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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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一、引言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推动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档旨在为江苏省交通执法部门提供有关执法行为规范的指导,并为社会公众了解交通行政执法提供参考。

二、执法方式与程序2.1 执法方式•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合法、合理、公正的执法方式;•强调以文明、友好的态度开展执法工作,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与协商;•鼓励采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和精确性。

2.2 执法程序•执法前需全面调查取证,做好案件准备工作;•执法人员应在执法过程中正确行使职权,不得超越职权;•对当事人的执法行为应当进行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复核和提出异议。

三、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3.1 职业道德•执法人员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坚守原则和底线,严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和公正的立场;•执法人员应尊重人权,严格保守工作秘密,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人员应积极作出公益性的奉献,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3.2 知识素质与执法能力•执法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业务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跟进交通行业的最新变化;•执法人员应具备辨别事实、处理复杂情况的能力,懂得合理运用执法工具和手段;•执法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心理素质,能够应对突发情况并始终保持冷静沉着。

四、行政执法记录4.1 执法记录的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对案件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以及执法措施和结果等;•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篡改或删除任何信息;4.2 执法记录的保存期限•执法记录应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一般情况下应保存至案件结案之日起五年;•对于重大案件或有特殊需要的情况,应根据情况酌情延长保存期限。

五、监督与复核机制5.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确保执法人员行为合法、正当和规范;•监督部门应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投诉举报,并对投诉进行及时、公正、严肃的处理。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

一、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

二、严禁违法设置站卡、收费、罚款。

三、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四、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

五、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执法。

六、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征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七、严禁违规使用执法车船、示警装置。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系发辫(盘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戴围巾、耳套;(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做到:(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或者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根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者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颤动腿。

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第六条指挥车辆接受检查时,指挥手势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交通警察手势信号执行。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应当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手势动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行政相对人面前双手抱胸;(二)用手敲桌台提醒行政相对人;(三)在行政相对人面前打哈欠、伸懒腰等;(四)除正当防卫外,与行政相对人有身体上的接触。

第八条驾驶车(船)执法时,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适当速度和距离,按规定使用扬声器和停靠。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文明执法行为规范

治超路政交通公路文明执法行为规范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依据与目的〕为规范公路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文明执法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和交通行业文明建设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许可、行政征费(公路养路费)、监督检查、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等公路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文明执法〕公路管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思想,不断提高规范执法和文明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文明执法创建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纪守法,遵守《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增进服务意识,塑造文明形象。

第四条〔文明执法原则〕公路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五条〔执法主体〕行政法规或地方法规明确授权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公路管理机构的名义进行执法。

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委托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派驻经营性收费公路的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以派驻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

第六条〔执法人员资格〕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严禁临时聘用人员和其他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

公路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政治、品德、知识、能力和身体素质,熟悉有关法律和基本业务知识,能正确履行职责。

应当注重学习和实践,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文明执法技能。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证件和执法标志的管理。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

执法证年审考试题库一、填空题(2’*15=30’)1.《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规定,严禁无行政执法证件执法、越权执法,严禁非公务需要穿执法制服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2.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行政执法忌语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勒令离岗培训或者收回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3.对无行政执法证执法,或者越权执法的,责任人是执法人员的,视情节轻重,暂扣执法证2-3个月,直至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并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4.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者酒后执法的,对责任人给予暂扣执法证 2-3 个月。

5.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或者当事人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可以进行教育,不予处罚。

6.因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违规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7.本着执政为民的宗旨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03年起省厅在全省交通执法领域推行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分制度。

2007年,针对执法过程中,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裁量标准随意性大的情况,决定对部分重大交通行政处罚减轻的实施标准予以明确。

8.对于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符合省交通厅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免于处罚有关规定的,实行当事人教育放行,免予处罚。

9.《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中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门设臵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10.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

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定,除单一证据能确凿证明违法事实的,应当使用复式证据;对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要有三种以上证据,并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11.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理、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

