徐女士在得知公司准备裁员、不再续订劳动合同的消息之后,主动选择怀孕,从而避免了可能失去工作的不利局面。

这是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所以,即使徐女士的原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对徐女士进行裁员,而是要等到徐女士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之后。

本案中还有一个特殊情形,即徐女士在公司连续工作的期限,是否应当包含徐女士的劳动合同自动延续的时间(即徐女士怀孕生育的时间)?如果包含在内,徐女士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只要徐女士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徐女士签订。

在徐女士的劳动合同期限法定续延期间,虽然徐女士为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受到影响,但是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为徐女士发放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相关福利待遇。

这说明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徐女士在此期间是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

既然徐女士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已经超过十年,这就意味着徐女士已经满足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要求。

因此最终仲裁委裁决公司应当与徐女士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7.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提出或者同意订立、续订劳动合同,除乙方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甲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甲方作为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乙方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乙方没有本合同8.3条款第(1)至第(5)项的约定情形之一,续订劳动合同的。

●律师批注【风险提示】⊙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协商一致,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法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劳动者存在过错)和第40条第(1)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工作)、第(2)项(不能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协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有可能提高或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

一方面,有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在薪酬待遇中提出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比如调整工作岗位、降低薪酬等,想迫使劳动者主动不签订劳动合同,以此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强制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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