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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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财税处理房地产企业的“售后返租”,也称“售后回租”。

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这种售后回租,实际上是一种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房地产产权式酒店、产权式公寓、产权式商铺销售形式,是企业筹资的新型方法。

在国家不断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的大环境下,房地产企业为了促销、融资等目的通常以“售后返租”的方式加速资金周转。

经营性售后返租,即标的资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出租人,应作为房地产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处理。

而作为购房者取得房地产公司的租金应按“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处理。

(一)会计处理: 1 、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时做收入处理(按新项目现房销售)借: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开发产品2、房地产公司转租不动产(按新资产),取得租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返租支付给购房者商定的租金借: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特别提示:实务中企业一般不易取得业主个人代开的增值税发票,需要企业承担相关的税费,在税务机关办理开票。

(二)税务处理:经营性售后返租行为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进行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1、流转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 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销售时应交纳销售不动产增值税及附加;转租时按“服务业-租赁业”交纳增值税及附加; 2 、土地增值税:国务院令1993 年第138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由于经营性售后返租业务符合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的确认销售收入的四个条件,所以销售应作为应税收入交纳企业所得税,转租收入同理。

房地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处理

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涉税分析作者: 杜成伟日期:2012-06-25十九世纪中期,现代融资租赁在美国出现。

目前,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融资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已达到15%-30%,在我国,这个比例约为1.5%,可见融资租赁在我国有巨大的发展空间。

在我国已开展的融资租赁中,以设备租赁最为普遍,而对于房地产租赁的情况较少,本文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针对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方式下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关于融资租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5号)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号)。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主要针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的租赁财产全部为动产,不包括不动产。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另外,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融资租赁具有所有权转移的特点,故土地租赁不能归类为融资租赁。

由此可知,本文所述的房地产售后回租交易只能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建筑物售后回租。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方,同时与出租方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方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方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租赁双方涉税分析1、承租方的涉税分析《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对售后回租涉及的营业税和所得税事项做出了规定,但对于财产行为税的处理没有给予明确。

笔者根据现有政策,对承租方涉税事项分析如下:(1)营业税根据13号公告,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建筑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营业税。

售后返租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售后返租的法律效力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系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的企业。

2010年,开发商在其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内推出了一项名为“售后返租”的销售模式。

该模式的具体内容为:购房者购买住宅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购买的住宅租赁给开发商,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开发商按月支付给购房者固定租金,租赁期满后,购房者有权以原价购买回该住宅。

被告张先生在2010年购买了开发商开发的住宅一套,并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

协议约定,张先生购买该住宅的价格为100万元,开发商在张先生入住前将其租赁给开发商,租赁期限为5年,租赁期间每月支付租金1万元,租赁期满后,张先生有权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回该住宅。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按照协议约定将住宅返还给张先生,也未支付约定的租金。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售后返租协议》,将住宅返还给张先生,并支付约定的租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售后返租协议》的法律效力;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住宅义务;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约定的租金。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售后返租协议》的法律效力。

以下是法院对各个争议焦点的分析及判决:1. 《售后返租协议》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售后返租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未违背公序良俗,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

2. 开发商是否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住宅义务法院认为,根据《售后返租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租赁期满后应将住宅返还给张先生。

开发商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返还住宅义务。

3. 开发商是否应当支付约定的租金法院认为,根据《售后返租协议》的约定,开发商在租赁期间应按月支付租金。

开发商未履行该义务,同样构成违约。

浅谈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和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和税务处理

浅谈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和税务处理摘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业项目,采用售后返租的形式进行促销。

该模式涉及的税收关系比较复杂,本人根据工作实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并举例对售后返租的经营模式及税收问题作一下分析、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房地产售后经营模式税收问题一、经营模式简述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若干年的时间内将购买的房屋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以保证商业项目成功运作及购房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参与人:开发商、购房者、物业管理公司第一步: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同时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步: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公司签订《委托租房合同》;第三步:物业管理公司与各商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商场的房产、物业。

二、经营模式详述及税务问题概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按销售不动产交纳营业税,这点与一般的商品房销售交纳税金一致,我们不做详细分析,我们重点分析与其他业务不同的地方。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会有这样的约定:购房者将该房屋交付房地产公司管理后,无论该房屋实际出租与否,房地产公司均应按约定的租金标准向购房者支付租金。

