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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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表

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表

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基础教育)申报表申报成果名称:申报人姓名:申报人所在单位:市级教学成果奖励等级:成果推荐单位:申报日期:广东省教育厅制成果持有者承诺书在申报成果奖过程中,本人自愿做出如下承诺:对填写的各项内容负责,成果申报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未弄虚作假、未剽窃他人成果。

成果持有者签字: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签章):年月日一、成果类别(一)在下列所属普通教育阶段、领域中打“√”(限选一项)□1—学前教育□2—小学教育□3—初中教育□4—高中阶段教育□5—特殊教育□6—其他(二)在下列所属学科或具体的实践探索领域中打“√”(限选一项)□01—幼儿教育□02—中小学德育课程与教学(含小学和初中道德与法治、高中思想政治等)□03—综合实践活动(含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研究性学习等)□04—语文教育□05—数学教育□06—外语教育□07—历史教育、历史与社会教育□08—地理教育□09—生物教育□10—物理教育□11—化学教育□12—科学教育□13—技术(含劳技)教育□14—艺术教育(含音乐、美术)□15—体育与健康教育□16—校本课程(含高中选修Ⅱ)开发与实施□17—地方课程开发与实施□18—中小学教学方式、教学组织形式改革□19—中小学教育技术教学应用与资源建设□20—中小学教学评价改革□21—中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研究□22—中小学教学研究机制、方式改革与教师专业发展□23—关于中小学课程、教学、评价与管理等方面的综合改革□24—特殊教育□25—其它(三)在下列成果申报者类别中打“√”(限选一项)□1—以个人名义申报□2—以单位名义申报如果除本单位之外,有其他推广应用的单位,请选择3个以内的实践检验单位,填写下表。

第1个实践检验单位情况第2个实践检验单位情况第3个实践检验单位情况五、成果持有者情况(一)以个人名义申报的填写下表(以单位名义申报的不填写)(二)以单位名义申报的填写下表(一般不超过3个单位)八、附录材料(请另按要求附)(一)成果报告成果报告需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探索(包括检验)过程。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

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根据教育部规定,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如下:一、奖励设置及级别划分1.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级别。

2. 一等奖为最高级别,奖励面向具有重大创新或重要理论、技术突破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二等奖为中级别,奖励面向具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三等奖为基础级别,奖励面向具有一定水平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

二、参评条件1. 参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必须在过去三年内完成,并已取得实质性成果。

2. 参评成果应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对教育教学事业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3. 参评团队应当是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科研项目组织,团队成员应当以学校教职工为主。

三、评审程序1. 学校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内部的教育教学科研专家组成。

2. 评审委员会根据奖励级别设置的评审标准,对参评成果进行评审。

3.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项推荐名单,报学校教育部门审批。

四、申报材料1. 参评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请表、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等。

2. 申报材料要求雷同度低于15%,原创性和独立性强。

五、奖励资金及措施1. 获奖教育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将根据奖励级别,获得相应的奖金和荣誉称号。

2. 学校将给予获奖项目支持,提供科研经费、研究设备、实验场地等配套资源。

3. 获奖项目将有机会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并得到学校推广和宣传。

六、宣传推广学校将加强获奖项目的宣传工作,通过学术论坛、科研成果展示等方式,推广获奖项目的相关成果和经验,促进教育教学科研水平的提高。

七、违规处理如有参评单位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上为2024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具体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根据情况另行制定。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是为了奖励取得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而制定的。

该制度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均可以依照本制度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

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级,按其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来评定。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国内首创的;
2. 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3. 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授予相应的证书、奖章和奖金。

特等奖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由成果的持有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其行政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管理机构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建议查阅《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相关文件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实施《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发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在教学实践、改革、研究中的引领和激励作用,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申请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以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授奖与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基础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包括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除外)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报相应的教学成果奖。

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条(行政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并确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各个奖励等级的数量、奖金数额、评审期限等。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每类特等奖不得超过1项、一等奖不得超过20项、二等奖不得超过50项,评审结果可以空缺。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每4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基本条件)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应当符合《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条、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其中,经过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时间应当达到4年以上。

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学成果的具体表现形式,分别由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具体确定。

第五条(奖项及标准)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特别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全国或者省(市、区)域内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86号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广东省政府令第286号

