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识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明确标识、易于识别;(三)统一规范、统一制作;(四)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第二章标识种类及设置第四条矿山安全标识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警告、指令等标识;(二)安全提示标识:如紧急出口、逃生路线、设备操作等标识;(三)安全防护标识:如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设施等标识;(四)安全告知标识: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标识。
第五条矿山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矿山入口、通道、作业场所等显眼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二)在紧急出口、逃生路线等关键位置设置安全提示标识;(三)在个人防护用品存放处、安全设施附近设置安全防护标识;(四)在设备操作区域、危险作业场所设置安全告知标识。
第三章标识制作与更换第六条矿山安全标识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标识图案清晰、醒目;(二)标识文字规范、易于识别;(三)标识颜色鲜艳、对比度强;(四)标识材质耐用、耐腐蚀。
第七条矿山安全标识的更换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标识损坏、褪色、模糊不清时,应及时更换;(二)标识设置不合理、不符合实际需要时,应及时调整;(三)标识内容变更、失效时,应及时更新。
第四章标识管理责任第八条矿山企业应设立安全标识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标识的规划、制作、设置、更换和管理。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明确安全标识管理责任,落实以下要求:(一)安全标识管理部门负责标识的采购、制作、设置、更换和管理工作;(二)各部门、班组应负责本区域、本岗位安全标识的维护和管理;(三)职工应遵守安全标识管理规定,自觉遵守标识指示。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标识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标识设置合理、完好、有效。
矿用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提高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山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企业内部所有涉及安全标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保障矿山安全生产为目标,规范矿山安全标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安全标识的分类及设置第四条矿山安全标识分为以下几类:1. 安全警示标识:如禁止、警告、指令等标识;2. 安全提示标识:如安全通道、紧急逃生路线等标识;3. 安全防护标识:如安全设备、安全设施等标识;4. 安全操作标识:如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等标识。
第五条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安全标识应设置在醒目位置,便于职工查看;2. 安全标识应采用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形状、文字和图案;3. 安全标识的尺寸应根据场所和标识内容进行调整;4. 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矿山安全生产的需要,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安全标识的使用第六条安全标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安全标识的规定使用,不得随意更改;2. 安全标识应保持完好,不得破损、褪色;3. 安全标识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4. 职工应熟悉并遵守安全标识的规定。
第七条安全标识的使用范围:1. 矿山生产区域:如矿井、采场、尾矿库等;2. 矿山辅助设施:如办公室、宿舍、食堂等;3. 矿山设备设施: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通风设备等;4. 矿山安全通道:如安全出口、紧急逃生路线等。
第四章安全标识的维护和管理第八条安全标识的维护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标识的维护应由专人负责,定期进行检查、保养和更换;2. 安全标识的维护应确保标识的完好,不影响职工的安全;3. 安全标识的维护应记录在案,便于追溯;4. 安全标识的维护费用应纳入矿山企业成本。
第九条安全标识的维护内容包括:1. 检查标识是否完好,如有破损、褪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2. 清洁标识,确保标识清晰可见;3. 检查标识设置是否符合规定,如有需要,进行调整;4. 更换已达到使用年限的标识。
矿山标识标牌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标识标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标识标牌的管理,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标识标牌的设计、制作、安装、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矿山标识标牌的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标识标牌的准确、清晰、醒目、可靠。
第二章标识标牌的设计和制作第四条矿山标识标牌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充分考虑矿山的具体条件,确保标识标牌的实用性和美观性。
第五条矿山标识标牌的制作应采用高质量的材质和工艺,保证标识标牌的耐用性和视觉效果。
第六条矿山标识标牌的内容应包括矿名、矿区范围、安全警示、交通指示、作业区域、危险区域等信息,并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其他内容。
第三章标识标牌的安装和维护第七条矿山标识标牌的安装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确保标识标牌的稳固、醒目、易于识别。
第八条矿山标识标牌的安装位置应根据矿山的具体环境和安全生产需要确定,避免出现遮挡、隐藏等情况。
第九条矿山标识标牌的维护应定期进行,确保标识标牌的清晰、完整、有效。
第十条对损坏、脱落、褪色的标识标牌,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标识标牌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标识标牌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定期对标识标牌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加强对标识标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标识标牌的管理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山标识标牌是矿山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矿山标识标牌的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为我国矿山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标识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开采、加工、运输、销售等活动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明确标识、易于识别;(三)统一规范、便于实施;(四)动态管理、持续改进。
第二章标识分类与内容第四条矿山安全标识分为以下几类:(一)禁止标识: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等;(二)警告标识:如高压危险、易燃易爆等;(三)指令标识:如必须佩戴安全帽、必须穿戴防尘口罩等;(四)提示标识:如注意安全、保持距离等;(五)紧急标识:如紧急出口、急救站等。
第五条各类安全标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禁止标识:应明确禁止行为,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等;(二)警告标识:应提示潜在危险,如“高压危险”、“易燃易爆”等;(三)指令标识:应指导正确操作,如“必须佩戴安全帽”、“必须穿戴防尘口罩”等;(四)提示标识:应提供安全提示,如“注意安全”、“保持距离”等;(五)紧急标识:应指示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如“紧急出口”、“急救站”等。
第三章标识设置与管理第六条矿山安全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设置位置明显,便于识别;(二)标识内容清晰,易于理解;(三)标识材质耐用,不易损坏;(四)标识颜色鲜明,易于区分。