开发商此业务需要按“租赁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是5%,城市维护建设税是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1%或者2%,按1‰交纳租赁业印花税,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后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开发商采取的是平价、折价出租,此项业务可能一直亏损),开发商不需要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因为房地产公司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此项税金由商户缴纳。

购房者也要交纳“租赁业”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是5%,城市维护建设税是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是营业税的1%或者2%,个人出租商铺按12%交纳房产税,按相应土地级次交纳土地使用税,按1‰交纳租赁业印花税,按20%交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

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分析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售后返租成为一种常见的投资方式。

在这种模式下,投资者将房产出售给租赁公司或经纪人,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成为租户继续居住的租赁人。

与传统的购房模式相比,房地产售后返租在税务处理和筹划上有一些特殊的考虑因素。

本文将对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筹划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首先,房地产售后返租涉及的税务问题主要包括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售后返租属于税务上的转让出租无形资产,因此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房地产售后返租的模式中,原房产所有者作为出售方,将出售权转让给租赁公司作为承租方,因此需要收取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投资者需要与租赁公司或经纪人协商确定具体税率。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投资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按照不同的情况进行税款的申报和缴纳。

如果房产出售期限超过5年,投资者可以享受长期资产所得税减免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然而,如果房产出售期限不足5年,则需要按照短期资产所得税的税率进行缴纳。

在房产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实施条例》,房地产售后返租模式下的房产仍然需要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市场价值和所在地区的政策而定。

投资者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咨询相关税务机构或专业人士,确保按时申报和缴纳正确的房产税金额。

此外,房地产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还需要考虑到税务规划方面的问题。

首先,投资者可以考虑将房地产售后返租纳入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名义购买和出租房产。

通过这种方式,投资者可以利用公司的税务优惠政策,减少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务的负担。

其次,投资者可以根据税务规划的需要,调整房产出售和租赁的时间节点。

例如,将房产出售时间延后,以享受长期资产所得税减免政策,或者将租赁时长安排到下一个计税年度,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

此外,投资者还可以考虑通过物业管理费、租金调整和抵扣等方式来进行税务规划。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

售后返租税务处理及经典案例分析售后返租是指企业在购买资产后,将其租回给供应商或第三方进行管理和使用的一种业务模式。

由于售后返租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因此在税务处理上需要注意相应的规定和操作。

在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对于企业而言,应及时准确地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申报资产转让所得,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供应商或第三方而言,也要及时准确地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申报租金收入,并按照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还需注意资产的折旧处理。

对于售后返租后继续使用的资产,企业需要根据税务规定继续计提相应的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经典案例分析:企业购买了一批生产设备,在设备交付后,与供应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将设备租回给供应商。

这个案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如下:首先,企业需要将设备的出售作为资产转让进行申报,并根据税率计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需要在所得税申报表中填写相关信息,并缴纳所得税。

其次,供应商作为租赁人,将获得来自企业的租金收入。

供应商需要按照税法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填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申报缴税。

同时,企业继续在财务报表中将设备计提折旧费用,并计提相应的税前损益。

综上所述,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涉及到资产转让和租赁两个环节。

企业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资产转让所得进行申报缴税,供应商需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对租金收入进行申报缴税。

此外,企业还需继续计提折旧费用以保持资产价值的正确反映。

对于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企业和供应商都需要及时准确地填报相应的税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以避免税务风险。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销售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将已售出的房屋在一定期限内返租给购房者,购房者支付一定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售后返租模式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引发了众多纠纷。

本文将以某售后返租法律案件为例,对售后返租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简介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某处开发了一处住宅项目,项目开盘后,开发商推出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

具体来说,购房者购买房屋后,开发商承诺在购房者入住前将其房屋返租给购房者,每月支付一定租金,租赁期限为5年。

期满后,购房者可自由选择购买或继续租赁。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导致购房者利益受损,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三、案件分析1. 售后返租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售后返租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售后返租合同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被认定为无效。

因此,在签订售后返租合同时,购房者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开发商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1)继续履行:开发商应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购房者租金。

(2)赔偿损失: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购房者遭受损失的,开发商应赔偿损失。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开发商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购房者权益保护本案中,购房者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损失,购房者权益受到侵害。

