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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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法律教研室制订日期:2008年10月 30 日课程编号:132006课程总学、学分:48、3课程类别:职业技术课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科)首选教材: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编制单位:人文学院编制时间:2008年9月第一部分大纲说明一、课程总述1、课程的性质、任务与目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律事务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开设的一门必修课。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所涉及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公权力与私权利的权利、义务界定和配置的问题,以及当私权利遭到违法不当公权力侵害时的救济途径问题。

因而,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调整。

本门课程旨在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并在此基础上,让学生了解国内外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且从案例教学中掌握一定的技术性、操作性知识。

2、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学习所必备的知识)行政法学素有“小宪法”和“动态的宪法”之称,因而其首先与宪法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而行政法的许多理论知识亦有赖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与储备。

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三大诉讼法之一,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有着许多相通之外,尤其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更为紧密,因为在我国,其许多相关理论与规定即是以民事诉讼法为基础发展而来的。

3、课程特点(包括课程的重点、难点)本课程为法学类必修的专业基础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型学科,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必修课。

重点:行政法特征和基本原则难点:行政诉讼等4、教学总体要求(1)让学生掌握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编码:制定单位:社会学教研室执笔者:贺团卫审定时间:2012年3月7日审定:政管院教学工作委员会一、课程说明1.本课程的性质行政法学系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为培养和检验学生的行政法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而设置的专业基础课。

作为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的学生,我们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其将来依法行政或者依法维权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2.本课程教学目的及任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表现形式多样,根据我们多年来的教学体会,学生通过48个课时的学习,8个学时的实践,能对对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原则,即把全部行政法规范中带有共性和指导意义的基本理论和内容归纳集中加以阐述。

通过学习这些基本原理,便能初步掌握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总体轮廓,为今后从事行政法制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为以后学习各部门行政法或各类具体行政法规范打下必要的基础。

3.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行政法学素有“小宪法”和“动态的宪法”之称,因而其首先与宪法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它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而行政法的许多理论知识亦有赖于法学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与储备。

