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烟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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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加强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XXX烟草专卖局(公司)及所属县局(营销部)职工教育经费的管理。
2 职责
(公司)人事劳资科负责职工教育经费归口管理。
各县市局(营销部)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具体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和报销审核工作。
(公司)人事劳资科、财务科共同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局(营销部)经费使用情况。
3 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
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列入管理费用。
4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范围
上岗和转岗培训费;
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费;
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费;
专业对口的在职学历继续教育费;
企业组织的员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
员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教学用品、用具、仪器、设备购置或租赁费;
员工岗位自学成才、技能竞赛奖励费用;
购置各类培训书籍及培训资料的印刷费;
讲师授课费、食宿费、交通费;
4.10.1内部聘请的兼职教师,高级职称者每课时100元,中级职称者每课时50元,其它人员每课时30元;
4.10.2外聘兼职教师,特聘国内外名教授、名专家,授课费用根据市场价格协商决定;
教学场地租赁费;
考试费;
有关员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5 职工教育经费使用程序
借款:除外出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外,原则上不借支培训费。凭批准后的《出差审批单》办理借款手续,借款数额不得超过预估费用。
报销:
5.2.1培训结束后,员工按审批报销权限进行批准报销。其中自办的培训,与培训相关的所有费
用都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外出参加培训,培训费和资料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其他费用在相应项目中列支。
5.2.2报销标准
5.2.2.1自办的培训,要严格控制定额标准,培训费用必须控制在年初预算范围内。
5.2.2.2经XX(公司)安排到外地培训学习人员,报销一次往返直线车船费,住宿费凭票报销,学习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5.2.2.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按参加会议标准报销。
5.2.2.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原则上实行伙食费自理,每人每天可报销伙食补助费10元。5.2.2.由国家局、省局(公司)或XX(公司)组织送到国外学习培训的员工,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日可报销200元的补助,学习培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每人每天可报销100元的补助。
5.2.2.3除省局(公司)统一组织和要求推荐参加的脱产学习外,原则上不允许员工自行联系,进行脱产学习。
5.2.2.4员工参加由XX(公司)统一组织的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由单位全额支付所有费用,对未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中途退出学习的,需由本人承担单位垫支的所有费用。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利用业余时间参加与行业生产经营相关专业的自考、函授等方式的继续学历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大专及以上毕业文凭后,由单位根据学员毕业成绩按比例报销学费、书本费,具体报销比例为:毕业成绩平均在90分(或优秀)以上的报销学费、书本费的80%;毕业成绩平均在80-89分(或良好)的报销学费、书本费的70%;毕业成绩平均在60-80分(或通过)的报销学费、书本费的60%,学习面授、辅导、考试期间的交通费只报销往返直线车船费(限火车硬卧及以下、轮船二等舱及以下),一律不报销住宿费、补助等其他费用,且交通费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面授、考试通知与学费统一报销。
5.2.2.5参加职称考试的:参加职称考评的员工,其学历、资历等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审条件,且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考试、评审并获得通过,可以凭票报销考试费、书本费、500元以内的培训费。
5.2.2.6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的员工,一切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取得职业合格证书后,方可报销全部费用,包括培训费、评审费、鉴定费、证书费、交通费等,报销需凭国家统一的标准票据,每一鉴定等级每人只能申报两次。
6 XX(公司)及县市局(营销部)职教经费使用比例
由于XX(公司)面向全州统一组织的培训项目较多,按照独立核算,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局(营销部)职教经费使用总额控制在员工工资总额的1%以内,其余部分由XX(公司)统筹使用。
各县市局(营销部)必须在上年11月30日前制定本单位下年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可使用额度,其中参加外出培训经费预算不得低于本单位可使用培训经费的70%。
由于参加XX(公司)统一组织的培训致使培训经费超过使用限额的,可向XX(公司)提出申请,经XX(公司)审批同意后调节使用。
各县市局(营销部)当年可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有结余的,全部由XX(公司)统一使用。
各单位(部门)必须严格区分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费用的界限,严格按照培训计划项目对应列支职工教育经费,不得挪用、挤占职工教育经费。
7 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科负责解释、修订,各县市局(营销部)及子公司可参照XX(公司)培训费用控制程序制订实施细则,报人事劳资科备案后执行。
XX(公司)控股、全资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办法。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