第七条矿山安全标识的管理应当做到:(一)定期检查标识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更换;(二)对标识进行定期维护,保持标识清洁、清晰;(三)对标识的设置进行定期评估,确保标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四)对标识的设置和管理情况进行记录,便于追溯和改进。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标识管理制度,明确标识设置、维护、更换等责任,确保安全标识的规范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九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一)对未按要求设置、维护、更换安全标识的,责令限期整改;(二)对未按要求佩戴、使用安全标识的,责令立即改正;(三)对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 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 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 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 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 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 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 (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山安全标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志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地下矿山等。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合理: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科学合理,符合矿山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2. 明确易懂:安全标志的内容应明确易懂,便于矿山工作人员识别和遵守。
3. 统一规范:安全标志的制作、设置、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4. 动态管理:安全标志应根据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种类与设置第四条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某些行为或活动,如禁止吸烟、禁止通行等。
2. 警告标志:用于提醒注意可能存在的危险,如警告高压、警告火灾等。
3. 指令标志:用于指示必须执行的行为,如必须佩戴安全帽、必须使用安全带等。
4. 指示标志:用于指示方向或位置,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等。
5. 补充标志:用于补充说明其他标志的内容,如注意事项、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矿山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主标志:应设置在易于观察和识别的位置,如井口、井筒、硐室、主要通道等。
2. 补充标志:应设置在主标志附近,便于查阅。
3. 标志牌的形状、尺寸及颜色:应符合《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2008)标准规定。
4. 标志牌的图形反光材料:应选用逆向反光材料或自发光材料,确保在夜间或光线不足的情况下清晰可见。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使用与维护第六条矿山安全标志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标志牌应保持完好,不得损坏、涂改或覆盖。
2. 标志牌的内容应保持清晰,不得模糊或脱落。
3. 标志牌的设置应保持合理,不得随意移动或拆除。
第七条矿山安全标志的维护应遵循以下规定:1. 矿山企业应定期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1. 背景为了保障矿山作业的安全性,规范矿用产品的治理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现制定本细则。
2. 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2.1 申请材料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向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递交以下材料:1.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及产品合格证等相关文件;2.产品说明书、产品实物图及平面图等相关资料;3.产品安全性能试验合格证明及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2.2 审查程序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矿用产品安全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合格,则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3 安全标志证书内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统一设计、制作并加盖公章,证书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产品名称;2.产品型号、规格、批次等基本信息;3.生产厂商名称;4.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营业执照编号;5.证书发放日期及有效期限;6.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图案。
2.4 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到期应重新申请发放。
3. 标识管理3.1 标识的义务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识档案,并对发放安全标志证书的产品和其生产、经销企业进行跟踪监督。
产品生产、经销企业应为每一安全标志证书发放的产品贴上标识,并做好标识管理和使用。
3.2 标识使用标识应清晰、美观、稳固,不得模糊、漏刻、变形或脱落。
标识纹、字、符号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字体应清晰、端正。
标识使用应符合产品要求,不得误用和滥用。
3.3 标识检查当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开展标识检查工作,对矿用产品安全标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安全标识不符合规范的,应责令立即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罚则产品生产或经销企业存在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将被依法处罚,并吊销安全标志证书。
情节严重者,按照刑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罚。
5. 结束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并适用于所有的矿用产品。
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标志的类别及要求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矿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2)矿用材料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矿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3)矿用仪器仪表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矿用仪器仪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2. 矿山安全标志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安全警示标志:用于标识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等。
(2)安全防护标志:用于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通道等。
(3)安全操作标志:用于标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3. 安全标志的要求(1)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2)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便于矿工观看。
四、安全标志的管理1. 安全标志的审查与发放(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与发放,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负责。
(2)矿山安全标志的审查与发放,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 安全标志的使用(1)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在其产品上粘贴安全标志。
(2)取得安全标志的矿山,应在相应区域设置安全标志。
