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按照国家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安排部署,结合我省电力市场建设步伐,现就2019年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交易电量规模2019年度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为550亿千瓦时(用户侧,折算发电侧为620亿千瓦时),年度交易规模按500亿千瓦时左右组织,年度交易签约结果与550亿千瓦时差额部分纳入月度交易。
二、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中发〔2015〕9号文颁布前核准的统调煤电机组不限机组容量大小,均可进入市场。
不进入市场的机组,在年度优先发电计划中只按比例安排调峰、度夏及供热电量,不再安排通过市场方式形成价格的优先发电量计划;中发〔2015〕9号文颁布后核准的煤电机组,不限容量大小,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后经我委批准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后可进入市场。
(二)电力用户经审核通过我委公示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并提交与交易规模、交易时间相匹配的履约保函(有效期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次次月月末)、可开展河北南部电网的售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三、交易组织安排(一)时间安排2018年12月启动2019年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开展2019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及1月份月度交易,交易组织时间由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优化安排。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
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暂行)是为了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提高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确保电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利用而制定的。
该细则将包括交易实施的原则、流程和相关规定。
以下是关于省间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的一份草案。
一、交易实施原则1.公平竞争:交易实施应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确保所有电力企业平等参与,依法享有交易权益。
2.需求导向:交易实施应注重用户需求,优先满足社会公益电力需求,强化供需对接。
3.优化配置:交易实施应根据资源和需求情况,合理安排电力资源的调度和分配,优化电力供应结构。
4.风险管理:交易实施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二、交易流程1.交易申报:电力企业在交易申报时应提供详细的电力供需情况、交易量、价格等信息。
2.交易撮合:交易申报后,由省级电力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撮合,按照供需匹配原则进行撮合。
3.成交确认:交易撮合成功后,交易双方应按照约定的交易合同,进行成交确认和签署。
4.交割与结算:交易双方应按照交易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进行交割和结算。
三、交易规定1.交易方式:交易可以采用协商交易、招标交易等方式,供需双方可以自主决定交易方式。
2.交易时长:交易可以分为短期交易和长期交易,供需双方可以根据实际需求签订不同交易合同。
3.交易价格: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可以根据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价格调整幅度应合理。
4.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明确电力品种、交易量、价格、交割时间和方式等关键信息,并具备法律效力。
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交易实施应由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共同监督,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交易细则的交易行为,监督机构应及时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信息公开:交易实施应保证交易信息的透明公开,及时发布交易结果和相关数据,提高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
五、附则1.本细则暂行,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以后经国家能源管理机构和地方能源管理机构的批准,可进行适当修订。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河北南网电力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的通知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电力用户:为进一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冀政字〔2016〕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2784号)、《关于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进一步完善交易机制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1027号)以及《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8〕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目前我省南部电网年度交易目标完成情况,我委拟在目前已准入电力用户的基础上,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四个行业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全电量参与交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开展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逐步建立了规则明确、组织有序、形式多样、主体多元的市场化交易体系,改革成效明显。
此次在现有工作基础上,拟全面放开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等四个行业电力用户进入市场,通过在这四个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经验丰富的重点行业先行先试,形成新的改革突破口和着力点,理顺和打通电力及其上下游行业的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形成全产业链价格联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交易规模。
二、用户准入条件我省四大行业电力用户用电量占比较大,涉及企业多,影响面大,我们鼓励四个行业用户全面参与市场化交易。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河北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的通知有关市发展改革委、张家口市能源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要求,现将我省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予以下达,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确认、第三方咨询单位基本要件审核及网上公示,本次下达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并网项目计划项目85个、1261.08万千瓦(以下简称“保障性项目”),包括风电项目7个、120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78个、1141.0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1。