12.行政处罚应当实行查处分离制度。

13.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1.17•【文号】文体法发[1997]42号•【施行日期】1997.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部关于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的通知(1997年1月17日文体法发(199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行政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加强交通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交通职业道德建设,创建交通行政执法文明“窗口”,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共160个字,分为“甘当公仆,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八节内容,包涵了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思想作风、外部形象和廉洁奉公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是今后一个时期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道德准则。

它的适用对象包括:(1)在各级交通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确认、处罚等行政执法工作的国家公务员;(2)在交通部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管理、交通规费征稽、交通卫生监督、水路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航道管理、港口管理、船舶检验、港航公安和通信管理等执法机构的所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各执法机构,要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规范》,尽快形成一个学习热潮,使每个执法人员都能熟知熟记《规范》的各项内容,坚决贯彻执行。

根据《规范》的具体内容,部已经编写并即将出版发行《交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教程》一书,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对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岗位培训,进行经常性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教材。

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实施的过程中,即要注意形式多样、又要注重实效。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苏交法〔2006〕68号)各市交通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行为,省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结合本地本部门执法实际,采取切实措施继续加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的力度,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执法行为的进一步规范和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附件:《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及时查处和纠正交通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促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设置的公路管理、航道管理、运输管理、水上安全监督、船舶检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招标投标管理以及港政管理等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交通主管部门对本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和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及所属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

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江苏省交通安全条例(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的稳定,推动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管道交通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的管理。

第三条交通运输管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第四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具有相应的驾驶证,严格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护行人、非机动车的通行权。

第五条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者人行横道,不得在道路上行走或者站立;一定要走斑马线过马路,不得越过道路隔离设施。

第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如果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应当遵守右侧先行原则,禁止倒车穿过路口。

第七条道路建设者和管理者应当按照标准建设、维护和管理道路,加强公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章: 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第八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船舶、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九条船舶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船舶。

第十条水上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锚地制度,明确锚地位置和船舶锚泊期限。

锚泊期限届满时,应当立即腾离锚地。

第四章: 管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管道、设备和人员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管道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管道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管道。

第十三条管道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其管道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排查并解决。

第五章: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第十四条城市轨道交通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信号设备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轨道交通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并按照相关规定操作驾驶车辆。

第十六条必须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非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一、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国省干线和县乡道路上从事行政执法时,适用本规范。

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执法,应做到忠于职守、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优质服务。

三、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检查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和各级人民政府核发的《行政执法证》。

四、严禁临时聘用人员上路执法或上路协助执法。

五、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交通行政执法时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准使用服务忌语1、在开始检查或调查时: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检查。

我们是某某地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请您接受我们的调查。

2、在检查或调查遇到抵触时:根据法律规定,您有如实陈述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您有提供证据义务,请支持我们的工作。

3、在结束检查或调查时:感谢您的配合,请您慢行。

感谢您的配合,祝您一路顺风。

4、权利告知词:根据法律规定,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对交通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您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欢迎您对我们工作提出批评,我们将努力改进。

感谢您的批评,我们愿意自觉接受监督。

六、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要做到仪表整齐、风纪严谨、举止端庄、动作规范。

㈠仪容1、执法人员要保持面部清洁,勤剪指甲;2、男执法人员要勤理发,不得留大鬓角、长发、胡须;3、女执法人员不准头发披肩、染指甲、化浓妆、戴首饰。

㈡着装要求1、按本市统一规定的时间着装、换装;2、按本省(市)交通厅(局)统一规定的样式、质地、颜色、内外配套着装,严禁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严禁制服便装混穿,严禁歪戴帽、卷袖口、敞衣扣。

