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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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员工的健康与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司系统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应急是指针对已发生的突发事件,为控制其规模、降低其损失而开展的救援和处置行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公司安委会委员及各单位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因故不能担任组长,可指定公司其他领导担任。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是公司应急处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事件处理过程中的重要决策,负责向上级机关、领导的汇报;
(二)贯彻落实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法规和规定;
(三)指挥、协调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五)通报或发布应急救援与处理的进展情况;
(六)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对口部门,主任由其负责人担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分析、判断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提供决策依据;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三)处理公司应急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五)对公司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备案;
第七条公司应急组织体系由公司和各单位组成,应急的指挥、协调工作归口公司领导小组。在事发地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总指挥以属地为主,领导小组根据事件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另行委派。现场指挥部的职责:
(一)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
(二)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的组织指挥工作,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并根据现场实际,调整应对措施;
(三)负责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协调与配合。
第八条针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情况、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现场指挥部按需要可成立以下应急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救援工作组、稳定生产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由事发单位和当地有关人员组成。
(一)综合协调组:负责与公司应急指挥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联系,负责信息的搜集,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二)救援工作组: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抢险救援工作,及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
(三)稳定生产组: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个时期的生产稳定和职工队伍稳定工作。
(四)医疗救护组:负责伤员的救护及灾后防疫工作。
(五)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突发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资输送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六)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过程中的物质保障(包括通信管理),疏散过程中的交通,及人员的吃、住、行安排。
(七)善后处理组:负责伤亡员工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参照公司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成立各单位的领导组织体系,明确本单位各职能部门的应急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工作管理制度。
第三章应急预案
第十条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发生的事故,最大
程度减少事故及其造成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系统的应急预案主要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危险源的性质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确定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二条综合应急预案是各单位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主要从总体上
阐述事故的应急工作原则,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三条专项应急预案是各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各单位必须制定不少于《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典型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规定的专项预案。
第十四条现场处置方案是各单位根据不同事故类型,针对具体的场所、装置或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事故风险分析、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和注意事项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岗位操作规程以及危险性控制措施,组织本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及安全管理等专业人员共同
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编
制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发电企业典型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执行。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和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各单位依据风险评估及应急能力评估结果,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编制应注重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做到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应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应急预案必须明确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评审分为内部评审和外部评审,内部评审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外部评审由各单位组织外部有关专家和人员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实施,并按规定报当地政府、能源监管机构、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管理,通报有关关联单位。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