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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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范本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范本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保障投资建设项目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是指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土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施工许可等环节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工作。

第二章立项审批第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和资源环境要求。

第六条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立项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八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第九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审查合格的,发给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经审查不合格的,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设计方案的申请。

第四章土地审批第十一条投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取得手续。

第十二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土地主管部门提出土地使用权取得申请。

土地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十三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五章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第十四条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及立项审批事项清单1、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建议书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要求;应提供拟建地点的用地协议、建设资金来源的初步意向、国土规划部门对拟建地点的意向性意见。

目前,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规定,4类政府投资项目将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1)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2)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3)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4)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应提供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建设资金来源落实意见。

重大项目必须有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意见。

比如:《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5〕82号)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审批、核准阶段,一般项目保留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建设规划部门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两项前置审批,重特大项目增加环评审批。

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评估、招投标方式、社会风险稳定性分析等相关内容。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交通、水利、地震(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财政(涉及资金安排或资金来源审查)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查。

规划依据图与规划要点、选址意见书和调查蓝线图同时办理。

3、初步设计阶段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含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与规划报建图审查同时办理。

4、施工图审查独立审图机构审查施工图,建设、规划、消防、人防、气象和园林等部门参与会审并签字确认。

5、施工许可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初步设计批复、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图审查意见、施工承包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施工监理合同(由建设部门同时办理合同备案)、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办)、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非跨区域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部门出具)、项目建设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公司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11发展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11)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集团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集团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11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一)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二)需要集团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集团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三)除投入资本金外,11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集团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集团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查意见通知项目主办单位。

第八条本规定第五条以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办单位自行审批,报投资部备案。

第三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第九条所有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均应履行审批手续。

项目主办单位应向投资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条第十条11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含三百万元)的项目由投资部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论证,提出评估报告及项目可行与否的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项目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审批、备案、核准概念

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申办指南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配套文件规定,投资项目划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审批包括项目建议书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等。

建设条件具备且属市级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1、政策依据:《国部委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印发(汕尾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2005]90号)2、权限: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报告(一式2 份);2)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3)项目资金证明;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承办科室:本局对口业务科室二、项目核准制(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项目属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范围的项目。

1.政策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05]11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粤府[2005]121号)。

2.权限:按《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执行。

3.所需资料:1)申请核准的文件(一式2 份);2)项目申请报告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一式2 份);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6)项目资金证明;7)特许经营项目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意见;8)招标基本情况表;9)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项目审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各类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第三条投资项目的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评估、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审批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审批程序的合法性和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章投资项目的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投资项目申请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表格。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审查与批准第九条投资项目的审查应当包括技术、经济、环境、社会等方面的,并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条投资项目的批准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综合考虑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十一条投资项目应当经过咨询评估、征求意见和决策等程序,确保科学决策和合理配置资源。

第十二条投资项目的批准结果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监管与责任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实施和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工建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批准内容或者违规建设。

第十六条投资项目未按照规定期限开工建设或者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手续《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件要求,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由此,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开始分为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三种。

本文将对立项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什么是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1.审批制。

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就要走相关审批程序。

2.核准制。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

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

即,不适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涉及重大项目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的,适用核准制。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规定:“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7年本)》详见文末。

3.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2016):“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二)性质:公共服务事项二、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第三部分第(四):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从投资决策角度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应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号)第项: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号)第一条: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一)实施权限.原则上,河池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但国家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号)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号)规定:自年月日起,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若资料齐全和情况属实,符合《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实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
九、领取立项批文和《江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登记备案证》及招标投标核准文件不收费
十、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投诉
电话:3861682传真:3861672
(三)涉及政府资源、公共利益和全区经济战略布局以及事关国计民生、对社会影响显著的重大项目(房地产、旅游、特许经营权等项目);
(四)国家和省规定必须进行审批的其他项目。
2、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涉及到该目录的项目需按现行制度进行核准。
3、其余的社会投资项目按现行制度进行备案登记。
(二)项目批文和《登记备案证》有效期为二年,若有特殊情况,二年内无法开工的项目,须到我局办理撤销或延期结转手续。
七、江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
(一)国内投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元,核准类3000万元,登记备案类1亿元;
(二)外资项目审批类3000万美元, 登记备案类3000万美元;
(三)超过审批权限的投资项目,由我局转呈上一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常见的类别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项目立项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
1、按现行制度进行审批的项目有以下四类:
(一)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国有投资者占控股的投资项目);
(二)区审批权限项目(含国家、省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项目);
申报材料
①填写《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②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项目简介(包括产品方案、配套条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说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说明、符合行业准入标准的说明,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等)④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

国家计委现行项目审批规定大中型及限额以上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中型和限额(3000万元)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投资超过二亿元的由国务院审批。