执法时佩戴本省统一规定的标志、胸卡、腰带、领带、手套。

胸卡挂于上衣左口袋正中外,腰带扎在上装第四、第五钮扣之间,背带右肩左斜,从肩牌下穿过。

着黑色皮鞋,皮鞋必须保持清洁明亮。

㈢举止要求现场执法应取立正姿势。

身姿和敬礼的标准,按军队现行队列条例执行。

指挥车辆手势要明确、规范。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

交警执法规章制度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录用和管理。

第三条执法人员是指在编在岗,持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针对特定的事项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纪律严明,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五条录用执法人员,应当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以公开考试、考核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报考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五)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新录用的人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上岗执法;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八条培训工作应当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实施。

第九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将培训经费列入年度支出计划,并保证培训经费的落实。

第十条培训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岗前培训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执法岗位业务知识、基本法律知识、相关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职业道德规范和军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其中基本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

(二)更新知识培训执法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天的更新知识培训。

其中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三)转岗培训执法人员跨门类调换执法岗位的,应当接受新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

培训时间不少于60学时。

(四)考评不称职者培训执法人员考评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培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9月8日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城市管理、卫生健康、银保监、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财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8.19•【字号】苏交法[2006]56号•【施行日期】200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交法〔2006〕56号)各市、县交通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单位: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交通部门依法行政进程,省厅组织制定了《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经第3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交通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要把《意见》作为交通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行动指南,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组织制定贯彻执行《意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保《意见》确定的法治交通总体目标的实现以及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

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总结贯彻执行《意见》、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和做法,并将贯彻实施的有关情况向省厅报告。

附件:《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二OO六年八月十九日建设法治交通实施意见(江苏省交通厅)“十五”期间,江苏交通系统按照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要求,围绕交通事业发展这个主题,大力实施法治交通战略,在强化法治意识、坚持依法行政、交通立法、执法、普法、执法队伍建设、执法监督等各个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使干部职工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交通立法进程明显加快,执法力度明显加大,执法队伍素质明显提高,交通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然而,对照建设法治江苏的新要求,法治全面融入交通工作和加快提高交通干部职工依法办事能力,尤其是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的任务还很繁重;立法和各项制度建设还面临着较大压力;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取得理想执法效果还仍然是未解决好的难题;交通行政管理体制还有待进一步理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江苏省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治安防范义务第三章运营治安管理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乘客、公共交通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公共汽电车场站、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管理范围内(以下统称场站),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的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交通,是指利用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为公众提供出行服务的交通运输方式。

第三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城乡公共交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将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公共交通经营者落实治安管理责任,维护公共交通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治安防范意识,提高自救和救生能力。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公共交通治安防范知识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苏交规〔2015〕1号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的通知
苏交规〔2015〕1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港口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交通运输局、港口局,厅属各执法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厅制定了《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并经第8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江苏省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程序规定》
2、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文书格式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1月16日——结束——。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交法发〔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交法发〔2021〕53号为切实维护好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运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现就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解决好为谁执法和执法价值追求的问题,坚持执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正面引导,着力转变执法观念,优化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素质能力,严肃执法风纪,加强监督问责,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一)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

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把旗帜鲜明讲政治作为第一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理想信念,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执法队伍忠诚干净担当。

认真落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切实转变执法观念。

更加注重保障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坚守人民立场,把执法为民理念贯穿到执法全过程、各环节;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和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每一起案件办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加注重发挥执法工作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安全发展、促进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为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方面深化推进。

(三)优化改进执法方式。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交通执法是城市管理中极为重要的领域之一,执法部门应对交通违规行为进行制约和打击,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但是,有些执法人员缺乏规范的行为准则,拒不执行执法规定或滥用执法权力,甚至涉嫌受贿。

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切断了执法机构与社会的联系。

因此,制定并执行行政执法风纪规范对于保证道路交通秩序、稳定社会、维护执法机构形象和权威性,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执法部门应该尊重法律规定,妥善使用执法权力。

