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现场客户交易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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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名称】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客户现场交易区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公司【发文字号】69号

【批准日期】2013.1.30 【发布日期】2013.1.30

【实施日期】2013.1.30 【效力级别】管理办法

【修订日期】——【修订次数】——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

营业部客户现场交易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客户现场交易区的管理工作,维护营业部现场交易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现场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维护营业部正常工作秩序,确保客户与公司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及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客户现场交易区是指在营业部场所内部设立的供客户在现场进行期货交易的区域。

现场交易客户是指营业部所认可的有资格在现场交易区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有现场交易客户的营业部。

第二章客户现场交易区的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营业部设立客户现场交易区,应当在供电、网络、设备等方面满足客户现场交易的需求和相关监管要求,并对客户现场交易区的交易端口与办公区的交易端口进行切实有效隔离。

有条件的营业部还应对客户现场交易区进行场地隔离、设备隔离等。

第五条客户现场交易区设置供现场交易客户进行期货交易所必需的通讯、网络、设备等相关设施,营业部应指定专人对客户现场交易区的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六条营业部应对客户现场交易区的计算机设备进行加密管理及使用权限管理。除本管理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专人外,其他员工未经营业部负责人许可不得使用客户现场交易区的计算机设备。除现场交易客户外的其他任何人使用客户现场交易区的计算机设备的,应当进行书面登记,记录使用人、使用原因和起止时间。

第七条营业部应当在客户现场交易区显著位置张贴内容为“禁止期货公司员工非法代客理财”的标语,并在现场交易区的每一台计算机显示屏显著位置张贴“期货从业人员禁止使用”的标签。

第八条营业部应根据应急处理流程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三章现场交易客户的管理

第九条现场交易客户在客户现场交易区独立进行期货交易操作。营业部应当指导现场交易客户遵从下列管理规定:

1、现场交易客户须在指定的区域进行期货交易;不得擅自改变区域内布局,不得私自进入其他区域;不得影响其他现场交易客户交易和营业部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2、未经准许,现场交易客户不得在现场交易区内外进行拍照和摄像;不得进行和期货交易无关的其他行为。

4、在办公时间内,现场交易客户不得在营业部营业场所接待访客。如有特殊情况,可经营业部负责人批准后借用营业部的会客区域。

4、行为得体,不大声喧哗,不喧闹嬉戏。

5、不得携带器械、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现场交易区。

6、现场交易客户不得擅自配置或借用营业部的钥匙或门禁卡。

7、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不得恶意损坏交易区域内的计算机设备以及其他设施,不得利用计算机设备进行与交易无关的活动。

8、保持现场交易区干净卫生,不得在现场交易区的设施和墙面上进行涂写或张贴;不得私自搬动、拆卸机器等设备;不得随意插拔电源线、数据线、电缆线等。

9、不得进行损害营业部声誉、影响营业部正常办公的行为。

第十条现场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协助营业部做好做好用电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交易客户应协助营业部做好安全保障工作,积极消除火灾隐患,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如本管理办法与营业部属地监管部门或政策存在冲突,应遵循属地监管部门或当地自律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政策。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由新湖期货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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