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正文:----------------------------------------------------------------------------------------------------------------------------------------------------广东省政府令(第286号)《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21年7月1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7月9日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取得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不忘立德树人初心,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积极探索新时代教育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书育人本领,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的申请、推荐、评审、授奖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新时代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研究和解决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等重要问题基础上,形成的对于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具有明显效果的教学改革方案和实践成果。

第三条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分为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三个类别进行评选表彰。

基础教育类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教育类包括高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教育、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本科及研究生教育阶段的继续教育除外);高等教育类包括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其他类型的教育可以根据其所实施的教育层次,申请相应阶段的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管理。

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类教育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2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文为了进一步鼓励我校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创新和突出表现,充分发挥他们的教育教学才能,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研究和讨论,制定了以下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一、奖励范围1.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校全体教职工。

2. 奖励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研究成果、教学方法与课堂管理创新、教材编写与教学设计、教学成果展示与宣传等。

二、奖励内容根据教育教学成果的不同类型和级别,奖励内容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 奖励金:根据教育教学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的奖励金。

具体奖励金额由相关部门根据奖励标准进行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 荣誉称号:对于教育教学成果突出的个人或团队,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如“优秀教师”、“教学先进个人”等。

3. 学术交流机会: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提供学术交流的机会,如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座、研讨会等。

4. 项目资助:对于教育教学成果具有一定实施需要的个人或团队,可以提供项目资助,用于推进成果的实施和应用。

三、评选方法1. 评选时间: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教学工作结束后的上半年。

2. 评选机构:评选由学校的教务处负责组织和具体实施,设立评选专家组对申报的教育教学成果进行评审。

3. 评选标准:评选标准根据具体奖励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包括成果的创新性、质量、影响力等方面。

四、申报和评审程序1. 申报材料准备:申报人或团队需要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成果简介、教育教学实施计划、教育教学成果展示材料等。

2. 申报材料提交:申报人或团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给教务处。

3. 评审和公示:评审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选出符合评选标准的教育教学成果。

评选结果将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

4. 颁奖和奖励:评选结果经学校批准后,由教务处组织颁发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励金和荣誉称号。

五、奖励结果的应用获得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个人或团队应充分利用奖励结果,进一步推广和应用自己的教学成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出更大的贡献。

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

附件1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申报说明一、项目培育标准与条件遴选培育项目的定义、内涵要求、执行标准、条件范围等,应符合以下国家和地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法规法令要求:(一)对拟作为推荐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培育的项目,建议参照《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第二条要求作为项目培育目标执行:“本条例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第五条执行:“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国内首创的;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在全国产生一定影响的。

”(二)对拟作为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的项目,应参照《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1号)第三条要求作为培育目标执行:1.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等方面,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成果;2.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开展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学校实际和项目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其它具体条件要求应参照该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如第五条规定:“申请高等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不包含方案设计、研究的时间在内)。

二、遴选培育项目要求(一)遴选原则与思路。

按照“分类指导,分层遴选,重在培育,务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启动项目遴选建设与培育工作。

各校要结合实际并参照上述标准和条件等,在开展校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培育工作基础上,遴选确定国家和广东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培育项目进行重点建设,通过二、三年乃至更长的时间,培育出一批具有较高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3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条:为了鼓励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领域取得突出的成果,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创造性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两类。

第三条:个人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层次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四条:团队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分别对应不同层次的教育教学成果。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选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一)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成绩显著提高,学习氛围浓厚;(二)教材改进:对教材进行创新,提高教学质量;(三)教学方法:采用创新的教学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四)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有深度和广度的教育教学研究,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理论支撑;(五)教师培训:积极参与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六)教育教学管理:在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申报和评选程序如下:(一)申报:教师或团队自愿申报,填写相应的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初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评估,初选出若干入围成果;(三)复评:评审委员会对入围成果进行深入评审,评选出各类奖项;(四)公示:将评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五)颁奖: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奖成果进行表彰。

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将给予获奖个人或团队一定的奖金,以及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由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和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更新。

以上为《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范文,具体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励教师团队的创新精神和教育教学水平,提高学校的教育品质和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活动是指学校对取得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的一种方式,以鼓励教师团队的工作热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广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广州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2006年3月修订)第一条为了鼓励我校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l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l号)、《广州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穗教发〔2005〕5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我校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具体包括:(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创新人才培养的要求,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运用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手段,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坚持教书育人,突出学生发展,探索教学规律,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的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成果;(二)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评估,加强专业(学科)、师资队伍和学风建设,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有显著成效的成果;(四)我校教师主编的、正式出版并使用两年以上的各种高质量的、影响面大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各种为各类短训班、岗位培训班编写的教材除外)。

