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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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
简要说明:
一、《企业投资项目政府监管清单(2018年本)》(以下称《监管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按照建设程序、制度管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三大部分进行编排。

对各行业、各领域不同特点、不同情况的项目,按照《监管清单》监管范围标准有选择性的进行分类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决定取消、新设或调整监管事项的,以最新规定为准,《监管清单》直接与之衔接。

各事项的实施主体按照最新规定和标准化工作要求,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在网上办事大厅公布。

二、《监管清单》监督管理的对象是项目建设管理活动及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监管范围不包括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如企业税务申报、工商登记管理等)。

移民、国家征收土地等工作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不涉及到企业投资主体及其他参建单位,《监管清单》没有纳入该环节监管。

对部分或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除要遵守《监管清单》的监管外,还须遵守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开展的其他监管。

三、项目建设单位是《监管清单》落实的首要主体责任单位,应按照《监管清单》内容守法经营,依法建设。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9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在一年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1. 引言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在保障投资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2. 事中监管事中监管指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各项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目的是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减少风险,保护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事中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2.1 项目准备阶段的监管在项目准备阶段,监管部门应对企业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项目可行性等进行评估,以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2.2 项目实施阶段的监管在项目实施阶段,监管部门应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这包括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进行检查,确保项目按照计划有序进行。

2.3 项目运营阶段的监管在项目运营阶段,监管部门应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这包括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检查,以确保企业合法经营和持续发展。

3. 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是在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对其进行检查和评估。

其目的是核实项目实施情况、查找问题、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项目提供参考。

事后监管应包括以下内容:3.1 项目成果的评估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的成果进行评估,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评估结果将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企业进行决策提供依据。

3.2 问题的查找和整改对企业投资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查找和整改。

对于问题的查找,可以借助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由监管部门组织开展。

整改措施应该具体、有效,确保问题不再出现。

3.3 经验总结和示范推广对于成功的企业投资项目,应该总结其成功经验,为其他企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应该推广示范性项目,鼓励其他企业积极投资,促进经济发展。

4.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作用监管部门在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其职责包括:4.1 监管规定的制定和修订监管部门应根据投资环境和市场需求制定和修订监管规定,确保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二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完善党的建设制度,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任免职务和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是指针对党和国家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追究责任的制度安排和工作流程。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要坚决贯彻党的政治路线,全面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的能力和主动性。

第五条党组织是贯彻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党组织根据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牵头组织和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

第六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防范和惩治腐败问题,加强纪律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七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应当注重改革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和手段,提高监督效能。

第八条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二章事中监督管理第九条事中监督是指对党和国家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其主要任务包括:(一)监督检查政策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二)监督检查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三)监督检查公共资源的使用情况,防止浪费和滥用;(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的履职情况,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

第十条事中监督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级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注重现场检查,实地了解工作情况;(三)加强日常监督,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四)注重问题发现,及时指导整改;(五)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第十一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依法主动适应国家政策的变化,积极落实各项决策部署,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对重大风险和隐患的监控和预警。

第十二条事中监督工作应当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对可能导致较大影响的事项,要先行监督,确保各项工作安全高效完成。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18-03-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4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公布的《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6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2017年1月7日2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中央企业规范投资管理,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中央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中央企业按照本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国资委以国家发展战略和中央企业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为引领,以把握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中央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3第四条国资委指导中央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中央企业依据其发展战略和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对中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制定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中央企业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监督检查中央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对违规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项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共6 项)第一项:对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监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切实履行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职责, 保障企业投资主体地位,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审批、核准及备案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 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第22 号)、《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 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和核准备案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34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4 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4〕50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涉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119 号)的有关规定。

主要检查下列事项:(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二)项目的选址审查、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项目是否存在未经审批、核准或备案, 就已实施建设的情况;(四)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 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按项目批准文件要求实施的情况;(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管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全面检查: 由合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采取书面核查及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县上一年度审批、核准及备案项目建设情况。

(二)专项检查: 针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项目、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

出现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时, 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报告,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一、事中监管细则的主要内容1.监管机构的责任和职责: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依法监管并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制定监管制度和技术规范。

2.事中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事中监管,包括对项目的实施进度、投资进展、质量等进行监控和评估。

3.监管计划的制定:监管机构应对企业投资项目制定监管计划和方案,明确监管目标和重点,合理安排监管资源。

4.监管指标和评估标准:确定监管指标和评估标准,通过定量和定性方法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管的依据。

5.监管措施的执行:监管机构应根据监管计划和方案,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包括检查、监测、考核等。

二、事后监管的目的和意义1.保护投资者权益: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投资项目中的问题,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2.防范投资风险:通过事后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企业投资项目中的风险和问题,避免投资风险的扩大和蔓延。

3.推动项目合规运行: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可以促使企业投资项目按规定进行,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促进经济发展:通过加强事后监管,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投资项目中的问题,并推动项目的合规运行,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