3. 安全标志的更换与报废(1)安全标志到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2)安全标志因故报废时,应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五、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1.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审查、发放、使用、更换与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更换与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标志存在问题,有权向安全标志管理部门或矿山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1. 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撤销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对应予审核发放而不予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志条件予以发放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审核、发放安全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是以防止灾害为指导思想而逐渐形成的。
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传递完全信息的颜色,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二、范围规范安全标识管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所有安全标识的规范与管理。
三、引用文件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82《安全色》GB6527·1—86《安全色卡》四、术语和定义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
五、工作程序1、安全标识分类: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
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
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2 、标志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作,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还需补充一些文字说明。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安全标识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矿山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山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安全标识的设置、使用、维护和更新。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确保矿山安全标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安全标识的种类和设置第四条安全标识分为以下几类:1. 警示标识:用于提醒人员注意危险区域、危险物品或操作。
2. 指示标识:用于指引人员正确操作、行走或使用设备。
3. 禁令标识:用于禁止人员进行某些操作或行为。
4. 提示标识:用于提醒人员注意安全事项或注意事项。
第五条安全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 设置位置:应设置在人员易见、易识别的位置,如入口、通道、设备附近等。
2. 设置数量: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足够数量的安全标识,确保覆盖所有危险区域和关键操作环节。
3. 设置方式:采用醒目的颜色、字体和图案,确保标识清晰、易于理解。
第三章安全标识的使用和维护第六条安全标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1. 严格按标识内容执行操作,不得擅自更改或忽视标识。
2. 发现标识损坏、脱落、褪色等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更换或修复。
第七条安全标识的维护应做到以下几项:1. 定期检查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确保标识完好无损。
2. 定期对标识进行清洁,保持标识清洁、清晰。
3. 对损坏、褪色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标识,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安全标识的更新与更换第八条安全标识的更新与更换应遵循以下原则:1. 根据安全生产需要,对过时、不适用或失效的安全标识进行更新。
2. 更新后的安全标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九条更新与更换安全标识的程序:1. 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更新或更换申请。
2.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进行审核。
3. 审核通过后,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更新或更换。
第五章责任与奖惩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矿山安全标识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制定安全标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安全警示标志和作业环境管理制度(2篇)
安全警示标志和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为确保安全生产连续顺利的进行,根据《安全规程》规定、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1、采石场的边界、配电房、爆破区内、松散岩土层、有安全危险的边坡都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围栏。
2、已经悬挂好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的围栏任何人不得损坏和借故拆除,否则,按照原价格十倍处罚。
3、在工作中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对安全警示标志或设置的围栏保护好。
4、对检举破坏安全警示标志或围栏的人员进行保密和重奖,对破坏者进行重罚。
安全警示标志和作业环境管理制度(2)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安全,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定和标识。
安全警示标志是在工作场所中设置的指示、警示和提醒标志,用于警示工作人员和来访者注意和遵守安全规定。
常见的安全警示标志包括禁止进入标志、禁止吸烟标志、防滑标志、高温警示标志等。
这些标志通过图案、文字和颜色的组合,向人们传递安全信息,提醒人们注意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工作环境的安全和卫生,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
这些制度包括工作区域的划分、安全设备的使用、防护
措施的采取等。
作业环境管理制度旨在防止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实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作业环境管理制度时,企业应当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进行相关培训和宣传,以确保员工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的安全隐患,不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矿山安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细则a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与标识管理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终审、证书发放、标识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发放和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二章终审第四条终审是对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及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终审包括技术审核、产品检验审核、现场评审审核、综合评定四项内容。
(一)技术审核主要审查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完整性及技术审查中提出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对技术审查工作进行评价。
(二)产品检验审核主要审查产品检验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相互验证,对产品检验工作进行评价。
(三)现场评审审核主要审查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并与技术审查报告、产品检验报告相互验证,对现场评审工作进行评价。
(四)综合评定是在技术审核、现场评审审核、产品检验审核做出评价的基础上对申请产品进行的最终审核,评定申办产品是否符合发放、延续或变更安全标志的条件。
第六条终审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终审存在问题的,应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
第三章证书发放第七条对终审合格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发放或变更、延续安全标志证书。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依据标准、适用范围、有效期、发证日期、备注等。