第三条凡符合上款规定,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确具有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的成果,可向学校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成果为教材的,从正式出版的时间开始计算。

所申报的成果应是过去未参加过各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已参加过评选但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如果需要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四篇)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四篇)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1. 获奖内容明确包括论文、教案、教育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评优课等具体项目。

2. 获奖范围严格限定于教育有关部门和教育学会组织的教科研评比活动,对于民间团体所组织的评比活动,将不予任何形式的奖励。

3. 对于由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奖励将仅针对第一作者进行颁发。

而对于课题获奖,奖励将直接授予课题组整体。

4. 若同一教科研成果在不同级别的评比活动中获奖,将按照最高级别的奖励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避免重复奖励。

5. 教师所获得的成果必须是在本校工作时间内取得的,具体以论文发表期刊的日期或相关证书的发放日期为准。

6. 指导学生获奖或在学生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情况,不属于本方案的奖励范畴之内。

7. 对于在刊物上以专辑形式发表的论文,其奖励级别将相应下调一级。

8. 若同一成果已经获得学校其他部门的奖励,则在本方案中将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二)1.获奖内容涵盖论文、教案、教育教学设计、课件、案例、评优课等学术与教学成果。

2.获奖范围仅限于教育有关部门及教育学会所组织的教科研评比活动,对于任何民间团体所组织的评比活动,均不纳入奖励范畴。

3.当成果由多人共同完成时,仅对第一作者进行奖励。

对于课题获奖,则奖励给整个课题组。

4.若同一教科研成果在不同级别评比中获奖,将按照最高级别进行一次性奖励。

5.教师所获得的成果,其时间必须在本校的工作时间范围内,具体以论文发表期刊的日期或证书发放日期为准。

6.指导学生获奖或在学生刊物上发表论文的行为,均不在本奖励方案的考虑范围之内。

7.对于在刊物上以专辑形式发表的论文,其奖励级别将相应降低一级。

8.若同一成果已经获得学校其他部门的奖励,则不再重复进行奖励。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三)1. 成果确认的时间基准为论文在期刊上的正式发表日期或证书的实际发放日期。

2. 当年新调入本校的教职工,其在本年度内所取得的各项成果,均纳入本奖励方案的适用范围之内。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三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师在教学工作中取得的成果的评价与奖励。

第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以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为原则,以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为评价指标。

第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工作应该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确保评价和奖励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和奖励应该遵循学院间的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和相互促进的原则,保证评价和奖励工作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第七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应该立足于教学效果和教师自身的学术研究水平,具体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教学效果:主要考评学生的学习能力提升、学习兴趣增加、思维能力培养等情况。

(二)学术研究水平:主要考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进行的研究成果、教材编写情况、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三)社会影响力:主要考评教师对学校及地方社会的影响、学术声誉等情况。

第八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评价方法和流程由教务处确定。

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价工作应该公开透明,教师有权了解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并有权对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该立足于鼓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教学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分为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两个层次。

第十二条学术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论文奖、教学项目奖等。

第十三条经济奖励主要包括:教学成果奖金、教学改革经费、学术研究经费等。

第十四条学术奖励和经济奖励的具体奖励额度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教师教学成果的质量和重要性确定,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

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充分调动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各阶段取得的教学成果。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以及高等学校中研究基础教育的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教学成果的申报单位,确有对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报。

第三条〔成果形式〕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教师发展、学生发展、教育治理、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第四条〔奖项设置〕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各等级奖项数根据评选年度师生规模等情况,按一定比例预算提出后,报省表彰奖励办公室核准。

第五条〔奖项标准〕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应用性;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使问题得到有效破解,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为了表彰和奖励我校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水平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职员工努力搞好本职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l51号)、《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粤府[1995]64号)、《广东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粤府函[1997]3l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包括:(一)在整体优化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成果;(二)在加强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践基地建设、教材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三)在改革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等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四)在加强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专业实践能力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五)在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资源利用率,激发教师积极性,优化教学环境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六)在师德建设方面取得的突出成果;(七)其它突出的优秀教学成果。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申报的条件教学成果奖的申报除符合第一条规定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成果完成者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二)成果完成者必须是学校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三)教学成果在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基础上产生。

