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换汤不换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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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法律解读随着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进一步推进,房屋拆迁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和保护拆迁过程中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颁布了《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法律解读,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拆迁法律法规。

一、拆迁范围和程序《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明确了拆迁的范围和程序。

根据该条例,拆迁范围包括城市更新、灾害重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情况下的房屋拆除。

拆迁程序主要包括征收决定的发出、协商补偿方案的确定、补偿费用的支付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合法财产的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二、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章对拆迁补偿和安置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条例,被拆迁人有权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费、搬迁费等内容。

拆迁补偿标准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损毁情况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同时,被拆迁人还有权获得住房安置。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根据被拆迁人的实际需求,提供相当于被拆迁房屋价值和使用权益的住房。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居住权和财产权的保障。

三、合法权益的保护《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保护。

根据条例,拆迁单位和拆迁人员在进行拆迁工作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单位应当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监督和投诉渠道。

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投诉并给予回应。

这些规定旨在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四、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章明确了拆迁工作中的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拆迁工作的进行。

对于违反拆迁管理条例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等。

“新拆迁条例”禁断水断电逼迁

“新拆迁条例”禁断水断电逼迁

“ 新拆迁条例 I , 断水断电逼迂 , : ,
偿 、 于 非 因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实 施 的拆 关 引发矛盾 冲突的“ 制拆 迁” 题 , 求 强 问 征
三是房屋征 收部门负责组 织对被征
收房屋进行调查登记 , 拟定补偿方案 , 并 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 经修改完善 , 报有
收国有 土地上单位 、 人 的房 屋与拆 迁 个
强 制搬 迁 。
口新

补偿制定行政法规。 据此 , 国务院 法制办会 同住 房城 乡
建 设 部 在 多 次 征 求 各 方 面 意 见 的 基 础
征 求意见 稿 同时 规定 , 实施 强制搬 迁前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补偿决定 ,
关 政府部 门批准后 公告 ; 中危 旧房改 其
造补偿方案在批 准前还应 当征得三分之
二 以上被 征 收 居 民 的 同意 。
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 20 年 1 月 1日起 施行 的《 07 O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物权 法》 规定 :为 了公 共利益 “
意见稿予以了明确规定 。
偿, 也可 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 或者实行 货 币补偿 与 房屋 产权 调换 相 结合 的形 式 。被征收人可 以选择补偿方式。
二是 货 币补 偿 的金 额 , 由房地 产价 格 评估 机 构 以房地 产 市场 评估 价格 确
定 , 不得低 于房屋征 收决定生效 之 日 但
类似房地产 的市场交易价格。房地产价 格评估 机构 , 由被 征收人 以投票或 者抽 签等方式确定。
偿都是合 目的的、 法的, 合 但还有一些人
不愿搬 走 。 这时公共 利益就很 难 实现 。 ”
北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教 授 王锡 锌 认 为 , 个 这

“新拆迁条例”出炉

“新拆迁条例”出炉

现 实 :荒 诞 惨烈 的 闹剧
给 大 家鞠 躬 了… _.,’2010年 12月6E l,青 岛拆 起的实际作用是 ,使现实中的强制拆迁和暴 迁 户 王 国栋 在 微 博 上 公 布 “遗 书”,要 “用 力 拆 迁 “于 法 有 据 ”,也 使 执 法 部 门 可 以轻
“元 月 8El天 刚 亮 ,三 九 的天 气 寒 气 袭 鲜 血捍 卫 自己的私 宅 ”。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 《国有土 “盛宴 ”。刚刚过去的2010年 ,由此被 称为 症 结 :旧条》。条例草 “有 史 以来 拆 迁 形 势最 糟 糕 的一 年 ”。
究 竟 是谁 “绑架 ”了王 进文 ,谁 “绑
案 对 被 征 收 人 的 补 偿 、征 收 范 围 、征 收 程
睡的居民抬出并控制住,瞬间就将房屋夷为 院,回来后发现房子已成为一片废墟。
然 成为一片 废墟。当一头是握 有公权力 的
平地 ;或是光天化El之下 ,‘大侠’突现,冲
新年伊始 ,挖掘机 依然不知疲 倦地开 公安 、城管、规划部门,一头 是保卫 自己财
进 ‘钉子 户 ’家 中,抡 起 大锤 、铁 锹 ,一 通 动,一 出出以强拆为主题的闹剧也依然在这 产 和 权 利 的个 人 ,横 在 拆 与 不拆 之 间的 ,只
外飘动着 红色的被面 ,几 位不放 心的邻居 况 下 被 强 拆 ,清 华 大 学 法 学 博 士 王 进 文 向 者 之 一 、北 大法 学 院 教 授 姜 明安说 。
大妈上前 一看吓 了一跳 ,只见刘老 夫妇互 潍坊市长许立全写了这样一封公开信 。
姜 明 安 经 常 会 接 到涉 及 拆 迁 的 信 访 案
当现 实 中的暴 力 拆 迁 比 电影 阿凡 达 镇 在 拆 迁 期 间 发 生 一 起 烧 伤 事 件 ,拆 迁 户 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对城市中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进行拆除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利益分配。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制定一份详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非常必要。

