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化妆品法规介绍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定义”。
美国、欧盟、日本等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
化妆品法规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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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的细 节
表1 日 本的肯定名单中与 E C化妆品指导之附录 V I I 中的紫外滤光剂
附 录 E C 遮 光 剂
晶拿上 -- 允的大 参耋 国药 茎 妻报 N名 本许最 。 美的名翥 c 囊
考值 浓度
允许在所有 化妆 品中使用 的
废 除 了组 分 必须 是 在综 台 许可 标 准 ( L )列 的这 一条 规 定 。 因此 仅用 组 C S 分 被 列入 否 定名 单 ,受 限制 的组 分 列入 受 限制 名单 , 防腐 剂和 紫 外线 过滤 剂列入 肯定名 单 ,而所 谓 “ 煤焦油 ”性质 的肯定名 单还 是保持原 样 。 依 附于 16 90医疗 事务 法令 的通报 也 已经 被修 改…。化 妆 品或准 药物 的
大用最为 0 6 . %,月桂基肌氨酸钠仅限 于使用在头发用而不是护肤用化妆 7
品中 ,且最 大用量 不超 过 0 %。 . 5
表 2 日本肯定名单和 E C化妆品指导之附录 V 中均有的防腐剂 l
附录 v1
日釜 磊
豆蔻酸酯、丙烯基戊醇、水杨酸和十八烷醇.而现在要求列出所有的成分。 日本化妆 品工业协会 ( I J A)已经成立了一个标签名称的 日文统命名法 以 C
确 定其 日文名称 ,其 中许 多只是 | 1 NC 名称 的翻 译或 者音译 。以前 列在 C S L 上 的所 有成 分 都 已经指 定 了 日文 名 称 .对 于其他 的必须 由 J A 去制订 要 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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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 品法规 的重大变化
De r d o r b a Re b u  ̄
日本 化妆 品 的规 定有 两个主 要变化 ,一是 所有 组成 的介 绍上 标有. 日 在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内容
国外化妆品标签要求 2004-3-3一、美国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依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以及“商品包装和标签法”,颁布了对化妆品标签的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所有市场上销售的化妆品必须符合规定,这是评价化妆品是否合格的主要依据,也是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主要容。
凡标签不符合要求的化妆品禁止在市场上销售。
现将对化妆品标签的要求摘录如下:(一)对标签容的要求1.在标签的主显示面主显示面系指在通常销售的情况下最容易看到的标签标识的正面。
在该标签的主显示面必须注明下列各项:(1)产品名称。
(2)鉴别项目:包括描述名称或说明产品性质或用途。
(3)容物准确的净重:固体、半固体或粘稠状化妆品重量以磅和盎司表示;液体以美国加仑、夸脱、品脱和液体盎司为单位表示。
净重也可另外再以公制系统表示。
(4)警告:如果产品的安全性未经充分检测,就需注明:本产品的安全性未经确定。
2.在标签的信息说明面通常在包装的侧面和背面,需注明以下项目:(1)生产厂或将产品投放州间贸易的经销商名称和地址。
地址必须包括街道、城市、州和邮政编码,如果经销商不是生产厂或批发商,则必须在标签中按规定的语句说明。
(2)产品成分:在美国,要求在供个人使用的零售化妆品标签上注明成分。
但是对于在专业机构用于专业人员的发用产品或化妆品以用在工作场所供个人使用的清洁、护肤产品,如果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作为家庭使用时可以不需注明成分。
注明成分必须使用英语。
成分的排列顺序是根据其用量和主要用途决定的。
属于药品的化妆品,需把活性药品成分排在化妆品成分之前。
色素和含量小于或等于百分之一的成分可不考虑用量次序排列。
通常排列次序为:活性药品成分、用量小于等到于1%的成分、色素、其他成分。
注明成分时对所使用的成分名称需采用法定名称。
经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同意不需注明的成分可以注明为“其他成分”。
(3)警告:美国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要求在某些产品标签上标注法规规定的警告和注意事项,如气溶胶产品、女用除臭喷雾剂、儿童用泡沫浴产品等。
日本化妆品基准
附录5《日本化妆品管理规定》日本对化妆品进行管理的法规主要是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的《药事法》(T he 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但是涉及化学物质管理、容器生产和销售等法律也必须遵守。
2001年之前,日本对化妆品和医药部外品都实行审批制,2 001年日本《药事法》进行了修订,自2001年4月1日起取消了对化妆品的审批。
厚生省负责全国的化妆品管理工作。
厚生省内的医药安全局具体负责化妆品的管理,该局设有审查管理课、安全对策课、监督指导课等7个处室。
地方政府的生局负责化妆品的监督执法工作,其工作任务是:①对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② 对无证企业的管制;③进口化妆品的监管;④ 广告宣传的监督。
全国有3500名监督员,监督员90%是药剂师,分布在地方卫生局。
1 化妆品分类化妆品在日本被分为两类,一类叫“化妆品”(cosmetics),类似于我国所称的普通化妆品,包括香皂、洗发香波、护发素、品,包括药皂、去屑洗发香波、药用牙膏、染发剂、烫发剂、生发剂等。
2 监督管理简介2.1 化妆品2.1.1 日本对化妆品不实行审批制,企业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行规范自己的生产行为,企业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但企业在生产任何新产品之前,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仅备案产品名称),进口商进口新化妆品则要求进口商向当地卫生部门备案。
企业对产品安全性负全部责任。
