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GMP教程--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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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

随着生产力的迅速发展,社会分工也越来越细致、越来越专业,而国内外贸易的迅速发展,使得企业对共享生产领域有关资源、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以及提高产品质量等要

求也越来越迫切,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随之迅猛发展。但由于药品质量要求的严格

性,药品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也受到非常严格的控制。

帚一节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概念

实际上,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对于委托企业来说也是其生产与质量管理环节的一部分,这个环节的质量管理也应该和企业其他环节的要求保持一致,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药品质量。

一、委托生产的概念

委托生产的基本定义为:一家厂商根据另一家厂商的要求为其生产产品,由对方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并负责销售的交易形态。而药品委托生产(Cont,act

Man . Ifacture )指的是按照药品所有人提供的工艺、标准、规格,在不属于药品所有人的生产企业中生产出某一产品的全部或部分。

委托生产作为一项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的企业合作形式,它的直接作用是可以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使专业化分工协作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展开。随着药晶生产全球化和降低成本的需要,药品的委托生产也不例外GMP生产方式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非常盛行,尤其是一些专注于药品研究开发的企业,它们无需配备任何生产设施,通过委托生产方式提高并加快了产品的后期回报,以便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新产品的开发。2004年,我国完成了对原料药和药品制剂生产企业的GMP强制性改造,总体上使我国药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产生了质的飞跃。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企业生产能力过剩、设备闲置率高等问题。2004年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我国药品委托生产的法律地位,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药品委托生产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沿海发达地区的药品生产企业还积极参与跨国药品委托生产,积极参与国际分工。

委托生产的运作方式大致有四种。

1.横向委托生产

也就是平行同类企业的相互委托生产。

2.纵向委托生产

纵向委托生产也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沿产业链,委托上下游企业进行的委托生产。

3.国际委托生产

根据发达国家,如美国、欧洲国家实行的上市许可制度,在其药事法规体系下,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单位(包括自然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任何一家通过政府认可的GMP生产企业生产。比Contract Analysis)科研机构研制一种药物,药物开发成功后,可委托该机构申报,药品归属权(独占权)仍然归自然人所有;自然人可以委托某家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成品的销售亦可外包。许多欧美制药企业纷纷把新药开发中的非核心部分脱离出来,委托给发展中国家。因此,随着我国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国际委托生产也会越来越多。

4.医院制剂的委托生产

根据《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其中药制剂可以委托符合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为其配制。

二、委托检验的概念

委托检验(Contract Analysis)是指质量检验机构或有资质的单位(多为各级药检所和高等院校)接受其他组织、企业或个人的委托,由委托方自行送样或由受托方组织抽取样品,以委托方的要求和药品质量标淮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为依据,按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对药品样品质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检验报告,以便对样品或所代表的药品批的质量状况做出准确、可靠的评价结诊的一种质量检验活动。

现代药品检验的标准越来越高,因此,对检验所需仪器和设备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检验用的设备,如激光解离离子化质谱仪等,如果企业购买,价格昂贵,且使用效率也高,势必大幅度提高企业生产成本,再加上我国药品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药品GMP认证过程中有具体事宜的通知》,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对放行出厂的制剂产品必须按药品标准项下的规定完成全部检验项目。除动物试验暂可委托检验外,其余各检验项目不得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药品生产企业在对进厂原辅料、包装材料的检验中,如遇使用频次较少的大型检验机器设备(如核磁、红外等),相应的检验项目可以向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委托检验。”自此,委托检验得到了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认可。

委托检验的方式,就目前样品的提供过程来看,大体有以下三种形式。

1.送样委托检验/来样检验

样品由委托方自行从产品批中抽样送受托的质检机构按委托方指定的标准或产品的标准进行检验。由于受托的质检机构对产品批次和抽样过程不了解,因此出具的检验报

告对样品而言。检验结论一般为:"依据栎准检验,所送样品质量合格(不合格)"、"依委托方指定的标准检验,所送样品质量合格(不合格)"、"依据委托方要求的检验项E

所送样品项目合格(不合格)”。

2.委托抽样检验

样品抽取、检验、直至对产品批做出质量判定等过程,均由受托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这一形式在实际中最常见,受托的质检机构一般受企业或行政执法部门(非仲裁检验)或其他组织(非仲裁检验)的委托,整个检验过程都是质检机构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的,因此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所做出的检验结论,一般要更加切合实际些。在大多数情况下,其检验报告是对产品批而言,检验结论一般为:"依据标准检验,该批产品质量合格(不合格)”。

3.委托仲裁检验

接受质量争议的双方或一方或司法机关、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机关等其他组织的委托,对产品质量进行仲裁检验。仲裁检验的样品,可由争议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抽样,否则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抽样。与委托抽样相比,仲裁检验的性质是一种行政仲裁,更强调法制性、公正性,对于委托方不合乎有关仲裁检验法律法规的要求,检验机构检验时一概不予考虑。仲裁检验的结论必须对整批产品而言,仲裁检验可看成是委托抽样检验的一种特殊形式。

第二节委托生产

根据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许可证制审批体系,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为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一、委托生产的申报

药品昀委托生产申请,一般由委托生产双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而注射剂、生物制品(不含疫苗制品、血液制品)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委托生产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和审批。目前疫苗制品、血液制品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可以进行委托生产。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委托生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未经批准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对委托方(Contract Giver)和受托方(Contract Acceptor)均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药品委托生产申请过程中,委托方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方和受托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受托方《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和质量保证条件的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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