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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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换汤不换药

2011年1月22日,万众期待的新拆迁条例终于诞生了,承载着太多的期待和希望,赢得了太多的老百姓犹如拨开浓雾见青天般的欢呼。然而实施近一年来,我们该如何去评判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呢?我想提出以下几点:

一、将拆迁许可证换成了征收决定,政府直接站到台前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征收决定无非是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规划须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其三、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四、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前,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公开征求过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五、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须组织过听证会,且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其六、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七、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以下我们逐条分析:

其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世界范围之内尚没有定论,遑论一个没有真正独立司法权的中国?

其二,“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其实不如领导一句话”,对于随意修改规划之顽疾,这些话该是对规划最真实的写照。因此,所谓的符合规划,还不是长官意志的体现,想改就改;

其三,论证、征求意见、听证会,且不说与会代表能否客观公正的自由发言,也不说政府会不会为了形式而形式,单说本人所代理案件过程中参加的几次听证会,没有一次是在在充分恰当的发扬民主,真正解决实质问题,听了也是白

听,纯粹走过程而已。以前征收房屋还需几大要件,现在就是一个征收决定一切ok。一句话,无论设置什么样的条件,只要想征收,一切都不是问题,造假的造假,走形式的走形式,其伪装程序在民众看来是再清楚不过,但在宣传层面上全部是公益拆迁的模样。开放商只需要做一件事情,即打通政府,剩下的什么都不用管了。随后,在国家机器的推动下,这场游戏的规则已经是心知肚明了,剩下的是那些眼巴巴看着房屋被推掉,欲哭无泪、唉声叹气、跳脚骂娘的平民百姓。

二、将行政裁决变成了补偿决定,说是市场价就是“市场价”。

《新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许多人认为,新条例不是规定按照市场价评估吗?既然已经市场价了,应该能够达成一致。呵呵,太幼稚了。政府让评估机构怎么评,评估机构就得怎么评。不听委托人的话是吧,以后有评估的事情不找你了,你这个公司明年年检别过了。天啊,在竞争残酷的市场环境中,饭碗要紧啊。于是乎,就不得不看政府的眼色行事。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就不可能有公平的评估价格,可想而知。哪里是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通过周边交易数据计算出来的。所以,所谓的补偿决定无非就是政府逼迫你搬迁的手段而已。本人所代理的内蒙呼和浩特市20多名商户的拆迁案中,周边的市场价已经达到了每平8万元,然而他们的评估价确是每平8000元,政府出来说话了,这是严格按照新条例市场价进行的评估。喔,凡是有点常识的人去打听一下,无人不晓。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三、强拆程序只有司法强拆,百姓更是有苦难言。

旧条例实施时,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开发商指使的一些纹身青年,手持粗棍进行所谓的行政强拆,或者是公安、城管组成所谓的强拆队伍。如今呢,人们将看到越来越多的身穿制服的法官走到执行第一线。当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带有天然强制性的征收补偿决定时,人们的反抗必然被视为妨害公务,拒不履行司法裁定,

必然遭到镇压,直至逮捕入狱。司法强拆,表面上和谐上了,实际上老百姓哑巴吃黄连,更是有苦难言了。我所代理的山东聊城拆迁案件、德州德城区拆迁案件、沈阳市东陵区拆迁案件,哪个不还是行政机关想拆就拆。北京地区确实在申请法院司法强拆了,法官也积极地去调解双方了,但是这毕竟是北京,偌大的中国只有一个北京城啊。

四、承租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新条例里难觅踪影。

旧条例规定的很明确,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然而在新条例里,承租人的身影全然逝去。唯一可以保护承租人合法利益的,除了依照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外,想在新条例里寻求保护,怕是昨日的故事了。

在目前的体制下,真正解决拆迁中的问题,不是一部两部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我们该期待什么?政府依法行政,不要干预评估机构?我们渴望财税体制的改革,能行吗?我们渴望地方政府不在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现实吗?我们期待中国的司法部门能够独立,不在仰仗政府的人事和财政,可能吗?我们所期待的,何时可以期待到?我认为,拆迁条例的意义在于安抚民众,让其心甘情愿地交出自己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最终的目的是政府将其重新分配获得更多GDP和政绩的增长,民众这边只要不闹事,基本稳定就行了。所以,我们又能够期待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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