二、经各市申报、电网公司接入和消纳条件审核,将具备接入规划变电站项目43个、722万千瓦(以下简称“规划类项目”),纳入各市“十四五”规划项目管理,包括风电项目18个、294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21个、345万千瓦,风光一体化项目4个、涉及风电45万千瓦,光伏38万千瓦。
具体项目名单见附件2。
三、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督促保障性项目开发企业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快完成项目核准(或备案),进一步落实用地条件,尽早开工建设,并加强与电网公司沟通衔接,确保风电项目2023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光伏发电项目2022年12月31日前全容量建成并网。
请各市加强项目备案和建设过程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建设规模和建设场址等主要内容应与下达计划保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15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施行日期】2020.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
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省建投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组织工作,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有关要求,按照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我们制定了《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
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0]2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
知
(冀发改电力〔2010〕231号)
南网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省电力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大唐河北分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华能河北分公司、南网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做好2010年电力平衡和保障工作,促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通过对2010年南部电网发电能力及全社会用电需求分析和预测,在征求电网和各发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制定了《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落实好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现提出
如下要求:。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南方地区电力市场一直是我国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南方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加,电力交易也变得日益频繁。
为了更好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电力交易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与原则。
1. 目标,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运行,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
2. 原则,本方案制定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公开透明、风险可控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实施方案。
1. 建立健全的电力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南方电力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市场监管体系,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 完善电力交易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电力交易机制,包括竞价交易、双边协商交易、直接交易等多种形式,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3. 提高电力市场透明度,加强市场信息公开,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
4. 加强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建立健全的市场监测与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市场异常波动,保障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安全。
5. 促进跨区域电力交易,积极推动南方地区与其他地区的电力跨区域交易,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高电力利用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政策支持,加大对南方电力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电力市场参与主体积极参与电力交易。
2. 技术支持,加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提升电力市场信息化水平,提高电力交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
3. 安全保障,加强电力市场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确保电力市场交易的安全稳定。
4. 法律保障,完善电力市场法律法规,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五、总结。
南方电力交易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力地促进南方地区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电力资源配置效率,满足广大用户对电力的需求,推动南方地区电力市场向着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方向发展。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解读PPT学习教案
机
务考核费用,不足(富余)部分按统一标准由并网发电企业分摊(分配)。相
制
关考核费用包括非计划停运考核费用、日发电计划偏差考核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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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第6页/共30页
起草的必要性
依据: 电改配套文件二、三明确“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划、市场规则、市 场监管办法” 国家能源局“三定”方案明确的工作职责 过去奠定的工作基础。 现状: 目前各地开展的电力中长期交易品种、交易周期和交易方式差异明显;各交易品种 相互割裂,没有统筹考虑,没有实现有效结合,也没有形成一个体系。 基本定位: 指导电力现货市场启动前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 , 开展的年、季、月等日第7以页上/共的30电页 力交易。
电力中长期交易政策历史沿革
探索与尝试
跨
原电监会《跨省跨区电能交易基本规则(试行)》电监办市场〔2012〕151号
省
交易组织和申报。
跨
交易方式及排序原则。除国家明确的年度跨省跨区电量交易以外,跨省跨区电能
区
交易原则上均应采取市场化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中撮合方式和双边协商方式。
电
合同执行与调整。交易合同执行与结算的优先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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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
1、总则
主要内容(共十二章100 条) 内容概述