凡是已结题的学校教学研究与改革立项项目,均属校级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四)凡集体申报的成果,成果完成者不应超过5人;(五)个人申报的成果,成果申报者必须在广东第二师范学院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且每年年度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六)申请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须在广东第二师范学院有2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实践检验。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分配方案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分配方案

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分配方案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是中国教育领域的重要奖项之一,旨在表彰和奖励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

为了确保奖金的公正和合理使用,制定一份奖金分配方案是必要的。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奖金分配方案,仅供参考: 1. 教师个人奖金:每位获奖教师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个人奖金,用于个人消费和事业发展。

奖金金额应该根据教师的职称、教学经验、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2. 学生个人奖金:每位获奖学生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学生个人奖金,用于个人消费和兴趣爱好。

奖金金额应该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参与课外活动等情况进行评估。

3. 学校奖金:获奖学校可以获得一定的学校奖金,用于学校的教学设施、教师培训、校园文化建设等方面。

奖金金额应该根据学校的规模、教学质量等因素进行评估。

4. 政府奖励:政府可以颁发奖金,用于表彰和奖励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教师和学生。

奖金金额应该根据政府的政策、经济发展等因素进行评估。

5. 其他奖励:还可以设置其他类型的奖励,如教育教学成果展览、讲座、科研经费等,以激励教师和学生的努力和进步。

奖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应该考虑多个因素,如教师的职称、教学经验、教学质量、学生成绩、学校规模、教学质量等,以确保奖金的公正和合理使用。

同时,奖金分配方案也应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等因素进行适时调整。

2024某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024某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2024某校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积极探索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教师的创造力和潜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教学成果奖励分为以下几个层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

第三条特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重要影响并得到广泛认可。

特等奖评选不设数量限制,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四条一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较大影响并得到一定认可。

一等奖评选不超过3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五条二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一定影响并得到一定认可。

二等奖评选不超过5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六条三等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取得较好成绩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积极影响并得到一定认可。

三等奖评选不超过10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七条优秀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教学方面表现出色的个人或团队,其教学成果对学校和学生有良好影响并得到认可。

优秀奖评选不超过20个名额,由学校组织评审。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励将给予获奖者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

特等奖获得者还将受到特殊表彰和额外奖励。

第九条教学成果奖励评选工作由学校指定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专家教授和相关教学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将对申报的教学成果进行审核、评估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最高者将获得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奖励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并注重评价教学成果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4篇)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教育教学工作者创新教育教学,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和奖励第二条教育教学成果包括教师教学成果和学生学业成果。

第三条教师教学成果主要包括教学方案、教学材料、教学方法、教学成果等。

第四条学生学业成果主要包括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创新意识等。

第五条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应采取多元化评价方法,包括课堂观察、学生作品展示、学习成绩评定等。

第六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应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包括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三章教育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第七条教师教学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教学方案的科学性、教学材料的合理性、教学方法的创新性和教学成果的有效性。

第八条学生学业成果的评定标准包括学习成绩的优秀程度、学习能力的提高程度和创新意识的培养程度。

第四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第九条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奖励主要包括奖金、荣誉称号、晋升等。

第十条教育教学成果的集体奖励主要包括集体奖金、集体荣誉称号、集体表彰等。

第十一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应制定奖励标准和奖励程序,并建立奖励评审机构。

第五章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第十二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学术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专题报告等。

第十三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外交流,提升学校的声誉和影响力。

第十四条教育教学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应加强对内交流,提高教师和学生的认同和归属感。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模版(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动教育教学工作,鼓励教育教学创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教职员工,包括教师、教务人员、教学研究人员等。

第三条本奖励办法的目标是通过奖励教育教学成果,激发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进一步提高本单位的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针对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教师和学校,并且对其进行奖励,鼓励其继续努力创新和提高。

二、奖励标准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是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等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卓越成绩和贡献的教师和学校,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二等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教师和学校,达到省级领先水平;
三等奖:在教育教学工作中有一定成绩和贡献的教师和学校,达到市级领先水平。

