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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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 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表 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表示以维生素A 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 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
(4)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 有效色素的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3)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4)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
等。 5)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
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的表示
1)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 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2.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的表示 2.1依据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
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 方法或保存方法。 但是,使用方法的表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 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 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2.2原则上表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 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 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3.主要原料名称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
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b)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c) 原则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d) 3.1.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
5)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佃煮鱼虾及其他各种食品,只 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 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 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 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6)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的表示
1)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 “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 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 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2)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 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 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 位,如“540416”、“790416”。
3)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4)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
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 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1)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2)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 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 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属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1)作为法人,要表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 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i.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 名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 会社Baidu Nhomakorabea“(有)”。
ii.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 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2)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 替。
(5)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
甜味剂制剂“等。 i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
坏血酸制剂“ (6)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
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 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单 应向厚生大臣申报。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 需要表示的食品及添加剂的标示事项。* 2) 表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
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3)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
可以透视到内包装表示者除外,外包装必须 进行必要的标示。 4)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 作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表示出总称。生 产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 添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1)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 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2) 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3)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
种原材料的名称。
4)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通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 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关于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
附录: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指导要领 1993.3.17
日本食品标签上必标项目的规定*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 冷冻食品。 • 辐照食品。 • 油脂处理食品
i.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 名称,可以省略。
ii.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2)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
厂址。 3)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
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厂 址。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名的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等
主要内容
1.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及有关规定。 2.罐头食品标签上的标注规定。 3.食肉类食品标签标注的有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
复习题
1.日本食品标签对食品名称的标注有何规 定?
2.日本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哪 些?
3.日本食品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有何 规定?
(4)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 有效色素的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3) 对于盒饭,应指导其注明生产时间。 4) 必须在生产日期前或后明确表示出批号、工厂代号、其他代号
等。 5) 对生产日期不明的进口商品,可以注明进口日期。在这种情况
下,要在年月日前加注“进口年月日”或在其后加注“进口”。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的表示
1)生产厂(包括加工厂,下同)厂址的表示,根据有关 居住法律注明居住号码。但是,也可按如下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2.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的表示 2.1依据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
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 方法或保存方法。 但是,使用方法的表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 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 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 2.2原则上表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 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 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
其他表示事项
3.主要原料名称等的表示 3.1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 3.1.1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
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 3.1.2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 a) 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表示至第3种。 b) 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 c) 原则应注明其种类名称。 d) 3.1.3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
5) 对美味的鱼贝类加工品、糕点、佃煮鱼虾及其他各种食品,只 用“美味”并不能确切地表达出食品地内容,因而不能确认其 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应以“熏制美味章鱼”这一具体名称来 确切地表示食品内容。但是,限于所谓“小吃”等没有固定名 称,亦不能区分食品种类者,可称为“美味”。
6) 冷冻食品,除其名称外,亦应表示其为冷冻食品的含义。
生产日期或加工日期的表示
1) 生产日期(包括加工日期,以下同)的表示,要在日期前加注 “生产日期”或在后面加注“生产”,使之可以清楚地辨认其 生产日期。但是难于辨认这些表示时,可以采用在指定位置注 明“生产日期○ ○ ○”的方法,单独注明年月日。
2) 不采用代号的生产日期的表示,应注明如“昭和54年4月16 日”、“54.4.16”、“1979.4.16”。但是,这样表示仍难以辨 认时,可以分别将年月日的两位(公历为末尾两位)标注为六 位,如“540416”、“790416”。
3)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 4)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
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 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
其他表示事项
1.添加剂及其制剂的表示
(1)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
(2)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 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 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属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
1)作为法人,要表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 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i.可以将株式会社简略表示为“KK”或“(株)”、合 名会社为“(名)”、合资会社为“(资)”、有限 会社Baidu Nhomakorabea“(有)”。
ii.可以将农业协会组合简略表示为“农协”,经济农业 协同组合连合会表示为“经济连”。
2)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 替。
(5)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使用目的的名称。如:
甜味剂制剂“等。 ii. 用“制剂”二字表示其主要成份。如:异抗
坏血酸制剂“ (6)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
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 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单 应向厚生大臣申报。
1.日本食品标签标示的一般事项
1) 需要表示的食品及添加剂的标示事项。* 2) 表示事项要使用本国文字,正确使用使该食
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易读、易懂的用语。 3) 用容器包装或进行零售包装(外包装)时,
可以透视到内包装表示者除外,外包装必须 进行必要的标示。 4) 另外,在容器包装的基础上加外包装,并不 作为零售时,该外包装上要表示出总称。生 产厂名称、地址、贮存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及 添加剂要表示出其贮存方法。
2.食品名称标示的规定
1) 关于食品及添加剂的名称,要确切地标示出其内容,并且要按 社会上通常的概念使用通俗化名称。*
2) 名称中冠以主要原材料名称时,必须与主要原材料一致。 3) 名称中加注的主要原材料为两种以上混合物时,不能只冠以一
种原材料的名称。
4) 在食品产业界,名称未被广泛通用的食品,如果以其社会概念 的内容能够判断其为何种食品,则应将其作为此种食品的名称。
日本食品标签上标示项目的规定
《关于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
附录:遵照食品卫生法的标示指导要领 1993.3.17
日本食品标签上必标项目的规定*
1.食品名称。 2.生产或加工日期。 3.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址及生产厂或加工厂名称。 4.其他表示事项。 • 食品添加剂的表示。 • 使用方法及保存方法的表示。 • 主要原材料名称(配料表)。 • 冷冻食品。 • 辐照食品。 • 油脂处理食品
i.地方自治法规定的指定城市及县厅所在城市的道府县 名称,可以省略。
ii.在统一道府县内,街村名称不同时,可以省略郡名。 2)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
厂址。 3)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
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厂 址。
生产厂或加工厂厂名的表示
日本食品标签法规简介
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等
主要内容
1.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及有关规定。 2.罐头食品标签上的标注规定。 3.食肉类食品标签标注的有关规定。 4.食品添加剂的标注规定。
复习题
1.日本食品标签对食品名称的标注有何规 定?
2.日本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注的内容包括哪 些?
3.日本食品法规对食品添加剂的标注有何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