2.1.2 对于化妆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厚生劳动省将其分为两类来管理,第一类原料是“化妆品使用的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另一类是“除防腐剂、紫外线吸收剂和焦油色素之外的其他化妆品原料”。
对于第一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许可原料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要使用此类原料时只能使用名单之内的原料,使用名单之外的原料必须经过审批。
对于第二类原料,厚生劳动省发布“化妆品禁止使用成分和限制使用成分名单”,企业生产化妆品不得使用禁用物质,选用限用物质必须符合限用标准(包括浓度、用途、规格等),此名单之外的原料企业可任意使用,但对其安全性负责。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介绍
1.化妆品监管体制
(1)政府监管部门:各国政府都设立了相应的化妆品监管部门来负责化妆品的注册、审批、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这些部门通常负责制定和执行化妆品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并通过监督抽检和检验等手段来确保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第三方检测机构:为了保证化妆品质量和安全性,许多国家和地区会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验和测试。
这些机构通常是独立的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具备相关的检测设备和资质,能够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
2.化妆品法规
(4)其他国家和地区化妆品法规:除了上述提到的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法规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都制定了相关的化妆品法规。
例如,日本的化妆品法规着重于对特定成分的限制和对功能性化妆品的监管;巴西的化妆品法规规定了化妆品的注册和审批要求等。
总结起来,化妆品监管体制和法规的设立和实施是为了保障化妆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众健康安全。
各国家和地区的法规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制定和完善,以适应化妆品市场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同时,还需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推进化妆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健康发展。
日本化妆品法规介绍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防止呕吐等不适感、 ①防止呕吐等不适感、口臭或者体臭 防止痱子、 ②防止痱子、溃烂 法律规定的医药部外品③防止脱发,生发或脱毛 防止脱发, 为了人或动物的保健,驱除或防止老鼠、 ④为了人或动物的保健,驱除或防止老鼠、 医药部外品 蚊虫的叮咬 卫生用棉类用品(包括纸棉类) ①卫生用棉类用品(包括纸棉类) ②对人体具有缓解作用的用品
•
药事法的管辖范围- 法第2 药事法的管辖范围-(法第2条1、2、3、4项)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
化品管理和医药品管理同属于一个管理范畴。 化妆品管理和医药品管理同属于一个管理范畴。
药事法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售后使用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 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 11个局 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 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 社会救助等职责。管理职责涵盖了我国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救助等职责。管理职责涵盖了我国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 民政部的医疗救助、 险、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 关职能。 关职能。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售后使用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药用化妆品 ①香波 ②护发素 ③化妆水 面霜、乳液、护手霜、 ④面霜、乳液、护手霜、化妆用油 ⑤剃须用剂 ⑥防晒剂 ⑦面膜 药用皂(含洁肤剂) ⑧药用皂(含洁肤剂)
化妆品管理和法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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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1日起推荐执行。 “日本化妆品成分法典规定”,日本市场
上的化妆品配料由化妆品“综合许可标准” 进行了分类,共分11类,并被卫生福利部 认定为化妆品配料的质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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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1.化妆品的定义: 除外:疾病诊断、治疗、预防物质,影响人
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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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化妆品管理模式
一、美国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1.企业自律原则,化妆品产品无需注册。 2.生产厂商无需注册。 3.产品在使用时必须是安全的,是制造商
的责任。
4.化妆品必须遵照GMP要求生产和管理,是 法定的。
