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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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9.12.28•【文号】国测图发[2009]6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0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互联网地图作为信息时代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体现了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并事关国家安全。

为加强互联网地图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和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提供增值服务(包括浏览、搜索、导航、定位、标注、复制、链接、发送、转发、引用、嵌入、下载等)必须使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

三、互联网地图的编制(包括编辑加工、格式转换、质量测评)、更新等活动,必须由取得相应电子地图编制或者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业范围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编制、更新互联网地图,必须遵守公开地图内容表示等有关地图管理规定。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引进的境外地图必须按相关进口地图的规定管理。

五、提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数据库服务器不得设在境外(含港澳台地区)。

六、互联网地图必须由相应互联网地图编制单位按照地图审核有关管理规定送审。

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公开登载、传输。

互联网地图审图号有效期为2年。

审图号有效期内地图表示内容发生变化或审图号到期前,应重新送审,取得新的审图号。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登载危害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地图,不得在互联网上传输、标注可能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地理信息。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已更名)•【公布日期】2016.07.26•【文号】国测图发〔2016〕2号•【施行日期】2016.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规范互联网服务单位使用地图的通知国测图发〔20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网信办,各有关互联网服务单位: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图、地理信息的深入应用,各类互联网服务网站中登载使用地图日益普及,互联网地图服务产业繁荣发展。

与此同时,大量互联网服务网站中使用的地图未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部分地图存在错绘我国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重大错误,相关地图甚至登载不宜公开和涉密的内容,影响和损害了国家领土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扰乱了国际社会对我国政府主张的认知和理解。

为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服务网站中地图的使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正确使用地图的重要性正确的国家版图,是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象征。

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直观反映国家的主权范围,体现国家的政治主张,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互联网服务网站具有受众面广、交互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等特点,是新时期社会公众获取资讯信息的重要途径,登载的地图一旦出现错误表示国家版图或登载敏感、涉密内容等问题,将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本着对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正确使用地图的重要性,增强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

二、加强自律,互联网服务单位要切实规范地图使用各互联网服务单位要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地图审核和登载使用:(一)网站中引用地图时,要使用从合法渠道获得的正确地图,不能引用未经审核特别是来源于国外网站登载的地图,引用地图时要注明地图来源和审图号。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31日)各市新闻出版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华日报报业集团,凤凰出版传媒集团,省内各有关出版单位,省局机关各有关处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出科数[2009]296号)和省测绘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测〔2009〕5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江苏省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近期将在全省开展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的自查工作。

现将涉及新闻出版行业的有关工作布置如下:一、请各市局按照《通知》要求,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组织辖区内从事登载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网站、从事与地理信息相关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及个人开展自查活动,并将自查结果及时报告我局。

对在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中,传播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地图和地理信息,尤其是涉及泄密以及非法从事出版、印刷、发行工作等问题的,要依法予以纠正,或协调相关部门、上报我局进行查处。

二、请省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按照各自的任务分工,做好全省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出版服务专项整治自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积极组织省属有关从事与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相关的出版、发行、印刷单位开展自查工作,对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三、请各从事地理信息出版服务的相关新闻、出版、发行单位,尤其是从事地图出版的有关出版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企业

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企业

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企业‎31家单位‎获得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获得资质的‎单位可利用‎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开出版‎、发行、登载的地图‎,通过有线或‎者无线通讯‎网络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地图搜索、位置服务,地理信息标‎注服务,地图下载、复制服务,地图发送、引用服务。

国家测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我国互联网‎地图市场的‎繁荣给人们‎的社会生活‎带来了丰富‎与便捷,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干扰社会稳‎定和危及国‎家安全的问‎题:一些组织和‎个人的国家‎版图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地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涉及国家安‎全和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数‎据被上传、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

互联网地图‎服务存在的‎问题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涉密地‎理信息的泄‎露极有可能‎成为国家安‎全的隐患,也会损害国‎家利益。

为此,国家测绘局‎于今年5月‎修订印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并依据该《标准》颁发了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资质证‎书》。

通过实行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强化了从业‎单位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了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单位的服务‎水平,有力推动了‎互联网地图‎市场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据悉,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管理水‎平,国家测绘局‎将加强指导‎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加速推进所‎辖区域甲、乙级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资质审查‎工作;通过加强政‎策研究,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测‎绘单位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互联网‎地图市场长‎效监管机制‎;还将建立与‎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联系机制,引导促进互‎联网地图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国家测绘局‎要求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测绘单位‎进一步加强‎保密管理,确保网络安‎全。