第九条安全标志编号由9位编码组成,执行以下编码规则:产品使用环境:煤矿矿用产品用M表示,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用K 表示。
产品类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类别,用两位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发证年份:产品首次取得安全标志的年份。
第十条首次申办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有效期为5年的安全标志证书。
对于申办产品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经终审合格,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
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用设备安全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内容1. 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设置(1)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应按照国家标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AQ1043-2007)的规定设置。
(2)安全标志标识应设置在设备醒目位置,如操作面板、设备侧面、操作区域等。
(3)安全标志标识应清晰、醒目,便于操作人员识别。
2. 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采购、制作、安装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
(2)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换、维修应由专人负责,确保标识的完好。
(3)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换、维修记录应详细记录,以便追溯。
3. 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1)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应定期进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2)检查内容包括:安全标志标识的完好程度、位置是否合理、标识是否清晰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标志标识的完好。
4. 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宣传教育(1)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宣传教育应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
(2)对矿工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3)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宣传教育应结合实际案例,使矿工充分认识到安全标志标识的重要性。
三、责任与奖惩1.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明确责任,落实措施。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对在矿用设备安全标志标识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矿山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安全标志管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保障矿山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山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山所有生产、施工、检修等场所的安全标志管理。
第三条矿山安全标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规划、合理设置;(三)明确标识、易于识别;(四)定期检查、及时更换。
第二章安全标志的种类及设置第四条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一)禁止标志:如禁止通行、禁止吸烟、禁止触摸等;(二)警告标志:如当心触电、当心火灾、当心滑倒等;(三)指令标志:如必须佩戴安全帽、必须穿戴防护服等;(四)提示标志:如安全通道、紧急出口、避险路线等。
第五条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危险区域、关键岗位、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设置;(二)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易于观察和识别;(三)安全标志的尺寸、颜色、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四)安全标志应使用耐磨、耐腐蚀、耐候的材料制作。
第三章安全标志的维护与管理第六条安全标志的维护与管理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安全标志进行检查,发现损坏、脱落、褪色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八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安全标志使用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覆盖或拆除安全标志。
第十条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矿山安全管理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矿山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确保矿山安全生产,提高矿山职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相关部门和职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矿山安全生产环境。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矿山安全标识管理规定一、目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是以防止灾害为指导思想而逐渐形成的。
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传递完全信息的颜色,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二、范围规范安全标识管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所有安全标识的规范与管理。
三、引用文件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2893—82《安全色》GB6527·1—86《安全色卡》四、术语和定义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
五、工作程序1、安全标识分类: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
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
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2 、标志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作,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还需补充一些文字说明。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指示标识要求
地下矿山安全出口指示标识要求
(1)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2)生产中段在地面最低安全出口以下垂直距离超过300m的矿山,应在最低生产中段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3)距中段安全出口实际距离超过2000m的生产中段,应设置紧急避险设施。
(4)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满足本中段最多同时作业人员避灾需要,单个避灾碉室的额定人数不大于100人。
紧急避险设施应设置在围岩稳固、支护良好、靠近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高于巷道底板0.5m以上,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支护。
紧急避险设施外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灾碉室或救生舱的位置和规格。
在井下通往紧急避险设施的入口处,应设有“紧急避险设施”的反光显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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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一、目的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是以防止灾害为指导思想而逐渐形成的。
安全色使人们能够对威胁安全和健康的物体和环境作出尽快的反应,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本规定传递完全信息的颜色,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发现或分辨安全标志和提醒人们注意,以防发生事故。
