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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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出管理规定
一目的
加强财务管理,节约成本,培养员工廉洁、勤勉、守纪、高效之精神。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名词定义
3.1 短程出差:当天往返,不需在外住宿者。
3.2 长程出差:行程跨越2日(含)以上,需在外住宿者。
3.3 国外出差:派遣到国外接洽业务考察或实习进修者。
四内容
4.1 办理程序
4.1.1 员工出差手续办理程序:
4.1.1.1 员工因公需出差者,须于出差前详细填写《公出申请单》,由派遣
主管签核后交行政人事部作考勤、报销依据。
4.1.1.2 员工出差时,若需进行借支,须填写《借款单》一份,经相应负责
人签核后,至财务部办理借支手续并领款:
4.1.1.3 员工出差时间在2日(含)内者,须于出差归来两日内填写「出差报
告单」;员工出差时间超过2日者,须于出差归来三日内填写「出差
报告单」,交由派遣主管核阅;采购人员例行之出差(1日或多日)
无须填写「出差报告单」
4.1.1.4 员工出差归来之后,须于当日在《公出申请单》签署实际回司时
间,若乘坐公司车辆回车,由司机签署实际回司时间,经由部门负
责人签核后,送往行政人事部。
4.1.1.5 员工出差归来之后,须于一周内填写差旅之「费用支领单」,到财
务部对「借支单」进行冲帐,结清欠款:无借支者,直接报销差旅
费即可。
4.1.1.6 差旅费中“实报”部分不得超出合理数额,对特殊情况应由出差人
出具证明,并经由副总经理(含)以上主管核准,否则财务部可拒
绝受理。
4.1.2 出差审批程序与权限:
4.1.2.1 国内出差:一日以内由部门最高主管核准,超过一日须经由副总经
理(含)以上主管核准,但若是例行之驻厂验货类出差,或是采购
人员之例行出差,部门最高权限主管可直接予以核准。
4.1.2.2 国外出差:须经由总经理(含)以上主管核准。
4.2 出差行程之中,除因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报销加班费,但在出差期间恰好遇到周
日、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元旦等公司统一规定之节假日或公休日,以加班
计。
4.3 出差中途除因公务、疾病或意外灾害须经主管允许延长出差时限外,不得借故延长
出差时限,否则公司不予报销差旅费,并依照公司规章制度,视违规情节轻重程
度,给予处罚。
4.4 国内出差报销规定
3.2.1 出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每日杂费以及特别费(包括邮寄
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国内出差旅费标准表』
3.2.1.1 交通费需以票根或发票为报销凭证,票据丢失者应说明丢失原因以
及旁证,使用公司交通工具者公司将不再支付交通费。
3.2.1.2 出差本市或它市之市内交通费依票据实报;课长级以下人员在国内
出差时,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情况特殊时可由部门最高主管
在出租车票据背面签字特批,方可报销。
3.2.1.3 住宿费依住宿票据按上述标准核报,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日计算,实
际住宿费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超出标准限额之部分,由个人自行负
担。
3.2.1.4 若参加会议、委外训练等由主办机构统一安排住宿时,有相关证明
者,可按实报销;若本集团备有住宿场所,则将不再支付住宿费。
3.2.1.5 伙食补助应依补助标准报销,但由公司供应餐食或已报销交际费者
不可再报销,若参加会议、委外训练等,已有伙食补助的不再报销
伙食补助。
3.2.1.6 上午7时前出差者,可报销早餐费,于下午12时后返还者,可报销午
餐费,于晚上6时以后返还者,可报销晚餐费。
3.2.1.7 特别费如邮寄费、通讯费、交际费等冯标据按实报销,出差期间之
游览观光以及其它非工作需要之参观所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
行负担。
3.2.2 随同高职人员出行之低职人员,其交通费可依照高职人员出差旅费标准支
付,但伙食补助、住宿费均按各自标准报销。
3.2.3 课长或课长级以下人员在出差时,因时间急迫或合理成本考虑若需搭乘飞
机,需经由总经理核准。
4.5 国外出差报销规定
3.3.1 国外出差旅费分交通费、住宿费、每日餐费、每日杂费、特别费,支付标准
详见附件『国外出差旅费标准表』。
3.3.1.1 国外出差人员在报销出差旅费时,比照国内出差旅费之相关规定
进行办理。
3.3.1.2 国外出差人员因公之交际费、应酬费,须经由总经理核准,方可
报销,其它费用一概由个人自行负担。
3.3.1.3 国外出差人员计划外之行程,交通费须由总经理(含)以上主管
核准,方可报销,否则一概由个人自行负担。
4.6 公务派车
4.6.1 申请派车注意事项:
4.6.1.1 处理可预见的业务时,应提前1天提出书面《公车申请单》;
4.6.1.2 处理非紧急的临时业务时,应于派车前提出书面《公车申请单》;
4.6.1.3 处理紧急的突发事件时,应当面或电话通知总务课课长,在简要说
明情况并征得同意后可以派车。但必须在相关事件处理完毕后2小
时内补办派车手续。
4.6.1.4 申请人在申请派车前,应事先向总务课课长确认车辆是否在公司,
是否可以派车。
4.6.1.5 申请人应尽量填写准确的回司时间,以便行政人事部更准确的安排
车辆。
4.6.2 公务派车流程:
4.6.2.1 派车申请人应于当日16:30之前,提交次日的《公出申请单》;但
在大泉州范围以外长途派车时,必须提前2天提交派车申请;若有
紧急事件须临时派车,须经副总经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安排紧急出
车,派车手续须在回司后的2个小时内办理。
4.6.2.2 经理级以下人员派车且在大泉州以内的有所属部门经理签署即可生
效,经理级别派车须执行副总或总经理签署方可生效。
4.6.2.3 申请人将签署生效的《公出申请单》交至行政人事部,有行政人事
部统一安排车辆。
4.6.2.4 回司后由出车司机填写实际回司时间并签名,此单作为考勤、公出
相应费用报销的依据。
4.6.3 临时状况
4.6.3.1 实际出车时间与预计出车时间不符时,应至少在预计出车时间前半
小时通知行政人事部,以便调整出车计划。
4.6.3.2 实际回司时间与预计回司时间不符时,应至少在预计回司时间前半
小时通知行政人事部,以便调整出车计划。
4.6.3.3 实际出车地点与预计出车地点不符时,应在出车前或在确定改变出
车地点前半个小时告知行政人事部,获得审批领导允许后方可调整
出车地点。
五附件
5.1 《公出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