5.有限的一些成分被禁用于化妆品。 6.系改正。
第四节 化妆品规定的国际协调
一、化妆品规定国际协调的必要性 化妆品是国际化商品,为不妨碍其流通,
各国管理规定必须协调整合。 美国、欧盟和日本三大产地,是化妆品规
定的国际化协调和整合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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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化妆品规定的国际化协调发展趋势 各国存在差异 努力国际化协调,促进生产及贸易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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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国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内容 1.化妆品定义。 2.功效化妆品管理。 3.化妆品安全管理。 4.条例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成分。 六氯酚(HCP) 汞化合物 含氯氟烃推进
剂 硫氯酚 卤代N-水杨酰苯胺 氯仿 乙 烯基氯 亚甲基氯 5.生产许可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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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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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化妆品管理模式
第一节 欧盟的化妆品管理模式 一、欧盟化妆品管理模式的主要特点 1.化妆品定义范围广。 2.市场监督不需要许可证,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 3.产品备案制度完善。 4.遵守欧盟一体化的法规;成员国之间用同一标准进行监督。 5.生产体系要求达到GMP,是法定的。 6.使用国际专业命名化妆品原料(INCI)名称命名。 7.强调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
FDA Warning Letter:
/ICECI/EnforcementActio ns/WarningLetters/2012/ucm334727.htm
3.3 FDA 规定了氢醌在 bleaching product 中含 量在 1.5~2.0%,超出这个范围的必须按照处 方药来进行申报,截止到目前,FDA 只批准 了一款氢醌含量在 4%的处方药产品(tri-luma), 后者可以在医嘱的情况下,用于治疗如色斑、 雀斑等局部色素沉淀症状的治疗。
2.2欧盟监管给我们的启示
欧盟的上述管理思路,可以说即保证了产品的安 全,同时也为企业在自我管理的情况下,提供了 更多产品创新的空间,即实现了欧盟化妆品法规 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了其内 部统一市场的功能。
3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3.1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
韩国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将“有 助于皮肤美白的产品”归类为“机能性化妆品”,包 括“防止皮肤黑色素沉淀、一致黑斑、雀斑生成、淡 化皮肤色素,有助于皮肤美白的化妆品”。
疗,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日后的监管过程中,FDA 也只是 针对宣称有诸如“help get rid of ugly spots and freckles on the skin”的化妆品企业发送了 warning letter,要求其按照 OTC 药品进行产品 生产和销售,而没有将一些宣称“lightening skin(美白肌肤)”的化妆品,等同于 OTC 药品进 行监管。
4.2 日本监管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目前来看,国家 CFDA 将所有宣称“美白增白” 的化妆品都纳入祛斑类进行管理,可以说与日本 将所有宣称“抑制黑色素生成,可以淡化或去除 色斑、雀斑”,纳入医药部外品管理的思路是一 致的,都必须在产品上市前,经过政原料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清单,企业可 以基于此研发自己的产品,或者开发新的美白活 性原料,提升产品的科技和竞争力,反观目前我 们的管理现状,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基于原料的完 善管理体系。
日本JPAL《药事法》介绍
日本JPAL《药事法》介绍日本于2002 年 7 月,在日本众议院通过《药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 s Law, 即为PAL) 的修订事宜。
本法将适用于所有在日本销售的医疗器械、药品、准药品和化妆品。
新修订的《药事法》将于 2005 年 4 月 1 日生效,其宗旨为:·强化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
·制订完备的法律条例以确保生物制剂的安全。
·巩固医疗器械的核准与发证审核制度,并遵循国际法规。
修订前的《药事法》现行《药事法》假设凡持有医疗器械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制造工厂,因此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必须针对每个产品申请“认可制造商”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准产证明;然而,现行《药事法》的发证及核准制度尚有下列不足之处:·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控不足。
·如今制造商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例如制造商可将制程分给数个部门进行,也可以选择将部分或整个制程外包。
总而言之,现行《药事法》已无法跟进尚在演变的制造业的具体情况。
·由于各个认证制度有差异性,现行日本市场监管制度和欧美的并不一致。
引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制度根据修订版的《药事法》,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取得日本厚生劳动省所核发的营业执照,唯有具备合法执照的企业才可进一步申请医疗器械认证。