为保护购房者权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1)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返租承诺,每月支付租金。

(2)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要求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售后返租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售后返租作为一种新型的营销模式逐渐兴起。

售后返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新建商品住宅出售给购房者后,再由开发商以租赁的形式回购,购房者将房屋出租给开发商,由开发商支付一定年限的租金,期满后购房者可优先购买或开发商将房屋返还给购房者。

然而,由于售后返租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近年来相关法律纠纷案件频发。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售后返租法律案件的分析,探讨此类案件的常见问题和应对策略。

二、案件简介2015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购房者张某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

合同约定,张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住宅一套,总价款为100万元。

购房后,张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协议》,约定开发商以每月8000元的价格租赁张某的房屋10年,租赁期满后,张某有权以原价回购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约定将房屋返还给张某,反而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认为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

三、案件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是否有效?2. 开发商是否构成违约?3. 张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案件分析1. 《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的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有效。

2.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甲房地产公司销售商铺的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6500-1000) ÷(1+10%)=5000万元,只能扣除土地价款 1000万元, 不能扣除甲公司应该支付给个人的 4 年租金总额 1000万 元。甲公司销售商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10%=500 万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给个人。甲公司销售做分录如 下: 借:银行存款 6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 贷:开发产品 3000 甲公司租回个人的住宅,以 4 年租金抵减销售额,个人要 缴纳增值税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 (九项)“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第 5 款规定,其他个人 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 5%的征收率 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所以,个人出租商铺应按合同约定 租金总额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00÷(1+5%)× 5%=47.6万元。由于年租金分摊到月后,超过了 3 万元, 个人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这 47.6万元的增值税 额必须要缴纳。
再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 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 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 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也 可开具普票)。所以,个人可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甲房地产公司拿到税局代开的专票可以抵扣进项税 额。 甲公司转租商铺获得的收入,也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需 要缴纳增值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 的当天纳税义务产生,甲房地产公司转租一次性获得 4 年 的房租收入 1200万元,纳税义务产生,应纳增值税销项 税额=1200÷(1+10%)×10%=109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回租再转租的会计处理如下: 1、支付给个人租金 借:应付账款 952.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7.6 贷:银行存款 1000 按年确认租金成本 借:其他业务成本 238.1 贷:应付账款 238.1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售后回租业务是指企业将已经拥有的资产出售给其他投资者,然后立即租回这些资产并继续使用。

售后回租业务可以帮助企业快速筹集资金,减少资本压力,提高资本运作效率。

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会计处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探讨售后回租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原则。

假设企业A拥有一批价值100万的机器设备,由于资金需求,决定将这批设备出售给投资者B,并立即租回使用,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0万。

现在来分析企业A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会计处理。

首先,对于出售方企业A来说,出售资产需要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由于出售价格低于资产原值,企业A需要根据资产减值测试来判断是否存在资产减值损失,如果存在损失,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假设根据测试,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为10万,那么企业A需要计提10万的减值准备。

其次,当资产出售后,企业A需要将该笔资产从固定资产中清理出来,同时将出售收入计入收入。

根据收入确认原则,企业A应当在将资产转让给投资者B时,确认出售收入。

在这个案例中,出售收入为100万,因此企业A将100万计入收入。

接下来,对于租赁方投资者B来说,将入账的100万作为融资成本进行摊销。

由于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0万,这说明每年的融资成本为20万。

投资者B需要将100万在5年中平均摊销,每年摊销20万。

然后,对于租赁方投资者B来说,租赁收入需要按照租赁期限进行确认。

在这个案例中,租赁期为5年,每年租金为20万,因此投资者B每年将20万计入收入。

最后,对于双方的租赁费用和租赁收入,在会计处理中应该按照利润表确认。

企业A需要将每年支出的20万作为租赁费用进行确认,而投资者B需要将每年入账的20万作为租赁收入进行确认。

综上所述,在售后回租业务中的会计处理中,出售方需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减值准备以及确认出售收入;租赁方需要将入账作为融资成本进行摊销,每年作为租赁收入进行确认。

双方还需要确认每年租赁费用和租赁收入,将其计入利润表。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房开企业售后回租涉及的税务分析