明确了中长期交易定义、适用范围和组织实施。
2、市场成员
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 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界定了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市场准入与退出
确定了相关标准和程序。
4、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5、价格机制 6、交易组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冀发改电力[2010]231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0〕231号)南网各设区市发改委、工信局,省电力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大唐河北分公司、华电河北分公司、华能河北分公司、南网各有关发电企业:为做好2010年电力平衡和保障工作,促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满足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用电需求,根据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通过对2010年南部电网发电能力及全社会用电需求分析和预测,在征求电网和各发电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综合平衡,制定了《河北省南部电网2010年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落实好发电量计划调控目标,现提出如下要求:一、电网和发电企业要以年度计划调控目标为依据签订购售电合同,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备案;电力调度部门要按照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综合考虑用电负荷需求、发电设备检修、电网运行方式和安全约束等因素,编制下达月度调度计划及日发电计划(曲线)。
二、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坚持“三公”调度,继续执行月通报、季度召开发布会的制度。
定期公布执行情况和调度信息,以公开促公平、促公正。
三、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意识,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的电量将在年度调控目标中核减。
四、各有关市发改委、工信局要做好各市所属非统调公用电厂的管理工作,掌握运行情况,协助落实非统调公用电厂的年度发电量调控目标。
省电力公司要将非统调公用电厂的发电量调控目标下达到地区、县(市)调度机构,严格考核。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1.25•【文号】发改运行〔2020〕1784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经信厅、工信局)、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强电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电力市场高效有序运行,现对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签订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各地政府主管部门、电力企业、交易机构要高度重视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做好省内和跨省跨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含优先发电)合同签订的组织协调,努力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年度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
二、保障足量签约(一)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合同的规避风险作用。
各地政府主管部门要鼓励市场主体签订中长期合同特别是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结合实际确定2021年年度及以上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目标,力争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的80%,并通过后续月度合同签订保障中长期合同签约电量不低于前三年用电量平均值90%—95%。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关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
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线电网
【发文字号】冀发改电力[2016]77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6
【实施日期】2016.06.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北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冀发改电力〔2016〕779号)
石家庄、邢台、邯郸、保定、沧州、衡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局),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按照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我省南部电网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已于5月4 日正式挂牌成立,符合准入条件的第一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我委已公示完毕。
今年是我省开展直接交易工作的第一年,为积极稳妥的推进此项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批拟参加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经我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符合准入条件的共123 家,已于2016年6月1日至14日在我委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
未收到异议,同意列入参加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成员目录,待经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注册后即可成为正式成员。
请市按附件名单通知本辖区用户到“河北电力交易中心业务大厅”进行市场主体资格注册,是否注册由用户自愿选择。
时间。
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河北省南部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版本:20180501版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平段尖峰高峰低谷双蓄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一户一表不满1千伏第一档0.5200 0.5500 0.3000第二档0.5700 0.6000 0.3500第三档0.8200 0.8500 0.6000 1-10千伏及以上第一档0.4700 0.5000 0.2700第二档0.5200 0.5500 0.3200第三档0.7700 0.8000 0.5700 合表不满1千伏0.5362 0.5700 0.3100 1-10千伏及以上0.4862 0.5200 0.2800二、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单一制不满1千伏0.6724 1.0594 0.9304 0.4144 0.34991-10千伏0.6574 1.0354 0.9094 0.4054 0.342435千伏及以上0.6474 1.0194 0.8954 0.3994 0.3374两部制1-10千伏0.5629 0.8842 0.7771 0.3487 0.2952 35 23.335-110千伏0.5479 0.8602 0.7561 0.3397 0.2877 35 23.3 110千伏0.5329 0.8362 0.7351 0.3307 0.2802 35 23.3 220千伏及以上0.5279 0.8282 0.7281 0.3277 0.2777 35 23.3三、农业生产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农村到户电价0.6155不满1千伏0.52151-10千伏0.511535千伏及以上0.5015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农村到户电价0.4655不满1千伏0.30951-10千伏0.304535千伏及以上0.2995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53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26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基于河北南网架构下火电企业现货交易应对策略
