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20161212
韩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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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化妆品法律法规1概况1.1主管机构及立法概要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依据1999年9月7日颁布,2000年7月1日生效的第6025号《化妆品法》和2000年第163号条例《化妆品法实施条例》对化妆品进行管理。
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1965年《药事法》修订案。
韩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
1.2法定定义根据1999年《化妆品法》的规定,化妆品是温和作用于人体,以达到清洁、美容、提高魅力、改变容貌、保养或改善皮肤或发质等目的的物品。
《药事法》中定义的药品不属于此定义。
此外,《化妆品法》还给出了功能性化妆品(有时翻译为“药物化妆品”)是在以上化妆品定义范围内,属于卫生与社会福利部法令指定的下列类别之一的产品:①用于美白皮肤的化妆品;②用于消除皮肤皱纹的化妆品;③用于防止皮肤受到太阳紫外线影响或使皮肤产生自然美黑效果的化妆品。
1965年《药事法》第2.4条将药品定义为:①《韩国药典》认可的物品;②用于诊断、治疗、减轻、治愈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的物品;③对人类和动物器官及功能发挥药理作用的物品。
化妆品、卫生设备、牙科材料及医疗器械不属于药品的定义范围。
2注册/许可/通报2.1企业不要求进行企业注册,但企业需要获得国家卫生部的批准,卫生部依据个案原则颁发批准文件。
企业必须符合2000年5月29日发出的第16825号《总统令》中规定的设施标准。
2.2原料韩国福利保健部发布《化妆品原料相关规定》,对化妆品最常用原料作出规定,而在该规定中所涉及的原料无需审核。
此外,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还发布了一份可以用作化妆品成分的官方批准成分纲要清单。
该清单包括《韩国化妆品成分标准》、《韩国化妆品成分字典》、《韩国药典》、《日本化妆品成分标准》、《日本化妆品成分法典》、美国香化协会《国际化妆品原料字典和手册》及其他。
另外,韩国卫生与社会福利部第1999-24号公告还批准欧盟《化妆品指令》、《韩国食品目录》以及《韩国食品添加剂目录》中所列出的成分准予在化妆品中使用。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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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知识1. 引言在当今社会,化妆品已经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由于化妆品一直与人们的健康密切相关,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与化妆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2. 化妆品定义及分类根据卫生部发布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被定义为“以涂抹、喷洒或其他类似方法,供人用于清洁、保养、美容、修饰、以及改变外观的物质或制剂”。
化妆品根据用途和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护肤品、彩妆品、香水等多个类别。
3.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3.1 化妆品生产许可管理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合法生产和销售化妆品。
申请者需要提交相关的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原材料的信息,并接受监督部门的审核。
3.2 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要求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对于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化妆品起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包含以下内容: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主要成分批准文号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人群联系方式3.3 化妆品进口管理中国对于进口化妆品实行管理制度,须向国家药监部门进行申报、备案和验收。
进口化妆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被禁用的物质。
3.4 化妆品安全评价和监督为了确保化妆品对消费者的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化妆品必须进行安全评价。
化妆品安全评价包括对成分的安全性、生物毒性、致敏性等方面的评价。
此外,监督部门对化妆品进行抽检和监督,对不合格的化妆品进行查处和召回。
3.5 化妆品广告管理由于化妆品广告对于消费者的影响较大,因此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产品功效和效果。
同时,化妆品广告中不得涉及医疗保健和药物治疗等内容。
4. 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与提醒尽管有法律法规来规范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但仍存在一定的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
国外化妆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1]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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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17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7/18/EC 欧盟官方公报L114,1997年5月1日,第43页
1997年7月14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7/45/EC 欧盟官方公报L196,1997年7月24日,第77页
1992年2月18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2/8/EEC 1992年10月21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2/86/EEC
