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漏洞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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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惹尼为代表的科学学派认为,
人类创造的法律困于人类当时当地的 认识范围,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 法律漏洞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
2.对上述争议的简要评析
(1)以上关于法律漏洞存在与否的学说都看似各有道理。法律追求 稳定性和正当性,而人类社会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法律的稳定性与发展 的要求之间的矛盾必然存在,完全正当的法律只在自然法层面上才会出 现。在我国这样的成文法系国家,制定法的天然属性——滞后性使其不 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一切细节,法律漏洞的存在更是必然的。因此,我 们认为:制定法必然有漏洞。
2.应当规范而无规范。即该法律漏洞的存在违反立法目的。而违反 立法目的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立法者未能充分预见法律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也可能是社会的发展变化使得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 系超出了立法者的知识范围而根本没有预见的可能。而如何判断 “立法目的”,我们认为比较客观的标准是法律的内涵目的或社会 公众的意愿,但实际上认定法律漏洞是法官司法实践活动的一部分, 法官的法意识在判断过程中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法律漏洞的概念
虽然现在学界的通说承认了法律漏洞的存在,但什么是 法律漏洞,理论界并没有统一的意见。
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提出:“漏洞是在一个整体内部
的一个令人不满意的不完整性。法律概念范围内的漏洞是 指,法律整体内部的一个令人不满意的不完整性。”
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将法律漏洞称为“法律未曾规定简洁
法律漏洞的概述
CONTENTS
法律有无漏洞之争及其评价 法律漏洞的概念 法律漏洞的类型 法律漏洞的认定
一、法律有无漏洞之争及评价 1.学术之争
对于法律漏洞之存在与否,在法学理论发展进程中一直 存在争议。各派学者从自己不同的理论角度出发,得出或肯 定或否定的结论。
否定说: 法律无漏洞
肯定说: 法律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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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说:法律无漏洞
1.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顿为代 表的自然法学派认为:
在实在法之上存在永恒不变的自然 法,因此法律是由发现而来的,法律 不存在什么漏洞,法官只需揭示埋藏 在习惯法和自然法中的既存法律即可 轻松完成案件裁判工作法官的地位只 是“法律宣示者”,他们只是宣示既 存的法律,而没有积极主动的法律漏 洞填补权。
的判决原则的新情形”,简单的说,就是“未规定案件” 的情形。
大陆学者梁慧星先生则认为,法律漏洞是指现行法体
系上存在的影响法律功能,且违反立法意图的不完全性。 (不完全性。也就是说现行制定法体系上存在缺陷,此缺 陷的存在影响了现行法律功能的发挥。)
我们认为,法律漏洞就是指制定法对于争议案件应当规范但由 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规范,从而无法找到处理争议案件的适当法律规 则之情形。具体来说法律漏洞有以下几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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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概念法学派他们认为:
基于法律的“逻辑自足性”法律 不存在漏洞。法律概念的上下层属 关系构成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 有逻辑自足性:当缺乏某下位阶概 念时,可求助于其上位阶更抽象的 概念,从该上位阶抽象概念演绎推 出解决案件所需的具体概念。从而 认为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在法律体 系内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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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分漏洞与全部漏洞:争议案件完全没有可供适用 的调整规范就是全部漏洞,有调整规范但不完全就是 部分漏洞。这种分类也是没有必要的,不能阐释清楚 法律漏洞,只能让人更加疑惑。
三、法律漏洞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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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法律漏洞的含义理解不同,导致学者 对法律漏洞也有不同的分类。德国学者对法 律漏洞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原始漏洞与后发漏洞:立法时就已经存在的漏洞是原始漏 洞,而后发漏洞是指立法时不存在,但因为社会的发展使情 况LO发RE生M变化而出现的漏洞。
2.认知的漏洞与未认知的漏洞:标准是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 当时是否已经认识到法律漏洞的存在。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 时已经认识到存在法律漏洞,但是他们认为这些问题可以在 司法进程中由法院或法理学者去探索得出,所以故意不在制 定法中规定,这样的漏洞就是认知的漏洞;如果漏洞的存在 是由立法者的过失或者疏漏造成,则称为未认知的法律漏洞。
肯定说:法律有漏洞
1.社会法学派是一个从社会学的角度
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的学派,他们 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法律制度的来 源就是社会制度和社会现象。社会是不 断进步和发展的,随之而来的是法律漏 洞的必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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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赫克为代表的利益法学派认为,完全的稳定性
和完全的妥当性是法律的两个理想,但法律的稳定性 与发展性必然冲突,而法律的妥当性是几千年来法学 家及法律工作者一贯追求却从未达到的价值目标,实 在法的立法者不可能完全满足这两个理想,因此法律 漏洞必然存在。立法者无法满足这两个理想的原因在 于其自身的局限性。其一,立法者观察能力有限,不 可能预见到将来的一切问题;其二,立法者表现能力 有限,即使预见到将来一切问题,也不可能在立法上 完全表现。
对上述争议的简要评析
(2)在民事案件中,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裁判, 法官的漏洞填补权应当被适当允许;而刑法是公法,核心原则是罪刑法 定原则,刑法的明确性是人们得以确定自由与违法行为的界限的依据。 如果允许法官填补法律漏洞,则可能超越刑法的可预测范围,人们的自 由就得不到保障。而本文讨论法律漏洞问题是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为法官 填补法律漏洞的活动提供一定的参考,因此,本节内容虽不否认刑法法 律漏洞的存在,但主要论述wk.baidu.com是针对民事法律体系的法律漏洞。
1.争议案件裁判规则欠缺。再庞大的法律体系都难以涵盖社会生 活的方方面面,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无法找到适用于争议案件的具 体规范时,我们就可以认定法律在争议案件的这一领域存在法律漏 洞。即使可以找到法理,但没有适用于该争议案件的具体裁判规则 时,仍然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因此我们这里所说的裁判规则欠缺, 指的是针对具体的争议个案的裁判规则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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