执法部门是为社会服务的组织,负责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全。

因此,执法部门的行为应该符合社会价值观和法律规定,遵守执法程序和法律程序,执法人员应该以法律为基准,并建立诚信、公正的形象。

当然,执法人员也存在忽视群众利益或实实在在存在的问题,为了权力或金钱利益侵害公民权益,在工作中滥用权力。

因此,对于非法执法行为,应该进行追究和查处,以提醒执法者行为准则。

其次,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应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执法标准和规定,防止执法人员滥用权力。

执法执勤卫士必须明确自身执法职责和限制,在执法过程中注重理性和公正,注重依法执法,遵循联合处置原则,建立依法执法的良好形象。

同时,较完善的执法规则和标准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自我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执法偏差。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集思广益,充分考虑各方面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公正、实用的执法标准。

最后,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需要在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面付诸实践。

执法人员是交通行政执法的主力军,在执法人员培养方面,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体系和制度。

为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各级执法部门应该加强对执法人员培训和考核方面的投入,并为培训和考核制定好的执法规范和标准。

同时,执法部门应该从培养执法能力、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取证证据可靠、提高执法效率等方面入手,营造较为稳定和良好的执法工作环境。

总之,交通行政执法风纪规范的制定和推行对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优化执法部门形象和权威性,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和素质都具有重要意义。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

《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交通文明执法行为规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交通文明执法行为的规范,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交通警察部门、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职能相关部门进行交通执法活动。

第三条交通执法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公正廉洁,权责一致,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二章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和权利义务第四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具备高尚品德、执法能力、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做到依法公正执法,文明规范执法。

第五条交通执法人员有权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并有权要求交通参与者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条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被执法人告知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的身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执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第七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应当及时向被执法人告知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并出示有效证件。

第八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不得擅自变更处罚事由、处罚依据或者处罚措施。

第九条交通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警察工作条例》。

附件:附件一:交通执法行为规范示范视频附件二:交通执法违规行为投诉表格附件三:交通执法行为执法手册附件四:交通执法行为数据统计表格附件五:交通执法行为评估报告附件六:交通执法行为培训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1、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和实施的针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法律。

2、交通参与者:指行经或者进入道路的人、车、物和动物等各类交通参与主体。

3、执法依据:指进行交通执法活动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等规范性文件。

......。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苏交法[2005]40号2005年7月14日)各市交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了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交通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2000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省厅要求,几年来各级交通部门认真实施了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制度、新上岗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在岗执法人员文化素质达标工程、执法行为规范化工程。

通过实施两项制度、两个工程,全省交通执法队伍文化素质、思想素质、执法技能发生了明显变化,总体素质明显提高。

但是对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江苏省委法治江苏建设纲要以及依法治交通的新要求,全省交通执法队伍综合素质、还亟待进一步提高,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的任务还十分艰巨。

面对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赋予执法队伍建设两项制度和两个工程新的内涵1.赋予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新内涵。

一要把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的要求拓展到所有新进入执法队伍的人员,包括担任交通部门和执法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军转干部,确保新进执法人员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率达百分之百。

二要把大专以上文化准入的要求从一般学历拓展到以国民序列教育文凭为主的大专以上学历,并做到法律和相关管理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优先。

同时录用程序要做到公开、公平。

原则上交通执法人员的录用要全部参照公务员录用程序,暂时难以参照的,也要采用社会公开招考制度,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规范,避免暗箱操作。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

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是交通管理部门实施交通管理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交通秩序、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有效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一些执法人员在执行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存在着一些不规范行为,严重影响了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果。

因此,建立健全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交通管理部门必须重视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概述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是指对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涉及的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规范和制度化,旨在维护执法公正、保障执法权利、规范行政处罚的原则。

行为规范应着重强调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和职责范畴,规范执法程序,避免乱执法、违规操作等不规范行为。

其中应包含行文规范、执法动作规范、证据取证规范等方面内容。

二、规范内容1. 行文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是通过书面形式来记录证据,在书写过程中需要规范化文书内容,防止因为文书失误导致行政执法无效或被撤销。

