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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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 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表 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表示以维生素A 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 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4)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 有效色素的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3)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4)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
等。 5)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
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的表示
1)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 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2.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的表示 2.1依据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
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 方法或保存方法。 但是,使用方法的表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 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 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2.2原则上表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 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 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3.主要原料名称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
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b)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c) 原则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d) 3.1.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
5)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佃煮鱼虾及其他各种食品,只 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 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 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 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6)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的表示
1)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 “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 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 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2)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 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 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 位,如“540416”、“790416”。
3)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4)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
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 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1)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2)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 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 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属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1)作为法人,要表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 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i.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 名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 会社Baidu Nhomakorabea“(有)”。
ii.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 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2)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 替。
(5)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
甜味剂制剂“等。 i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
坏血酸制剂“ (6)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
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 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单 应向厚生大臣申报。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 需要表示的食品及添加剂的标示事项。* 2) 表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
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3)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
可以透视到内包装表示者除外,外包装必须 进行必要的标示。 4)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 作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表示出总称。生 产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 添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1)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 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2) 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3)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
种原材料的名称。
4)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通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 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关于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
附录: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指导要领 1993.3.17
日本食品标签上必标项目的规定*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 冷冻食品。 • 辐照食品。 • 油脂处理食品
i.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 名称,可以省略。
ii.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2)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
厂址。 3)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
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厂 址。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名的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等
主要内容
1.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及有关规定。 2.罐头食品标签上的标注规定。 3.食肉类食品标签标注的有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
复习题
1.日本食品标签对食品名称的标注有何规 定?
2.日本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哪 些?
3.日本食品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有何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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