商铺售后回租的税会处理分析案例:甲房地产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月1日,甲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新项目)的商铺销售给李某等自然人,合同约定售价6500万元(同类商铺的市场价格也为6500万元),商铺的开发成本为3000万元,其中支付的土地价款为1000万元,取得了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同时甲公司和个人又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回租商铺,租期4年,年租金250万元,4年租金总额抵减销售额,并给个人开具了发票。

1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转租该商铺,租期4年,年租金为300万元,当日取得4年的租金总额为1200万元。

甲房地产公司认为,应以冲减4年租金总额1000万元后的金额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税费;个人出租商铺给甲公司,租金已经抵减,甲公司也没有必要取得发票;整个交易过程中不存在代扣代缴个税;甲公司也不存在缴纳房产税风险。

真的是这样吗?售后回租业务中涉及哪些税?如何进行正确的税会处理?一、增值税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加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0%)。

第六条规定,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中的税务风险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中的税务风险分析

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中的税务风险分析!目前许多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采用售后返租的促销手段,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所有,这种模式存在巨大的税务风险。

将举例进行分析。

【例】A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

A公司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铺按优惠价85万元(原价100万元)出售之后再由业主返租给开发商,并且用未来三年的租金分别按4%、5%和6%抵扣房款,合计共抵扣15%的房款。

A公司此举包含面临以下税务风险:如果A公司按照折后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同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前三年免租金的话,表面上既降低了销售环节的计税基础,又降低了未来租赁环节的计税基础,此举实则隐藏着巨大的偷税、漏税风险。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周边房价和租金核定应纳税额。

同时,在国税函[2007]603号文中也明确指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国税函[2008]576号进一步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

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售后回租业务会计处理案例分析售后租回交易形成融资租赁:卖方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

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

具体案例分析: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一台办公设备以公允价值1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租赁公司,该设备出售前账面原值150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

同时合同规定,甲公司自2016年1月1日将设备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40万元,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年12月31日,向乙公司出售该设备:借: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累计折旧300000贷:固定资产1500000。

2.收到设备款时:借:银行存款13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1200000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100000年1月1日,向乙公司租回该设备,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和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较低者作为资产入账价值。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300000未确认融资费用300000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1600000。

年~2016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

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回租损益贷:管理费用。

年~2016年,每年每月末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借: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

年~2016年,每年年末支付租金。

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400000贷:银行存款400000。

年末按照融资费用分摊率%摊销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元:借:财务费用115180贷:未确认融资费用1151808.期满该设备所有权归甲公司。

借:固定资产——自有固定资产1300000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1300000实际上,对于上述这个回租业务,我们从经济实质上来看,就是融资租赁公司给甲公司提供了一笔130万元,4年期的贷款,等额还本付息,每年本息合计40万。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

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和节税的合同签订技巧(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为了实行售后返租,许多房地产公司往成立物业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来运作售后返租业务。

一、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所谓售后返租,就是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因此,商品房的售后返租从时间上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1)未竣工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未竣工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2)未竣工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未竣工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的售后返租;)已竣工的商品房在预售阶段的售后返租(尚不符合现售条件,仅能预售);;(3)已竣工的商品房在预售阶段的售后返租(尚不符合现售条件,仅能预售)(4)商品房现售阶段的售后返租。

对于前两个阶段的售后返租,《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1条已明令禁止,第三个阶段的售后返租,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主要指预售许可的审批),如果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则可能被认定构成非法集资。

第四个阶段的售后返租,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案例分析:某房开公司商铺售后返租的涉税透析案例分析:某房开公司商铺售后返租的涉税透析]1、案情介绍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铺。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铺按优惠价85万元(含增值税)(即总85%)出售,在未来)出售,在未来5年内,该商铺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价100万元的85%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A公司将商铺转租取得租金5万元(含增值税)(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售后返租托管法律案例(3篇)

售后返租托管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开发商推出了售后返租托管这一新型销售模式。

售后返租托管,即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承诺,购房者购买房产后,开发商将代为出租,并将租金返还给购房者,同时购房者需要支付一定的托管费用。

然而,这种模式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居民李某通过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了一套住宅。

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约定开发商将李某的房产出租,并将租金的90%返还给李某,李某每年需支付给开发商一定的托管费用。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每年递增5%。