新修法的另一主要改变是被列为“被管制医疗器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原来由政府机构核发许可证,现在改为由指定的第三方机构来进行;换言之,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执照的企业,现在只要向已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取得产品的符合性认证,而不用向厚生劳动省提出申请。
这意味着企业除了可以更快取得产品认证外,还可以在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的过程中,学习及借鉴他们的专业技术。
“第二类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1.“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41 条第 3 项所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送交一份由第三方认证机构证明其符合“基本原则”的技术文件。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眼部口唇类)及化妆品法案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禁用物质"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准,参照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或每毫升化妆品中)
岁以下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理法规及检测
方法与指南,
07年12月欧盟
通报禁用物质
"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剂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日本厚生省告示第331号-化妆品标准-中文版
1/7
附录 1
1 6-乙酰氧基-2, 4-二甲基-m-二噁烷 2 氨基醚型抗组胺剂以外的抗组胺(如:苯海拉明) 3 激素及其衍生物(除雌二醇、雌酮和乙炔雌二醇) 4 氯乙烯单体 5 二氯甲烷 6 羟基氯化铋以外的铋化合物 7 过氧化氢 8 镉化合物 9 过硼酸钠 10 氯仿 11 孕烯醇酮醋酸酯 12 双氯酚 13 汞及其化合物 14 锶化合物 15 硫酰胺及其衍生物 16 硒化合物 17 硝基呋喃化合物 18 对苯二酚单苄基醚 19 卤代水杨酰苯胺 20 维生素 L1 和维生素 L2 21 硫双二氯酚 22 匹鲁卡品 23 焦倍酚 24 无机氟化物 25 孕二醇 26 局部麻醉剂(如普鲁卡因) 27 六氯酚 28 硼酸 29 福尔马林 30 甲醇
禁用
3/7
整理:Brian Zhou
3 因化妆品类型受限的成分(注 1)
100g 化妆品中的最大配合量 ( g )
成分名称
不用于粘膜可以被 不用于粘膜不可以 可用于粘膜的化妆
冲洗掉的化妆品
被冲洗掉的化妆品 品
枣提取物(注 2)
○
○
5.0
硫辛酸
0.01
0.01
辅酶
0.03
0.03
(注 1) 空白栏表示禁用,○表示没用禁用上限。 (注 2) 参见《日本药典》中的定义:浓度为 30%(w/v)的乙醇水溶液。
气雾剂 锆 肥皂,香波等即洗类产品 福美双 肥皂,香波等即洗类以外的产品 十一烯酸单乙醇酰胺 福美双 苯磺酸锌 2-(2-羟基-5-甲苯基)苯并三唑 月桂酰肌氨酸钠 用于头部,粘膜或口腔内以及其他部位含 有脂肪族低级一元醇的化妆品(以溶解配 合成分为目的添加的该类醇除外) 雌二醇,雌酮或乙炔雌二醇 用于头部,粘膜或口腔内以外的不含有脂 肪族低级一元醇的化妆品(含以溶解配合 成分为目的添加的该类醇) 雌二醇,雌酮或乙炔雌二醇 用于头部的化妆品 氨基醚型抗阻胺 用于头部以外的化妆品 氨基醚型抗阻胺 牙膏 二甘醇 月桂酰肌氨酸钠 使用蜂蜡及黄蜂蜡以乳化剂作为使用目的 的产品 硼砂
日本药事法JPAL介绍
日本药事法JPAL介绍日本于2002 年 7 月,在日本众议院通过《药事法》(Pharmaceutical Affairs Law, 即为PAL) 的修订本法将适用于所有在日本销售的医疗器械、药品、准药品和化妆品。
新修订的《药事法》将于 2005 年·强化在日本市场销售的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加强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
·制订完备的法律条例以确保生物制剂的安全。
·巩固医疗器械的核准与发证审核制度,并遵循国际法规。
修订前的《药事法》现行《药事法》假设凡持有医疗器械合法营业执照的企业都拥有自己的制造工厂,因此持有合法必须针对每个产品申请“认可制造商”许可证和医疗器械准产证明;然而,现行《药事法》的发证及核准·对医疗器械上市后的安全性监控不足。
·如今制造商的生产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例如制造商可将制程分给数个部门进行,也可以选择将部分或整总而言之,现行《药事法》已无法跟进尚在演变的制造业的具体情况。
·由于各个认证制度有差异性,现行日本市场监管制度和欧美的并不一致。
引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第三方认证制度根据修订版的《药事法》,所有类别的医疗器械制造商,必须取得日本厚生劳动省所核发的营业唯有具备合法执照的企业才可进一步申请医疗器械认证。
新修法的另一主要改变是被列为“被管制医疗器械”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原来由政府机构核发许可证,换言之,申请“第二 类医疗器械”执照的企业,现在只要向已注册的第三方认证机构申请取得这意味着企业除了可以更快取得产品认 证外,还可以在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估的过程中,学习“第二类医疗器械”符合性评估的主要有以下两个步骤:1.“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41 条第 3 项所列的“基本原则”的规定,申请人必须送交一份由第三方2. “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符合第 23 条第 2 项规定的“适用产品标准”要求,即相关产品标准是与国际电此外,某些产品必须进行额外的评估以符合相关零件的标准;例如,医用 X 光计算机断层扫描仪的认证应依照“基本原则”和包括 “ JISZ4751-2-44 ”等相关产品的标准审核;另外,评估牙科升降椅,则需遵循“基本原则”和包括 “ JST4701 “ 等相关产品标准,以及其它相关零件的标准;至于 X 光诊断JIST4701 “的产品标准及其它相关零件的标准。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
Guaiazulene.
