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办法】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工作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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狠 抓 优 质服 务 支持地 方 经 济又 好 又 快发展
我局 服 从 服 务 于 经 济发 展 大 局 , 始 终 把 扶 持 企 业 发 展 作为 对 经 济发展 最 好 的 服 务 。 一 是 严 格 执 行 各 项 制 度 , 全 面 推行 优 化 经 济发 展 环 境 “ 八 项 制 度 ”
我 局 在 市局 党组 的 正 确 领 导 下 , 努 力 实践 科 学发展 观 , 把 服 从 服 务 于 经 济发 展 作 为 各 项 工 作 的 出发 点 和 落脚 点 , 认 真领 会 和 把 握 “ 发 展 是 执 政 兴 国
的 第一 要 务 ” 的 本质 要 求 , 充 分 发 挥 地 税 部 门 的 职 能 作 用 , 进 一 步规 范地 税 干 部 执 法 行 为 , 不 断 加 强 部 门 风 气 建 设 , 努 力 营 造 良好 的 地 方 税 收 政 策环 境 、 法 制 环 境 和 服 务环 境 。 为推进 地 方 经 济更好 更 快 发展 做 贡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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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社 会 主 义 新 农村 ” 、 “ 小 手拉 大 手 、 共 建税 收 宣 传 教 育基 地 ” 活 动 , 制 作
发 放 《道 里 区 纳 税 交通 便 民 地 图 》等 , 积 极 宣 传 税 收 政 策。 坚持 为地 方 经 济
发 展 用 好 用 足 税 收 政 策 , 全 力 促 进 创 建优 良经 济发 展 环 境 工 作 , 受 到地 方 政 府和 广 大 纳 税 人 的 好 评 , 在今 年 上 半年 道 里 区 “ 关 注 民 生 、 服 务发 展” 群 众
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1. 引言纳税治理是国家财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纳税治理工作,我国将实施纳税治理专项行动,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升税收质量和效益。
本文档将介绍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目标、背景、重点工作和实施计划。
2. 目标纳税治理专项行动的目标是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推进纳税制度现代化,打击各类税收违法行为,提高纳税管理效能,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3. 背景我国税收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税源健全度有待提高,黑市经济、偷漏税问题依然存在;另一方面,税收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不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开展纳税治理专项行动。
4. 重点工作纳税治理专项行动将聚焦以下重点工作:4.1 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通过优化纳税申报和缴税流程,建立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体系。
具体措施包括: - 推行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服务的网上办理和查询。
- 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疑问,帮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 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纳税申诉机制。
4.2 加强纳税风险管理通过建立纳税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纳税人的风险管控。
具体措施包括: - 完善纳税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纳税人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估。
- 对存在风险的纳税人实行差别化管理,加大对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
-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提高纳税风险的预警能力。
4.3 强化税收执法监管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税收执法监管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 - 加大对偷税漏税等严重案件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缴逃税资金。
- 创新执法手段,提高税收执法的精准度和效率。
- 加大对涉税领域腐败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惩涉税腐败分子。
4.4 推进税收体制改革深化税收体制改革,推进纳税制度现代化。
具体措施包括: - 推动营改增改革深化,逐步建立现代化税收制度。
- 创新税收管理方式,发挥税收对经济调控的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日期】2018.06.15【实施日期】2018.06.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为适应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统一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现对《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
新修订的《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2.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2018年6月15日附件1黑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行使规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切实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等规定,按照《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2.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总体安排,税务总局编制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二、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各地税务机关应全面实现“最多跑一次”。
各省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可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上门办税等多种方式,在税务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增列“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分别形成本地国税局、地税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并向社会公告实施。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同时,应积极落实税务总局深化“放管服”的要求,大力推进网上办税,努力实现办税“不用跑”。
四、省税务机关要针对“最多跑一次”办税事项的报送资料、办理条件、办理时限、办理方式及流程等编制办税指南并进行公示和宣传,便于纳税人掌握,顺利推进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
五、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2月23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23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23号2000年6月28日)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现将我局制定的《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稽查案件执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处罚公正,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稽查案件的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税收法律为准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是对疑难案件,或者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经主管局长批准,可采取实地稽查方式审查。
第二章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根据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关于“稽查局查处的案件由稽查局内部审理,最后由稽查局执行”的精神,税务稽查案件审理工作由各分局、县(市)局的稽查局内设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未设稽查局的市区各分局税务稽查案件暂由各分局法规科负责。
第六条为加强审理工作,市局、各分局、县(市)局及各级税务稽查局都必须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本辖区内的重大税务违法案件。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稽查案件审理部门的职责是做好本辖区内税务案件的审理工作。