通过对互联‎网地理信息‎标注、传输等保密‎管理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特别是地图‎安全审校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为互联网地‎理信息安全‎提供基础保‎障。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6.07•【文号】自然资办发〔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现将修订后的《测绘资质管理办法》和《测绘资质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印发,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4年7月1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4〕31号)同时废止。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6月7日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专业类别和作业限制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测绘资质的专业类别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海洋测绘、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三、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甲级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测绘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四、审批机关应当将申请测绘资质的方式、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材料目录、审批结果等向社会公开。

五、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和测绘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2.11•【文号】国测图发[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1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深入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外交部、公安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的监管体系,维护网上地理信息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

当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移动互联网地图、实景地图等新应用、新服务的不断涌现,网上地理信息泄密等违法、违规现象呈多样化趋势,通过互联网地图发布或者标注上传敏感、涉密信息,对国家将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各地、各单位要本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履行国务院赋予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联动性,提升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二、明确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监管工作,重点监管全国范围内有影响的、涉及地图的大型商业网站、相关政府和新闻媒体等网站,指导各地开展监管工作。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重点监管ICP在本地注册备案、涉及本地化服务的地图商业网站以及本地政府和新闻媒体等网站。

三、建立健全协同处理机制。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发现的有关互联网地图问题,根据情况联合相关部门或及时通知相应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24•【文号】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施行日期】2016.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公告第14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6〕12号)精神,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关于颁发〈测绘成图、成果资料实行部分收费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等236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目录见附件1)。

二、《关于印发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等15件规范性文件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关于印发〈测绘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等44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见附件3)。

上述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

凡我局于2015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上述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原则上不再作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依据。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并对照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的情况,做好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衔接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2016年5月24日附件2附件3。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

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

【发布单位】测绘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安全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局总参测绘局【发布文号】国测管发〔2010〕15号【发布日期】2010-04-23【生效日期】2010-04-2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管发〔2010〕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国家安全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保密局,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2009年1月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密切配合,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全国地理信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有力地促进了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但是,地理信息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关联度大的特点,涉及到国民经济建设诸多领域,监管难度大;一些地方在市场监管上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及监管体制不顺、力量薄弱、手段缺乏的问题;地理信息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国家安全带来了隐患。

为进一步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的重要性(一)深化地理信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认识。

地理信息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信息资源,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

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是境外有关机构长期收集我国情报的重点领域之一,一旦失泄密或流失到境外,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长期、潜在的危害。

因此,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是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高度负责的体现,是确保地理信息资源广泛、高效、安全应用的基本前提。

(二)深刻理解加强监管对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地理信息产业属于战略性新兴高技术产业,依法加强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将地理信息产业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轨道,对于维护地理信息安全、加快构建数字中国、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服务政府决策、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地理信息产业优化升级和集群发展,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产业竞争力的必然要求。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3•【字号】苏政办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测绘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1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南京海关、省外办、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二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省测绘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外经贸厅、南京海关、省外办、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2004年1月)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测绘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测办字[2003]12号)精神,规范我省地图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地图上出现错误,尤其出现政治性问题,不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将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协调沟通机制,互通信息,协调行动,各负其责,常抓不懈。

中国严查网络地图泄密国内军事机密遭监视

中国严查网络地图泄密国内军事机密遭监视

中国严查网络地图泄密国内军事机密遭监视为了解开“谷歌地球”近年来频繁威胁中国地表机密的困局,中国相关部门已在与其沟通的同时,着手开发自己的“地球”国际先驱导报记者刘俊特约撰稿寇立研发自北京 5月8日,普通的一天,但是对于谷歌中国来说却是个特别的日子。

当天,这家跨国公司参加了由国家测绘局等八部门组织的一次动员大会,与会的还有微软中国、中国雅虎、百度等20多家提供网络地图服务的经营性网站,它们被要求在2008年年底之前,完成网络地图自查和治理的工作,否则将被禁止提供这项服务。

三个月前,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原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八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

“上半年重点是宣传动员、网站自查,下半年是全面检查和查处。

”近日,国家测绘局地图管理司司长李永雄对《国际先驱导报》说,5月8日那次大会处于动员的最后阶段。

漏网之鱼《意见》没有出台前,网络地图的监管在中国是一个空白。

“原来我们主要监管常规地图、导航电子地图,但没想到网络地图发展这么快。

”李永雄介绍说,2007年,提供网络地图服务的网站达9000多个,到了今年,这一数字上升到15000多个。

今年3月份,国家测绘局副局长闵宜仁在表示,99%网络地图大多没有依法经过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违规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错绘、漏绘,比如把中国领土台湾按独立国家表示,还有就是漏绘南海诸岛等现象。

