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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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201312)

一、文件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12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二、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出口企业在退(免)税申报过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二)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在正式申报出口退(免)税之前,应通过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2号窗口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预申报。如果审核发现申报退(免)税的凭证没有对应的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企业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1.属于凭证信息录入错误的,应更正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2.属于未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中进行出口货物报关单确认操作或未按规定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操作的,应进行上述操作后,再次进行预申报;

3.除上述原因外,若发票认证后超3个月或在“中国电子口岸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信息超3个月仍无电子信息的,可填写《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1),将缺失对应凭证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不符的数据和原始凭证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并按《出口

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的序号将对应的原始凭证复印件装订成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三)出口企业在预申报和生成正式申报数据(含生产企业在生成明细和汇总数据)时,必须选择远程申报。

(四)出口企业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采集退税申报明细数据时,对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附件21《退(免)税货物、标识对照表》以及65号公告附件3《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业务类型对照表》所列业务之一的,必须在“业务类型”中勾选相关标识。

由于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业务类型”未完整,因此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申报符合该规定的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明细数据时,必须在出口退税明细数据“备注”栏中录入“XTHH”。

(五)在61号公告生效后,因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暂未升级,生产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需注意:

1.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只能录入单证收齐(不包括61号公告生效前已按原办法申报的单证不齐或者信息不齐的

明细)的免抵退税申报明细。

2.生产企业在预申报及正式申报时都需按单证收齐录入,在预审后若有电子信息缺失的明细记录不得进行正式申报。

3. 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需按实际发生额填列当期出口收入,需根据当期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单证收齐、信息收齐)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及《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

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2013-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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