确保案件质量,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对下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审理程序第八条稽查科(股)实施稽查终结后,制作《税务稽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有案卷资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1.0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自2021年5月1日起暂停执行。
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一款及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自2021年8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为加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维护公平的税收秩序,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
(一)成品油发票是指销售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成品油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纳税人需要开具成品油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开通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
(三)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1.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发票“单位”栏应选择“吨”或“升”,蓝字发票的“数量”栏为必填项且不为“0”。
3.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原因涉及销售数量的,应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相应数量,销售折让的不填写数量。
4.成品油经销企业某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可开具成品油发票的总量,应不大于所取得的成品油专用发票、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对应的同一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油品总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1.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11月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共同实施严格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对当事人实施惩戒,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布的案件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对公布案件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案件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六)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19年8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资源税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自2020年9月1日起废止。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地税发[2003]5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哈地税发[2003]5号2003年1月14日)各分局、县(市)局: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务管理秩序,强化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堵塞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漏洞,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市局决定对我市辖区内缴纳地方税收的纳税人实行税务登记属地管理。
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税务登记管理环节的税务人员和各级领导要提高对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对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此项工作真正落实到实处,坚决杜绝税务登记管理环节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各单位要组织有关税务人员,深入学习《实施办法》,严格按照规定的税务登记属地管理范围和程序开展税务登记管理工作,同时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耐心细致的受理纳税人的咨询,通过在办税服务厅张贴通告和利用大屏幕滚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向纳税人广泛宣传,确定《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各单位对实施税务登记属地管理前已经存在的超范围管户、跨区域管户,要根据《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区域范围主动进行调整。
对拒不调整或拖延不办的,市局将强制予以调整,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四、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各岗位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履行税务登记管理职能,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能的,市局将按照《税务人员违法违纪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相应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2018-4-25为优化税收环境,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有关精神,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4月25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惠事项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授权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等。
第三条优惠事项的名称、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享受优惠时间、后续管理要求等,见本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由税务总局编制、更新。
第四条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留存备查资料是指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证书、文件、账册、说明等资料。
留存备查资料分为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和其他留存备查资料两类。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按照《目录》列示的资料清单准备,其他留存备查资料由企业根据享受优惠事项情况自行补充准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21•【字号】哈国税发[2002]16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哈国税发[2002]160号)各分局、县(市)局: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2002年6月31日前,纳入我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所有户数(含老企业),自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
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按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量较大,各分局、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必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分局、县(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由综合科(股)统计本季度新开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填报《年季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统计表》。
老企业废业或征收方式发生变化,亦填报统计表,并在备注栏次注明。
五、在饮食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上,各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同地方税务局的沟通与配合。
六、市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七、各分局、县(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1、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2、《年季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统计表》(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
