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审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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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线索及分析
案例一: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 年度会计报表中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公司在建工程支出较大,并且明细账中只设有“综合楼”一个项目。
经向公司有关人员了解,并查问了有关工程预、决算资料,其“综合楼”项目中分别包括了实验楼、机修车间土建、仓库改造等工程内容,公司未按具体明细项目设立账户。
案例一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造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
工程项目较多且工程支出较大的企业,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
“在建工程”是一个归集性的科目,它反映固定资产从购建开始到交付使用过程中所有全部支出的集合,最后由“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而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按照单项进行管理和核算的,因此,注册会计师李文提请被审计单位进行调整处理,并向管理当局提出相应的管理建议书,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
案例二: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 年度会计报表的在建工程项目时,通过现场核查,发现公司第三车间项目已投入使用,但大华公司有关人员理解为本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可不按规定转入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案例二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记账进行会计处理。
这是因为,固定资产的投入使用的客观事实既然已经存在,移交手续办理与否,其自然损耗和为生产经营提供和创造价值与财富也是必然的结果。
因此,按照收入与配比的原则,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自然也是合理的,不能强调未办理移交手续而不履行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为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作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上述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调整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应调整数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案例三:注册会计师李文审计大华公司2001 年度会计报表在建工程项目时发现,公司科研试验基地土地工程因城市规划发展之需要全部拆除而造成损失,截至本年底止,“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科目余额为250 万元。
此外,公司在“其他对付款—拆迁补偿费”科目中挂账80 万元,经了解系政府因拆除科研试验基地赋予公司的经济补偿费。
公司未能在本年
度末对上述经济事项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三分析:《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者单位工程报废或者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赠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或者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者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据此,大华公司应根据上述之规定和公司对科研试验基地报损的有关文件,对“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科目和“其他对付款—拆迁补偿费”科目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对付款—拆迁补偿费8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800 000
借:营业外支出 2 500 000
贷:在建工程—科研试验基地 2 500 000
为此,注册会计师李文应作如下审计处理:
1.提请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对上述经济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进行会计处理,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有关项目数额。
2.应将审验情况和被审计单位的调整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3.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应调整数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考虑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案例评价
在建工程审计的目标主要是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所有权的当属、本年度增减变化的记录完整、减值准备计提方法,以及会计报表披露是否恰当等。
审计实务中,普通主要执行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或者编制在建工程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
2.检查本期在建工程增加、减少数。
了解在建工程相关预算、结算、决算资料,在建工程核算政策、相关工程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检查在建工程交付使用、竣工、完工情况及工程进度等。
3.检查在建工程期末余额的构成内容,并实地观察工程现场,确定在建工程是否存在。
4.查询工程项目投保、抵押情况。
5.确定在建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协字[1999]103 号
1999-8-5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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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与审核质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在投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 号)等规定,现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执行的《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验证规则(试行)》(会协字[1996]399 号)同时废止。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编报质量,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查与复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本办法所称被审核单位,是指对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负责并接受审核的项目法人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本办法所称审核人员,是指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注册会计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是指根据施工图所确定的工程量,选套相应的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及有关的取费标准,预先估算工程项目价格的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指按工程进度、施工合同、施工监理情况办理的工程价款结算,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超出施工合同范围的工程变更情况,调整施工图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项目最终结算价格的竣工结算文件。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是指在工程项目或者单项工程竣工后编制的,综合反映工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的其他审核业务或者其他工程审核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普通原则
第四条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保证预算、结算、决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会计师事务所及审核人员的责任。