欧盟官方公报L138,1986年5月24日,第40页
欧盟官方公报L149,1986年6月3日,第38页
欧盟官方公报L56,1987年2月26日,第20页 欧盟官方公报L105,1988年4月26日,第11页 欧盟官方公报L64,1989年3月8日,第10页
5 89/679/EEC COUNCIL DIRECTIVE of 21 December 1989 amending for the fifth time Directive 76/768/EEC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ducts
4 88/667/EEC COUNCIL DIRECTIVE of 21 December 1988 amending for the fourth time Directive 76/768/EEC on the approximation of the laws of the Member States relating to cosmetic products
1995年7月10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5/34/EC 欧盟官方公报L167,1995年7月18日,第19页
1996年6月25日欧盟理事会指令96/41/EC 欧盟官方公报L198,1996年8月8日,第36页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a9ada147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cc.png)
规定了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和 使用说明要求,以确保消费者 能够正确、安全地使用产品。
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构和程序
监管机构
东盟各成员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是负责实施东盟化妆品法规的监管机 构。
注册和备案程序
在东盟区域内生产或进口的化妆品需要向所在国的国家药品监管局注 册或备案,并获得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欧盟委员会对化妆品法规进行了修订, 以适应科学和技术的发展,并进一步 加强了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要求。
2003年
欧盟化妆品法规1223/2009/EC发布, 取代了旧的指令,加强了对化妆品的 安全性要求,并引入了更多的监管措 施。
欧盟化妆品法规的主要内容
规定化妆品的定义和范围
安全性要求
欧盟法规明确规定了哪些产品属于化妆品 范畴,并对其定义进行了明确。
信息披露和透明度
法规要求化妆品企业向消费者披 露产品的详细信息,包括成分、 生产过程、安全性和质量等,提
高产品的透明度。
05
未来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发展趋
势
欧盟和东盟化妆品法规的改革方向
欧盟
加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准入门 槛,确保产品安全性和质量。
东盟
促进区域一体化,统一化妆品监 管标准,加强成员国之间的合作 。
止使用有害物质和违规成分。
注册和备案
化妆品在上市前需要向相关监管机 构注册或备案,确保产品符合法规 要求。
标签和包装
法规对化妆品的标签和包装也有明 确规定,要求产品信息必须清晰、 准确,标签和包装不能误导消费者。
对化妆品进口的影响
01
02
03
进口许可
化妆品进口到欧盟或东盟 国家需要获得相应的进口 许可,确保产品符合当地 法规。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详]
![欧美日韩化妆品法规标准[详]](https://img.taocdn.com/s3/m/31631d92a26925c52dc5bfc9.png)
Bismuth oxychloride.
73.218
愈创蓝油烃
Guaiazulene.
73.219
棕红
Henna.
73.225
氧化铁
Iron oxides.
73.2298
亚铁氰化铁铵
Ferric ammonium ferrocyanide.
73.2299
亚铁氰化铁
Ferric ferrocyanide.
73.1326
氢氧化铬绿
Chromium hydroxide green.
73.1327
氧化铬绿
Chromium oxide greens.
73.1329
鸟嘌呤
Guanine.
73.135
云母钛珠光颜料
Mica-based pearlescent pigments.
73.1375
焦倍酚;邻苯三酚
Pyrogallol.
欧美日化妆品法规标准
以下法规标准仅供参考,请注意查询使用最新规定。
1、美国联邦法典化妆品规定
法规/标准编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21CFR1
总那么
General Regulations
21CFR
70.3
定义
Definitions.
70.5
着色剂使用的一般限定
General restrictions on use of color additives.
73.3
胭脂树橙提取物
Annatto extract.
73.35
叶黄素
Astaxanthin.
73.4
脱水甜菜〔甜菜粉末〕
Dehydrated beets (beet powder).
美国化妆品法律法规
![美国化妆品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705bf380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ef.png)
美国化妆品法律法规概况1.1主管机构及立法概要美利坚合众国管理化妆品的政府机构是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该机构隶属于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
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由9个中心组成。
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学中心下设化妆品和着色剂办公室,负责监管化妆品。
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负责监管非处方药品。
既是化妆品又是非处方药品的产品由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学中心和药品评估和研究中心联合监管。
1.2美国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根据1938年颁布的《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的授权发布了化妆品法规,1960年颁布的《着色剂修正案》对其进行了修订。
根据法案颁布的法规被编入美国《联邦法典》第21篇第73、74、82节和第700~740节。
根据1967年颁布的《公平包装及标签法案》,化妆品的标签、包装及广告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另行监管。