三、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对策1.监管机构力量不足:目前监管机构的力量和资源不足,导致监管难度加大。

应加强对监管机构的支持,增加人员和资金投入。

2.监管措施不够灵活:现有监管措施相对单一,很难适应不同企业投资项目的特点。

应加大监管手段和手段的创新,形成多样化的监管措施。

3.监管信息共享不畅: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管信息共享不够畅通,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应加强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监管的效果。

4.监管责任不明确:目前监管责任的划分不够明确,导致相互推诿。

应明确监管责任的划分,形成监管合力。

综上所述,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是规范和管理企业投资项目的重要制度和措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成办发〔2018〕38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省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实效,针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环节的突出问题,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一)市本级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政府投资项目;(二)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市本级PPP项目;(三)在前两类项目之外,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市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市本级政府间接投资项目。

前款所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区(市)县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参照实施。

第三条(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参与各方责任第四条(招标人)招标人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招标人是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维护事中事后监督活动的公正与合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二条负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有以下职责:(一)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工作规范和操作程序;(二)组织、指导、协调事中事后监督工作;(三)开展对事中事后监督活动的专项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及时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五)组织建立监督员队伍,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监督管理制度第三条监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对各种监督活动的规范和操作程序,确保监督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第四章监督活动第四条监督活动分为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

(一)事中监督:对正在进行的工作过程进行监察、检查,确保工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二)事后监督:对已经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查明违规行为,做出处理和处罚决定。

第五章监督结果处理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活动的结果,及时处理问题,保障公正和严肃。

(一)对于事中监督活动,监管部门可以提出整改意见,要求被监督对象及时整改。

(二)对于事后监督活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调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六章监督员队伍管理第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员队伍,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监督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

(二)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监督员进行考核,督促他们按照要求履行监督职责。

第七章信息公开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做到对外公开和公正透明。

(一)公布监督结果和处理意见的方式可以采用网络、媒体等途径进行。

(二)监管部门应当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确保不泄露涉密信息。

第八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监管部门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解读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企业对投资项目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确保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风险控制,各级政府引入了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本文将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行解读,为企业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供指导。

一、事中监管事中监管是指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前进行立项审批和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

在事中监管中,政府主要通过评估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等因素,确保项目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

事中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在投资项目立项前,企业需要向相关政府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政府部门将对项目进行审批。

审批的内容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

政府部门会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规划进行审批,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需求。

2. 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监管在项目立项获得批准后,企业需要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土地使用权审批等。

政府部门会对企业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监管,确保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注重确保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

3. 事中监管的目的和意义事中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保证资金的合理流向,降低项目风险。

通过事中监管,政府可以对投资项目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同时,事中监管还可以有效避免投资项目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保护公众利益。

二、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是指对企业投资项目在实施后的监管和评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会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在实施过程中保持合规性。

事后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项目实施的监督政府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监督。

通过定期的检查和评估,政府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确保项目按照计划稳步推进。

2. 项目资金的监管政府会对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和使用资金,并及时向政府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构内部治理,提升决策执行效率,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构内各部门、各单位,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

第三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目标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资源的管理和利用、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保障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包括责任划分明确、信息公开透明、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等内容。

第五条机构内部应设立监督机构或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责任划分明确第六条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领导班子成员应带头履行职责,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八条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职责范围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九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工作,不得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

第十条领导班子成员、公务员和职工应当依法提醒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第三章信息公开透明第十一条机构内部应制定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时间。

第十二条机构内部应及时公开与公众利益相关的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十三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保密机制,保护关键信息的安全。

第四章内部审计与合规检查第十四条机构内部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负责对机构的财务、经济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应定期进行审计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机构内部应建立合规检查机制,对机构的决策和活动进行合规性验证。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或委员会和合规检查机构应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工作,不受任何干扰。

第五章监督举报和惩处机制第十八条机构内部应建立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务员和职工举报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监督举报人应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受任何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机构内部应建立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应及时、严肃、公正。

企业投资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略谈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略谈

经济管理79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略谈张连花 青海融鑫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摘要:我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8年颁布了第一份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该规定从2018年2月4日开始执行。

总体来看,该办法是我国投资领域中第一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国家出台该办法,能够为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更好开展带来有利作用,为企业投资项目监管明确了方向,提供了较为清晰的监管脉络,并且能够为投资市场的更好发展营造良好环境,为市场经济的更好发展提供助推力。

那么该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其对于投资企业会带来何种影响就成为了本文探究的内容。

关键词: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内容;作用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34-0079-01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规定,就核准项目而言,为了提升监管的有效性要在项目开工之后最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而就备案项目而言,则要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重要标准制定详细化、规范化的现场核查计划,且要提升计划中项目的监管重视度,将现场监管作为重要监管方式,在开工后保证现场核查不少于一次。

也明确说明,相关的发改部门可以依据自身地区的状况进行核查方式的自行选择,并自行开展核查,同时也能够采用委托的形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