审核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核报告应如实反映审核人员的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和应发表的审核意见。
审核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审核人员承办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六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具有固有的不确定性,审核人员不应对预算结果的可实现程度做出保证。
第七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审核应当在国家认可的工程监理等质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项目质量验证后进行。
第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将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过程及其结果记录于审核工作底稿,并进行必要的复核。
第三章审核计划
第九条在接受委托前,审核人员应当了解被审核单位及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并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委托人就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目的与范围,双方的责任与义义务等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核业务约定书。
第十条审核人员应当了解所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以下情况:
(一)工程项目性质、类别、规模、承建方式等情况;
(二)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的可获得性;
(三)工程材料的供应方式;
(四)工程价款结算情况;
(五)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决算已审核情况及审核结果的处理;
(六)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条件;
(七)建设期内工程预算定额、预算单价、取费标准等的变化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的范围应当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及业务约定书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审核人员执行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业务,应当在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有关情况和获取审核资料的基础上,合理制定审核计划,并根据审核过程中情况的变化,予以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
第十三条在编制审核计划时,审核人员应当获取被审核单位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及其编制所依据的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概算资料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
(四)施工图或者竣工图(五)工程量计算书
;
(六)材料费用资料;
(七)取费资料;
(八)付款资料;
(九)有关证照;
(十)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工程变更签证资料;
(十二)隐蔽工程资料;
(十三)工程决算的财务资料;
(十四)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四章审核实施
第十四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单项工程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
1.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规定的计算规则、是否准确;
2.分项工程预算定额选套是否合规,选用是否恰当;
3.工程取费是否执行相应计算基数和费率标准;
4.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者设计含量一致;
5.设备、材料是否按国家定价或者市场价计价;
6.利润和税金的计算基数、利润率、税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预算项目是否与图纸相符;
(三)多个单项工程构成一个工程项目时,审查工程项目是否包含各个单项工程,费用内容是否正确;
(四)预算是否控制在概算允许范围以内。
第十五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预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对工程项目的价格产生影响的以下事项:
(一)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二)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
(三)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建造经济政策变化情况;
(四)补充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应当在审查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结算审查事项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
(二)工程项目资金的来源、支出及结余等财务情况;
(三)工程项目合同工期执行情况和合同质量等级操纵情况;
(四)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决算时,除重点审查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被审核单位是否有计划外建设项目,有无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情况;
(二)各项费用支出是否合法,有无混淆生产成本和建设成本的情况;
(三)交付使用资产是否符合条件,有无虚报完成及虚列对付债务或者转移基建资金等情况;
(四)历年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数额和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应收回的设备材料以及拆除暂时建造和原有建造的残值是否作价收回,对器材的盘盈、盘亏及销售盈亏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报废工程是否经主管部门审批;
(六)竣工投产时间是否符合国家计划规定;
(七)基本建设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情况;
(八)有无隐匿、截留或者迟延不交应交财政部门的包干结余、竣工结余及各项收入;
(九)尾工工程的预留工程款及建设情况;
(十)有必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审核人员在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决算过程中,必要时,应通过委托人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以下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核实:
(一)分部或者分项工程;
(二)实际施工用料偏离转算的工程项目;
(三)变更设计的工程项目;
(四)必须丈量的工程项目;
(五)交付使用的资产;
(六)预留的尾工工程;
(七)需要查勘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适当的证据:
(一)变更工程设计;
(二)建设单位提供材料和设备;
(三)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或者设备的价格与规定不符
;
(四)变更不同资质的施工企业;
(五)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
(六)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
;
(七)计划外工程项目;
(八)其他应当获取证据的情况。
第二十条审核人员审核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及决算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
(一)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
(二)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
(三)施工用料发生变化;
(四)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
第二十一条审核人员应当特殊关注以下事项,以判断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是否运用了不合理定额和取费标准:
(-)对预算、结算有重大影响的;
(二)特殊容易受关键因素变动影响的;
(三)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分项工程;
(四)预算定额没有列入或者需要换算的。