根据产品的使用目的、对产品所作的声称或在某些情况下出现在配方中的成分,在其他国家被划分为化妆品的某些产品在美国可能既被作为化妆品又被作为非处方药品监管。
根据《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及随后的修正案,对非处方药品的要求比对化妆品更为严格(见“产品注册、标签要求、良好生产规范及安全检测”)。
上述联邦法规制定了对化妆品和药物化妆品的最低监管标准,并在50个州及美国所有的领土和领域内施行。
此外,许多州还通过立法在某些方面监管化妆品。
尽管州法律不会与联邦法律相抵触,但各州有权颁布更为严厉的法规,且监管区域不适用于联邦法律。
例如,许多环境保护措施和包装法规已经在一些州内颁布。
在化妆品上市后,或者如美国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化妆品处于洲际商业流通时,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仍然对其拥有执法职能。
该机构有权利对产品进行随机检查,并根据投诉或违法嫌疑对产品进行检查。
根据此授权,该机构可以检查任何生产、包装或分销化妆品的企业。
检查人员可以检查与化妆品相关的任何设备、成品、原料、容器或标签。
在检查过程中,调查者可以提取样品以便在国家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实验室进行分析。
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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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化妆品法规概述1、美国化妆品法规历史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D&C法案),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的管制范围之内。
法案规定化妆品不能掺假伪劣和错误标注,也就是说,化妆品按照预期用途必须是安全的,而且必须进行正确的标注。
另外,法案对于在药品和化妆品里使用色素也进行了管理,建立了一个可用于化妆品和药品的色素添加剂清单,并且针对每种色素添加剂的化学成分规格做出了规定。
自1938年以来,《FD&C法案》已经多次修正。
特别是1960年《色素添加剂修正案》,要求业界提供每种着色剂安全的科学数据,FDA由此可以确定着色剂在产品里的纯度限制。
1966年的《正确包装和标识法案》(FPLA),该法案增加了对成品标注的要求,并且使公众更容易获取产品信息来对产品进行比较。
FPLA要求并不仅限于针对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流通的消费品。
2、化妆品法规的实施美国FDA负责《FD&C法案》的实施,通过保证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来保护美国消费者的利益。
此外,FDA还通过发布规章、指南、政策声明、函件和讲话来为《FD&C法案》的具体实施提供框架。
其中规章用于正式贯彻实施《FD&C法案》,它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联邦规章法典》(CFR)中发布,CFR每年更新一次。
指南是用于解释规章的技术或政策性文件,并且代表FDA在某个问题上的最新思想和科学技术的最新发展,指南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对于了解FDA的标准动态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FDA 下属多个科学家组成的中心,负责食品、药品和化妆品规章的实施,FDA食品安全与应用营养中心(CFSAN),负责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标的管理,而FDA药品评价与研究中心(CDER)则负责处方药、非处方药和非专利药的管理。
FDA对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管理偏重于标签管理,另一个政府机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主要负责化妆品和非处方药的广告管理。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9a659384680203d8ce2f248a.png)
美国化妆品宣称规定Intertek天祥集团健康及美容产品部毒理安全评估李能李霞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对化妆品和药品的定义以及对化妆品标签及相应宣称的有关要求,详细列出了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具体规定,从而帮助化妆品企业深入了解并更好地掌握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要求。
关键词:美国;化妆品;法规;宣称美国对化妆品管理已有多年的历史,对化妆品监管的法规比较完善,其中对化妆品标签和广告宣称的要求尤为严格,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管理局的审批方可进入美国市场。
生活中,一些化妆品公司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宣称其产品具有特殊功效,但是这也相应的增加了产品出口到美国的风险。
通过分析,自2012年1月1日-2013年5月,共有大约2930款化妆品被拒绝入关,其中因为标识错误和宣称有歧义的约占80%[1]。
此外,一些知名品牌也因宣称问题收到了FDA的警告信。
因此,对出口化妆品到美国的企业,深入了解并掌握美国对化妆品宣称的具体规定十分重要。
本文将介绍美国化妆品法规及FDA对于标签及相应宣称的有关规定。
1.美国化妆品标签法规介绍1938年美国正式颁布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FD&C Act[2]),第一次将化妆品纳入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的管制范围。
1966年美国议会通过了《合理包装及标签法》(Fair Package and Labeling Act, FPLA[3])对产品的包装和标签进行了详细规定,其法规要求并不仅限于化妆品和药品,而是针对所有进入美国市场的消费品。
因此,在美国销售的化妆品,无论是本国产品还是进口产品,都必须符合FD&C Act和FPLA的法规要求。
根据FD&C Act的规定,化妆品是指除脂肪酸碱性盐肥皂之外,以擦、倒、洒、喷、注入等方式施用于人体或其任何部位以达到清洁、美化、增强吸引力或改变外观而对身体结构和功能没有影响的产品。
美国化妆品法规
![美国化妆品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0c18a8e731126edb6f1a10e0.png)
标签没有包括必要的标签内容和警示用 语;
容器的制作、成型或填充的方式使人产 生误解;
包装或者标签违反了《防止有毒物包装 法案》。
2021/3/10
讲解:XX
6
四、化妆品分类
FDA对化妆品的分类主要包括:
护肤类、芳香类、眼部及眼部外修饰物、 头发护理类(染发、香波)、除臭剂、 面部修饰剂、婴儿用产品(香波、洗液 及爽身粉)、沐浴液、口腔清洁剂及防 晒制品等。
2021/3/10
讲解:XX