如此规定,能够推动企业投资项目更好地开展施工,为投资企业更好地开展监管提供依据,从而推动投资企业的更好发展。

同时,也能够对市场秩序进行维护,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如下我们就针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进行详细化探究与分析。

一、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总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总则,该章内容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监管主体等。

目的在于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适用范围为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监管主体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同时对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的定义进行了说明,指的是各个地区的发改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项目施工情况进行监管,明确项目在开工前是否办理完成各项手续,国家是否允许开工,且明确项目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018-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发改14)

2018-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发改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2月4日起施行。

[1]主任:何立峰2018年1月4日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_细则_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_细则_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加强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定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县级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岳西县发展改革委是岳西县级核准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依照《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xx年修订本)》负责核准类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事项:(一)审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包括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是否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配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开展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

(三)承担项目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未经核准擅自开工、未按核准文件要求开工、工程建设范围与申请核准范围不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四)承担项目单位违法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

(五)开展企业投资项目稽察。

二、监管措施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取得行政许可后,应当按照核准文件的有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一)监督检查。

1.材料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节能审查意见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2.项目稽察:召开会议,听取被稽察单位情况汇报;查阅有关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要求被稽察单位作出说明;向有关部门及单位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一、引言随着经济发展,企业投资项目呈现出日益增多、规模不断膨胀的趋势。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制定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显得极为必要。

二、事中监管1. 事前审批事中监管的第一步是事前审批。

在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前,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进行审批,包括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社会效益评估等。

同时,审批部门还需审核相关投资主体的资质及信用情况,确保其具备项目实施所需的条件。

2. 合同管理一旦企业投资项目获得事前审批通过,合同的签订便成为事中监管的重要环节之一。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合同的管理,明确合同的权益分配、履行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利益。

3. 进度管理事中监管的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管。

相关部门应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采取措施推动项目的进度。

同时,对于进度滞后或存在风险的项目,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范可能的损失。

三、事后监管1. 财务审查事后监管的第一步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

相关部门应就项目的投资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等进行审查,确保企业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监测项目的盈利状况。

2. 安全监测除了财务审查,事后监管还包括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确保项目运营期间的安全。

在项目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应定期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3. 绩效评估事后监管的最后一步是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绩效进行评估。

绩效评估旨在审核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等,对比项目实施前的预期目标,评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情况。

评估结果应作为后续监管的重要依据,为改进和优化投资项目提供参考意见。

四、总结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作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企业投资项目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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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核准和备案职责,对企业在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
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
监督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加强协调配合。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对已经取得核准批复文件的项目,由核准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对已经备案的项目,由备案机关实施监督管理。

对项目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监督和监
管执法程序,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保障监管执法经费,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及企业投资项目使用政府投资的稽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对核准项目的监管
第六条核准机关对本机关已核准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
(四)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第七条核准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核准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八条核准机关对其核准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第九条已开工核准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核准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条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
内的项目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但未依法办理核准批复文件、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或者批复文件失效后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核准权限的机关,由核准机关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章对备案项目的监管
第十三条备案机关对本机关已备案的项目,应当对以下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
(二)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
(三)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进行建设;
(四)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十四条备案机关应当根据行业特点、监管需要和简易、可操作的原则,制定、上线备案项目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格式文本,并对报送的建设实施基本信息进行在线监测。

第十五条项目自备案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办理任何其他手续的,项目单位如果决定继续实施该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作出说明;如果不再继续实施,应当撤回已备案信息。

前款项目既未作出说明,也未撤回备案信息的,备案机
关应当予以提醒。

经提醒后仍未作出相应处理的,备案机关应当移除已向社会公示的备案信息,项目单位获取的备案证明文件自动失效。

对其中属于故意报备不真实项目、影响投资信息准确性的,备案机关可以将项目列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备案机关对其备案的项目,应当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结合投资调控实际需要,定期制定现场核查计划。

对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开工后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核查。

列入现场核查计划的项目数量比例,由备案机关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已开工备案项目未如实、及时报送建设实施基本信息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项目单位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备案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于有关部门依法认定项目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备案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应备案但未依法备案的,应当报告对该项目有备案权限的机关,由备案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已开工项目,经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并依法处以罚款。

第四章监管程序和方式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现场核查,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发挥工程咨询单位等机构的专业优势,以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应当建立核查机构名录,制订核查工作规范,加强对核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的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在线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移动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提高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发现的涉嫌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立案查处,并作出处理决定。

对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违法违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

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归集,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对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形成的项目异常名录和失信企业名单,应当通过在线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平台共享,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六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与规划、环保、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机制,参加本级人民政府开展的综合执法工作,提高监管执法效率。

第二十七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项目事中
事后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通过约谈、挂牌督办、上收核准权限等措施,督促下级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工作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七条所称的警告,均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种,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

第二十九条核准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的项目,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执行。

第三十条备案机关对未依法备案的项目,建设与备案信息不符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一条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处以罚款的情形和幅度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执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在法定幅度内减轻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外商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事中事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但通过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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