下面就是一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条例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经法定程序依法对拆迁范围内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拆迁户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第三条房屋拆迁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拆迁范围确定第四条拆迁范围应根据城市规划、改造计划和相关政策进行确定。

拆迁范围的确定应公开透明,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应当依法得到相应的通知,并给予补偿和安置安排。

第三章补偿和安置第六条拆迁户因房屋拆迁造成的损失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补偿标准应公平合理,并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面积、使用年限和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确定。

第七条拆迁户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八条拆迁户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房屋安置,安置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房屋安置或者其他合理的安置方式。

被拆迁户对房屋安置安排有异议时,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十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并建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

第十一条拆迁户可以自愿委托律师参与补偿和安置事宜,拆迁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开拆迁工作的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公众知情权。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ﻫ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ﻫ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有利于旧区改造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文物古迹。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坚持依法拆迁、管拆分离、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规定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房屋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下设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的领导。

建设、规划、土地、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ﻫ第六条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建设、发展改革等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区、县政府应当按照各自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职能,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ﻫ编制工作。

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ﻫ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ﻫ(五)本市银行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上海动迁新政实施方案全文

上海动迁新政实施方案全文

上海动迁新政实施方案全文近年来,上海市不断加大城市更新力度,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加快城市更新步伐。

为了更好地实施动迁政策,上海市政府制定了新的动迁实施方案,以更好地保障居民权益,推动城市更新进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动迁新政实施方案全文。

一、动迁范围。

本次动迁政策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项目,旨在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更新质量。

动迁范围将涵盖城市中心区和郊区,力求实现全覆盖,确保每一个需要改造的区域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动迁政策支持。

二、动迁补偿标准。

根据上海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成本,结合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新的动迁补偿标准。

在动迁过程中,政府将根据居民房屋面积、居住时间、房屋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并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居民选择,以满足不同居民的需求。

三、居民安置。

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益,上海市政府将统一规划居民安置区,提供符合居民需求的新居住环境。

同时,政府将加大对居民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确保居民能够顺利过渡到新的居住环境。

四、社会保障。

动迁过程中,政府将加强对动迁居民的社会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不会因动迁而受到影响。

政府将提供就业援助、教育支持、医疗保障等多方面的社会保障措施,帮助动迁居民顺利融入新的社会环境。

五、监督和评估。

为了确保动迁政策的公平和透明,上海市政府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动迁过程中的各项政策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动迁政策的有效实施。

同时,政府将充分听取居民意见,建立动迁政策的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和优化动迁政策。

六、宣传和培训。

为了让居民更好地了解动迁政策,上海市政府将加强对动迁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多种渠道向居民传达动迁政策信息,提高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度。

同时,政府将组织相关培训活动,帮助居民了解动迁政策的具体内容和操作流程。

七、法律保障。

上海市政府将依法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对动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和矛盾进行及时调解和处理,维护社会稳定。

最新拆迁规定

最新拆迁规定

最新拆迁规定最新拆迁规定:保障公民权益,科学合理拆迁拆迁是指政府为实施城市建设,对需要拆除的房屋、土地和其他基础设施进行搬迁或拆除的行为。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不断完善拆迁规定,确保拆迁工作的科学合理性和公平公正性。

最新拆迁规定进一步加强了对拆迁程序和补偿方式的规定,以下对其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首先,最新拆迁规定强调了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拆迁前,政府应当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确保拆迁工作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同时,要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回应他们的关切。

关注社会稳定和公众参与,可以有效减少拆迁中的纠纷和冲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最新拆迁规定对拆迁补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拆迁补偿是保障拆迁户利益的重要方式。

新规定要求,拆迁户不仅要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还要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障和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正常生活秩序不受影响。

同时,对于农村拆迁,要优先保护农户的土地权益,鼓励农村拆迁户发展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

再次,最新拆迁规定加强了行政审批和资金监管。

拆迁项目的行政审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程序要求,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政府要加强对拆迁资金的监管,确保补偿款项的及时拨付,并加强对拆迁款的使用监督,防止腐败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最后,最新拆迁规定提出了保障转移安置政策的要求。