2
二、执法机关
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由美 国联邦政府授权,隶属于美国健康与人 类服务部(DHHS),专门从事食品、 化妆品、药品与医疗器械管理的执法机 关。具有医生、律师、微生物学家、药 理学家、化学家等各种专业人士,确保 美国市场所有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医 疗器械对人体是安全有效的。
产品功效宣传用语和预期用途确定产品 分类。
2021/3/10
讲解:XX
7
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在美国面临监管情况:
中国:特殊用途化妆品 防晒产品 除臭剂 染发剂 烫发剂 育发及防脱发产品 减肥健美类 美乳类 祛斑类
脱2毛021类/3/10
美国:监管分类
非处方类药品化妆品
化妆品(除止汗剂外)
化妆品
化妆品
2021/3/10
讲解:XX
4
三、美国化妆品定义
出现下列情况,视为劣质化妆品: 产品或容器中含有有毒或有害物质,煤 焦油染发剂除外; 含有污秽、腐烂或被分解的物质; 含有不安全或非法的色素添加剂; 在不卫生的条件下被生产、包装或存储。
2021/3/10
讲解:XX
5
三、美国化妆品定义
(国外)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
![(国外)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94e76f604a1b0717fd5ddae.png)
(国外)欧盟的化妆品法规与管理化妆品作为与人体健康密切相关的产品,其安全性和功效性受到消费者、生产企业和政府监管部门的重视,为此,各国政府都颁布了各自的化妆品管理法规。
尽管监管模式不尽相同,但主要目的都是保证产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规落化妆品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经济贸易发展。
经济贸易的全球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临近,使我们面临新的挑战,了解和研究国际上化妆品的法规和管理情况,十分必要。
欧盟现行的化妆品法规--"化妆品规程(Cosmetic Directive)颁布于1976年,目前正在进行第七次修订,该规程是在欧盟各成员国协调的基础上产生的,它不代替各国的法规。
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自己的实施体系,负责规程的具体实施。
近年来,由欧洲会同美国首先提出的化妆品法规国际一体化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日益受到化妆品相关各界的关注。
从化妆品法规和基本的管理措施来看,除欧盟的15个国家外,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和东南亚的一些国家,以及英联邦国家等也采用了类似欧盟的管理模式。
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1、化妆品定义范围广。
规程不划分普通和功效性产品,均采用化妆品的一般管理原则和方式来管理;2、管理模式上以企业自律为主。
产品安全的保证是企业而不是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特别强调制造商或进口商对产品的责任,行业协会代表业界与政府沟通,并在业界的规范和自律方面起重要作用;3、产品备案制度完善,使政府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必要信息,不需要终产品上市前的审批许可。
政府监管的重点环节在产品上市后;4、强调产品标签标识的信息完整,使消费者易于了解产品信息;5、着重于产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的规范化管理,而不是终产品的抽样检验。
下面分几个方面对欧盟的化妆品管理法规、技术规范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一简介。
一、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化妆品规程"对化妆品作出了法规性的定义。
化妆品是按接触于人体各外部器官(表皮、毛发、指趾甲、口唇和外生殖器),或口腔内的牙齿和口腔粘膜,以清洁、发出香味、改善外观、改善身体气味或保护身体使之保持良好状态为主要目的的物质和制剂。
国际化妆品法规准入要求系列浅析
![国际化妆品法规准入要求系列浅析](https://img.taocdn.com/s3/m/4ad8c649bb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02.png)
国际化妆品法规准入要求系列浅析本土品牌历经百年沉浮,现如今,不断地焕发出新活力,站在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已然成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
笔者现整理出欧盟化妆品的市场准入规定,助力本土品牌与国际接轨,扬帆出海。
文|泽 风 高铭阳一、欧盟化妆品法规概述为了保护欧盟消费者使用化妆品的安全,2009年12月23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最新的《化妆品法规》(Cosmetics regulation 2009/1223/EC),共包含40项条款和10个附录,将取代之前的欧盟《化妆品规程》(76/768/EEC)及67项修订文件。
该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发布,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正式实施,全面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化妆品行业的相关法律规定,同时保证其在整个欧盟成员国家范围内实施。
欧盟对“化妆品”的定义:施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表皮、头发、指甲、唇及外生殖器)或牙齿及口腔黏膜,以清洁、增加香气、改变容颜、纠正身体异味、保护或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物质或制剂。
需吞入、吸入、注入或植入人体内的物质或制剂不属于化妆品。
化妆品责任人,即化妆品成品投放欧盟市场时,必须指定欧盟境内的法人或自然人承担合规义务。
该法规要求化妆品责任人在将化妆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需对销售的化妆品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欧盟化妆品在线通报系统 (Cosmetic Products Notification Portal, CPNP)进行产品备案。
欧盟化妆品法规对投放欧盟市场化妆品的标签标识也有相应规定和要求。
进入欧盟市场的化妆品,其标签和广告上使用的文字、名称、商标、图片、数字或者其他标识,不得暗示此类产品具有与实际宣称不相符的特性或功效。
