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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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相关规定
根据《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第五章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工会经费,凡是设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均应按2%提取工会经费,并拨交工会(有些地方系由地方税务局代收)。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有些地方(如大连、郑州等)也要求按比率缴纳“工会筹备金”,因此也是需要计提的。

另外,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应当遵循《工会法》的规定,并且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

上市公司不建立工会组织似乎较难以想象。

职工教育经费,根据《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

”并且职工教育经费虽然不符合负债定义,但通常涉及的余额不大,基于重要性原则,以及上述规定导致的潜在法律风险,一般应建议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

根据最新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税法规定的比率扣除。

其中,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凭证应遵循《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24号)的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王小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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