对于因拆迁而需要居住转移的人员,政府要提供合适的住房和相关的配套设施,并及时就业安置。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加有力的保障,确保他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和社会地位的稳定。

总之,最新拆迁规定在保障公民权益、科学合理拆迁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为拆迁工作提供了更加系统和有效的指导,确保了公民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还需进一步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评估,不断完善拆迁规定,使其更加符合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保护的要求。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拆迁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的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坚持依法拆迁、保护合法权益、优先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实行合理征收、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分期实施、依法公开、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征求居民意见,居民意见的征集和听取程序,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坚持公平补偿的原则,实行拆迁安置费和若干费用补偿、搬迁费以及过渡费的合理补偿办法。

第八条征地征收报批程序和征收决定公告应当在各级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开。

第九条征收决定公告应当明确拆迁用地的规划、建筑控制要求和条件。

第十条征收决定公告的起拆日期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早于七十五日。

第十一条征收决定公告的起拆日期应当在满足下列条件的前提下确定:(一)标的建筑物无法居住、继续使用或严重影响人身安全;(二)完成拆迁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居民因征收需搬迁时,由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居民实际情况提供临时安置。

第十三条征收决定公告所列明的征收单位应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刻组织实施征收任务。

第十四条在天然气、电力、自来水、通信等公用事业单位迁移、改建时,有关部门按照征地征收程序成立以有关公用事业单位改建后恢复供应能力为标准的估算工作组,责令公用事业单位恢复供应能力。

第十五条户外占道经营者迁移时,应当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和规划实施,通过招投标、协商或者历史继续存在的原则进行合理安置,并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农村经营单位依法占用农用地经营,属于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属于拆迁范围;占用农用地超过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需要变更用地手续的,应当按照《杭州市农用地变更协调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2)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2)2016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第二十六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租赁房屋】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过。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搬迁补助费与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过渡期限】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罚则第三十四条【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拆迁新规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拆迁新规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在路 中央拦 车 。看 到 对 方无 公 交 车 、 出
租 车可搭 乘后 ,孙 中界顺 道将 其送到
销 《 迁条 例 》的建议 并得到 积极 回 拆

张 海超 是 河南新 密市人 ,曾在郑 1 公里 外的 目的地 。尽 管孙 中界一 分 . 5 钱都没收 ,却被浦 东新 区城 市管理行政 州振 东耐磨材料有 限公 司打工。20 年 07 1 月 ,X胸 片显 示他 的双肺有 阴影 ,后 执 法 局认 定 为 “ 法 营运 ” 。 由于 无 法 O 非 经 多家医院检查 ,诊 断其 患有尘肺病 。 接 受 助人 为 乐还要 被扣 车罚 款 的 现 实 。
“ 力 拆 迁 ” 的又 一 主要 原 因。 为减 少 暴
例 》与 《 物权法》等 法律有冲突,而且 众 对开 发 商 缺 乏信 任 感 。 而 由政 府 主 导
存在 滞后 性 ,修 改 完善 迫 在眉 睫 ,但 关 拆 迁 ,可 以在 法律 政 策 范 围 内最 大限 度 键是如何厘清与 《 物权法 》等法律相抵 地 维护 被 拆 迁群 众 的合 法 利 益 ,减 少拆
没有达成一致。法规是静 态的 ,而拆迁
制 缺 乏 操 作 性 、 灵 活 性 , 不 能 体 现 土
业性拆 迁中,虽然拆 迁户也有不满意 ,
益性 拆 迁 ,导 致 两 者 间缺 乏 公 平性 。不
得被拆迁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作为在拆
迁 中 处于 弱 势地 位 的被 拆 迁群 众 ,才能 更 好 地 理 解 拆 迁 、 配 合 拆 迁 、和 谐 拆
修 改工作的意见 。据 国务院法制 办有关 负责人表示 ,将在 听取专 家意见之后 , 进一 步开展 调研 ,广泛听取 专家学者 实际工作部 门以及被拆迁人的 意见。对 这些意见研究整理后 ,再报请 国务 院审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

新《拆迁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上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刘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木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或者分户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八日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1991]第78号令发布1991年3月22日颁布1991年6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023年房屋拆迁新规是什么(商铺拆迁补偿标准明细)导读:征地拆迁中的权利救济和人们认知其他事物一样,都遵循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道理。

故此,在明律师隔三差五就要以不同的“排列组合”逻辑给大家重申一下征收维权的关键原则、要领,这对于刚刚碰到征拆的朋友而言是“入门”,对身处征拆旋涡中多年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是重要的“回头看”。