此外,该法规禁止投放欧盟市场的化妆品成品进行动物实验,同时也禁止使用动物试验报告证明安全的原料用于化妆品生产,可以采用已被欧盟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验证和认可的替代方法进行化妆品成品和原料的安全测试,评估其安全性。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
![欧盟、美国、日本等国家化妆品重金属、微生物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2c69a45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70.png)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眼部口唇类)及化妆品法案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禁用物质"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准,参照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
或每毫升化妆品中)
岁以下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理法规及检测
方法与指南,
07年12月欧盟
通报禁用物质
"锑"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剂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出口化妆品安全项目重点检测监控一览表。
全球化妆品法规中祛斑美白类产品的相关规定
![全球化妆品法规中祛斑美白类产品的相关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50d425ee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11.png)
91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北京 100050…………………………黄湘鹭 刘 敏 邢书霞# 孙 磊全球化妆品法规中祛斑美白类产品的相关规定梳理全球范围内主要的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关于祛斑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对祛斑美白原料管理方面所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以主要的化妆品生产国家和地区为研究对象,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对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化妆品分类界定、管理方式进行研究比对,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祛斑美白原料管理现状和问题,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建议。
祛斑 美白 化妆品 监管Mandatory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Regarding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Products in Major Countries and RegionsHUANG Xianglu LIU Min XING Shuxia # SUN Lei(National Institutes for Food and Drug Control, Beijing 100050, China)Abstract :The worldwide regulations on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cosmetic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were collected, the challenges faced in the management of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ingredients were analyzed, and related suggestions were put forward. Countries and regions which are the major producers and consumers were chosen as objects, including the European Union, America, Japan, Korea and Taiwan region of China. The classification and management of cosmetic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regions were compared. Through combing the current management status and problems of skin bleaching/whitening ingredients in China, some regulatory measures suitable for China were summarized. Keywords :skin bleaching skin whitening cosmetics supervision作者简介黄湘鹭 (1985—),女,研究生学历,硕士,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食品、化妆品的质量控制与风险评估领域相关研究。
02美国化妆品法规介绍-宦萍
![02美国化妆品法规介绍-宦萍](https://img.taocdn.com/s3/m/2b9a7a046c85ec3a87c2c5b0.png)
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化妆品的定义:用涂搽等方式施于人体,用于清洁、 美化、增加魅力或改变容貌但不影响人体结构或功能 的产品( 肥皂除外)。
药物的定义: 用于诊断、治疗、减轻、处理、预防疾 病、或改变人体结构或功能的产品。 一个产品可以是药品,化妆品,或者既是药品又是化 妆品
化妆品-药品
中国:特殊用途的化妆品 脱毛产品 除臭剂 染发剂 烫发产品 防晒产品 减肥健美产品 美国:产品分类 化妆品 化妆品(注意:抑汗剂属OTC专论药 品) 化妆品 化妆品 OTC专论药品 NDA审批药品或化妆品,须根据功 效宣传而定
美乳产品
祛斑产品 生发及防脱发产品
NDA审批药品或化妆品,须根据功 效宣传而定
化妆品色素添加剂管理
D&C黑色2号(D&C Black No.2) 技术参数:灰分含量≤0.15% 砷(总量): ≤3ppm 铅(总量): ≤10ppm 汞(总量): ≤1ppm 总硫: ≤ 0.65% 用途和限量:眼线笔、眉笔、眼影、睫毛膏, 用量符合GMP
化妆品色素添加剂管理
2、成分标注顺序: a.根据含量多少以降序排列。 b.不超过1%含量的成分可以以任意顺序排列在含量大 于1%的成分的后面; c.香料和香精可用“香料”或“香精”表示,以其含量 顺序列出; d.色素可以任意顺序排列在非色素的成分之后; e.商业秘密的成分可以用“其他成分”代替标注在最后 面*; f.药品的活性成分排列在化妆品成分之前,以Active Ingredient引导* .
