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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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背诵版(1)

公考常识-法律部分(1)背诵版一、法的概述(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特征1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

3 . 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 普遍性,法在国家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

5 . 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二、法的作用(一)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法的作用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法对人的行为发生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法对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

1 . 法的规范作用根据法的作用的具体对象、主体范围和方式的不同,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教育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

(1) 指引作用①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②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2) 评价作用①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②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 教育作用①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②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4) 预测作用①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

②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5) 强制作用①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法律常识基础整理(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2)人大:权力机关(3)人民法院:审判机关(4)监察机关:属于内部监督部门(5)公安机关:执法机关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民法通则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当今世界法律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我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性: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严格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

公基法律知识点梳理一、法律的定义和作用法律是指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和规范公共行为的基础。

法律具有约束力,它规定了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惩罚措施,旨在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法律的来源法律的来源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五个层级。

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确立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权利保障原则。

其次,法律是国家有关重要事项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规,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第三,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管理行政事务。

第四,地方性法规是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

最后,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用于解释和适用法律。

三、法律的分类法律可以按照它们所调整的对象和内容来分类。

首先,刑法是调整刑事犯罪行为的法律分支,它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和量刑准则。

其次,民法是调整民事纠纷的法律,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

第三,行政法是规范政府行为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法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再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和维护劳动秩序。

最后,国际法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

四、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法律实施中的重要环节。

法律的解释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和学说解释等方式进行。

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解释性文件,用于统一裁判标准和司法实践。

法律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性文件,用于明确法律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

学说解释是法学理论界根据自身的研究和理解提出的解释观点。

法律的适用分为适用法条和适用法律原则两个层面。

适用法条是指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利用法学方法确定和运用相关法条。

适用法律原则是指根据实施法条的基础上,通过法律所体现的一般原则、价值追求和思想精神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五、法律意识的意义和培养法律意识是指个人或群体对法律的认同、理解和遵守的意识状态。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本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详细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范本,包含了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行政法律1.1 行政法律的概念:行政法律是一门研究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行政法律的来源:行政法律的主要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等。

1.3 行政法律的原则:行政法律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二、劳动法律2.1 劳动法律的概念: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2 劳动法律的作用:劳动法律的作用包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2.3 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法律的实施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途径维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3.1 知识产权法律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是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2 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

3.3 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

附件:1. 司法解释2. 法律法规3.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律:指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劳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

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法律常识主要知识点【来源:联创世华编辑:hanbing 更新时间:2009-8-29 16:21:00 点击数:3716 】1、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Tag: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2011-12-08 来源:江苏公务员资讯网字号:T | T | T 我要提问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头疼”的模块。

很多考生一看到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庞杂,就产生了听天由命的感觉,准备完全靠自己以前的积累去准备公考,而放弃集中复习。

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认为,法律常识题目细小,涉及面很广,于是产生了浪费时间在法律上不值的感觉。

其实,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为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基本考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考生可参考复习。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在备考公务员考试还有事业单位考试时,通常望法兴叹,大家都会认为法律很难,法律需要大量记忆,法律需要死记硬背...面对浩瀚如烟的法条,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想告诉大家,背诵固然重要,但很多法条你仅仅背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准几天你就忘了,而且就算你没有忘记,一旦遇到案例,你依旧茫然无措。

所以法律重在理解,理解的同时结合相关技巧更是如虎添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们行政监督法(也叫行政救济法)的重要内容,两者在制度设立上具有天然的衔接,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本质就在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本质就在于司法权审查行政权。

一、联系有三点: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两者都是来定纷止争的,所以复议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两者之间你会发现有很多内容是一样的:1.复议和诉讼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复议还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复议和诉讼最终都要作出决定——复议中有复议决定;诉讼中有判决或裁定。

3.复议中三方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诉讼中三方主体本质上还是这些人,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原告、被告、法院。

二、区别有五个:1.广度——受案范围,通俗的话就是说画一个圈,哪些行为归你管,哪些行为不归你管。

a.复议:具体+抽象—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事业单位,并加入到事业单位招考的浪潮中。

而事业单位招考考试的法律知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知识点,在备考过程中不能忽视。

本文主要总结事业单位招考中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此类考试。

法律知识点总结1.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的历史起源、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修正的程序等相关知识点。

在法律法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刑法、民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见法律的基础知识。

其中,刑法是考生的重点,需要注意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包括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法令、行政管理诉讼等方面的知识点。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是掌握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管理诉讼中的程序和规则。

3.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考生需要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点。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保障的种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方式、社会福利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考生需要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备考的建议1深入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招考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深入学习。

考生应该尽可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6.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此外,在备考过程中多做模拟试题,可以提高考生的考试能力和应试技巧。

事业单位公共法律基础知识

事业单位公共法律基础知识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讲、法律的一般理论知识点1: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一)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2.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3.法律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