所以,执法人员必须保证书面满足以下几点:(1)文书标题、责任区域、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姓名等必要信息填写准确无误;(2)文书格式、字迹、语言应清晰简明、规范准确,切忌出现错别字、漏字、多字等情况;(3)文书审批、签发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审批整齐、标准、符合文件规则。

2. 执法动作规范执法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执法规范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包括:(1)执法人员应按照执法权限,认真阅读执法文书和执行任务书,不应超出执法权力范围进行执法行为;(2)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之前,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说明和告知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目的、执法程序、权利和义务等情况。

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3)执法人员在进行抽查时,必须经过合法公平程序进行,每个车辆都有被抽查的机会。

3. 证据取证规范证据的合法获取是行政执法结果的重要保障。

因此,在进行证据取证的时候,执法人员应当充分了解适用法律法规,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

苏州市交通行政执法现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加强对交通执法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各交通主管部门、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执法(稽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各执法机构应加强执法管理,实行查处分离和罚缴分离制度,在现场执法中注意收集作为裁量因素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条现场执法至少要有两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有现场负责人、执勤人员,必要时可由执法辅助人员从事驾驶执法车(船)等辅助工作,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现场执法中队或小组。

第五条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现场执法的内部监督,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监督活动。

同时,要加强对现场执法的指导,稽查工作量大的执法机构应明确由专门人员及时解答或者协调现场执法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筹把握现场执法规范。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计划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车船。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的基本要求:1.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并取得相关执法证件;2.执法时按规定着装,佩戴统一的执法标志,做到仪容整洁,形象良好;3.执法过程中举止得当,语言文明,动作规范;4.严格遵守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5.依法提取、收集和保存证据,规范制作法律文书;6.执法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注意自身安全;7.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禁止下列行为:1.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执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2.酒后执法及在执法过程中吸烟或咀嚼食物;3.同时双向拦截车辆或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4.采取扒车(船)、追车(船)等危险方式执法;5.逢车(船)必查、查车(船)必罚,造成交通堵塞;6.违法扣留车辆(船舶)及其相关证照;7.打骂交通行政违章当事人或其他过激行为。

第九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前款所称的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管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管理部门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规范第一节着装规范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入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执法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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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标准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省各级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标准的。

前款所称的交通治理部门,包括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授权的组织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门托付的执法机构。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包括交通治理部门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第三条交通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上级交通治理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治理部门执行本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标准的实施情况列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执法人员着装、礼仪及语言标准第一节着装标准第五条执法人员上岗执法时,应当按着制式服装,非因公务行为不得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非因公务需要严禁着执法服装出进酒店、娱乐场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着装要求着执法服装,并按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洁,并维持执法服装洁净、平坦,不得破损;〔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歪戴、歪戴、反戴;〔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条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刻换着执法服装。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当保卫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工作调动、退休等缘故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二节礼仪标准第九条执法人员应维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十条男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不得蓄胡须、剃光头。

第十一条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长发不得披散,不得化浓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项链、手链、耳环、戒指、胸饰等饰物。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的时刻和顺序进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打瞌睡等。

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办公场所接打时,应注重音量适宜,文明礼貌。

铃响,应尽快接听,接听公务时应使用一般话,在听取对方讲明事由和询咨询咨询题时,应耐心细致,认真解答。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相对人应热情主动。

解答咨询题要符合和政策,关于不知晓的咨询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今后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咨询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乘坐执法车时,必须坐姿端正,不得躺卧。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气,用语文明,不得不可一世、态度粗鲁,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进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闲聊、嬉笑打闹。

第三节语言标准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全然要求:〔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标准用语、表达正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讥讽讥讽、讲脏话、骂人。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做到礼貌用语:〔一〕日常礼貌用语:您好、请、感谢、对不起、再见等。

〔二〕接待用语:请进、请坐、请喝水、您贵姓?您寻那位?您有什么事?请慢讲、请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用语:您好!我是××单位、请讲、您有什么事?请慢慢讲、请再讲一遍,我能转达吗?请稍等等。