基于河北南网架构下火电企业现货交易应对策略摘要:本文介绍了河北南网基本情况,以及开展现货交易面临的“硬缺电”,清洁能源消纳形势严峻,市场化改革诉求等问题,基于河北南网现货市场设计框架,重点给出了火电企业现货交易应对总体思路体系,详细阐述了筹备结算主要应对策略,包括建立组织架构体系及拟决策流程、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工作流程、做好电力现货市场交易工作的监督与考评措施。
关键词:火电企业现货交易应对策略引言自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下简称“电改9号文”),拉开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序幕以来,截止到2019年6月,广东、山西、浙江等8个第一批试点省份均已完成电力现货交易模拟试运行。
其他省份均在现有中长期电力市场基础上,紧锣密鼓的筹备电力现货市场建设。
按照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现货试点推进会第44次周例会要求,河北南在2021年底前启动电力现货市场模拟试运行,一、河北南网基本情况分析1.电网基本情况河北南网地处河北省中南部,包括石家庄、邢台、邯郸、保定、衡水、沧州六市及雄安新区七个地市级供电公司,现有98个县级供电企业,供电面积8.4万平方公里,服务人口5100余万。
河北南网处于全国西电东送、南北互供的核心通道,是华北区域电力潮流汇集和输送的重要枢纽,承担着服务河北经济社会发展、保障首都电力供应的重要职责。
目前,全网形成特高压“双落点”、500千伏“四横两纵”骨干网架、220千伏分区供电的整体格局。
截至2019年底,河北南网电源类型以火电为主,新能源占比不断增长,全网发电总装机容量4058.5万千瓦,其中火电2890.4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占比达到25.67%。
1.现货市场面临的主要问题1.“硬缺电”形势长期存在根据中长期发展规划,网内装机和外来电增速远低于负荷需求增速,供应缺口呈不断扩大趋势。
2022年供应缺口将超过1000万千瓦,2025年供应缺口1910万千瓦,超过最大负荷需求(6000万千瓦)30%,“硬缺电”形势在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北南部电网2017年发电量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北南部电网2017年发电量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09•【字号】冀发改电力〔2017〕1278号•【施行日期】2017.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河北南部电网2017年发电量计划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17〕1278号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发展改革委,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有关发电集团河北分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做好河北南部电网2017年电力电量供需平衡,充分考虑大气污染治理情况下全网供需形势、新增电源结构及供热需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2017年发电量计划进行调整,一是对不同类型机组普调了发电量;二是按照电力直接交易既定政策对第一阶段交易结果进行容量扣减,参照2017年度第二阶段电力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对超过第二阶段电力直接交易平均利用小时的发电机组进行奖励;三是对2015年3月15日后核准新投燃煤机组安排一定优先发电计划确保民生供热需求。
为促进供热电厂走向市场,各供热机组积极参与了电力直接交易,对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作用。
供热机组通过市场化竞争获得发电权后,若仍不能满足供热期发电负荷率的需求,我委将安排部分电厂从2018年转借发电量计划,该部分电量从明年计划中扣减,若不发生转借则不扣减。
请电网公司、发电企业严格按照调整后发电量计划科学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满足电力、供热需求。
附件:2017年南网发电量计划调整表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10月9日。
现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一览
现行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一览随着我国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日渐成熟,各市场主体的交易方式呈现出了多样化的态势,今天小编就来与大家一起探讨下。
电力市场化交易方式大致可分为长期交易(年度交易)、中期交易(月度交易)和短期交易(电力辅助服务)。
(一)长期交易(又称为年度交易)电力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主体需求按双边协商的方式组织年度交易,每年开放一次或多次年度交易,交易主体双边可签订一年或多年双边交易合同。
(二)中期交易(月度交易)。
月度交易(以云南市场为例)采用双边协商、集中撮合、挂牌等方式进行。
电力交易中心依次组织省内优先购电量挂牌交易、省内电量市场双边协商交易、省内电量市场集中撮合交易、省内电量市场挂牌交易和框架协议外西电东送电量挂牌交易(跨省跨区交易)。
除了以上的一些主流交易方式外,市场还存在着一些辅助的市场交易,有发电侧和用户侧的月度合约转让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
(三)短期交易小编认为短期交易就是一些电力的辅助服务,辅助服务市场是相对于电能生产、输送和交易的主市场而言的。
辅助服务是指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和电力商品质量,电力市场的成员为维护频率及典雅的稳定而提供的服务。
在我国现阶段的电力市场中,出现的辅助服务市场有日前电量交易和调频辅助服务市场交易。
日前电量交易是指售电主体与用户之间进行次日发用电量交易。
调频辅助服务,指发电机组旋转备用中能够通过自动发电控制(Automatic Generation Control, AGC)装置自动跟踪调度机构下发的指令,按照一定调节速率实时调整发电出力,以满足电力系统频率和联络线功率控制要求的服务,包括AGC调节容量和调频里程。
以上的多种交易方式,有找到适合自身游戏的玩法吗?没找到不要紧,随着电力市场化的继续深化,相信更多的交易方式将会陆续出现。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
响应市场运营规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7
•【字号】冀发改电力〔2022〕471号
•【施行日期】2022.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
场运营规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市场主体:
为保障能源电力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将需求侧可调节资源纳入电力电量平衡,建设运营需求响应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206号)等文件要求,我委组织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河北省电力需求响应市场运营规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
时报告。
