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识别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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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就是要按照事故发展的规律和特点,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 前移、重心下沉、超前防范,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 递进式、主体化的事故隐患防范体系,改善安全状况,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 发生,防范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 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 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 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 的问题。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基本概论
2
安全责任制与责任 追究制
3
事故、隐患报告
4
监管部门的职责
5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安全责任
6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 理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保障
8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
9
市场准入法规
10
安全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 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 《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 人大出台的《条例》。 3、规章: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4、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 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
(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6月)
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执法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综合监管部门
专项监管部门
委托执法组织(具 有社会公共管理 职能)
(六)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 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 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
务。 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
须赔偿。
(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
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的工作依据
(二)立法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2、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 监督。 3、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 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5、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 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 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号令)、《重庆市安全 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
பைடு நூலகம்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 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 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 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
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
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法律
基本法律、相关法律
1
框架
法规
2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
法定标准
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法律:基本法律 —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 — 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 — 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
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2、法规: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 围(要素):
(四)需承担责任原因( 属责任事故):
1
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
重、特大未遂事故;
3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
谎报、瞒报事故;
5
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
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 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治理:遵循安全生产的规律,正视和针对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 性、复杂性,重视安全隐患的广泛性和隐蔽性,针对安全事故的偶然性和突 发性,抓住主要矛盾和主要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人管、 法治、技防多管齐下,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中存在 的问题。
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基本概论
2
安全责任制与责任 追究制
3
事故、隐患报告
4
监管部门的职责
5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人安全责任
6
事故应急救援和处 理
7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全保障
8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 义务
9
市场准入法规
10
安全相关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基本概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法的组成部分,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 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规:法律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法规。 一般指国务院出台的 《条例》。
地方法规:法律效力低于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指省市级 人大出台的《条例》。 3、规章:
部门规章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发布或授权发布; 地方政府规章 — 一般以省市政府令形式出台。 4、法定标准: 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全国适用; 行业标准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制定。对同一事项的技术要求, 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不得相抵触。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基本规定和主要内容
(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
(一)法律依据:
1、《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 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2、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行业安全法规; 3、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9年6月)
排除:有关法律委员会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民用 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五)执法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
综合监管部门
专项监管部门
委托执法组织(具 有社会公共管理 职能)
(六)安全工作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第一:就是要在生产过程中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重要的位置上,切 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坚持安全第一,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就必须珍惜人的生命; 科学发展,就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构建安全社会。
参与权、救济权。 4、高效便民:遵守法定时限、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
务。 5、诚实守信:公开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决定依法依规,造成损失依法补偿。 6、权责统一: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
须赔偿。
(四)《安全生产法》调整、适用范围:
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 产,适用本法。
安全工作的行为准则 行政执法的工作依据
(二)立法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突出人身安全为核心;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 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所有安全法规的立法宗旨。 2、预防为主:强化事前事中管理,防范于未然;重在预防性、主动性 监督。 3、权责一致:有权就有责,权利越大、责任越重; 4、社会监督、综合治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 责、各界舆论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5、依法从重处罚:严查重处,依法问责。
发展是硬道理,安全稳定是硬任务; 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稳定是第一责任; 发展是政绩,安全稳定也是政绩。 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 一手抓生产,一手抓安全。 4、《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市政府169号令)、《重庆市安全 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市政府225号令,2009年7月颁发)
பைடு நூலகம்
(二)责任划分及承担原则:
1、“一岗双责”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2、“三谁”原则: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 3、责任划分:
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领导责任;分管安 全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 责人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责任;分管专项工作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 担直接领导责任; 4、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三)法治活动基本准则: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合法行政:依法、依规、依章行政,行政不扰民,不侵害公民、法人的
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公开公平行政,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
采取措施必要、适当。 3、程序正当:依法保守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障相对人知情权、
(一)法律体系基本框架:
法律
基本法律、相关法律
1
框架
法规
2
行政法规、地方法规
规章
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
法定标准
4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1、法律:基本法律 — 安全生产法 相关法律 — 劳动法、消防法、工会法、刑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单行(行业)法律 — 消防、道路、矿山、建筑、电力、铁路、民航、
港口法等专项法律。 2、法规:
(三)实施责任追究的范 围(要素):
(四)需承担责任原因( 属责任事故):
1
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
或安全指标严重超标;
2
重、特大未遂事故;
3
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4
谎报、瞒报事故;
5
工作严重失职渎职。
1、作业场所设施不合规定。 2、设备、器材不合标准。 3、未按规定配备劳保用品。 4、未按规定培训。 5、劳动组织不合理。 6、违章指挥。 7、冒险作业。 8、管理上的疏忽与失误。
(五)问责方式:
党政、安全监管部门: 共九种:取消评先评优、通报批评、书面检查、诫免谈话、公开
道歉、调离现岗、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行政罚款、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暂扣吊销证照、关闭、 拘留。如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