三、奖励内容
一等奖:颁发奖状、奖金10000元;
二等奖:颁发奖状、奖金5000元;
三等奖:颁发奖状、奖金2000元。

四、申报和评选
申报时间:每年12月15日前。

评选程序:
1.教师和学校自愿申报;
2.经过初审,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进入终审;
3.终审由专家评审团进行评议和评分,按照评分高低确定获奖名单;
4.评选结果公示,对获奖教师和学校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奖励使用
获奖教师和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支配奖金,也可以根据学校要求用于教育教学改进,创新活动和研究项目的经费支持。

六、宣传和总结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获奖教师和学校将得到充分的宣传和表彰,以发挥榜样作用,鼓励更多的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成绩和贡献。

七、监督和管理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的申报、评选和使用过程需要严格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开展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奖励在高等职业教育教学中取得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及《广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并在上级规定的限额指标内,从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学校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至三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第四条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培养规律,体现职业教育类型特点和层次特点,对目前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办法,实施效果显著,具有创新性和应用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方案。

包括:(一)在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和改进公共基础课教学,推进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法、推进信息化教学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及科学管理,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改革教学质量评价模式,完善质量保障体系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三)在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促进教育教学与行业企业实际需求相吻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等方面具有创新性和推广价值的成果。

(四)拟申报成果必须自正式实施之日起,经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方可申请教学成果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截止时间为推荐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成果特别突出,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授予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校内领先水平,并取得相应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授予二等奖。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2篇)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2篇)

2024年学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的创新和突破,充分发挥教师的专业能力和创造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评定细则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职学校、大学等。

第三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分为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奖、教育教学科研突破奖、教育教学科研实践奖三个等级。

第四条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奖奖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经过多年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较为突出成果的个人或团队。

第五条教育教学科研突破奖奖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破解了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难题或突破了国内外同行学者尚未解决的科学问题。

第六条教育教学科研实践奖奖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通过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等方式积极探索,取得创新性成果或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突破。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七条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评定的学科范围应与学校的学科设置相对应,包括但不限于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政治、体育、音乐、美术等。

第八条教育教学科研创新奖的评定条件:(一)教师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在学科理论、教学方法、教学设计等方面取得较为显著的创新成果;(二)教师个人或团队的教学科研成果已在国内外同行学术期刊上发表,并得到同行的广泛认可;(三)教师个人或团队的教学科研成果已在学校内部得到推广和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育教学科研突破奖的评定条件:(一)教师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针对学科理论、教学方法、教学设计等方面的难题进行深入研究,在解决问题或取得突破性进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二)教师个人或团队的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同行学者认可的水平,取得了较大的学术影响力。

第十条教育教学科研实践奖的评定条件:(一)教师个人或团队在教育教学科研方面积极进行跨学科、跨领域、跨区域等方面的实践探索,取得了创新成果;(二)教师个人或团队的实践成果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中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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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为充分调动广大基础教育工作者从事教育教学研究的积极性,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广东省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基础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教学成果奖”)奖励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各阶段取得的教学成果。

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学术团体、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个人,以及高等学校中研究基础教育的机构和个人,均可申报。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作为教学成果的申报单位,确有对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个人名义申报。

第三条〔成果形式〕基础教育教学成果要反映我省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探索的重大成果,其内容包括课程、教学、评价、教师发展、学生发展、教育治理、资源建设等方面,可以是综合性的,也可以在某些方面有所侧重。

第四条〔奖项设置〕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

各等级奖项数根据评选年度师生规模等情况,按一定比例预算提出后,报省表彰奖励办公室核准。

第五条〔奖项标准〕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时代精神和素质教育的核心理念,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原创性、先进性、应用性;必须围绕解决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创造性地提出科学的思路、方法和措施,经过实践检验,使问题得到有效破解,对于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效果显著,产生了广泛而积极的影响,至今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突出贡献,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在省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经过不少于4年的实践检验,对教学改革实践有重大示范作用,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重大成效,在国内具有先进水平或在省内具有领先水平并产生较大影响。

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当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一定创新,对教学改革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经过不少于2年的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显著成效,在省内具有先进水平并发挥了重要示范作用。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

正在进行实践检验的截止时间为推荐当次教学成果奖的截止时间。

第六条〔申报主体〕教学成果奖申报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个人申报教学成果的,应当主持并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及总结的全过程,做出主要贡献,并至今仍在从事基础教育教学研究与实践探索。