然而,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将剩余租金返还给李某,且未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约定返还租金?2. 开发商是否应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返还租金的问题。

根据《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约定,开发商有义务按照约定将租金返还给李某。

然而,由于开发商未履行返还租金的义务,且未提供合理的解释,法院认定开发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返还李某租金。

2. 关于开发商是否应与李某续签租赁合同的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续签合同。

在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售后返租托管协议》,但该协议并未排除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的可能性。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应与李某协商续签租赁合同。

五、案例分析1. 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售后返租托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2. 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开发商未按照《售后返租托管协议》的约定返还租金,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租金、支付违约金等。

售后返租退房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退房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退房成功案例案例背景最近,我公司接到一位客户的售后返租退房请求。

该客户是一名投资房地产的业主,他在过去的几年中购买了一套位于城市中心的商业物业并出租。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他决定将该物业出售,并希望将其租回,以继续作为他的经营场所。

这是一项非常特殊的需求,要求我们提供一个创新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在接到客户的请求后,我们立即组织了公司内部的团队进行讨论和研究。

经过分析,我们确定了以下步骤以满足客户的需求:1.联系专业律师和房产顾问:为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规范性,我们先联系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和房产顾问。

他们为我们提供了专业意见,并确保整个交易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评估物业价值和租金:我们与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师合作,对物业进行评估,确定了其当前的市场价值和租金水平。

这为我们提供了交易的参考数据,并确保租金的合理性。

3.制定交易方案:基于评估结果和客户的需求,我们制定了一份详细的交易方案。

该方案包括售房和租回的条件、租金水平、租期等重要条款,确保双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4.与潜在买家协商:我们与潜在的买家进行谈判,解释了交易方案,并获得了他们的认可。

在谈判过程中,我们为客户争取了最佳的交易条件,确保他能够以合理的价格将物业出售,并达到他的退房目的。

5.签订合同和协议:在最终确定交易条件后,我们与买家和客户签订了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这些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交易提供法律保障。

成功案例在按照上述步骤进行的过程中,我们成功地满足了客户的售后返租退房需求,并达成了以下成就:•设计的交易方案得到了买家和客户的认可。

双方对交易条件表示满意,并签署了相关协议。

•我们为客户争取到了合适的价格。

通过与潜在买家的谈判,我们成功地为客户争取到了较高的售价,并确保了他的利益。

•交易过程顺利进行。

在合同签署后,我们辅助双方完成了交易的各项手续,并确保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结论售后返租退房是一项相对复杂的业务,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房地产和谈判等方面的知识和技巧。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

浅析房地产开发企业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及案例解析.txt我很想知道,多少人分开了,还是深爱着。

ゝ自己哭自己笑自己看着自己闹。

你用隐身来躲避我丶我用隐身来成全你!待到一日权在手,杀尽天下负我狗。

时间:2009-10-30 08:46 来源:新浪博客作者:肖太寿所谓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地产企业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 A 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

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惠价85 万元(即总价100 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 年内,该商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 5 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年 A 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 5 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

请问 A 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1)政策法律依据全文来自天津财税信息网,欢迎转载!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

百行会计网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售后返租退房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退房成功案例

售后返租退房成功案例
近期,我们公司成功处理了一起售后返租退房案例,为了保护客户隐私,我们
将对案例中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处理,但我们将分享该案例的具体情况和处理过程,以供大家参考。

该案例涉及一位客户在购买房产后,由于个人原因需要进行售后返租并最终退
房的情况。

客户在购房时并未考虑到这种情况,因此在售后返租和退房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

我们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售后服务机构,得知客户需求后,立即展开工作,帮助客户顺利解决问题。

首先,我们与客户进行了深入沟通,了解了客户的具体需求和情况。

在了解客
户需求的基础上,我们迅速展开了相关工作,包括与房东协商返租事宜、与物业协商退房手续、与相关部门沟通办理相关手续等。

通过我们的努力,最终成功帮助客户实现了售后返租和退房的目标。

在整个处理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核心,全力以赴为客户解决问题。

我们的专业团队紧密合作,高效协同,确保了整个处理过程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也对客户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和指导,帮助客户理解整个处理过程,让客户感受到我们的专业和贴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不仅帮助了客户解决了实际问题,也树立了我们公司在售
后服务领域的良好口碑。