棕红
Henna.
氧化铁
Iron oxides.
亚铁氰化铁铵
Ferric ammonium ferrocyanide.
亚铁氰化铁
Ferric ferrocyanide.
氢氧化铬绿
Chromium hydroxide green.
氧化铬绿
Chromium oxide greens.
烘烤椰子粉
Toasted partially defatted cooked cottonseed flour.
葡萄糖酸铁
Ferrous gluconate.
乳酸铁
Ferrous lactate.
葡萄色素提取物
Grape color extract.
葡萄皮提出取物(依诺他 Grape skin extract (enocianina).
70.5
着色剂使用的一般限定 General restrictions on use of color additives.
70.1
标准化食品和新药中的 Color additives in standardized foods and new drugs.
着色添加剂
藏红花
Saffron.
二氧化钛
Titanium dioxide.
番茄红素提取物,番茄红 Tomato lycopene extract; tomato lycopene concentrate.
素浓缩物
姜黄
Turmeric.
73.615
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
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1.引言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化妆品的安全性与合规性。
化妆品标签作为消费者获取产品信息的重要途径,字体的大小和清晰程度对于消费者的识别与阅读至关重要。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发布了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
本文将对一些国家的相关法规进行介绍。
2.欧盟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欧洲委员会颁布的《化妆品配方化学品监管(EC)N o.1223/2009》中明确规定了在化妆品标签上的字体高度的最低要求。
根据该法规,每种化妆品的标签字体至少应达到1.2毫米的高度,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辨认主要品名、关键成分、预防措施等信息。
此外,欧盟还规定了字体高度的最小标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降至0.9毫米。
例如,对于容量小于5毫升的个别商品,字体高度可以适当缩小,但至少应达到0.9毫米。
3.美国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 DA)对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化妆品标签上的品名和警示信息的字体高度应为1/16英寸(约1.59毫米),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楚地看到并理解相关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容量小于1/2液体盎司(约14.79毫升)的化妆品,FD A允许将字体高度缩小至1/32英寸(约0.79毫米)。
4.日本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根据日本卫生劳动省颁布的相关标准,化妆品标签上的字体高度至少应为0.9毫米。
此外,品名、预防措施等重要信息的字体高度必须大于其他文字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更加明确地识别和阅读标签。
5.中国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中国国家药监局发布的《化妆品标签标识技术规范》对化妆品标签字体的高度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规范,每种产品的标签字体高度应不小于2毫米,以确保消费者能够轻松辨认和阅读标签上的关键信息。
对于容量小于5毫升的含单一色素的化妆品产品,标签字体高度可适当缩小至1毫米以上。
6.总结化妆品标签字体高度要求的法规在不同国家存在一定的差异。
日本化妆品法规介绍
• 填写进口申请正副各1份及其他资料,提交给厚生局。提 交时,在信封内附回函用信封,在信封上注明“内有进口 申报” 。
• 各厚生局确认申报内容后,将带有印章的进口申报放入回 信用信封内寄回,用于通关。
制造销售用 医药部外品 化妆品 进口申请
打 算 进 口 的 品 种 名称
许
可
种
类
许可编号或者日
• 厚生劳动省(包括委托给独立行政法人医药品医疗器械综合机构(以 下称为机构))或者都道府县的药事监督机构对工厂(营业场所)、 店铺检查;
• 进行产品试验;
• 为确保医Leabharlann 品的质量和标示监督有关产品的宣传活动,以防止产生不 良医药产品、标签错误的医药品和夸大事实的广告;
• 为确保医药品供应有效安全而建立的法规机制。
(化妆品分类许可制度的引入) ·种别许可标准(药审2第678号)的制定
·区分许可制度的引入 ·种别批准制度的引入
·批准制原则上的废除 ·全成分标示制度的引入(根据法第42条第2项制定标准) ·化妆品标准(厚生省告示第331号)的制定
·制造销售业许可与制造业许可的分离 ·GQP、GVP的引入
进口和出口
• 医药部医外药品部和化外妆品品制度变迁:规范、放权、简便、减少政府审批
1943年
(旧药事法的制定) “药物销售外用品”改名为“医药部外品”。
1948年
(旧药事法的制定) 化妆品成为药事法制度对象的同时,废除了医药部外品制度,医药部外品被列为医药品或者 化妆品二者之一。
1960年
(现行药事法的制定)
许可
制造销售业的许可 (法第12条)
每个企业没5年更新许可
医药部外品的批准.许可
不需要批准的医 药部外品
[小学]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
日本化妆品法规概述1.日本化妆品法规在日本化妆品是受《药事法》管制的。
