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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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2期
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风险提示函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和投资说明书,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审慎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投资XXXX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方式间接投资于XXXX有限公司开发的XXXXXXXX项目,投资者应知晓在投资过程中,存在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担保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与操作风险、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尽管资产管理人将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财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特定客户。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原则上采取封闭式运作。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
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产品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提示并不能揭示从事投资的全部风险及反映市场的全部情形。投资者在投资本产品前,应对所有相关风险有充分的了解与认识,认真考虑是否投资本产品。
本人/本单位已经阅读风险提示且完全理解上述内容,并已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能够自行承担其风险。
本人已经充分阅读了XXXX-XX-XXXX2期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合同,了解其风险收益特征及运作基本情况。本人承诺用于投资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及其他证券资产等具有合法性。
资产委托人签字确认:
签署日期:二零一三年月日
本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资产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住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电话/传真:
资产管理人: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XXX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XXXXXXXXXXX
电话/传真:XXXXXXXX
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
办公地址/邮政编码:XXXXXXXXXXXXXX 电话/传真:XXXXXXXXXXXXXX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 (5)
第二部分释义 (5)
第三部分声明与承诺 (7)
第四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7)
第五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8)
第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9)
第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非交易过户 (9)
第八部分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0)
第九部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12)
第十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12)
第十一部分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14)
第十二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14)
第十三部分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5)
第十四部分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6)
第十五部分越权交易 (16)
第十六部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17)
第十七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19)
第十八部分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20)
第十九部分报告义务 (21)
第二十部分风险揭示 (22)
第二十一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24)
第二十二部分违约责任 (25)
第二十三部分争议处理 (26)
第二十四部分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26)
第二十五部分其他事项 (26)
第一部分前言
第一条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条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本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第四条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一)资产管理计划、计划、本计划:指XXXX-XX-XXXX2期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且根据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三)资产管理人:指XX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四)资产托管人:指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五)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三方签署的《XXXX-XX-XXXX2期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六)投资说明书:指《XXXX-XX-XXXX2期一对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及其附件,以及对该投资说明书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的修订和补充。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合同当事人:指资产委托人、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
(十)代销机构:指符合《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认购、参与和退出等业务的代理机构。
(十一)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十二)销售网点:指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十三)注册登记业务:指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建立和管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