第二十二条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没有责任专门就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定额标准、取费标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审核人员通常应当就审核后的意见与委托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根据会审情况形成审核结论。
经会审后,如果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论无异义,审核人员应提请其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签章确认。
第五章审核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
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者“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
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
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
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
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者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者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者核减金额。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商议一致时,或者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乎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重要点及案件分析
双击自动滚屏发布者: admin888 发布时间: 2022-1-17 10:05:41 阅读: 1780 次
1、基建项目程序的审核是否合法、完整
项目建议书阶段------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阶段------施工
阶段------竣工验收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经过审批,建设的规模和标准是否符合可
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要求。
设计单位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
图设计文件反映的内容是否超越初步设计或者相关批复意见所确
定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者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
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的标准规模和内容。
工程是否经过综合验收。
2 、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之间的变化。
(1)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
两者之间的差别。
按常规建议书阶段的投资估算误差率30%,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初步可研阶段投资估算误差率20%,详细科研阶段投资估算误差率10%。
(2)设计阶段
普通工业与民用建造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上复杂又缺乏经验的项目为三阶段设计。
初步设计阶段为概算,扩大初步设计概算为修正概算。
概算是否通过审查,如有追加概算是否也经过审查。
是否推行限额设计。
(3)工程招标情况
勘察设计、工程施工、监理及主要设备、材料等是否经过公开招标。
招标过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规定。
特殊关注项目中是否有遗留不招标的或者是肢解不招标的。
(4)合同管理情况
合同的订立、变更(中)止等行为是否合法、规范、有效,是否与招标文件相符。
是否存在分包合同,若有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签定合同是否经过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及检查。
未经过审核的合同签定是否合法合规。
工程施工、监理、勘探、设计等遵守合同情况及存在违反合同情况。
(5)概(预)算执行情况
工程实际完成投资额与批复概算投资额的比较,对超支或者节约的原因做分项分析。
工程设计变更是影响工程投资变化的重要原因,核实手续是否齐全。
建设期间有无计划外建设、自行扩大投资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情况。
(6)工程结算审核
工程竣工资料是否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审核,招标文件的结算方式是否与施工图合同的结算方式一致。
设计变更及签证资料是否完善手续。
合同工期与实际施工工期是否有差别,工期延误的原因。
工程施工期间是否有停工,是否有停工索赔。
特殊材料是否有建设单位供材。
分包合同与总包之间的关系,分包管理费的约定。
送审资料的项目中是否按合同要求完成。
3、项目建设是否按国家规定实施了强制性监理以及监理资质等的合规性审查;监理资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监理月报,月报是否反映三控制(投资、进度、质量),是否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4、对项目投资效益评审:
(1)建设工期对投资效益的影响;①对投资概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对照分析;②投资概算的修正、变动是否履行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审批程序;③概算突破原因的审查;
(2)分析工程造价;
(3)评价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5、核实资金来源、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核实各种资金来源是否及时到位,查明不到位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6、核实实际投资完成额。
主要对建造工程核算、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核算、待摊基建支出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内容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
审计中应注意几点:
⑴资金支付手续是否健全;
⑵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内容、标准开支、分析超概算原因;
⑶单项工程结算支付价款是否按规定抵扣预付款及足额扣除质保金;
⑷有无单位和个人向项目非法摊派各种费用;
⑸是否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
⑹有无人为造成的损失浪费;
⑺核实其他待摊投资。
7、对交付使用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1)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办理验收手续;
(2)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抽查,抽查量不少于总量的80%;
(3)流动资产和铺底流动资金移交是否真实与合法;
(4)交付递延资产情况;
(5)审查购置车辆、施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是否合规。
重点查明有无虚交资产或者帐外资产等问题。
8、对结余资金审计
(1)核对银行存款、现金及其他货币资金;
(2)核对库存物资存量的真实性;
(3)核对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有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基建收入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 、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文件在工程结算方式上明显不符合。
招标文件约定:
标底价及投标报价的依据,工程类别采用二类,预算定额选用*****版,材料市场价格选用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信息价格《*****》第*期,工程采用钢模、钢管脚手架、商品混凝土及安全文明施工费。
合同及价款调整,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
施工合同文件约定: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量计算,套用预算定额*****版,材料价格以施工期间的当地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信息价格为准,(若实际价格与信息上出入较大的,按乘、发包双方确认的价格计算)。
问题关键点:
所谓固定单价合同就是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施工方投标文件中的综合单价固定不变,而在上述案件中,材料价格不以投标期间的信息价格为准,而以施工期间的材料价格为准,已构成违背招标文件的实质性精神,如果按该合同条款执行,对建设单位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