按投资限额划的,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由3000万元提高到5000万元。

其他行业按原规定(3000万元)执行。

技改项目相同。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的开工报告由国家计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发[1984]138号国发[1987]23号国发[1991]43号特殊政策广东省、福建省基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除投资总额两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仍需报国务院审批外,一般大中型项目,凡建设和生产条件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和改建、扩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自行审批。

国发[1985]46号国函[1985]58号海南省总投资两亿元以下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凡属建设、生产、产品销售、外汇等条件能够自行平衡,并有偿还能力的,均由海南省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发[1988]24号上海浦东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限额以上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或国务院批准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但需报国家计委备案。

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二亿元以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又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项目建议书经国家计委审批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由上海市自行审批,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国函[1992]5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能够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的,由企业自主决定立项,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企业从事生产性建设,不能自行解决建设和生产条件或者需要政府投资的,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务院[1992]103号令利用外资及对外投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总后勤部外商投资:凡符合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方投资和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以及外汇需求可自行平衡解决的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自行审批,报有关部门备案。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投资项目审批政策解读及流程介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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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 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 海洋环境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 海洋行政主 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 管部门 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一款: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 意见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预审后,报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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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 洪水影响 水行政主管 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 评价 部门 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环境影响 环境保护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 评价审批 政主管部门 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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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 节能审查 节能管理部 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 意见 门 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类。 (分行业、分地域、分规模、按工艺对某些产业进行限制。淘汰类则是对落 后产品和落后工艺进行淘汰。)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三类。 3、《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我省36个产业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规划)(了解哪些项目哪些行业是政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

无锡市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2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0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实施机关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实施机关是指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即各级发展改革和经贸部门。

市、市(县)、区发展改革、经贸部门按照投资项目性质,分别负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需转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市(县)发展改革、经贸部门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上报。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由市政府授权,行使与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管理权限。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原则上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无锡市过渡时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操作规程的通知〙(锡政办发(2006)124号)规定办理。

对限下外商投资项目应经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讨论,再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核准;由外经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

二、权限划分(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划分1.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

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的通知〙(苏办发〔2003〕5号)规定执行。

2.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及有关文件要求需上报国家和省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市及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执行,其中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

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一、总则:为了加强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确保项目顺利推进。

特制定本规程。

二、审批范围:1.国家重点项目;2.重大利益相关方关注的项目;3.较大型项目(投资金额超过2000万);4.扶持的优质项目;5.其他需要审批的项目。

三、申请程序:1.申请方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附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2.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3.评估结果报有关领导审批;4.审批结果通知申请方。

四、核准程序:1.有关部门收到申请方的申请后,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2.报告提交有关部门领导审批;3.核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方。

五、备案程序:1.核准部门将核准结果通知有关备案部门;2.备案部门录入相关信息,并签发备案证书;3.备案部门将备案结果通知申请方。

六、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时间: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60日(含节假日)。

七、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的责任分工:1.申请方: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并配合评估和审批工作;2.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评估、审核及审批工作;3.领导:负责最终审批结果的批复;4.核准部门:负责项目核准工作;5.备案部门:负责项目备案工作。

八、报告和记录:1.有关评估报告和审批记录应详实、完整;2.系统记录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结果。

九、监督和检查:有关部门应定期对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规程的行为,将依法依规处理。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备并取得批准。

以上为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规程,供参考。

具体工作细则和实施细则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定。

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相关规定

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相关规定

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相关规定1.申请人应按照国资委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国企项目投资审批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The applicant shall submit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gulations of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and relevant state departments on the approval of investment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jects.2.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should include relevant documents such as project proposals, feasibility studies, investment plans, and proof of fund sources.3.国企项目投资审批流程包括初审、评审、核准和备案等环节。

The approval process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ject investment includes preliminary review, evaluation, approval, and record-filing.4.初审阶段由国资委或地方国资委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初步筛选。

The preliminary review stage is responsible for the review and preliminary screening of the application materials by the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r local state-owned assets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5.评审阶段由专家组或评审委员会对项目的技术、经济、市场等方面进行评估。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

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由省安排政府性资金(含省级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省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省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省本级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开工前的审批环节简化归并为四个环节,即立项审批(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联合审查、施工许可证审批四个环节,由相应部门牵头,分阶段推进并联审批。

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一律纳入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程序:(一)已列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二)已列入国家或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四)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编制、审批以及建设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省发改部门与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审计、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凡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法律法规未禁止公开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项目审批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七条适宜编制规划的领域,省发改委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当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专项规划,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及《湖南省省本级重大项目决策程序规定实施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审批。

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

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

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一、背景与目的为规范企业的投资行为,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掌控,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我公司订立了本《投资项目准入与审批制度》。

本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风险可控、合规经营,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益和综合竞争力。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全体员工,包含各级管理层、各部门员工以及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员工。

全部涉及到投资项目的决策与操作,都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三、投资项目的定义与分类1.投资项目定义:指公司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投资肯定的资金和资源,参加或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包含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生产线、设立或收购其他企业、开展合作项目等。