附件:冀发改电力〔2022〕471号附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冀发改电力〔2021〕1155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发电集团河北公司:为促进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大力发展和充分消纳,按照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和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相关要求,在电网企业承担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责任的基础上,鼓励发电企业通过自建或购买调峰储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并网规模,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自建或购买调峰能力增加并网规模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调峰能力建设的重要意义电力系统灵活性不足、调节能力不够等短板和问题已成为制约我省可再生能源高比例、大规模发展的主要因素,各市能源和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电网企业、有关发电企业要充分认识调峰能力建设对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重要意义,将可再生能源发展、电网接入工程和调峰能力建设同步研究、同步推进,助力双碳目标如期实现。
二、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电网企业要切实承担电网建设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的主体责任,统筹调峰能力建设和资源利用,推动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网规模项目如期并网投产;发电企业适当承担可再生能源并网消纳责任,鼓励发电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自建、合建或购买储能和调峰能力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并网规模。
调峰资源包括抽水蓄能电站、化学储能等新型储能、气电、光热电站、灵活性制造改造的煤电等,不包括已列为应急备用和调峰电源的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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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2021年电力中长期合同签订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20〕1784号)、《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9号)(以下简称《交易规则》)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电力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中长期交易“压舱石”作用,保障河北南部电网电力市场高效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电量规模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全年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约为750亿千瓦时(用户侧),原则上各市场主体年度交易签约电量不低于2021年用电量的80%。
二、市场主体准入条件(一)发电企业经我委批准,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全部统调机组(详见附件1)。
(二)电力用户通过我委公示并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的电力用户。
(三)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手续并按期提交了与交易规模、交易时间相匹配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有效期终止日期应不早于其所参与电力交易周期次次月月末)的售电公司。
三、售电公司与零售电力用户关系确认售电公司应按规定向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售电公司与代理用户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后提交至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据此在电力交易平台进行售电业务代理关系确认。
四、交易组织安排(一)交易类型与时间要求2021年年度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双边协商交易方式开展,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应合理安排交易组织时间,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交易组织工作。
月度电力直接交易采用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开展,逐步缩短交易周期,适时开展月内(多日)交易等工作。
(二)交易时段划分2020年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用户,按本方案规定时段划分标准分峰(含尖峰)、平、谷(含双蓄)时段约定电量、电价,参与分时段交易;2020年不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时段交易。
时段划分标准(模拟运行):(1)尖峰时段:6、7、8月的17-18时、20-22时;(2)高峰时段:15-23时;(3)平段时段:8-15时、23-24时;(4)低谷时段:0-8时。
(三)交易电量1.电力用户:全部电量应参与交易,直接交易电量为用户用电量。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年用电量500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必须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2.发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机组全年电力直接交易电量发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不超过5000小时,背压机组不受该条件限制。
发电企业结算电量按用户侧直接交易电量计算。
3.售电公司交易电量不高于以下三个条件最低值:(1)按照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保险金额对应的售电规模电量;(2)按照公司资产总额对应的售电规模电量;(3)同一投资主体所属售电公司(各发电集团所属售电公司均视为同一投资主体,包括其所属或参股投资公司),2021年全年交易电量之和不超过全年电力直接交易总规模的8%。
4.为降低市场操纵风险,发电企业在单次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剩余最大发电能力,购电量不得超过其售出电能量净值(多次售出、购入抵消后的净售电量)的20%。
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在单次电力交易中的售电量不得超过其购入电能量净值(多次购入、售出相互抵消后的净购电量)的20%。
(四)交易价格1.电力直接交易成交价格应当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2.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价格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和超低排放电价。
3.市场用户用电价格由电力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
输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按有关规定支付基本电费。
4.为确保市场运行平稳,签订分时段中长期合同的市场主体,暂定平段价格作为电力直接交易价格,按照现行目录电价上下浮比例分别形成尖峰、峰段、谷段、双蓄交易价格,其中尖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6倍,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的1.4倍,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的0.6倍,双蓄电价为平段电价的0.5倍。
5.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须承担电价(含分时段)变化带来的风险。
6.无正当理由退市的电力用户,由为其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网企业,下同)承担保底供电责任。
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交易的保底价格在电力用户缴纳输配电价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核定目录电价的1.2倍执行。
(五)分时段交易安排1.分时段交易按两个阶段开展,即模拟运行阶段和正式运行阶段。