那么,结合2023年的征收拆迁全局,被拆迁人必须要掌握的权利救济原则都有哪些呢?下面要谈的可都是城市、农村通用的大原则,各位可一定要看清楚、记牢靠。

【原则一:公共利益需要不能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和2023年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5条都规定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征收房屋、土地的原则。

究竟何为“公共利益”,法条上有列举,大家可以自己去看。

有的朋友可能会认为“公共利益需要”的表述略显抽象、概括,实践中并不容易客观审查。

这种感受无疑是有道理的。

但从凡事都是“虚”“实”结合的观点上看,公共利益需要这一条原则虽然看上去有些“虚”,但在具体个案中却也能够被依法通过证据来审查,这一点已为最高法的相关裁判所确认。

总之,若被拆迁人觉得自己遇到的项目是为了建高档别墅区或者所谓的“商业综合体”,不符合法条列举的公共利益标准,将你的想法告知代理律师,并在协商谈判中向征收方提出你的质疑,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拆了你的房,占了你的地,以后要干嘛?这个问题的答案,弄清楚了对大家的维权很有用。

【原则二:无公告不征拆】凡是征拆行为都必须有公告、公示和通知,都得明着来,而不能来阴的。

完整项目全程可能会有不下10种不同作用的通知公告,缺哪一个都可能构成程序违法。

这里在明律师想强调的,是标志着征收项目启动的第一份公告,城市叫“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农村叫“征地预公告”,这两个是法条上规定的征收的开始。

牢记它们的最大意义在于,一旦见到了叫这个名字的公告,你就该进入到“全面维权”的状态中了,该固定证据要固定证据,该找律师要找律师,不能继续躺在待拆迁的房子里睡大觉了。

拆迁工作医疗保障方案

拆迁工作医疗保障方案

拆迁工作医疗保障方案1. 引言拆迁工作是城市更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我们制定了该拆迁工作医疗保障方案。

本方案旨在建立一个全面、公正、可持续的医疗保障体系,确保被拆迁人员在拆迁过程中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和保健服务。

2. 拆迁工作医疗保障方案的基本原则本拆迁工作医疗保障方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公平性:以被拆迁人的身份、需求和负担为核心,确保医疗保障政策公平合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个案评估。

- 可及性:确保被拆迁人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消除因地理、经济或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等。

- 综合性:提供一揽子医疗保障方案,包括紧急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健康管理和公共卫生服务等。

- 可持续性:确保医疗保障方案的可持续发展,为被拆迁人提供长期稳定的医疗保障。

3. 拆迁工作者的医疗保障拆迁工作者在进行拆迁工作中也需要得到医疗保障,以保障其工作的健康和安全。

拆迁工作者的医疗保障包括:- 健康评估:在拆迁工作开始前,所有参与拆迁工作的人员都需要进行健康评估,以确保其身体状况适合从事该项工作。

- 预防接种:拆迁工作者需要接受必要的预防接种,以预防传染病和其他职业病。

- 工伤保险:拆迁工作者应当获得工伤保险,以确保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赔偿。

4. 被拆迁人员的医疗保障4.1 紧急医疗救助在拆迁过程中,如果被拆迁人员发生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应及时得到医疗救助。

相关措施包括:- 急救站设立:在拆迁区域设立足够数量的急救站,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和必要的急救设备。

- 医疗处置费用报销:对被拆迁人员在急救站接受的医疗处置费用,按照相关政策进行报销。

- 疾病和损伤赔偿:对于在拆迁过程中因工作所致的疾病和损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赔偿。

4.2 基本医疗保险为了满足被拆迁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应为其提供基本医疗保险。

该保险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参保范围:所有被拆迁人员及其家属都应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房屋拆迁过渡期补偿最新标准及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过渡期补偿最新标准及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

房屋拆迁过渡期补偿最新标准及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房屋拆迁过渡期怎么进行补偿?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拆迁人不得擅自了延长过渡期限,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是指除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拆迁人不得延长拆迁的过渡期限。

拆迁人违反过渡期限的法律责任有:(1)安置补偿费方面的责任。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屋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费用的标准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2)违约责任。

拆迁人违反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损失进行赔偿。

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是怎么规定?1、什么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过渡期限是指房屋拆迁中,由于拆迁人不能一次性安置用房,而是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提供安置用房。

从房屋拆除,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迁走至拆迁人提供安置用房这一段时间就是房屋拆迁中的过渡期限,也称为安置期限。

在这段时间里,不管是通过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还是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皆要迁离原地到他处居住生活。

