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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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
设工作的意见
武工〔2009〕35号
各区总工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风景旅游区工会:
为了认真贯彻全总《关于加强小企业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加强我市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扩大小型企业工会履盖面,推动我市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为小型企业工会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组织基础,根据《工会法》、《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深刻理解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是贯彻落实全总、省总关于创新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精神的需要。今年召开的全总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和全省县级工会工作会议都明确要求把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作为当前工会组织建设工作的重点来抓。全总为此还专门建立了有关组织建设小型企业工会联合会情况的简报制度和数据库制度。目前,全国各地工会组织正在广泛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掀起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热潮。
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是进一步扩大我市工会组织覆盖面的需要。近年来,我市的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工作取得较大进展,一大批小型企业建立了工会组织,并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我市仍有相当数量的小型企业游离在工会组织外。这些小型企业的劳动关系复杂,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要大力推广“双措并举、二次覆盖”经验,通过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形式覆盖这些企
业,将其职工发展到工会队伍中来,为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奠定组织基础。
加强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工作,是规范小型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有效发挥小型企业工会组织作用的需要。通过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社会化、职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可有针对性对小型企业的经营者及其职工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上级工会指导小型企业工会规范组织制度、建立维权机制、发挥自身活力的作用,以及上级工会协助下级工会维权的作用,从而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构建企业和谐劳动关系。
二、明确组织形式,完善组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体制
(一)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界定。
工会联合会是由两个以上单位(独立法人,以下同)的工会委员会,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区以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指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会联合会等,区以下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指区、街道(乡镇)、社区(村)行业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是由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会小组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同的原则,联合建立的工会组织。
(二)区以下工会组织的隶属关系和组织形式。
区级工会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工会委员会、总工会,区行业工会联合会(委、办、局工会),规模较大的直属单位工会等。现有的街道(乡镇)工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为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
街道(乡镇)工会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社区(村)工会联合会(含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街道(乡镇)行业(企业)工会联合会,中等规模的直属单位工会等,现有的社区(村)工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为社区(村)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
社区工会直接管理的工会组织:小型单位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小型单位、个体工商户工会小组等。
(三)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组成。
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由成员单位工会的负责人并适当吸收有关方面代表组成。成员单位工会的负责人既是所在单位工会的代表,又是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的当然
委员,当其不再担任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职务时,其委员身份自然免去,由该单位工会新当选的负责人替补。
联合工会委员会由联合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的产生。
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主席人选必须符合《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会主席任职条件。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设主席一名,可设副主席一至二名,由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通过协商提名,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民主选举产生。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主席通过民主程序选配街道(乡镇)党政副职兼任,同时通过民主程序选配一名常务副主席主持日常工作。街道(乡镇)所辖工会联合会主席可由街道(乡镇)街道(乡镇)工会常务副主席兼任,也可通过民主程序选配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干事担任。社区工会联合会、联合工会主席通过民主程序选配社区党政负责人兼任。
(五)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产生。
(六)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任期。
工会联合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工会联合会的主席、副主席实行任期制,每届三年或五年,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
(七)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
工会联合会委员会一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工会联合会主席召集,主要内容是主席向全委会报告年度工作、提出下年度工作计划以及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向全委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审查情况,全委会履行人事任免的民主程序,决定重大工作事项等。
(八)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章程。
区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立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区域或行业实际,制定工会联合会章程,对工会联合会的性质、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原则,组织制度、工作机制、财务制度等作出规定,以规范和指导工会联合会全面工作。工会联合会章程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由工会联合会委员会负责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