4.法律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法律的定义:指反映一定物质条件下的统治阶级意志,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赋予社会关系的主体相应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律与道德知识点2:法律规范二、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含义1.法律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2.法律规范的特点(1)具体规定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2)规定普遍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以及适用的普遍性;(3)可操作性较强,确定性程度较高。

(二)法律规范的种类1.按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2.按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规定或限定的范围或者程度不同,法律规范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3.按照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1)确定性规范:无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2)非确定性规范:无具体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须援引或参照其他规范。

点睛:法律规范分类容易以小案例的形式考选择题。

例:“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该法律规范属于()A.义务性规范B.禁止性规范C.授权性规范D.强制性规范E.任意性规范答案:AD(三)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一般由假定、模式、后果三个部分构成。

假定,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模式,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包括肯定性和否定性后果。

点睛:例如这样一个法律规范“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否则,税务机关可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笔记》精华版Doc版

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笔记》精华版Doc版

第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1、哲学、世界观、方法论哲学,是系统化、理论化的世界观。

方法论是人们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

2、哲学的基本问题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两个层次。

第一方面,是关于物质和意识谁是第一性、谁是第二性的问题,是划分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根本依据。

第二方面,是物质和意识是否具有同一性的问题,即人的意识能否认识和反映物质世界的问题,是划分可知识和不可知论的根本依据。

在哲学基本问题之后,还有一个世界处于什么状态的问题,并由此产生形而上学和辩证法的对立。

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产生自然科学:细胞学说、能量守恒定律、达尔文生物进化论阶级基础:英国宪章运动、法国里昂工人起义、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社会科学:英国古典经济学、法国空想社会主义、黑格尔辩证法、费尔巴哈唯物主义4、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本质特征是它的实践性,是实践基础上的科学性和革命性的统一。

5、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观(一)物质观的发展主观唯心主义:“存在就是被感知”。

客观唯心主义:“理”、“理念”、“绝对观念”古代朴素唯物主义:物质为一种或几种常见的具体形态。

近代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物质是物质结构的某一层次或不可分割的最小粒子。

旧唯物主义无法对意识现象及社会历史的本质,做出唯物的科学解释,旧唯物主义的物质观是形而上学的,历史观是唯心主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物质观恩格斯:“物、物质无非是各种物的总和,而这个概念就是从这一总和中抽象出来的。

”列宁:“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物质的唯一特性:客观实在性6、辩证唯物主义的运动观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运动是物质的运动。

运动是物质自身的固有属性和存在方式。

物质运动的具体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物质运动可分为五种基本形式:即机械运动、物理运动、化学运动、生物运动和社会运动。

各种物质运动之间的区别与联系:低级运动形式是高级运动形式的基础、高级运动形式是从低级运动形式发展而来的;高级运动包含低级运动形式;各种运动形式同时并存、相互制约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在考试和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做为准备要考事业单位的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据说的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包括:(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回顾题:(单选)我国立法的关键性阶段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B.研制法律草案C.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高D.法律草案的审议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的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其中,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也是关键性阶段。

二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

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作用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区别
⭐违法道德的不一定违反法律,违法法律的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与执政党政策
一、概念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规范(前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中介)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溯及力
①法律含义: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则不具有溯及力。

②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分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政府性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第五节法的实施。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

公共基础知识之法律重点整理

法律体系=所有的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民法或刑法或XX法宪法(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1.民主集中制,目的是保证人民行使国家权力;2.各国家机关有明确的权限划分,合理分工、协调一致;3.法律的制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由国家权力机关民主决定;法律和决策的执行,必须高度集中,实行严格的责任制。

4.遵循中央统一领导,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划分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等级职权。

我国的国家机构:1、国家主席国家元首2、全国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务委员立法3、国务院及地方政府行政4、人民法院司法5、人民检察院司法6、中央军委武装力量全国人大立法权:1、宪法修改权和监督权。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2、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和修改权。

基本法律是为宪法实施而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

监督权:3、中央国家机关任免权。

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4、最高监督权。

(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事项决定权: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十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十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实行专职制,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即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立法权:1、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2、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重大事项决定权:3、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家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有权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决定全国总动员和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进入紧急状态等。