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1. 背景介绍税收是国家维持运转的重要经济基础,也是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体现。
纵观当前的税务管理,无论是从税收征管还是税收政策的制定方面,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
近年来,一些企业通过运用各种手段规避税收,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而且,部分地方的税务部门人员不端,让税收征管不严格,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维护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决定开展“纳税治理专项行动”。
2. 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主要内容2.1 完善税收征管机制1.建立健全税收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预警,以便税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风险扩大化。
2.实施税制改革,完善税收政策体系,优化税收结构,推进税收信息化。
3.因地制宜开展税收征管制度改革试点,以完善制度为基础,进一步提高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4.推进税收征管机构改革,建设现代化税务部门,优化机构职能,提高服务质量。
2.2 打击税收违法犯罪1.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建立健全税收违法犯罪的法律制度。
2.完善税收执法体系,强化税收执法力度,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打击各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2.3 加强内部管理1.加强税务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和职业操守,规范工作行为。
2.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控制管辖范围内内部腐败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3.加强税务部门与其他政府机构的协作,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衔接和协同效应。
3. 纳税治理专项行动的意义和影响纳税治理专项行动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将对国家税收征管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为以下三个方面:1.有助于维护国家税收的公正合理。
通过切实打击那些颠覆税收征管的行为,让那些规避税收的企业和个人付出应有的代价,增加他们遵纪守税的观念,提升他们对税收的认识;2.有助于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对税收政策的改革,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3.有助于促进税务部门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规范实名办税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纳税人的办税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实名办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的含义
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前,对相关人员的实名信息,进行采集和验证的制度。
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二、实名信息采集
(一)实名信息采集的人员包括:办税人员,即代表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人员;特
定法定代表人,指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以及被省级税务机关列为高税收遵从风险名单进行实名信息采集、验证的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
(二)纳税人在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前,税务机关对其相关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采集。
本公告下发后,税务机关应当对尚未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相关人员进行补充采集。
(三)税务机关采集的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实施日期】2018.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文件字号发文时间
1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黑税联字
〔1994〕第7号
1994年10
月5日
2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纳税问题的
通知
黑地税发
〔1996〕13号
1996年1
月29日
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
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
〔1998〕28号
1998年2
月17日
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工作,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行核定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及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无证业户零散税收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代征税款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及核定的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第四条委托代征坚持自愿的原则,依法委托,依法代征。
第五条代征单位由各基层国家税务局审查、确定,具体可委托商业银行、街道办事处、乡(镇)村政府、以出租(出售)场地(柜台)经营的单位或市场经营管理单位等。
对符合代征条件的,报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主管税务机关与其签订代征税款协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按规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支付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手续费(代征手续费=已代征入库税款*国家规定的代征比例),并按国家有关代征手续费文件规定全额支付代征单位,不得擅自截留。
第七条委托代征履行下列程序:(一)代征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代征申请;(二)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提出申请的代征单位的代征资格;(三)主管税务机关与经审查、确认符合委托代征条件的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协议应包括代征税种、范围、时限,委托代征双方单位的名称、具体代收网点、代收的方式及相互承担的法律责任;(四)主管税务机关向确认的代征单位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五)主管税务机关按代征协议规定的代征范围和税源,向代征单位下达代征税款计划;(六)主管税务机关的计征部门负责向代征单位提供发放完税凭证、《税收(汇总)缴款书》、票证结报单及有关文书资料。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哈地税发[2002]68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哈地税发[2002]68号)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为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现就全面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
近年来,我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但通过执法检查所暴露出的问题却年年查,年年有。
究其原因,主要是税收执法监督不力,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执法人员外缺压力,内缺动力,我行我素。