我们将以这个案例为契机,继续努力提升服务质量,为更多有需求的客户提供更好的售后服务。

总之,这个成功案例充分展现了我们公司在售后返租退房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服
务水平。

我们将继续努力,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售后服务,让客户放心购房,放心居住。

感谢大家对我们公司的支持和信任,我们将不负众望,为客户创造更多的幸福体验。

售后返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售后返租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以下简称“张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第三人: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2010年,张三购买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

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开发商向张三推荐了一种售后返租模式,即开发商承诺在张三入住后,将其房屋委托给物业进行经营管理,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给张三。

张三在仔细阅读相关协议后,认为这种模式既能够保证自己的投资回报,又能够减少物业管理上的麻烦,便同意了开发商的方案。

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约定:1. 张三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2. 开发商委托物业对张三的房屋进行经营管理;3. 物业在张三入住后,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支付租金,租期10年;4. 张三在租期内不得擅自处置房屋;5. 租期届满后,张三有权收回房屋。

协议签订后,张三依约支付了购房款,并入住该小区。

然而,在入住后的第二年,张三发现物业的经营管理存在问题,包括环境卫生、维修保养等方面,导致房屋价值受损。

张三多次与物业和开发商沟通,要求解决这些问题,但双方均未达成一致意见。

于是,张三将物业和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售后返租协议》,并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1. 售后返租协议的效力;2. 物业的经营管理责任;3. 张三的损失及赔偿范围。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1. 关于售后返租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张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售后返租协议》均符合法律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合法有效。

2. 关于物业的经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本案中,物业作为张三房屋的经营管理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

关于房屋售后返还业务的会计处理浅析

关于房屋售后返还业务的会计处理浅析

PRACTICE DISCUSSION中国总会计师·月刊166刚刚过去的2020年是极不平凡的一年,全球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20年8月央行、住建部在重点房企座谈会上提出资管新规“三条红线”;2020年12月底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发文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这一系列事件给房地产企业敲响了警钟。

房地产作为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要求非常高,充沛的现金流管理往往比利润管理更为重要,从拿地时的前端融资到施工后的开发贷融资,从开发贷融资到预售后的按揭回款都体现了资金的杠杆作用。

然而“三条红线”将房地产的资金大门关上了,仅接着贷款集中度管理又将房地产的资金窗户给封死了,这必然就要求房企必须从自身经营效率中寻求发展。

在该环境下,房企的生存变得尤为困难,各种策略层出不穷,例如为维持现金流持续,采用销售后分期返还部分房款的方式以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

假设某房企A B C公司取得一幅楼面价为20,000元/㎡的地块,市场售价54,321元/㎡,建安成本5,000元/㎡,综合费率7%,综合税金8%。

现假设ABC公司于2021年底预售签约一套面积为123㎡的房屋,并于签约时一次性收齐全款6,681,483.00元,同时约定自2023年底交楼日起每年返还房款总价的10%,合计返还6年,且该房屋自交楼日起不动产权归客户所有,ABC公司无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

现采用历史成本和现值分别探讨分析本案例的会计处理。

一、历史成本上述案例业务在2028年底全部完成,根据会计的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原则,会计处理如下。

