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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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北京市科技委员会市财政局
文号:[87]京科条字第027号
发布日期:1987-1-1
执行日期:1987-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局(总公司),各市属科研单位:
国家科委、财政部拟定试行的《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是为了适应科技体制和科学技术拨款制度改革的需要,也是适应我市科研单位加强经济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需要。经我们商定:自1987年1月1日开始在市属独立科研单位试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并作若干说明(另附)。请各局(总公司)指导协助各科研单位认真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提出,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北京市科研单位试行《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的若干说明
一、《科学研究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制度)适用于各类科研体制改革单位。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始执行,逐步完善。
二、《会计制度》中“事业费支出”的明细科目按北京市财政局(86)财行字第894号文转发行政管理费类各款支出统一“节”级科目核算。实行事业费包干制改革试点的科研单位和科研管理机构属金额预算管理,其事业费支出用“事业费支出”科目核算。实行“制”与“一所两制”改革的试点单位,作为差额预算管理,其事业费支出列入支出明细科目“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差额补助费”。
三、固定资产分类与标准:
科研单位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图书资料、科技标本等。
房屋建筑物、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单台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时应计提折旧(使用费)。图书资料、科技标本、家具等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不计提折旧。各单位固定资产现行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时,对原有固定资产可以盘点调整。
四、折旧(使用费)的计提方法:
为了完整核算课题费用和试制品成本,应对在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使用费)。鉴于当前课题经费来源和计算口径还不统一,一律计提折旧可能有困难,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实施。
用于试制新产品,中间试验及批量生产的固定资产应按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综合折旧率可参照本行业的综合折旧率确定。
用于科研的固定资产有条件的也应按课题计提折旧(使用费);其中房屋建筑物应按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仪器设备应按单台计提使用费。
原值(重估价)或净值-残值
使用费/机时=————————————————————
使用年限×使用机时/年约1000小时左右或
原值(重估价)或净值-残值
使用费/月=——————————————-
使用年限×12
五、科技三项费和市、局两级科技开发基金的项目合同拨入经费,其无偿使用部分经费在“合同预收款”科目中核算;有偿使用部分经费在“借入资金”科目中核算。项目完成,产品销售时收记“事业收入”科目,收记“银行存款”科目。归还借款时付记“借入资金”科目,付记“银行存款”科目。
六、各单位在工商银行已开立“8802×××”户暂保留,作为财政事业费拨入户使用。为了统一使用管理,可将拨入“8802×××”户的款项转入“8902×××”户或资金户使用。
七、“劳务费”中的明细科目应按预算支出“目”级科目核算。
“职工福利费”“奖励支出”应在各该基金中列支。
八、各单位试行《会计制度》,旧科目与新科目的结转要按各科目的核算业务内容结转。如“经费暂存”科目应分别转入“合同预收款”“应付及暂存”“拨入专项经费”等科目。“经费暂付”科目应分别转入“预付合同款”、“应收及暂付款”等科目。
1987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