Leabharlann 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 公平包装和标签法 Fair Packaging and Labeling Act (FPLA) 美国法典 the United States Code (U.S.C.) 联邦纪事 the Federal Register (FR) 联邦法规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0ac13636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b7.png)
欧盟化妆品法律法规1.1概况欧盟是一个政治和经济共同体,由28个成员国组成。
成员国将自己部分主权共享,形成一个共同的超出国界的合法体制。
欧盟的主要目标是代表整个联盟、成员国和公民的利益,消除贸易障碍,协调成员国内的法律,在农业、经济、货币和社会政策等方面采用共同的法律。
1.2欧盟化妆品法规是保护化妆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其核心理念是一体化,消除技术法规壁垒,以促进产品在欧盟成员国之间以公平方式自由流通,同时也对世界上其他国家有着深远的影响。
在特殊情况,如果被证明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理由,成员国可以采取额外的要求。
1.3欧盟国家自由贸易协议,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都在有规律的转换关于化妆品的欧盟法律。
另外,欧盟化妆品法规体系也作为一种模式服务于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等国家。
1.4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部级理事会和议会是主要的机构,它们制定和执行欧盟的法律。
在委员会中提出和执行化妆品法规的主要部门是企业理事会。
另外,健康和消费者保护理事会也会处理影响到化妆品工业的科学问题。
这个理事会和一个顾问团一起工作,即消费品科学委员会,也就是原先的化妆品和非食品消费品科学委员会。
在国家层面上执行法令,每个欧盟成员国都有一个职能部门,负责确认对要求或法令答复。
2.1.1.2欧盟化妆品法规欧盟主要管理化妆品的法规是欧盟化妆品指令(1976年7月27日发布的理事会指令76/768/EEC,即成员国关于化妆品产品类似法律)以及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1223/2009。
欧盟76/768/EEC化妆品指令仅仅是对欧盟各成员国的框架性的指令,各成员国在该指令的基础上各自创建了成员国的法规,这导致了各成员国之间存在贸易壁垒。
因此,2009年12月22日欧盟正式公布了关于化妆品新法规——Regulation(EC)1223/2009,该法规于2013年7月11日在28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正式实施,取代旧的化妆品指令76/768/EEC及其67项修订文件。
正式版本是英文版化妆品与美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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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英文縮寫“FDA”)提供這些譯文是為廣泛的國際社會讀者提供方便。
我們希望這些譯文會對您有所幫助。
儘管本機構已儘力使翻譯盡可能地忠實於英文版本,但我們也意識到,這些翻譯版本可能並非像英文版本那樣精确、清晰或完整。
這些文件的正式版本是英文版。
化妝品與美國法律以下內容係概述美國法規規範化妝品之方式,且該法規可能異於其他國家之法規。
本頁:•概述•依據美國法規之化妝品名詞定義•依據美國法規之藥品名詞定義•如何認定產品同時為化妝品和藥品•保證成份和產品安全性•化妝品登記•更多資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概述於美國和其他國家間化妝品相關規定之重要差異,在於藥品和化妝品之法律名詞定義、顏色添加劑和其他成份之使用限制和登記規定。
例如,某些在歐洲被規範為化妝品之產品,在美國被規範為藥品。
防曬霜就是一個例子。
有關禁止和限制成份,尤其是顏色添加劑,亦有些差異。
有些國家可能規定化妝品公司需向政府登記設立且列出產品和成份;在美國,化妝品登記係自願,但高度建議必須進行登記。
依據美國法規之化妝品名詞定義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 (FD&C Act) 將化妝品定義為「擦、倒、噴、灑或其他等方式使用於人體或任何部位…用以清潔、美容、增進吸引力或改變外觀的商品的產品」。
本名詞定義所包含之產品,例如潤膚露、香水、口紅、指甲油、眼睛和臉部化妝品配方、洗髮精、燙髮、染髮、牙膏和除臭劑,以及任何預定作為化妝品產品成份使用之物質。
依據美國法規之藥品名詞定義聯邦食品、藥品與化妝品法對藥品之定義為「用來診斷、治療、舒緩、處理或預防疾病,或意在影響身體的結構或功能所使用的產品 (不包括食品)」。
非處方藥係指不需要醫師處方箋即可購買之藥品。
本局正在審查所有非處方藥,以制定一般認可藥品係安全有效且未不當標示所依據之專題(規則)。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20161212
![国外关于美白化妆品的相关法规介绍20161212](https://img.taocdn.com/s3/m/bec57ad058f5f61fb7366642.png)
FDA Warning Letter:
/ICECI/EnforcementActio
ns/WarningLetters/2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2/ucm334727.htm
3.3 FDA 规定了氢醌在 bleaching product 中含 量在 1.5~2.0%,超出这个范围的必须按照处 方药来进行申报,截止到目前,FDA 只批准 了一款氢醌含量在 4%的处方药产品(tri-luma), 后者可以在医嘱的情况下,用于治疗如色斑、 雀斑等局部色素沉淀症状的治疗。
