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价签管理规定_规章制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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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价签管理规定
为规范商场商品价签销售行为,杜绝价格\材质欺诈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制定了商品价签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商品价签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品价签管理规定如下
一、根据国家商业法规和沈阳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凡柜架陈列出售的商品和服务收费标准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使用统一商品标价签。
三、在商品同部位设置商品标签,要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到位。
四、商品标价签应注明商品编号或超市自编码,品名、规格、单位、产地、等级、零售价格,做到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和标签破损陈旧时要及时更换。
五、填写价签必须做到整齐、美观、准确、清楚所用文字一律采用国家颁布的简化汉字,零售价格要盖阿拉伯数字戳章。
六、标价签由各门店、部门综合管理员负责保管、核定、发放、商品标价签由物价员审核盖章后方能使用。
七、开架柜台、自选超市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须同时分品种在陈列商品的柜架处表贴商品价签。
八、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原、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的价格。
九、所有商品出售柜架(包括联营厂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企业物价人员在日常检查中,有权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告诫处理,因管理不到位,在社会行为检查和引起消费纠纷,对当事课、柜组负责人和综合业务管理员作严肃处理,并承担所有经济损失。
商品和服务项目明码标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鼓励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市辖各县、市)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市场收购、销售商品或从事有偿服务的,都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机关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县(市)明码标价工作。各级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依法行使明码标价监督检查和处理价格违法行为的职权。
第四条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形式。
标价签和价目表的格式由杭州市物价局统一规定。
标价签由市、县(市)物价部门的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第五条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增减价格标签内容或实行不同的标价方式,以及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须经市、县(市)物价部门核准。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标价正确,内容齐全,表述准确,字迹清楚。若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商品价格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经批准收取外汇券的,其价格标签和价目表用外汇券标价。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所标价格为最高价格。结算时,只能按标价或在标价内下浮,不得突破。
第九条零售商业企业(含信托商店和展销会)和个体工商户所陈列的商品,应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其标价签内容应包括货号、品名、规格、等级、产地、计量单位、销售价格。削价处理的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
第十条旅店(含宾馆、饭店、招待所等)、饮食店、理发店、浴室、交通运输单位(含出租汽车和非机动车)、邮电营业单位、医疗单位、影剧院及其他娱乐场所、旅游点、公园、体育比赛场所、修理及服务单位、存车场点,以及其他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或场所,必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其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物价部门应根据各行业特点核定价目表内容和标价方式。
第十一条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除应标明其品名、规格、
计量单位和销售价格外,对国家规定有最高限价的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机构应在醒目位置公布最高限价。
第十二条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产品名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十三条农副产品市场中的固定摊位,应实行明码标价。市场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国家对某些产品规定的临时最高销售限价,必要时可在市场醒目位置公布主要产品的参考价目表。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县(市)、区物价检查机构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处罚:
(一)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按应标价商品品种或收费项目计算,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三百元。
(二)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及其以上的,以及应标价的经营品种或收费项目在十种及其以下的,每错一种或一项,处以五元以下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资料交易市场不按国家规定公布某些商品的最高限价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标价签或价目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物价检查机构应责令其限期调换;逾期不调换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
(六)超过所标价格销售商品或收费的,没收超出部分所得,并处以超出部分价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七)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单位,还可分别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