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汇出汇款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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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下的服务贸易
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办理税务备案表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 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中文译本。
货物贸易项下退汇
3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 延期付款;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 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C类企业付汇审核单据
对于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 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 条款的进口合同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管理内容
国际结算汇出汇款培训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 购汇支付。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 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 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分类管理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 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中。
C类企业注意事项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 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 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原支出申报单证。
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 出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 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 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国际结算汇出汇款培训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 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总则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 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A类企业付汇审核单据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 审核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合同
对于以预付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口合同和发票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 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 表》办理
B类企业付汇审核单据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 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 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 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 (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 单);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 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 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总则
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 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 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 查。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 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 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B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付款 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相应的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关 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类或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 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 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 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 (不含)条款的出口合同;
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类企业注意事项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登记证办理。 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 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按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办理税务备案表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 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 中文译本。
货物贸易项下退汇
3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
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 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 延期付款; 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且先收后支项下收汇金 额或先支后收项下付汇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不含)的业务;
企业报告和登记管理
C类企业付汇审核单据
对于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须按本细则规定向所在 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延期付款;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 条款的进口合同
企业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支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成员公司的,该企业不得继续办理集中收付汇业务; 企业为跨国集团集中收付汇主办企业的,停止整个集团的集中收付汇业务;
贸易信贷业务报告管理内容
国际结算汇出汇款培训材料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
国家对服务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服务贸易外汇支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支付或者以人民币 购汇支付。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不得以虚构交易骗取资金收付,不得 以分拆等方式逃避外汇监管。 提交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其申请办理的 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要求其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分类管理
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 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
*企业可以根据其真实合法的进口付汇需求提前购汇存入其经 常项目外汇账户。因合同变更等原因导致企业提前购汇后未能 对外支付的进口货款,企业可自主决定结汇或保留在其经常项 目外汇账户中。
C类企业注意事项
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 应当为原付款人。
金融机构为企业办理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时,对于因错误 汇入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汇凭证;原支出申报单证。
对于其他原因产生的退汇,应当审核原收入申报单证、原 出口合同。
对于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 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本条规定办理退汇的,企业应 当先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业务登记手续。
国际结算汇出汇款培训材料
货物贸易外汇
国家对贸易项下国际支付不予限制
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具 有真实、合法的交易背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总则
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当持有关材料 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
A类企业付汇审核单据
对于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金融机构应当 审核相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口合同
对于以预付货款结算的,应当审核进口合同和发票
金融机构应当对其贸易外汇收支进行电子数据核查;超过 可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 表》办理
B类企业付汇审核单据
对于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金融机构应当审核买卖合同、支出申报凭证及相关货 权凭证;同一合同项下转口贸易收入金额超过相应支出金额20%(不含)的 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对于预收货款、预付货款以及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企业须按照本细 则规定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信息;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 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 (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 单);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
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 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贸易外汇收支管理
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
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 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以及外汇局认定的其他 业务,由外汇局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总则
包含交易标的、主体等要素的合同(协议) 发票(支付通知)或列明交易标的、主体、金额等 要素的结算清单(支付清单); 其他能证明交易真实合法的交易单证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涉及的交易单证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 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 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 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 查。
名录企业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外汇局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终止经营或被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应当到 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 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
企业名录管理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 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付货款、B类和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付款 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 相应的预计进口日期、预计进口对应的预付金额、关 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2.A类企业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B类或C 类企业在监管期内发生的3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 付款,企业应当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 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付款日期、 延期付款对应的报关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
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 (不含)条款的出口合同;
企业不得办理收支日期间隔超过90天(不含)的转口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B类企业注意事项
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凭登记证办理。 企业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审核相应的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出口合同 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出口合同和发票 对于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审核经金 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