2.在模拟运行阶段,发电企业实际结算以合同各时段电量之和作为合同交易电量,以平段价格作为合同交易价格执行,发电企业执行基准价电量暂按月滚动调整;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实际结算以合同各时段电量之和作为合同交易电量,以平段价格作为基准,按2020年峰谷时段划分和目录电价上下浮比例执行。
3.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根据模拟运行情况,及时总结分析,提出转正式运行具体方案,经河北南部电网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批准后转入正式运行。
五、合同签订与调整(一)实行信用服务机构见证签约由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作为公共信用机构,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见签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为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中心开设交易合同见签专用账号,提供相关交易合同信息查询、浏览权限,实行见签。
(二)规范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电子合同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市场主体将《河北南网电力交易成交结果确认单》和《河北南网市场主体入市协议》视同为电子合同,作为执行依据。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完善交易平台相关功能,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利用交易平台签订要素齐全的电子化规范合同。
(三)建立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调整机制河北电力交易中心逐步完善电力中长期合同市场化调整机制,按月组织开展发电权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年度交易电量分月计划调整,为市场主体调整合同电量提供市场化手段。
六、输配电价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定河北省级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0〕1842号)执行,如遇调整按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七、计量1.电网企业应当根据市场运行需要为市场主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计量装置,定期抄录发电企业(机组)和电力用户电能计量装置数据,保证计量数据准确、完整。
按照满足电力分时段交易、分时段结算的要求,及时将计量数据提交河北电力交易中心。
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做好用户用电信息披露工作。
2.发电企业应合理安排计量装置改造计划,确保本企业计量装置符合要求。
八、交易结果执行为确保电网安全裕度,降低因潮流分布不合理导致电网阻塞的风险,电力调度机构应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保障电力供应的前提下执行交易结果。
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及电网运行需要等引起的违约、偏差考核或对市场有关方的影响,电网公司及其所辖电力调度机构不承担经济责任。
九、结算与偏差考核(一)建立偏差电量结算机制市场主体交易结算按《交易规则》有关规定执行,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按月清算、结账。
(二)批发市场结算分时段交易模拟运行阶段,批发市场偏差结算相关参数及规则如下:1.批发交易用户(包括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超用电量或者少用电量设置两段惩罚系数。
其中,超用电量在当月购入电能量净值5%以内部分,U1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1.1;少用电量在当月购入电能量净值5%以内部分,U2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0.9。
2.发电企业年度执行基准价电量实际完成值与合同的偏差设置两段惩罚系数。
其中,超发电量在合同电量2%以内部分,K1取值1,其它部分K1取值0.8;少发电量在合同电量2%以内部分,K2取值1,其它部分取值1.1。
3.电网企业代为结算偏差电量费用造成的购电成本损益,以及电力直接交易用户侧的电量费用与发电侧的电量费用之间的差额,按照当月上网电量占比分摊或者返还给所有入市机组。
(三)零售市场结算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签订的《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示范文本》(见附件2),按其约定提供零售结算依据。
十、工作要求1.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照《交易规则》,提前发布交易公告,确定交易时间、组织方式、合同签订要求、结算规则等,做好信息发布。
针对分时段电量、分时段报价、偏差考核、规范签约等内容,做好宣贯培训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应知尽知。
提前完善交易平台,确保年度交易组织顺利进行。
2.电网企业应在交易公告发布前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历史用电数据查询服务,公布有关历史用电曲线。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与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签订《市场化零售供用电合同》,不得附加任何与电力直接交易无关的条件。
3.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年度交易电量与全年结算电量比例超过90%的,将在信用评价中提高评价等级,适当优先安排合同电量转让、调整等。
4.各市场交易主体要按照《交易规则》和相关要求参与交易,平等协商,自主交易,严禁串通报价、恶意报价和扰乱市场秩序。
对不按要求参与交易恶意制造偏差的市场主体,将视情况加大偏差考核。
若发现市场交易出现异常行为,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可依法依规采取干预措施,并报我委、华北能源监管局。
5.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履行市场监控和风险防控职责,分析电力交易运行情况,对需要完善或调整事项经认真研究后及时报我委。
建立中长期交易跟踪及信息披露机制,按月跟踪并向我委、华北能源监管局报送各类市场主体合同签订与履约情况,我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依法履行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
6.交易组织、安全校核、信息发布、合同执行、交易结算及偏差处理等均按照《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信息由河北电力交易中心通过其交易平台及微信公众号(登陆微信,搜索公众号: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
7.各市场主体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化手段进行协商沟通,避免因交易组织出现人员大范围聚集情况。
8.未尽事宜,由我委会同华北能源监管局研究决定。
附件:1.2021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入市发电企业名单2.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示范文本附件12021年度电力直接交易入市发电企业名单年11月30日。
附件2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示范文本(2021版)合同编号:HELS-售电公司简称首字母(如SHSDSD)-202101001 甲方(电力用户):乙方(售电公司):说明为保障售电公司与其签约零售用户结算工作有序开展,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河北南部电网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华北监能市场〔2020〕229号)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南部电网2021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电力〔2020〕1965号),特制订《河北南部电网市场化购售电结算协议(2021版)》(以下简称“结算协议”)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