《药事法》于1960 年由日本厚生省制定颁发,经过6次修订,一直沿用至今。
《药事法》是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和化妆的有效性、安全性而制定的法律。
在日本,化妆品,无论是制造、销售或进口都必须遵循《药事法》的规定,并得到厚生大臣的承认和许可。
除了药事法外,涉及化妆品的法律还有很多,从化妆品的计划、制造、进口、销售、废弃,所有业务都必须遵守法规制度。
如毒剧物管理法、与含有有害物质的家庭用品的规则相关的法律、关于化妆品的制造及品质管理自主基准(化妆品GMP)、关于化妆品使用上的注意事项标识自主基准、SPF测定基准等。
2. 日本对化妆品的特殊定义日本将化妆品同药品同等对待,其在定义上有所不同。
化妆品是为了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貌,保持皮肤及头发健美而涂擦、散布于身体或用类似方法使用的产品。
化妆品是对人体作用较缓和的物质。
在《药事法》中以清洁身体为目的而使用的肥皂、牙膏也属于化妆品的范畴,这与社会上一般的概念有所不同。
另外,一般人当作化妆品使用的染发剂、烫发液、粉刺霜、防干裂、治冻伤的膏霜及对皮肤或口腔有杀菌消毒药效的,包括药效牙膏,在药事法中都称为医药部外品。
日本化妆品,可分为一般化妆品和特殊化妆品两大类。
特殊化妆品包括11类,分别是含激素、含抗组织胺剂、含维生素、含甲醇、含苯甲酸、含异丙基甲酚等、含斑蝥酊等、含对氨基苯甲酸及其酯、含二硫四甲秋兰姆、含月桂酰肌氨酸钠和含十一烯酸单乙醇酰胺化妆品。
对每一种特殊化妆品,其原料的要求和用量都有极其严格的规定。
例如,含抗组织胺剂的化妆品只能使用于头部,所含抗组织胺剂的种类必须是氨基醚型的抗组织胺剂。
其用量要求是每100g该化妆品所含抗组织胺剂用量必须小于0.2ml。
含斑蝥酊等的化妆品,是指含斑蝥酊、生姜酊或辣椒酊等的化妆品,其中100g所含斑蝥酊,生姜酊、辣椒酊的合并计量必须小于1g。
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
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日本作为化妆品产业的先行者,一直以来都对化妆品的成分标准有着严格的要求。
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主要包括了对化妆品成分的限制和规范,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
在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严格,对于化妆品生产企业来说,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首先,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对于化妆品中的化学成分有着明确的限制。
例如,对于某些有害物质,如铅、汞等重金属成分,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规定其含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量。
此外,对于某些可能引起皮肤过敏或其他不良反应的成分,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也有着详细的规定,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中严格控制这些成分的含量,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其次,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对于天然成分的使用也有着相应的规定。
日本一直以来对于天然成分的运用有着丰富的经验和传统,因此在化妆品成分标准中也对于天然成分的使用有着详细的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使用天然成分时,必须确保其来源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时还要对于天然成分的使用比例和配方进行科学的把控,以确保产品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另外,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还对于化妆品的标签和说明有着详细的规定。
化妆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中必须清晰地列出产品的成分和含量,并且必须符合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的要求。
消费者在购买化妆品时,能够清晰地了解产品的成分和使用方法,以便做出正确的选择和使用。
总的来说,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在化妆品行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化妆品成分的严格控制和规范,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同时也促进了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化妆品产品。
在未来的发展中,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也将继续不断完善,以适应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变化,推动整个化妆品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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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阳 2011年9月 上海