2、过渡期限是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的一个重要标准。

过渡时间有多长,拆迁人就应该发给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多长时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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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拆迁条例换汤不换药
2011年1月22日,万众期待的新拆迁条例终于诞生了,承载着太多的期待和希望,赢得了太多的老百姓犹如拨开浓雾见青天般的欢呼。

然而实施近一年来,我们该如何去评判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呢?我想提出以下几点:
一、将拆迁许可证换成了征收决定,政府直接站到台前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征收决定无非是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其一、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其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该规划须征求过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其三、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项目,须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四、征收补偿方案确定之前,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公开征求过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五、旧城区改建项目,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须组织过听证会,且有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其六、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七、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以下我们逐条分析:
其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世界范围之内尚没有定论,遑论一个没有真正独立司法权的中国?
其二,“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其实不如领导一句话”,对于随意修改规划之顽疾,这些话该是对规划最真实的写照。

因此,所谓的符合规划,还不是长官意志的体现,想改就改;
其三,论证、征求意见、听证会,且不说与会代表能否客观公正的自由发言,也不说政府会不会为了形式而形式,单说本人所代理案件过程中参加的几次听证会,没有一次是在在充分恰当的发扬民主,真正解决实质问题,听了也是白
听,纯粹走过程而已。

以前征收房屋还需几大要件,现在就是一个征收决定一切ok。

一句话,无论设置什么样的条件,只要想征收,一切都不是问题,造假的造假,走形式的走形式,其伪装程序在民众看来是再清楚不过,但在宣传层面上全部是公益拆迁的模样。

开放商只需要做一件事情,即打通政府,剩下的什么都不用管了。

随后,在国家机器的推动下,这场游戏的规则已经是心知肚明了,剩下的是那些眼巴巴看着房屋被推掉,欲哭无泪、唉声叹气、跳脚骂娘的平民百姓。

二、将行政裁决变成了补偿决定,说是市场价就是“市场价”。

《新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许多人认为,新条例不是规定按照市场价评估吗?既然已经市场价了,应该能够达成一致。

呵呵,太幼稚了。

政府让评估机构怎么评,评估机构就得怎么评。

不听委托人的话是吧,以后有评估的事情不找你了,你这个公司明年年检别过了。

天啊,在竞争残酷的市场环境中,饭碗要紧啊。

于是乎,就不得不看政府的眼色行事。

没有独立的评估机构,就不可能有公平的评估价格,可想而知。

哪里是通过公平、公开的程序,通过周边交易数据计算出来的。

所以,所谓的补偿决定无非就是政府逼迫你搬迁的手段而已。

本人所代理的内蒙呼和浩特市20多名商户的拆迁案中,周边的市场价已经达到了每平8万元,然而他们的评估价确是每平8000元,政府出来说话了,这是严格按照新条例市场价进行的评估。

喔,凡是有点常识的人去打听一下,无人不晓。

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三、强拆程序只有司法强拆,百姓更是有苦难言。

旧条例实施时,我们更多看到的是开发商指使的一些纹身青年,手持粗棍进行所谓的行政强拆,或者是公安、城管组成所谓的强拆队伍。

如今呢,人们将看到越来越多的身穿制服的法官走到执行第一线。

当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带有天然强制性的征收补偿决定时,人们的反抗必然被视为妨害公务,拒不履行司法裁定,
必然遭到镇压,直至逮捕入狱。

司法强拆,表面上和谐上了,实际上老百姓哑巴吃黄连,更是有苦难言了。

我所代理的山东聊城拆迁案件、德州德城区拆迁案件、沈阳市东陵区拆迁案件,哪个不还是行政机关想拆就拆。

北京地区确实在申请法院司法强拆了,法官也积极地去调解双方了,但是这毕竟是北京,偌大的中国只有一个北京城啊。

四、承租人的利益如何保护,新条例里难觅踪影。

旧条例规定的很明确,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然而在新条例里,承租人的身影全然逝去。

唯一可以保护承租人合法利益的,除了依照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外,想在新条例里寻求保护,怕是昨日的故事了。

在目前的体制下,真正解决拆迁中的问题,不是一部两部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问题的,我们该期待什么?政府依法行政,不要干预评估机构?我们渴望财税体制的改革,能行吗?我们渴望地方政府不在严重依赖土地财政,现实吗?我们期待中国的司法部门能够独立,不在仰仗政府的人事和财政,可能吗?我们所期待的,何时可以期待到?我认为,拆迁条例的意义在于安抚民众,让其心甘情愿地交出自己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最终的目的是政府将其重新分配获得更多GDP和政绩的增长,民众这边只要不闹事,基本稳定就行了。

所以,我们又能够期待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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