第二十条在执法或公务活动中语言表达要清楚、正确、得体:〔一〕亮明身份时:我们是〔某某单位〕执法人员,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证件,证件号码是×××××,请您配合我们的工作。

〔二〕做完笔录时:请您瞧一下记录,如无误请您签字予以确认。

〔三〕答复咨询时:您所反映的咨询题需要调查核实,我们在×日内调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复您。

您所反映的咨询题不属于我单位职责范围,此咨询题请向×××(有关委、办、局等)反映(或申诉),我们能够告诉您×××(单位)的地址和。

〔四〕执法过程中碰到抵触时:依据,你有如实答复询咨询、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的义务,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送不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批判,我们将努力革新。

感谢您的批判,我们情愿同意监督。

〔五〕结束执法时:感谢您的配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条权利告知词:依据,您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要是您对行政处分〔理〕决定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执法窗口标准用语:您好,请咨询您办什么手续?请您提供有关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齐全有效,符合办证要求,我们马上给您办理,请稍候。

请您将材料留下,我们于×日内审查后通知您。

请核对您的缴费凭证、证书、证件。

请收好,感谢!请慢走,再见。

对不起,您办理的××不属于我们职能范围,请您到××办理。

对不起,依照,您提供的材料不全,还缺少××,请您补齐后再来。

第三章职业道德标准第二十三条执法人员必须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同意监督、廉洁奉公,维护交通执法部门的尊严和执法人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加强自身修养,培养良好的政治、业务素养和良好的品行,忠实地执行宪法和,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条执法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恪尽职守,积极同意教育培训,培养良好学风,不断汲取新知识,努力钻研和掌握本职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业务技能。

第二十六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尽履行法定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严禁滥用职权。

第二十七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以权谋私。

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同意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持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不得在被治理单位兼职。

不得向治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效劳。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袒护、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讲情。

第三十条非因职务需要,执法人员不得在非办公场所接待治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不得单独寻当事人调查询咨询。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陡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关怀和效劳。

第四章窗口执法和现场检查行为标准第一节窗口执法行为标准第三十二条本标准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治理部门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效劳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三十三条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窗口采纳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治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工程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刻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例如上网谈天、打游戏等。

第三十五条工作时刻,窗口工作人员应维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洁,维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十六条窗口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咨询负责制。

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关怀、进行解答。

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关怀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寻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关怀。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到窗口办理相关事项,关于符合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在期限内尽快办理;不具备办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办理的条件、需要补充的材料等。

当事人提出疑咨询的,应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条窗口工作应当实行AB角制度。

一个工作岗位要有两名以上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维持窗口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效劳。

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纸笔、饮用水等。

第二节执法检查行为标准第四十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依法上路上航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各级交通治理部门要科学制定上路上航检查方案。

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方案安排,上路上航开展执法检查工作,防止重复检查车〔船〕。

第四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乡镇交管所执法人员以源头检查为主,严禁上国、省道拦截检查车辆。

第四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执法标志车辆,不得使用非标志车辆或者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第四十四条在道路检查中,执法人员示意车辆停驶的,应在平安距离外,手持停车示意信号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确标准的手势,示意车辆靠右边停靠。

执法人员不得双向拦截检查车辆,检查路段停放的待处理车辆不得超过三辆。

第四十五条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明显违反的,执法人员不得随意拦车检查。

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鲜活农产品车辆超限超载的,要记录驾驶人、车辆和违法行为等情况,教育或者警告后尽快放行,不得滞留车辆、卸载和罚款。

第四十六条道路检查中,当事人拒尽停车同意检查的,交通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

相对人驾车逃逸的,执法人员不得开车追截。

第四十七条在实施检查前,执法人员应向相对人敬礼,并主动向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讲明执法身份。

第四十八条执法检查时,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咨询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按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马上纠正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三节调查取证行为标准第五十条在调查、收集证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五十一条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猎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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