• 法规-《药事法》-厚生劳动省 法规- 药事法》 •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 批准和许可 • 进口和出口
《药事法》 药事法》
《药事法》 药事法》
• • • • • 1868年 王政复古”诏书, 1868年1月3日 “王政复古”诏书,日本从明治维新时期开始实行对医药品的管 理。 1877年公布 药物销售规则》 年公布《 传统医药品( 卖药” 1877年公布《药物销售规则》——传统医药品(“卖药”) 传统医药品 其中的第11条规定“专用滋养用品、夏日饮料、化妆水、 11条规定 (其中的第11条规定“专用滋养用品、夏日饮料、化妆水、牙膏等产品不属于管 辖范围,并把这类产品称为“药物销售外用品” 辖范围,并把这类产品称为“药物销售外用品”。) 1889年颁布 药律》 年颁布《 医疗用医药品( 1889年颁布《药律》——医疗用医药品(西药) 医疗用医药品 西药) 1926年 药剂师法》 1926年《药剂师法》 1943年3部法统一,颁布了旧的《药事法》, 1943年 部法统一,颁布了旧的《药事法》 医疗用医药品——西药 医疗用医药品 西药 管辖范围 普通医药品——卖药 普通医药品 卖药
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对人体具有缓解作用的用品
(1)用于改善胃部不适的药物 ) (2)防止打鼾药 ) ((18)内容除外) (3)以钙为主要有效成分的保健药(( )内容除外) )以钙为主要有效成分的保健药(( (4)漱口药 ) ((1) (5)健胃药(( )以及(26)内容除外) )健胃药(( 以及( )内容除外) ((19) (6)口腔咽喉药(( )内容除 外) )口腔咽喉药(( (7)隐形眼镜佩戴用药 ) ((14)内容除外) (8)杀菌消毒药(( )内容除外) )杀菌消毒药(( ((23) (9)冻疮、皲裂用药(( )内容除外 ) )冻疮、皲裂用药(( (10)通便药 ) ((26)内容除外) (11)消化药(( )内容除外) )消化药(( (12)改善、滋养、强壮虚弱体质,补给营养物 )改善、滋养、强壮虚弱体质, (13)以中药为主要有效成分的保健药品 )
许可
• ① ② ③ ④ ⑤ • • 申请许可所需材料 工厂周边略图(许可更新申请时可以省略) 工厂周边略图(许可更新申请时可以省略) 工厂占地内的建筑物配置图( 工厂占地内的建筑物配置图(填写所有与工厂处于同一范围 内的建筑物) 内的建筑物) 工厂平面图(明确填写结构设备配置, 工厂平面图(明确填写结构设备配置,以及建筑物大小和各 室面积(m2) 室面积(m2)… 制造设备器具一览表 试验检查设备器具一览表 相关人员履历书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相关人员履历书以及其他参考文件。 许可证必须放置在办事处显而易见的位置
批准
• 标准 为了顺利实施批准制度,制定了产品标准, 烫发剂标准、 为了顺利实施批准制度,制定了产品标准,如:烫发剂标准、清洁 棉的标准、浴液的标准等等, 棉的标准、浴液的标准等等, • 批准分为两级 大臣批准 知事批准 批准是针对每一个品种的,所以必须每一个品种申请批准。 批准是针对每一个品种的,所以必须每一个品种申请批准。 进口化妆品的批准:同样必须获得批准。首先, 进口化妆品的批准:同样必须获得批准。首先,选任日本国内的有资质 的代理商,其次,递交材料申请批准。 的代理商,其次,递交材料申请批准。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药用化妆品 ①香波 ②护发素 ③化妆水 面霜、乳液、护手霜、 ④面霜、乳液、护手霜、化妆用油 ⑤剃须用剂 ⑥防晒剂 ⑦面膜 药用皂(含洁肤剂) ⑧药用皂(含洁肤剂)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药用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化妆品 日本 化妆品是指以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改变容 化妆品是指以清洁、美化人体,增加魅力, 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以涂擦、 貌,保持皮肤或毛发健康为目的,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 类似的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对人体作用缓和。 类似的方法使用于人体的物品,对人体作用缓和。除这些 使用目的外,以上述医药品中第二(药品)或者第三( 使用目的外,以上述医药品中第二(药品)或者第三(影 响人体结构或功能) 响人体结构或功能)中所规定的用途作为使用目的的物品 以及医药部外品除外。 以及医药部外品除外。 ——药事法第2条第3项 如:彩妆类的产品
•
药事法的管辖范围- 法第2 药事法的管辖范围-(法第2条1、2、3、4项)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 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
化妆品管理和医药品管理同属于一个管理范畴。 化妆品管理和医药品管理同属于一个管理范畴。
药事法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售后使用
专利法 商标法 商标厅) (商标厅)
化审法 经济产业省) (经济产业省) 厚生劳动省) (厚生劳动省) (环境省) 环境省)
防止不正当赠品类 及不正当标注法 公正交易委员会) (公正交易委员会)
医药部外品和 化 妆 品
消防法 (消防庁)
制造物责任法 防不正当竞争法 关税法 (经济产业省) (经济产业省) 外汇及对外贸易法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 医药部外品是指由厚生劳动大臣所指定的,具有以下所示 医药部外品是指由厚生劳动大臣所指定的,具有以下所示 目的,并且对人体作用缓和的非器械器具物品, 目的,并且对人体作用缓和的非器械器具物品,以及符合 这些规定的物品。但是 除了上述使用目的外, 但是, 这些规定的物品 但是,除了上述使用目的外,不包括以 医药品中所规定的用途作为使用目的的物品 ——药事法第2条第2项
《药事法》 药事法》