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错,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强化执法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决定,把我局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执法机关的需要;是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两权”监督,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加强税收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6.19•【字号】哈地税发[2002]63号•【施行日期】2002.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哈地税发[2002]63号)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为了贯彻落实2002年度总局和省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促进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现就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今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必须坚持“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指导方针,把“治内、治权、治官”确定为当前推进依法治税的重点,通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有效地规范、制约和监督税收执法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近年来的实践证明,税收执法检查是强化执法监督的重要手段,有利于及时纠正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国家统一税法的贯彻实施。
各单位务必要将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省局及市局去年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的精神上来,结合开展“推进依法治税年”活动,把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特别是要着力开展日常执法检查,扩大执法检查的范围和力度。
二、着力推动税收执法检查的日常化从2002年开始,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23号)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关于开展日常税收执法检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01]110号)的要求,每年都要制定本单位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自行安排时间和进度,针对税收执中的薄弱环节,开展日常性的执法检查。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安排执法检查计划时,各单位的法制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考虑实际工作情况,避免多头重复检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欠税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欠税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违法处理
【发文字号】哈地税发[2000]157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0.08.09
【实施日期】2000.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缴欠税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0]157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上半年清缴欠税工作,在各单位的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全市欠税数额仍居高不下,为了认真贯彻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现就进一步加强清缴欠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所有欠缴地方税收的纳税人,要重新核清核准欠税底数,对2000年7月31日前欠缴税款情况逐户进行登记,填制《欠税情况明细表》(表样附后)于9月30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二、在校清欠税底数的基础上,对欠税企业的收支情况及欠税原因进行认真分析解
剖,逐户清理和追缴欠缴的税款。
三、经法院判决破产的欠税企业所欠缴的税款,要按照法院判决书进行清理,对收回的欠税或收回财产变卖后抵顶的税款,要及时作欠税收缴入库处理,对确认已经损失了的税款,将其调整到待处理呆账税金科目,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市局批准后,作损失税金核销处理。
四、对欠缴三年以上的陈欠列入待处理呆账税金科目,不在陈欠科目继续反映。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0.06.11•【字号】哈地税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哈地税发[2000]109号)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发票所:现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施,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6月11日附件: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地税部门行政行为,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防止和减少腐败现象的发生,坚持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努力为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落实市委提出的“五个工程”,实现"千方百计把经济搞上去,一心一意为人民办实事"的工作目标。
市局把实行政务公开作为今年全市地税系统一项重点工作,专题推进。
按照省局《全省地税系统开展政务公开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局系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要求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关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部署,深化廉政建设,方便群众办事,促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推动地税系统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努力为全市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二、方法步骤(一)五月十日至六月五日,由市局组织各职能处(室)制定政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二)六月十二日至六月二十五日,部署系统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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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办法】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地方税务工作会议和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哈地税发〔2018〕7号)精神,进一步抓好2018年清缴税费工作,按照“动员组织自查,抓实税源核查,实施重点稽查,强化税款入库”的模式,加大税费清缴工作力度,确保完成2018年清缴税费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和目标
(一)已完成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自查的企业,对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自查;未完成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自查的企业,对2018年至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为100%。
(二)对大户企业稽查面、中户企业核查面为100%,小户企业抽查面为10%。
(三)以2018年欠税回收额为基数确定2018年欠税回收工作目标任务。
二、范围和重点
道里区辖区内截止2018年11月30日前登记的企业纳税人(除关停、破产、空壳、走逃户外),已完成以前年度清缴的对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清缴,未完成以前年度清缴的对2018年至2018年税费情况进行清缴。
三、方法和步骤
(一)动员组织自查阶段(2018年1月15日至2月28日)1.全面部署工作
为保证此项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道里区局”)分别组织召开动员会议。
(1)召开专题会议。
于2018年1月15日召开由分管局领导、牵头部门、配合部门、落实部门参加的清缴税费工作会议,传达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清缴税费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责任。
综合业务科对清缴税费相关报表、应注意事项、补正申报等内容逐一讲解并提出明确的要求。
(2)召开部门和企业会议。
道里区局各科(室)、所,办税服务厅召开本部门全体干部会议,传达市局、道里区局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全面部署清缴税费自查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层层签订《清缴税费工作责任状》(见附件1),实行清缴责任终身制,并于2月28日前将签订完的《清缴税费工作责任状》两份,连同清缴税费企业名单,报送至综合业务科,综合业务科汇总后一并上报市局备案。
各税源管理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向相关企业讲解清缴税费的方法和有关政策要求,迅速启动清缴税费工作。
2.加强舆论宣传
(1)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汇报有关工作情况,提请区政府将《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政府办文件转发,同时将《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清缴税费专项整治的通告》在区政府网站首页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