二、范围
规范安全标识管理,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单位所有安全标识的规范与管理。
三、引用文件
GB2894-1996《安全标志》
GB13495-92《消防安全标志》
GB 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2893—82《安全色》
GB6527·1—86《安全色卡》
四、术语和定义
安全色: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蓝、黄、绿四种颜色。
安全标志:是指在操作人员容易产生错误而造成事故的场所,为了确保安全,提醒操作人员注意所采用的一种特殊标志。
五、工作程序
1、安全标识分类:安全色用途广泛,如用于安全标志牌、交通标志牌、防护栏杆及机器上不准乱动的部位等。
安全色的应用必须是以表示安全为目的和有规定的颜色范围。
安全色应用红、蓝、黄、绿四种,其含义和用途分别如下:红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险的意思。
禁止、停止和有危险的器件设备或环境涂以红色的标记。
如禁止标志、交通禁令标志、消防设备、停止按钮和停车、刹车装置的操纵把手、仪表刻度盘上的极限位置刻度、机器转动部件的裸露部分、危险信号旗等。
黄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
需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
设备或环境涂以黄色标记。
如警告标志、交通警告标志、道路交通路面标志、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砂轮机罩的内壁、楼梯的第一级和最后一级的踏步前沿、防护栏杆及警告信号旗等。
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如指令标志、交通指示标志等。
绿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
可以通行或安全情况涂以绿色标记。
如表示通行、机器启动按钮、安全信号旗等。
2 、标志牌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制作,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必要时,还需补充一些文字说明。
安全标志分为四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
3、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在生产、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质或易燃易爆物质(油库、火工材料库、氧气、乙炔库等)的厂房、仓库、装卸区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防火标志。
2)在主要路口、道口、车辆频繁的拐弯处及事故多发地段、车辆行人较多点设置安全警告标志。
3)在易发生危险的作业场所(危险化学物品使用与储贮、爆炸物品、电器设备、高压开关、变压器等)的周围应设警示标志。
4)在危险场所(塌陷区、排土场、采场口、停车检修开关、重点防火区、机械旋转与运行部位等)的周围应设禁止标志。
4 、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
1)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与所提示人员正常情况视线高度保持一致,悬挂式和柱式和环境信息标志牌下缘距离地面高度不能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标志牌平面与视线夹角应近于90°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的夹角低于75°角。
3)标志牌应设在醒目和明亮处,且不应设在门、窗、
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在较大场所或作业环境较复杂处,应设置多个标志牌。
5)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的排列。
5、设置原则
1)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2)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3)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
4)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区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
d.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6、设置要求
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
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2)除必须外,标志一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
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①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②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①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a 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
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b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
②在室内及其出入口处,消防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亮的地方。
a 需要外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日常情况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当发生火灾,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由应急照明灯具照明,标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仍应满足上述要求。
b 具有内部照明的提示标志及其辅助标志,当标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1x时,应能在5s内自动启动内部照明灯具进行照明。
当发生火灾,内部照明灯具的正常照明电源中断的情况下,应在5s内自动切换成应急照明电源。
③室外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室外附着在建筑物上的标志牌,其中心点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1.3m。
b 室外用标志杆固定的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2m。
c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其内边缘距路面(或路肩)边缘不应小于0.25m,标志脾下边缘距路面的高度应在
1.8—
2.5m之间。
d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标志牌,在装设时,标志脾所在平面应与行驶方向垂直或成80°─90°角。
e 设置在道路边缘的警告标志到危险地点的距离,根据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
f 消防安全标志牌应设置在室外明亮的环境中。
日常情况下使用的各种标志牌的表面最低平均照度不应小于51x,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夜间或较暗环境下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应采用灯光照明以满足其最低平均照度要求,也可采取自发光材料制作。
设置在道路边缘供车辆使用的消防安全标志牌也可采用逆向反射材料制作。
7、设置方法
1)方式
①附着式:消防安全标志牌可以采用钉挂、粘贴、镶嵌等方式直接附着在建筑物等设施上。
②悬挂式:用吊杆、拉链等将标志脾悬挂在相座位置上。
适用于公司招待所、食堂、候车室大厅及出入口等处。
2)间隙
①两个或更多的正方形消防安全标志一起设置时,各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标志公称尺寸0.2倍的间隙。
②两个相反方向的正方形标志并列设置时,为避免混淆,在两个标志之间至少应留有一个标志的间隙。
③当疏散标志与灭火设备标志并列设置并且二者方向
相同时,应将灭火设备标志放在上面,疏散标志放在下面。
两个标志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
④两个以上标志牌可以设置在一根标志杆上。
但最多不能超过4个。
a 应按照警告标志(三角形)、禁止标志(圆环加斜线)、提示标志(正方形)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地排列。
b 正方形和其它形状的标志牌共同设置时,正方形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标志公称尺寸的0.2倍,其它形状的标志牌与标志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5cm。
c 两个或多个三角形(圆形)标志牌或三角形、圆形、正方形标志牌共同设置在同一标志杆时,各标志牌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5cm。
8、设置的安全标志,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准移动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