• 药事法的目的- 法第1 药事法的目的-(法第1条) 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 为了确保医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以及医疗器械的品 有效性和安全性而进行的必要规定, 质、有效性和安全性而进行的必要规定,通过采取能够提 高医疗、特别是促进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开发的措施, 高医疗、特别是促进医药品和医疗器械研究开发的措施, 达到提高保健卫生的目的。 达到提高保健卫生的目的。
药物销售外用品——医药部外品 医药部外品 药物销售外用品 • 1948年进行了大的修订,废除医药部外品制度,化妆品为管辖对象,医药部外品 1948年进行了大的修订 废除医药部外品制度,化妆品为管辖对象, 年进行了大的修订, 或为医药品或为化妆品,管辖对象为医药品和化妆品。 或为医药品或为化妆品,管辖对象为医药品和化妆品。 • 1960年又制定现行《药事法》,法律第145号,重新设立了医药部外品制度。医 1960年又制定现行 药事法》 法律第145 年又制定现行《 145号 重新设立了医药部外品制度。 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 药品、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医疗器械 • 最新一次的修订在2006年 最新一次的修订在2006 2006年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化妆品 中国 以涂抹、洒、喷或其他类似方式,施于人体任何部位 以涂抹、 喷或其他类似方式,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 ),以达到清洁 (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芳香、改 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 变外观、修正人体气味、保养、保持良好状态的产品。
许可
• 许可是针对企业的,为了确保制造销售的医药部外品、化妆品在保健 许可是针对企业的,为了确保制造销售的医药部外品、 卫生方面没有缺陷,需要对工厂的制造业结构设备状况、 卫生方面没有缺陷,需要对工厂的制造业结构设备状况、人员等进行 审查。 审查。 • 没有获得许可就不能进行制造和销售化妆品。 没有获得许可就不能进行制造和销售化妆品。 • 为了使许可制顺利进行,制定了两个标准:质量管理标准(GQP)、 为了使许可制顺利进行,制定了两个标准:质量管理标准(GQP)、 制造售后安全管理标准(GVP)。(申请至被“许可” )。(申请至被 个月。) 制造售后安全管理标准(GVP)。(申请至被“许可”约6个月。) • 上述两项标准是许可的必要条件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厚生劳动省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厚生劳动 是日本负责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的主要部门 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 11个局 省设有11个局,主要负责日本的国民健康、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提 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 供、药品和食品安全、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弱势群体 社会救助等职责。管理职责涵盖了我国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社会救助等职责。管理职责涵盖了我国的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劳动社保部的医疗保 民政部的医疗救助、 险、民政部的医疗救助、国家质检总局的国境卫生检疫等部门的相 关职能。 关职能。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 开发\制造销售\流通\售后使用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防止呕吐等不适感、 ①防止呕吐等不适感、口臭或者体臭 防止痱子、 ②防止痱子、溃烂 法律规定的医药部外品③防止脱发,生发或脱毛 防止脱发, 为了人或动物的保健,驱除或防止老鼠、 ④为了人或动物的保健,驱除或防止老鼠、 医药部外品 蚊虫的叮咬 卫生用棉类用品(包括纸棉类) ①卫生用棉类用品(包括纸棉类) ②对人体具有缓解作用的用品
——GB5296.3-2008
医药部外品和化妆品
医药部外品 少量 药用化妆品 药用化妆品 化妆品 化妆品 日本
化妆品 中国
批准
• 批准 批准是针对同一品种产品的,就产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用法、 批准是针对同一品种产品的,就产品的名称、成分、含量、用法、 用量、功能、安全性等进行审查以符合标准要求。( 。(申请至批准需要 用量、功能、安全性等进行审查以符合标准要求。(申请至批准需要 个月的时间) 约6个月的时间) • a b c d e 申请“批准” 所需的资料:根据有效成分的种类 起源、 起源、发明经过以及外国使用情况等相关资料 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规格、 物理化学性质以及规格、试验方法等相关资料 稳定性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稳定性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安全性相关资料 功能或者效果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 功能或者效果相关资料(化妆品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