另一个是将涉及国家机密的相关信息标注在地图上,包括军事设施和民口,其中,民口指的是三峡大坝这样的水利设施、煤气出厂地、油库等。

”李永雄表示,之所以出现这类泄密问题,跟地图网站提供标注功能有关。

如果碰到错绘、漏绘,可以通过要求审图解决,但网络标注功能的问题却比较难以解决。

“目前还没有想到一个好的解决办法。

”李永雄说:“如果取消这个功能,就丧失网路地图便捷性,但是完全放开不管也不行,这个地方标成军委大楼,那个地方标成核潜艇基地,怎么行?!5月8日那次开会,我们和网站代表也在探讨,关键是建立一个比较好的机制。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修订说明(2010.5.10)

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修订说明(2010.5.10)

2010年5月17日从国家测绘局了解到,最新修订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已于5月10日正式印发,依据新《标准》,国家测绘局将于6月召开首批互联网地图服务甲级资质单位颁证仪式,此举是国家测绘局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重要措施,从而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从业单位资质管理,促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1]关于印发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的通知国测管发〔2010〕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测绘与地理信息产业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我局对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我局2009年颁布的《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同时废止。

[2]附件: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国家测绘局二〇一〇年五月十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地图服务提供的地理信息与路径查询服务与民生应用紧密结合,极大地满足了人们工作和生活的需求。

据不完全统计,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网站约4.2万个。

然而,互联网地图的繁盛也引发了一系列干扰和危及国家安全与稳定的社会问题。

由于卫星影像广泛应用于互联网地图,而我国高清晰卫星影像大多来源于国外,这给国家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另外,一些单位和个人的国家版图意识不强,有意或无意地发布、使用错误的国家版图,造成“问题地图”不断出现;还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把一些敏感、不宜公开、甚至是涉密的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

这些互联网地图服务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利益和民族尊严,带来恶劣的政治影响。

国家测绘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新修订的《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标准》针对这些问题,结合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实际发展情况,在旧《标准》的基础上进行一系列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关于举办第十期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班的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关于举办第十期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班的预通知-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关于举办第十期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班的预通知正文:----------------------------------------------------------------------------------------------------------------------------------------------------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关于举办第十期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班的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地图安全审校能力,落实《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和《测绘资质分级标准》有关要求,实现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持证上岗,拟于5月下旬或6月上旬举办第十期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地图管理有关政策法规、国家版图知识、地图编制及内容表示、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技术和方法。

参加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培训并考试合格者,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发《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上岗证》。

二、培训对象从事或拟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的安全审校人员(根据《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甲级资质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具有经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考核合格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5人,乙级资质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具有经省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地图安全审校人员2人)。

三、报名及联系方式参加第十期全国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人员培训班的有关单位,请登录“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网站”的“互联网地图安全审校培训专栏”了解培训介绍并在线报名(网址:http:///article/pxbm/pxjs/)。

报名时间为4月15日至5月15日。

报名咨询电话:010-63881507,************。

四、其他培训班举办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费用将于报名结束后,在本网“通知公告栏”另行通知,请报名单位关注。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意见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9.23•【文号】国测图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意见国测图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各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推进互联网地图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取得初步成效,互联网地图服务繁荣发展。

与此同时,互联网中登载使用未依法送审且错绘国界线、漏绘我国重要岛屿等“问题地图”依然屡禁不止,部分单位和个人通过互联网地图上传标注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现象频繁出现,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手机地图、实景地图等各类新型互联网地图产品日益普及,静态地图在社交平台、新闻媒体等网站中大量使用。

由于互联网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通过互联网登载使用“问题地图”或上传标注涉密地理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等要求,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刻认识到互联网地图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行为,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10.10.19•【文号】国测图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国家测绘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地图备案工作的通知(国测图发〔20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各有关单位:地图备案是地图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多年来,大多数地图审核申请单位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地图备案手续。

但仍有一些单位对地图备案工作重视不够,不按规定进行备案。

为进一步加强地图管理,现就做好地图备案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地图备案工作。

地图备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加强地图备案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促进地图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地图备案工作也是强化地图审核行政许可事后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地图管理的重要环节。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把地图备案纳入地图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按照“要求严格、程序简便、监管有力、处置公开”的原则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二、完善地图备案工作机制。