退休人员申报的,必须一直从事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探索,至今没有间断,其成果仍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单位申报教学成果的,该成果应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派人主持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以单位为主提供物质技术条件保障。

教学成果由两个及以上个人或单位共同完成的,由共同完成个人或单位联合申请。

个人或完成单位跨地区、跨部门的,应向成果主持人或主持单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同一个成果,个人或单位名义申报两者选择其一,不得兼有。

第七条〔申报程序〕申报程序如下:(一)省教育厅在综合考虑专职教师(教研人员)人数和往届成果奖组织、获奖情况等因素,提出各地级以上市、省直属学校(幼儿园)、有关高等学校、省直属教育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申报限额。

(二)申请人(单位)隶属于各地级以上市的,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申报指标限额内组织初审后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确保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各地级以上市初审确定推荐成果时,应兼顾不同学段,适当向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倾斜。

原则上,同一单位申报成果最多不超过2项。

(三)申报人(单位)隶属于省直属单位、高等学校的,由所在单位在申报指标限额内组织初审后择优推荐,经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向省教育厅申报,确保推荐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四)未分配申报指标的其他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学校等或个人如符合条件需申报成果,按属地原则纳入所在地市统筹择优推荐申报。

(五)各地市推荐工作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其中由一线教师主持(指成果主持人,含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中小学幼儿园主持完成的成果不少于推荐总数的70%。

已获得过国家和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教学成果奖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申报表;(二)反映成果主要内容和实践检验过程的成果报告(应包括问题的提出、解决问题的过程和方法、成果的主要内容、效果与反思);(三)支撑成果的其它文字材料;(四)实践检验情况的佐证材料(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经验总结、软件、视频等)、获奖证书复印件等。

第九条〔评审委员会〕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评审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名单;(二)听取评审工作报告;(三)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审议并确定拟获奖项目。

第十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相关职能处室,负责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一)受理成果的申报;(二)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三)遴选评审专家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组名单;(四)按评审委员会的决定具体组织评审工作;(五)向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六)完成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坚持专家评审。

建立广东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省内外教育专家、高校教师、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一线教师等组成。

评审专家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遴选,评审委员会确定。

其主要职责:(一)评审教学成果,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奖项建议;(二)对有异议的拟授奖成果进行复议;(三)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申报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推荐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将不予通过:(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申报、推荐;(二)未按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申报材料,附件材料不齐全;(三)不符合奖励内容与范围;(四)成果完成人或单位不符合申报资格;(五)时间检验不符合时限;(六)其他不符合推荐的情形。

对符合申报资格的成果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专家评审〕评审工作分小组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

小组评审由评审专家按学科类别(专业)分组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进入会议评审的成果。

会议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各小组意见,按照当次教学成果奖奖项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投票表决,确定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拟获奖成果名单。

投票须有当次参加评选的五分之四以上评审专家参加投票方有效。

特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一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须有参加投票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视情况决定是否对拟获奖成果进行答辩或实地考察。

第十四条〔评审原则〕教学成果奖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要加强对评审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确保评审过程客观公正和评审结果的公信力。

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在评审本人、本人所在单位或者与本人有亲属、师生等利害关系人员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时,评审专家应回避。

第十五条〔结果终审〕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并确定拟获奖成果。

第十六条〔公示及异议处理〕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

拟获奖成果名单在省教育厅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获奖成果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并署本人亲笔签名。

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异议后,先将异议告知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推荐单位逾期未对异议提出处理意见的,取消该成果获奖资格。

对成果的科学性、合理性有异议的,由评审专家组裁决;对成果的权属和署名次序有异议的,由推荐该成果的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对异议的最后处理意见须经评审委员会裁决。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自异议处理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公示期满后,评审委员会将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异议处理情况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结果报批〕省教育厅研究确定最终获奖成果名单。

其中授予特等奖的,须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证书奖金〕对教学成果奖获奖单位或个人授予获奖证书并颁发教学成果奖励金。

教学成果奖励经费在省财政预算中安排解决,确保专款专用。

教学成果奖励金归获奖者所有、统筹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奖项效力〕从特等奖和一等奖中择优推荐参加国家教学成果奖评选。

个人获得教学成果奖的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单位获得教学成果奖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取得成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相关责任处理〕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并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市级奖励〕鼓励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市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细则实施〕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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