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公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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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的通知

局机关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市)县房管局,各开发企业,各房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的监控管理,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的披露,减少商品房销售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矛盾纠纷,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企业的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行为,减少因商品房销售中房地产企业与购房人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纠纷,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商品房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及相关监控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房地产企业商品房销售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准确、真实、有效原则。

第四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现场公示达标制度。房地产企业预售和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现场设立公示栏及信息查询处。

(一)现场设立公示栏(台),公示栏(台)应包含以下内容:

1、设立证件公示栏,公示如下证件或信息:

(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面图;

(4)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5)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及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资质备案证书(代理销售应公示);

(6)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2、设立文件(文本)公示栏(台),公示如下文件(文本)信息: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商品房应公示);

(3)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4)(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3、设立可售房源信息公示栏,公示可售房源的面积、价格和销售动态信息:

(1)批准预售当期和原有的可售房源总套数、建筑总面积、最高单价、最低单价和平均销售价格(按建筑面积计算);

(2)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含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3)每套房屋的销售总价;

(4)抵押相关信息;

(5)房地产企业应采用不同标记对商品房房源“可售”、“定购”、“拟定合同”、“已签合同”等销售动态信息进行公示。

(二)设立信息查询处,提供如下信息查询服务:

1、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提供电脑等设备,免费为购房者提供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查询服务;

2、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白蚁预防合同》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物业共有部分清册;

7、相关管理部门规定其他需要提供查询的信息。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现场应有对购房者的特别提示。

《特别提示》应包括如下信息:(1)所售房屋享受特殊政策或受政策限制情况;(2)项目可否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咨询电话;(3)相关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4)其它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公示栏、信息查询处应集中设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并进行标识。摆放时间为商品房销售前开始,直至售房结束。

第七条房地产企业在售楼现场公示的相关信息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并应保持销售现场公示的信息、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系统所公示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一致。

第八条商品房销售相关宣传单、楼书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商品房销售信息广告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房管部门建立商品房项目销售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对市场异动情况及时掌握、适时监控、及时处理。

第十条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信息监督管理,定期、不定期对房地产企业销售现场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检查,鼓励社会力量进行监督。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相关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一条在监控管理活动中,发现房地产企业不执行本规定或房地产企业在执行中违反本规定的,房地产企业应作书面说明,并及时整改。

对其违法行为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披露制度。通过网络、报纸、电台和房产政务中心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公示监管查处的商品房销售信息违法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将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相关行政部门和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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