国家测绘局地图技术审查中心承办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地图的备案工作。

受国家测绘局委托代行部分地图审核职能的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办受委托审核地图的备案工作,并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要求加强监督管理,定期提交相关工作报告。

各地要尽快确定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并向地图审核申请单位公布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名称,明确备案程序,提供联系方式。

各级地图备案工作承办机构要认真制定备案地图在接收、登记、归档、查阅、统计、报告和销毁以及抽检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和管理细则,妥善保管备案样本,在保管期内不得损坏、丢失,未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

三、认真做好地图备案工作。

O2O:中国地图行业新机遇

O2O:中国地图行业新机遇

率极高的移动应用, 无疑为在P 信息基 OI
础上搭建商家平台建立了 础, 基 这就像是
首先 ,来看 目前地 图行 业收 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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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基于手机 地 图的线下商家淘宝网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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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模在 2 4  ̄ 民币左右 , 0LLA 收入 主要 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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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 机 遇 , 包括各大智能机手机 厂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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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载在 地 图上 , 由此给 地 图行业带来的
机 遇 , 得 大 家关注 :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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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快速发 展 , 其市场规 模和 前景 无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

《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20xx年实施的《地图管理条例》为"互联网+"提供地理信息支持,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有阅读。

一、为什么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地图管理条例》是我国地图管理的重要法规,对规范地图编制、确立地图审核制度、规范地图出版活动、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加强对地图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互联网地图是地理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国家版图的重要表现形式,事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目前,随着网络技术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的不断深入,互联网地图的使用越来越广泛。

由于互联网具有受众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部分单位和个人随意通过互联网登载使用未依法送审且存在错绘、漏绘现象的"问题地图",或上传标注敏感甚至涉密地理信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强化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监管,就是为了保证互联网地图制作、发布、使用过程中使用权威、准确的地理信息,避免因信息错漏给对公众造成误导、对国家主权完整和信息安全带来损害。

二、互联网地图服务监管的两个关键点1、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准入机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和地图数据库开发等服务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的,应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向公众提供地理位置定位服务、地理信息上传标注、地图数据库开发服务,都涉及到对空间位置的测定、相关地理信息的采集、处理、表述和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292号令)第五条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测管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

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

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

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等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局•【公布日期】2008.02.25•【文号】国测图字[2008]1号•【施行日期】2008.02.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测绘局、外交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工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办、保密局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国测图字[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的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资质或未经批准,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布错误的国家版图,把一些敏感的、不宜公开的、甚至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

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威胁国家安全。

为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要性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

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互联网地图出现错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测办 [200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局、外经贸厅(商务部)、外事办公室,广东海关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2001年10月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9号),加强组织领导,大力开展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工作。

通过一年多的集中整治,全国地图市场秩序明显好转,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尤其是有损国家主权、违背“一个中国”原则的地图基本杜绝,全民的国家版图意识普遍得到提高,政府对地图市场的监管力度有了明显的增强,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是,由于我国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基础薄弱,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方或部门对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措施不够有力,书刊、广告、电视和互联网等登载的中国地图图形漏绘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以及错绘国界线的问题仍时有发生;带有政治性问题的地图还没有根本杜绝;违法生产经营地图产品的行为依然存在;地图市场状况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

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还有大量工作要做,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在集中整治这一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要实现地图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必须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

为此,现就今后进一步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地图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肃的政治性、严密的科学性和严格的法定性。

地图上出现错误,尤其出现政治性问题,不仅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将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和我国的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按照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讲话要求,本着对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常抓不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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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时间:2012-01-0510:54
【大中小】
国测管发〔201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管理,规范互联网地图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互联网地图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使用经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并将地图审图号、测绘资质证书编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共同标注在网站显著位置。

二、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时,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认可的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备案的证明材料。

三、有外资进入的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应当及时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重新申请资质审查。

四、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不得提供境外互联网地图服务的链接。

五、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单位在互联网上登载实景影像地图,应当按照地图审核相关规定送审。

未经审核批准的实景影像地图,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公开登载。

六、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互联网网站的日常筛查,每季度末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筛查情况。

要完善互联网地图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公众对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投诉举报。

七、自2012年2月1日起,未申请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已提出申请、在审批过程中的单位,在取得互联网地图服务资质前,不得提供新的互联网地图服务。

对于无资质继续从事互联网地图服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约谈、曝光,并依法给予限期整改直至停止互联网地图服务等处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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