监督权:4,任免权。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和考察重点

公务员考试中的法律法规知识点总结和考察重点

重要性:环境资源 是人类生存和发展 的基础,保护环境 资源对于维护人类 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具有重要意义。
01
02
03
04
程序法
程序法的定义和特 点
程序法的适用范围 和原则
程序法的法律责任 和救济途径
程序法在公务员考 试中的考察重点和
题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PART THREE
考察重点
社会保障法:包括社会 保险、社会救助、社会
福利等方面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包括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
量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环境资源法
定义:环境资源 法是关于如何保 护、改善和合理 利用环境资源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目的:通过法律 手段保护环境、 维护生态平衡、 保障人体健康。
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污染防治法、 生态保护法、自 然资源法等。
促进经济发展
商法
商法概述: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破产 法等。
商事主体:商事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并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 义务的人,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包括买卖、租赁、代理等。
商事登记与商事账簿: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时,依法向登记机 关申请登记的行为。商事账簿是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依法制作并保存的会计凭 证、账簿和财务报表等资料。
特点:具有法定性、强制性、执行性等。
在公务员考试中的考察重点:行政法的概念、原则及其具体应用。
民法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 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 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公序良俗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Tag: 江苏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011-12-06 来源:江苏公务员资讯网字号:T | T | T 我要提问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

其他知识为大纲规定的考察范围内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

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为帮助考生系统掌握法律常识部分考察重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系统整理,考生可作为复习参考。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_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律、哲学、政治、经济、管理、历史、科技、地理等内容。

这其中大多数的内容大部分考生都可能学习过,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史等。

这些内容大部分高三前都是学习过的,这里面可能相对陌生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就是法律。

所以对于事业单位备考,如何学习好法律就显得比较重要。

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内容,根据具体的某一地方的考试,可能会增加相关考察知识点,但是以上四部分内容一般来说必然会有。

所以针对法律以上四个部分备考情况,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来分别谈一下应该如何准备。

宪法,对于宪法的考察一般集中在国家体制的架构上,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在政治制度方面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属于规定性内容的考察,而不是将宪法作为一个法学或理论来考。

一般来说考理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政理论和宪法典,考察考生对宪政内容和宪法典结构的认识。

所以,考生复习宪法的时候重点应放在制度方面。

民法,民法可以说是这四部重点考察法律内容中与大家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但是大家却不能轻视对民法的学习,因为民法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是最强的。

当然我们事业单位对于民法的考试内容不会过于复杂,相信通过一定的复习和准备是完全可以掌握相关内容的。

民法经常考察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合同内容以及一些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民事制度,例如监护制度、代理制度、继承制度、诉讼制度等,这些内容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专业性强,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多做相关知识准备和了解,同时要多做题目,从而对相关内容达到真正的了解。

行政法,行政法往年来说一直是各类公职考试的宠儿。

近些年虽然在考试中出现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其依旧是法律考察内容里面的一大块。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本科毕业生与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难度也在不断增大。

此时,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时希望能够稳定且有前途的工作,而事业单位就成为了大学生的首选岗位之一。

因此,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也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针对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整理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一、宪法知识事业单位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各级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要想进入事业单位,宪法的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1.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按照《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相信、不相信宗教的自由。

(3)受教育的权利。

(4)劳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权。

(5)婚姻的自由选择权。

(6)住宅的自由选择权。

(7)拥有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8)人身自由的权利。

(9)平等的权利。

(10)依法参加国家治理和管理。

2. 《宪法》给予国家机关何种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权力,对于人民群众的集会、示威、罢工、游行、结社行为具有管理、控制和限制的权力。

3. 国家机关是如何监督其职员的?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本职工作有守法、廉洁、勤政、务实的要求,从而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避免职员冒领公款,公权私用。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颁布于1998年8月14日,是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之一。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职业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职业要求:(1)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具有诚信、正直、团结合作和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操守。

(2)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法律部分重点考点归纳

事业单位法律部分重点考点归纳

第四章法律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及作用法是由国家制定,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的规范作用。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法的制定机关。

3.法的渊源是指法作为行为规则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

4.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实际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5.我国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3.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强制力保证实施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是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之间形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主体、客体、内容组成:主体是指参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8.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

权利机关的监督;2.行政机关的监督;3.司法机关的监督。

10.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是:1.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的和外国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第二节宪法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利和保证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1.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1.人民主权原则;2.基本人权原则;3。

法治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

2.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4.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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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
与对比记忆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有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考察,知识点琐碎、近似点太多,以至于另众多考生头疼。

宪法知识点重在记忆,没有理解的难处,所以复习备考宪法,画图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法。

下面就来为考生总结归纳一下此处的考点。

要全面掌握国家机关相关考点,需要先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置有个基本的了解。

理论上国家公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力,分别由三大机关行使,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的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在中央,分别是全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另外,一个国家必须有自己的国防力量,于是有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国家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元首,在中国就是国家主席。

于是,五大中央国家机关就出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国家主席。

其中在考试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是考察重点。

在复习中,首先要对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准确把握,其次是组成人员及任期,最后是掌握各自的职权,重点是考察性质和职权。

下面列表将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组成人员、任期做一个归纳梳理。

注意:1.中央军委主席可以连任超过两届;2.最高法的副院长、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可以连任超过两届。

下面总结各机关常考的职权。

说明:“一常两高三主席”是指:全人常的所有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含副职),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军委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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