(详见表1)1.2021年收到房款借:银行存款 6,681,483.00 贷:预收账款 2,672,593.20 长期应付款 4,008,889.802.2021-2023年间支付地价、建安、税费等借:开发成本——土地成本 2,460,000.00容,最容易引起批量师生的关注或传播,若上午8:00发布,师生已经到达学校准备上课,若下午18:00发布,多数师生正在通勤路上或用餐路上,高校财务微信公众号的运营部门必须要考虑时间、空间、情绪的场景,在分析师生特性的前提下,契合他们的场景来有效传播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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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10-30 08:46 来源:新浪博客 作者:肖太寿 所谓售后返租是指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折让 优惠后的价款为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同,要求购 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开发公司,由开 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地产企业售后返租的税务处理 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 的处理,下面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分别给予介绍。 [案例]: A 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采用售后返租方式销售商品房。开 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约定商品房按优 惠价85 万元(即总价100 万元的85%)出售,在未来5 年内,该商 品房归开发商出租,收益归开发商。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 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在销 售房产时,对未来5 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并假设当 年 A 公司将商品房转租取得租金 5 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 加、土地使用税)。请问A 公司售后返租行为涉及到哪些税收问题? 1、营业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全文来自天津财税信息网,欢迎转载! ①《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劳务、转让无形 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应作为营业的纳税人。百行会计网 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 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 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 营业额中扣除。 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 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 ④各地税务机关出台售后返租的相关具体规定。 江苏省地税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返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 复》(苏地税函〔2008〕135 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 采取优惠方式要求购房者无偿或低价将不动产交给开发公司使用若 干年。这一经营方式名义上是开发公司让利给购房者,实质上是优先 取得了购房者的不动产的使用权,即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对房地产 开发公司以此方式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第十五条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核定其营 业额。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 〔2008〕62 号)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折让优惠等形式 将商品房销售给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的同时,房地产开发公司(或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关联企业)与购房者另行签订商品房委托管理合 同,约定购房合同以折让后优惠价款为成交价,购房者自愿放弃一定 时期的托管收益权和其他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折让优惠额 (或商品房售价低于同类商品房价格部分)应并入商品房销售价款, 一并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购房者因放弃一定时期的托管收益权 和其他费用而享受的折让优惠额属取得经济利益,应按“服务业—— —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①A 公司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②A 公司无偿取得的出租收益 15 万元(100-85)应作为价外费用计 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③A 公司销售房地产应缴纳营业税 100×5%=5(万元)。购房者返租 商品房应缴纳营业税15×5%=0.75(万元)。 ④A 公司还需就当年转租商品房取得的租金收入5 万元按“服务业— —租赁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即5×5%=0.25(万元)。 2、印花税的涉税分析 A 公司不但销售了开发产品,还租赁了该开发产品后并转租(假如转 租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应分别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85×0.05%=0.0425(万元),按“财产租赁”税目缴纳印花税:15× 0.001+5×0.001=0.02(万元)。 3、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返租业务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03 号)规定,从事房地 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以销售方式转让其生产、开发的房屋、建 筑物等不动产,又通过租赁方式从买受人回租该资产,企业无论采取 何种租赁方式,均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 进行税务处理。企业销售或转让有关不动产所有权的收入与该被转让 的不动产所有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的差额,应作为业务发生当期的损 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从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确定条件来分析,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 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 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天津财税 网 欢迎转载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四,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2)分析结论 全文来自天津财税信息网,欢迎转载! 基于以上第①项政策规定规定,对于售后返租业务,A 公司需分别作 销售不动产和租赁两项业务处理,分别计算相关成本、费用和损益。 即A 公司的租赁支出成本就是,一次性让利给购房者的折让优惠额,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A 公司每年的租赁支出为15÷5=3(万元)。 同时,根据以上第②项政策规定,A 公司在销售房产时,以后商品房 租赁能收取的租金收入是不确定的。因此,对于此不确定的租赁应税 金额不能并入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总额中,企业应以折扣后的销售 金额85 万元作为所得税应税金额。转租收入 5 万元应在满足收入确 定条件后,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基于以上分析,A 公司当年应 纳税收入额为:85+5=90(万元),扣除租赁支出3 万元、开发产品成 本、税金及费用后,即可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4、个人所得税的涉税分析 (1)政策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 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 号)规 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房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 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 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精神, 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 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 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 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以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2)分析结论 基于以上规定,A 公司在以优惠价销售给购房者时,需代扣代缴购房 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5÷(5×12)-0.08]×20%×60=2.04(万元)。 否则,税务机关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税务机关 向购房者追缴税款,对A 公司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5、土地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而根据国税函〔2008〕875 号 文件规定,确认应税收入实现的条件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 量”。所以A 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不确定的转租收益不能作为其他收入 计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收入中。 因此,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A 公司应以 85 万元作为纳税人转让房 地产取得的收入额。 6、房产税的涉税处理 购房者将购买的商品房返租给 A 公司,每月应按租金收入(少支出 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的12%缴纳房产 税:15÷(5×12)×12%=0.03(万元)。开发商再将商品房转租,按 房产税相关规定,开发商转租房屋取得的租赁收入不再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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