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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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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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晰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查的任务、职责、流程、标准和建议,保证
审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
处理工作细则》(以下缩写《数据处理细则》)和《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掌控工作细则》(以下缩写《质量掌控细则》)建议,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河湖开发治理保护、经济社会用水、水利行业能力、
灌区、地下水、水土保持措施和治沟骨干工程等水利普查任务的数据审核。河湖基本情况
普查、土壤侵蚀和侵蚀沟道等专项水利普查任务,按照相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审查任务及非政府实行
第三条审核任务。水利普查数据审核任务主要包括基础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和空
间数据审核三项任务。基础数据审核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清查表数据、取用水台账表数据、普查表数据和关联关系辅助表数据进行审核;汇总数据审核是对各类普查对象的汇总表数
据和全口径经济社会用水推算数据进行审核;空间数据审核是对普查对象的空间标绘数据
和图表一致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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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清查数据的审核,要按照普查对象清查数据复核整改和补充完善要求(见国
水普办[2021]1号文)执行;经济社会用水汇总数据的审核,要按水利普查经济社会用水
情况调查成果汇总的有关规定执行;空间数据的审核,要按照空间数据处理有关规定(见
国水普办[2021]10、31号文)执行。
第四条职责分工。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查分后国家(流域)、省、地、县四级实行。
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搞好本区域(或流域)普查数据审查工作的非政府实
行和技术指导;预审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派遣人参予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抽检
评估和成果核定工作;审查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呈报的普查数据,及时下发数据审查意见;
顺利完成本区域(或流域)水利普查数据的审查和抽检,搞好审查结果处理和普查成果核
定工作,编写普查数据审查报告。省级及以下水利普查机构,必须全面落实上级水利普查
机构的审查意见和自查建议,及时回复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查发言,搞好审查结果的核
查证实或修正重报工作。
第五条组织形式。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成立数据审核工作组,集中力量,做好数据审
核工作。省级及以上水利普查机构数据审核工作组应细分为专业组和综合组,具体负责审
核工作,并成立专家组,承担数据审核的咨询、指导工作。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协调同级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业务部门(单位),共同做好普查数据的审核。
第六条审查人员。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必须选定一名专职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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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负责管理普查数据审查工作,并根据工作量,调派足够多数量的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水利专业人员、水利统计人员和数据分析人员参予数据审查工作。在数据分散发送和审查
期间,可以从水行政主管机构各业务部门(单位)或从下级水利普查机构调派熟识水利业
务和当地实际情况的同志参予数据审查工作,并应邀水利系统内外有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参予。
第三章审核流程与要求
第七条审查流程。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必须按照准备工作、预审、审查、抽检、核定五
步骤,非政府搞好普查数据审查工作。
1、准备。在开展普查成果的接收和审核前,做好数据审核的各项准备。工作内容主
要包括:编制数据审核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内容和分工安排;落实数据审核人员,做好审
核分析技能培训和工作动员;准备工作场所,部署数据处理专用系统和审核分析软件,做
好数据接收和审核准备;收集整理参考资料,做好审核参数分析设定。
2、预审。在下级水利普查机构呈报普查成果前,地级以上水利普查机构,必须提早
对下级水利普查机构的普查数据展开预审,明确提出意见,对辨认出的问题,责令下一级
水利普查机构在呈报普查成果前展开自查。工作内容主要包含:利用水利普查数据处理呈
报系统,对下一级水利普查区的普查数据展开远程审查;派遣人参予下一级水利普查机构
的数据审查工作,检查普查数据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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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3、审查。在普查数据接收和汇总阶段,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要求,对普查数据进行接收审验、计算机审验、分专业详审和跨专业联审,及时提出
审核意见。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检查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一致;
检查基础数据是否符合全面性、完整性、规范性、一致性和合理性;检查汇总数据是否符
合一致性和合理性。根据审查结果,计算普查数据的漏报率、漏填率和错填率,初步评估
上报数据质量。下级普查机构上报成果不符合上报资料要求和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要求,上
级普查机构不予接收,并及时退回上报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或整改重报。对于审查发现的汇
总数据质量问题,要进一步检查基础数据质量,分析导致汇总数据质量问题的原因,责成
下级水利普查机构或填表单位进行复核确认或修改重报。
4、抽检。在普查成果核定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必须及时非政府积极开展本地区水
利普查数据质量的抽检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含:提取一定数量的样区,现场核查台账表
数据和正式宣布普查表数据的投档质量,检查普查数据的真实性,评估普查数据总体质量。
省、地、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必须参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事中质量抽检办法》(国水弗[2021]76号文)的建议,基本建设抽检实施方案,搞好抽检样区的挑选和现场抽检核查工作精心安排。抽检核查的样区数量必须融合普查数据审查情况适度减少。根据现场核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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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搞好抽检数据的证实和修正,排序普查数据的漏报率为、做贼心虚率为和错填率为,明确提出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意见。抽检核查辨认出普查数据总体质量或有关普查区域普查数据质量不合乎质量掌控建议,必须及时展开普查数据成果全面核查和自查重报。
国家(流域)级水利普查机构,在省级水利普查成果上报后,组织做好普查数据质量事后抽查评估和误差分析,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5、核定。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必须根据普查数据审查和抽检结果及其处理情况,搞好普查成果核定工作,为水利普查成果呈报打下基础。工作内容主要包含:普查成果的专家审查;与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水利系统各专业部门(单位)搞好普查成果的沟通交流协同;水利普查领导小组表决。积极开展普查成果的专家审查,必须应邀各专业存有代表性的专家参予,上级水利普查机构可以派遣人参予审查工作;积极开展普查成果的沟通交流协同,必须将普查成果与已公布或正采用的有关成果展开比对,分析差异大小,搜寻差异原因。对于差异很大、表述不明的普查数据,水利普查机构必须协同有关各方一起核查。审查协同后的普查成果,经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核定后,方可呈报。
第八条审核进度。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上报前,要严格按照数据审核流程开展工作。普查数据预审、审查和抽查工作,均要及时向下级水利普查机构下达审核意见,并组织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成果完善工作。按照上述工作流程,县级普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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