4.教学时数分配本课程共56学时,其中讲授48学时,实践8学时。

5.教材与参考书目(1)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8月,第5版。

(2)应松年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3)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4)崔卓兰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胡建淼著:《行政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概念行政特征概述概念和体系任务行政法法律渊源和相邻领域的关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引功能功能解释功能补充功能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内容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三章行政主体概念辨析概念和判断权判断标准名责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机构类型被授权组织相关问题行政授权行政委托第四章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概述公务员的分类任职条件职务的取得任职方式兼任职务考核、奖励、处分公务员职务的履行交流回避辞职职务的丧失辞退退休纠纷解决申诉制度人事仲裁第五章行政行为行政性概念和特征法律性外部性抽象与具体单方与双方依职权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分类羁束与裁量授益与负担要式与不要式成立成立、效力与合法效力合法行政法规的制定制定问题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制定和其他效力等级批准行政立法监督备案撤销与改变相同机关制定的立法冲突与适用规则不同机关制定、效力等级不同的立法不同机关制定、效力等级相同的立法第七章行政许可性质概述特征分类设定的范围设定设定的权限设定的程序行政许可实施的主体实施的一般程序实施实施的特殊程序实施的特别程序责令改正监督检查撤销许可注销许可撤回许可性质概述特征种类设定创设规定行政处罚实施的主体实施实施的规则实施的程序自觉履行执行强制执行第九章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概述行政强制执行法院的非诉执行种类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实施的一般程序实施的特殊程序行政强制方式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实施的一般程序实施的特殊程序申请法院的非诉执行受理审查和裁定裁执分离制度行政程序概述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的启动调查与证据告知与陈述申辩决定行政程序一般行政程序时限制度送达与费用案卷制度行政程序的简化与变通行政决策的听证行政听证行政决定的听证书面听证第十一章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关公开体制主管部门公开主体工作机构绝对不公开的信息相对不公开的信息公开范围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公开的方式公开方式与场所公开的场所主动公开的程序公开程序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年度报告监督检查制度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受案范围(审什么)管辖制度(谁来审)主要参加人(审谁)行政诉讼法诉讼程序(怎么审)证据规则和法律适用(用什么审)裁判和执行(审理结果及其实现)主体标准受案标准行为标准结果标准法律明确列举的案件受案范围受理的案件学理解释扩充的案件单行法补充的案件法律明确排除的案件不受理的案件其他应当排除的案件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级别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具体的审判组织地域管辖的原则地域管辖的例外管辖制度地域管辖跨区域管辖共同管辖及其选择移送管辖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转管辖管辖异议制度第十四章行政诉讼的参加人一般确认规则原告特殊情况一般确认规则诉讼参加人被告特殊情况第三人其他参加人代表人代理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程序起诉条件起诉起诉期限起诉方式受理方式立案不予受理的救济驳回起诉书面答辩应诉出庭应诉一审普通程序一审简易程序诉讼程序审理二审程序再审程序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自愿撤诉撤诉不愿撤诉视为撤诉与缺席判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对其他争议的处理对刑事犯罪的处理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的特点概述证据的种类和形式要求举证责任举证举证时限第三人举证证据调取行政诉讼证据证据调取和保全证据保全质证的对象质证对几类特殊证据的质证对不同形式证据的质证对证据真实性的认定认证对证据关联性的认定对证据合法性的认定第十七章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法律、法规的适用行政规章的适用裁判的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司法解释的适用驳回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一审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赔偿判决裁判与执行对复议决定的判决对行政协议的判决二审裁判再审裁判裁定其他问题决定裁判结果的公开对裁判文书的执行执行制度行政行为在诉讼和复议期间的执行先予执行第十八章行政复议主体标准受案范围行为标准结果标准条块管辖复议管辖条条管辖自我管辖复议转送复议参加人申请人等被申请人申请复议程序受理行政复议审理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证据规则法律适用结案的期限不作出复议决定结案结案与执行作出复议决定结案结案后的后续处理措施复议决定的执行复议诉讼自由选择复议前置但不终局复议和诉讼的衔接关系复诉自由但复议终局复议前置且终局主体要件行为要件构成要件结果要件因果要件法律要件《国家赔偿法》修订前的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归责原则行政赔偿范围请求人资格的确定请求权行使的时效行政赔偿请求人一般情况行政赔偿共同侵权案件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侵权机关被撤销的案件行政复议加重案件上下级交办案件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具体行政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行政事实行为侵权的赔偿程序行政追偿程序侵害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侵害生命健康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方式和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方式国家赔偿金的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赔偿范围财产损害赔偿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赔偿请求人赔偿关系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后置原则司法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赔偿程序赔偿委员会处理程序赔偿委员会重审程序司法追偿程序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赔偿方式和标准的完善可得利益的赔偿问题惩罚性赔偿问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一、行政法概述
1.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行政法的分类和内容
3.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二、行政机关及其职权
1. 行政机关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
3.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责任
三、行政行为及其效力
1. 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行为的成立和效力
3. 行政行为的变更、撤销和确认
四、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措施
1.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处罚的程序和效力
3. 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4. 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效力
五、行政合同与行政诉讼
1. 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2.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3. 行政诉讼的基本概念和程序
4. 行政诉讼的特殊程序和效力
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裁决
1. 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程序
2.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3. 行政裁决的程序和效力
七、行政监察与行政责任追究
1. 行政监察的概念和职责
2. 行政责任追究的概念和程序
3. 行政责任追究的主体和范围
以上是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希望能够对学习者有所帮助。

行政与行诉法大纲

行政与行诉法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在实务中能解决具体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本章简介]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基本理论概念是本课程的基础核心概念,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

二、行政权的概念与特征三、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指调整与规定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所产生的关系,以及对行政权力和行政活动进行监督与救济过程所产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行政法的特点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一、行政法渊源的含义行政法渊源是指行政法律规范的产生与存在形式。

二、行政法渊源三、行政法渊源的效力关系第三节我国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一、新中国建立以前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二、新中国行政法的产生与发展。

三、当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四、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中的法律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四、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本章简介]主要介绍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基本精神;从而深刻认识并掌握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的规范[教学目的与要求]明确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价值与功能第一节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与诸说第二节行政法的实体性原则第三节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则第三章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章简介]本章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两个基本部分展开,同时包括公务员法的基本理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一、课程性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开放教育行政管理本科一门必修课,,5学分,90学时。

二、学习材料本课程的学习材料包括: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皮纯协主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2、《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习指导书》,杨毅编,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三、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是使学生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及各种具体的制度与规则,培养学生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学习内容本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合同;行政处罚;行政监督;行政责任;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等。