(2)1973~1978 年 (Advisory Panel Recommendation)
针对 skin bleaching drug,根据 FDA 公布的文
件,在这个时期,FDA 首先提出了包括氢醌在 内的 7 种活性成分,号召公众(包括相关药厂) 提供安全和功效数据,以便让 advisory panel 能 够对相关活性物质进行评估,最终产生供 FDA 进一步评估的活性物质种类。在这个时期,只有 4 家药厂,提交了氢醌在 skin bleaching 方面的 功效和安全数据,所以,可以说,目前美国 FDA 所谓的美白 OTC 类药品或“化妆品”,只 有以氢醌作为活性物质的 OTC 药品。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
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 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 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 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 及启示
2.1 欧盟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简述 欧盟没有针对美白产品的特殊规定,而是通 过禁用或者限用清单来对可能起到美白作用的活 性原料进行管理,比如金属汞以及相关化合物被 列为禁用物质,而氢醌则是被列为限用物质,至 允许按照 0.3%的用量作为染发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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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于皮肤美白的产品”归类为“机能性化妆品”,包 括“防止皮肤黑色素沉淀、一致黑斑、雀斑生成、淡 化皮肤色素,有助于皮肤美白的化妆品”。
美白类机能性化妆品的生产或进口,均需要获
得韩国官方的许可,类似于我们的特殊化妆品 行政许可,但区别在于以下几点:
(1) 基于原料的管理制度 韩国政府负责制定“已认可的机能性原料”清单,包括用于美 白化妆品总的活性成分种类和含量,相关信息如下:豁免 不相关,豁免 豁免
3.2韩国监管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针对某些具有特殊功能的化妆品,由于对其
功效和安全性起决定性作用的主要是其所含 的原料,所以,建立基于原料的管理体系, 而不是采取针对所有类型的产品,统一的申 报材料要求,审核标准,将是对我们审视国 内现有特殊类型化妆品(包括调整后的美白 类化妆品)的管理方式,进而做出合理、科 学调整的重要参考。
(1)美国现行的 OTC 类药品管理制度建立于 1972 年, FDA 官方将其简称为“ OTC Monograph Process ”, 核 心 内 容 就 是 FDA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 advisory panel commendation > FDA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 FDA Tentative Final Monograph > FDA Final Monograph,建立某类 OTC 药品的一个专论(monograph),其中规定该 OTC 药 品的活性物质种类、剂量、使用方式、标签和注意事项 等信息,只要某类 OTC 药品的 monograph 建立了, 相关企业只要确保产品满足 monograph 中的规定,便 可以生产科销售 OTC 药品,无需像其他药品一定申请 许可(pre-market approval)
4.2 日本监管体系给我们的启示
目前来看,国家 CFDA 将所有宣称“美白增白”
的化妆品都纳入祛斑类进行管理,可以说与日本 将所有宣称“抑制黑色素生成,可以淡化或去除 色斑、雀斑”,纳入医药部外品管理的思路是一 致的,都必须在产品上市前,经过政府的审批。 不同点在于,日本对可以用于生产医药部外品美 白化妆品的原料有一个较为明确的清单,企业可 以基于此研发自己的产品,或者开发新的美白活 性原料,提升产品的科技和竞争力,反观目前我 们的管理现状,目前尚未完全建立基于原料的完 善管理体系。
FDA Warning Letter:
/ICECI/EnforcementActio
ns/WarningLetters/2012/ucm334727.htm
3.3 FDA 规定了氢醌在 bleaching product 中含 量在 1.5~2.0%,超出这个范围的必须按照处 方药来进行申报,截止到目前,FDA 只批准 了一款氢醌含量在 4%的处方药产品(tri-luma), 后者可以在医嘱的情况下,用于治疗如色斑、 雀斑等局部色素沉淀症状的治疗。
(2) 即使按照 OTC 来进行管理的部分“美白
产品”,其管理的核心之一是基于活性物质, 即原料,而不是产品,FDA 确定了活性物质 的种类和剂量,以及产品的标签和使用说明 等规定,企业无需进行产品上市前的行政许 可,而是采取事后监管的对策。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 及启示
2.1 欧盟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简述 欧盟没有针对美白产品的特殊规定,而是通 过禁用或者限用清单来对可能起到美白作用的活 性原料进行管理,比如金属汞以及相关化合物被 列为禁用物质,而氢醌则是被列为限用物质,至 允许按照 0.3%的用量作为染发剂使用。
(1) 基于上述情况,如果简单的将所有美国市
场的“美白”产品,都理解为是按照“OTC 药品”来进行管理,显然是片面的,FDA 关 注的仅仅是根据 OTC bleaching product monograph 中宣称“对局部色素沉着皮肤 有漂白或淡化”的产品按照OTC 药品进行监 管,而对一些有 skin lightening(美白祛斑) 宣称的化妆品,依然按照化妆品来进行监管。