五、大纲:第一编导论第一章行政法概论重点掌握:1、行政法的概念2、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3、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4、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5、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一般掌握:1、行政的涵义2、行政法的分类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重点掌握:1、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2、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就一般掌握:1、自由裁量权的含义第二编行政法上的主体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重点掌握:1、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3、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一般掌握:1、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2、行政优先权、行政受益权的含义与内容第四章行政机关重点掌握:1、国家行政机关的概念与特征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3、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4、能过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一般掌握:1、行政机关的种类2、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3、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调整及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第五章公务员重点掌握:1、公务员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2、行政职务关系的含义和内容3、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般掌握:1、公务员的两种法律身份的划分2、公务标志及其意义第六章被授权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重点掌握:1、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2、被授权组织的类型与法律地位3、行政委托的概念与特征4、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5、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一般掌握:1、行政委托条件第七章行政相对方重点掌握:1、行政向对方的概念2、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一般掌握:1、行政相对方的分类第八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重点掌握:1、行政法制监督的含义2、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3、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方式第三编行政行为第九章行政行为概论重点掌握:1、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3、行政行为的成立及合法要件一般掌握:1、行政行为的分类2、行政行为的五小、撤销和废止第十章行政立法重点掌握:1、行政立法的概念、特点与基本原则2、行政立法主体3、行政立法的基本程序一般掌握:1、行政立法的分类2、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第十一章行政许可重点掌握:1、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许可的意义3、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掌握:1、行政许可的分类第十二章行政强制重点掌握:1、行政强制的含义与特征2、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特征与性质3、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4、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方式一般掌握:1、行政强制的种类2、行政强制执行与其他概念的区别3、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则4、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5、即时强制的含义、种类和条件第十三章行政合同重点掌握: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2、行政合同履行原则3、行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般掌握:1、行政合同的种类2、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和解除第十四章行政指导重点掌握: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指导的种类一般掌握:1、行政指导与相关概念的关系2、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第十五章行政处罚重点掌握: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处罚的原则3、行政处罚的种类4、行政处罚的设定5、行政处罚的主体6、行政处罚的使用条件7、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掌握:1、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2、行政处罚管辖的确定3、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六章行政监督重点掌握:1、行政监督的概念及其与监督行为的关系2、一般行政监督的概念、种类和方式3、行政监督的概念和特征4、监察机关的任务、职责及权限5、审计监督的概念及其要素6、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一般掌握:1、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意义和作用2、行政监察的程序3、审计监督的种类4、审计监督的程序第十七章行政责任重点掌握:1、行政违法、行政不当的概念及行政违法的特征2、行政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般掌握:1、行政责任的追究2、行政责任的承担第四编行政救济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重点掌握:1、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一般掌握:1、行政救济的途径第十九章行政复议重点掌握:1、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复议的原则和作用3、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范围4、行政复议的范围5、行政复议的管辖一般掌握:1、行政复议的基本程序第二十章行政赔偿重点掌握:1、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2、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3、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4、行政赔偿的范围5、行政赔偿责任的例外6、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资格与范围7、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一般掌握:1、行政赔偿的程序2、行政追偿的概念、要件及追偿人与被追偿人3、我国国家赔偿方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3、行政诉讼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4、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般掌握:1、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重点掌握:1、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2、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一般掌握:1、确立受案范围的原则与方式2、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参加人重点掌握:1、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与范围2、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3、原告的概念、特征与类型4、被告的概念、特征及被告的确定5、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6、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一般掌握:1、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2、共同诉讼的概念与种类3、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与诉讼地位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证据重点掌握: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点2、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3、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掌握:1、行政诉讼证据的来源2、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重点掌握:1、起诉的概念与条件2、第一审程序的概念与审理方式3、第二审程序的概念与审理方式4、审判监督的概念与审理方式5、执行的概念、根据与条件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与种类一般掌握:1、起诉的程序与方式2、第一审程序的基本内容3、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4、执行程序的基本程序与执行阻却第二十六章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重点掌握:1、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类型2、行政裁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一般掌握:1、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依据第二十七章涉外行政诉讼重点掌握:1、涉外行政诉讼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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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100133A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学科基础课总学时:48 讲课学时:48 实验(上机)学时:0学分:3适用对象:法学本科生先修课程:一、教学目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

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

为其将来依法行政或者依法维权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目标1:掌握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目标2:掌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规范的基本精神和各种具体制度与规则的主要内容。

目标3:学会运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理论并根据行政实体法、行政程序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门课程因内容涵盖面极大且较为琐碎、杂乱,教学中应注意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对于行政法的概念、基本原则、行政主体等基础理论应重点讲,行政法的法渊、历史等可以略讲;对行政行为的基础理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常见行政行为应当细讲,而行政规划、行政命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可以粗讲;行政救济中的复议与诉讼应细讲,行政赔偿可以选讲。

通过详略得当的讲授,使学生对本门课程的重要内容有更加清晰的认知。

教学方法上,将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并采用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等方法,增加课程内容的生动性、趣味性。

在涉及到与社会现实联系紧密的内容时,应更多地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适时引入学生参与讨论,活跃课堂气氛,培养学生独立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门课程的学习,可以培养学生正确的思想政治态度,树立正确的思想政治立场,并在未来的工作中自觉守法或依法行政。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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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大纲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了解:行政法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理解:行政法律规范的特征,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等级效力,行政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行政法各基本原则的内涵。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法理论和基本原则分析判断行政法相关问题。

第一节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行政法第二节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法律渊源的种类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了解:行政组织法、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公务员的概念。

理解: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国务院行政机构的种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与编制,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的区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区别,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基本管理制度。

熟悉并能够运用:行政组织法理论和制度分析判断机构的性质、行政职权的合法性和公务员的行政纪律责任问题。

第一节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概述国务院机构的种类第三节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和职权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第四节实施行政职能的非政府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第五节公务员公务员制度的概念和基本原则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对公务员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了解: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概念。

理解:行政规则冲突的解决,行政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程序、监督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抽象行政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分析解决行政规则合法性问题种行政规则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规则的适用第二节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第三节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及其成立、效力和一般合法要件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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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大纲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张正钊、胡锦光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一编行政法概述第一章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1.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没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联系或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

(二)行政的含义行政就是国家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以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

(三)行政的特征1.国家意志性2.执行性3.法律性 34.国家强制性(四)行政的类型二、行政法(一)关于行政法概念的几种观点1.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限度与行使方式的法2.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机关特定行政内容的法3.行政法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4.行政法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5.行政法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法6.行政法是执行机关适用的法(二)行政法的含义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行政法的特点1.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2.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相互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中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于分类一、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七)条约和协定二、行政法的分类(一)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二)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三)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四)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第三节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一、行政法的地位(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从与宪法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部门法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为行政法部门所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与实施的法律原则或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一)法律性(二)特殊性(三)普遍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西方主要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行使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4)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原则: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等都必须正当、客观、适度。

(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理(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3.行政合法性原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关系(1)二者并存于行政法中,缺一不可(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与稳定(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与协调(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与疏漏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由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而形成的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其组成机构及公务员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法律关系一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五)行政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参加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

(一)行政主体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3.事业单位(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含义我国的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具有法定理由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二)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公务员的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公务员的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第三章行政职权第一节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一、行政职权的含义(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政的国家行政权(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二、行政职权的特征(一)国家强制性(二)不可处分性(三)单方性(四)优益性三、行政职权的类型第二节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一、行政职权的设定二、行政职权的授予三、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一)二者的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二)二者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三)二者的法律效果不尽相同第三节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一、行政职权的分配(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二、行政职权的委托(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与特征(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三、行政协助(一)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二)行政协助的事项第四节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一)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1.不可推卸性2.法定性与合理性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一)行政职权的含义和特征1.法定性2.义务性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二)行政权限的类型第二编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第四章行政行为第一节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含义(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二、行政行为的特征(一)从属法律性(二)裁量性(三)单方意志性(四)效力先定性(五)强制性(六)无偿性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分类(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六)无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与有附加条件行政行为(七)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五、行政行为的功能(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 3.存在相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二)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1.行政主体无瑕疵2.行政相对人无瑕疵3.目的和内容无瑕疵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即时生效(二)告知生效(三)受领生效(四)附条件生效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一)拘束力(二)公定力(三)执行力(四)不可争力(五)不可变更力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第二节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特征1.行为规范性2.对象的普遍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二、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含义行政立法是指特定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二)行政立法的特征1.行政立法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三)行政立法的种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立法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1.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六)行政立法程序(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含义(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特征1.主体的广泛性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3.规范性(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程序(四)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第三节具体行政行为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征收三、行政征用四、行政确认五、行政给付六、行政奖励七、行政强制八、行政裁决九、行政调解十、行政处罚十一、行政指导十二、行政合同第五章行政程序第一节行政程序概述一、行政程序的概念二、行政程序的种类三、行政程序的意义第二节行政程序基本原则一、行政民主原则二、行政法治原则三、行政公平原则四、行政效率原则第三节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一、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概述二、信息公开制度三、职能分离制度四、听证制度第四节行政程序法治化一、行政程序法的理论基础二、依法设定行政程序三、行政程序法的发展过程与完善途径第三编行政救济第六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行政赔偿概述一、行政赔偿的含义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受害人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1.行政赔偿必须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的2.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3.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4.违法职权行为造成公民损害5.赔偿责任由国家承担第二节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失责任原则三、违法责任原则第三节行政赔偿的范围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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