成分名称 枸树提取物 熊果苷 允许限量 2% 2-5%
乙基抗坏血酸醚
脂溶性甘草提取物 抗坏血酸葡萄苷
1-2%
0.05% 2%
抗坏血酸磷酸酯镁
烟酰胺 甜没药 脂溶性维生素 C
3%
2-5% 0.5% 2%
(2) 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 虽然韩国要求所有的美白机能性化妆品在上市前,必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安全和功 能性审核,但并没有采取一刀切的管理模式,而是基于原料和产品的标准,制定 了弹性的申报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全,同时也为企业在自我管理的情况下,提供了 更多产品创新的空间,即实现了欧盟化妆品法规 在保护消费者安全的前提下,更好的实现了其内 部统一市场的功能。
3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3.1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
韩国 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将“有
1 美国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现行 OTC 类药品管 理简述及OTC 类“美白”产品的启示
1.1 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
1.1.1美国现行 OTC 类药品管理简述
欧盟对化妆品安全性管理,重点在于对原料
的安全评估,并且通过法规,界定了欧盟官 方和企业各自的责任,即欧盟官方负责存在 较大安全风险的原料管理,比如制定禁用物 质、限用物质、防腐剂、着色剂清单等,企 业对除此之外所使用的原料和最终产品的安 全性负责。
2.2欧盟监管给我们的启示
欧盟的上述管理思路,可以说即保证了产品的安
(3)1982 年 ANPR
在得到上述 advisory panel 的推荐后,FDA 于 1982 年正式公布了 OTC bleaching product的 advance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第一次公 布了对 bleaching product(漂白产品) 活性物质氢 醌的剂量(1.5~2.0%,超出 2%需要按照处方药进 行新药注册)、使用方式、标签、注意事项等说明, 其中几个重要信息如下: 3.1 规定了 skin bleaching active ingredient(皮肤 漂白活性成分) 的功能含义,即其是通过抑制皮肤 细胞的黑色素生成,能够对有色素沉淀症状的局部 ( limited area)皮肤进行漂白(bleaching)或 者淡化(lighten),如色斑。
申报材料要求 所含美白功效原料列入“已 所含美白功效原料列入“机 认可的机能性原料”清单 能性化妆品的标准及实验方 法”
豁免 豁免 豁免
来源、研发背景、研发过程 等技术资料
安全测试资料(如毒理测试、豁免 皮肤刺激性等) 功效性资料(人体试验、功 效试验) SPF/PA检测报告 产品标准和测试方法,包括 样品 豁免 不相关,豁免 需要
国外关于美白类化妆品的相 关法规介绍
(美国、欧盟、韩国、日本、东盟)
内容概要
1、 美国FDA 确定 OTC 类 skin bleaching drug product 的历程、 现行 OTC 类药品管理简述及OTC 类“美白”产品的启示 2、 欧盟对美白类化妆品管理的简述及启示 3、 韩国对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4、日本的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5、 东盟对美白化妆品的监管
3.2 这里的重点是对局部色素沉淀皮肤的漂白或
淡化(类似于我们所宣称的祛斑功效),FDA 建立 OTC 类“美白”药品的核心初衷是用于治 疗,而不是“淡化皮肤色泽,起到美容的目的”, 由此可见,在日后的监管过程中,FDA 也只是 针对宣称有诸如“help get rid of ugly spots and freckles on the skin”的化妆品企业发送了 warning letter,要求其按照 OTC 药品进行产品 生产和销售,而没有将一些宣称“lightening skin(美白肌肤)”的化妆品,等同于 OTC 药品进 行监管。
(2)1973~1978 年 (Advisory Panel Recommendation)
针对 skin bleaching drug,根据 FDA 公布的文
件,在这个时期,FDA 首先提出了包括氢醌在 内的 7 种活性成分,号召公众(包括相关药厂) 提供安全和功效数据,以便让 advisory panel 能 够对相关活性物质进行评估,最终产生供 FDA 进一步评估的活性物质种类。在这个时期,只有 4 家药厂,提交了氢醌在 skin bleaching 方面的 功效和安全数据,所以,可以说,目前美国 FDA 所谓的美白 OTC 类药品或“化妆品”,只 有以氢醌作为活性物质的 OTC 药品。
4 日本的美白化妆品监管的简述及启示
4.1日本的美白类化妆品监管简述
由于日本规定了化妆品宣称的 55 个种类,所以,如果某个所 谓“美白”化妆品,仅仅宣称具有“亮泽皮肤”的作用,没有在 美白宣称的基础上,进一步宣传其“通过抑制黑色素生成,去除 或者淡化色斑或雀斑”的功能,则只需要按照化妆品,而非医药 部外品(Quasi-Drug)来进行管理,所以,决定某个“美白”产 品是按照化妆品,还是按照“医药部外品”来进行管理,其决定 作用的是其宣称,即产品的述求。美白类化妆品监管简述
针对医药部外品,必须在上市前获得官方许可,而 且所使用原料必须满足“医药部外品成本标准”的 规定,针对没有被上述标准收录的医药部外品原料, 将视为新原料,需要首先申报,获得批准,才可以 进行相关医药部外品成品的申报。
比如 Kanebo 事件的医药部外品活性成员——杜鹃 醇,其就是在 2008 年 1 月被日本后生劳动省批准 的 active quasi-drug ingredient。
(5)2009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