2.投资项目分类:–核心业务类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项目;–拓展业务类投资项目:用于开拓新业务或进入新市场的投资项目;–效益提升类投资项目:通过技术改造、产能提升等方式,提高企业效益的投资项目。

四、投资项目准入程序1.提出申请:投资项目的发起人应向所在部门或子公司首席执行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项目的背景、目标、预期效益以及所需资源等相关信息,并提交相关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权限:对于不同分类的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核心业务类投资项目:总裁、首席执行官审批;–拓展业务类投资项目:分公司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审批;–效益提升类投资项目:部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3.评审与决策:由投资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决策建议。

评审委员会由首席执行官担负主席,各部门经理、分公司总经理担负委员,评审委员会依据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程度,确定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预案订立。

4.决策与通知:评审委员会依据评审小组的报告和预案,进行决策,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相关部门。

五、投资项目审批程序1.立项会议:由首席执行官组织召开投资项目立项会议,认真审查项目背景、目标、投资规模、估计收益等关键要素,并对项目进行论证和调整。

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六)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法人单位为基础,按 独立项目进行审批,确需将多个项目合并审批 的,须注明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号及相关投 资构成。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政府投资额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定的控 1 制数;
调整或改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目 2 标或建设纲领;
3 除面积丈量原因外,增加项目购地面积;
4
增加项目外汇额度,且需要国防科工局办理有 关手续(如海关免税等)。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初步设计。 没有新建土建工程、只购置通用设备仪器或计 算机软硬件等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不再进行初步 设计,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但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达到初步设计的深度要 求。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三 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4 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涉及新征土地、地方环评等事项的,是否具有 5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征地和
地方环评等事项可行性的书面意见; 6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保密安全问题。
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批若干规定
一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三) 1 2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主管单位初步审查后报国防 科工局审批。国防科工局在收到项目主管单位 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正式申请文件后进行初审。 初审重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

∙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法规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投资项目审批分三类管理,即: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

一、项目审批制审批制的适用范围凡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适用审批制。

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政府投资按照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宏观调控需要,分别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方式。

只要使用了上述所列的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都要采取审批制。

审批制的环节项目审批制的环节有五个方面,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资金申请报告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审批制的第一个环节,项目建议书阶段是投资前对拟建项目的一个总体轮廓设想,主要是从宏观上来衡量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同时初步分析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对于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是:比较复杂的项目,要求由有相应的工程咨询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来进行编制,对于比较简单的项目,可以由项目法人自己进行编制。

项目建议书上报之后,可以不经过论证环节,由项目审批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后,直接进行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最关键的环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就是一种投资决策,在这个阶段,要求我们对准备建设的项目的产业政策性、市场需求情况、建设外部条件、生产条件、工艺技术条件、投资效果、环境影响等方面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研究、论证和评价。

可研报告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进行编制。

审批可研报告前置条件是:要委托有评估论证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土地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等等。

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指示精神,新建项目需通过节能评估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批文件。

电力、煤炭和矿山等涉及产业发展和布局、市场准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建设项目,还需与行业发展规划等相衔接,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一、项目申报审批程序1、立项。

即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提出立项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发改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即视为立项)。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立项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建议书);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建议书的批复文件。

2、可行性研究。

(1)可行性研究前置审批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手续。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建设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②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文件;③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④地震部门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文件。

(2)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立项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提出审查批准申请,发改部门审查通过后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项目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提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申请文件(②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发改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

④可研编制单位资质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⑤根据不同项目,上级要求一并报送的其他附件。

(3)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

需设立公司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法人,办理设立登记,由县政府出具明确其法人资格的正式文件(含法人、法人代表和法人责任内容三个要素,下同);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各一级主管局直接实施的项目,要向县政府呈报明确法人的请示文件,县政府依照请示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其项目法人身份的正式文件;由二级及以下单位或企业直接实施的项目,由一级主管局直接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

该环节产生的必备档案有:①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出具的明确项目法人的正式文件;②县政府或各主管部门与项目法人签订的项目建设廉政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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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项目审批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投资管理,加强事先审查,明确审批程序,有利于正确决策,提高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总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及专业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XX)投资的新建、扩建、技改、房地产开发及资产经营等项目,其它性质的投资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公司投资管理部(以下简称投资部)是总公司投资业务的归口主管部门,负责XX投资项目的审查管理工作。

投资部在项目评估论证工作中,应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四条总公司设投资审查小组,对大中型投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必要时,投资审查小组应提前介人投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考察工作。

投资审查小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投资部、财务本部、人事本部、综合计划部、法规室派员组成。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第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向投资部报送投资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议书及其它相关资料一式四份:
(一)XX投资总额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不含三百万元)的项目;
(二)需要总公司投入资金或需以总公司名义执行的项目;
(三)除投入资本金外,XX还承担提供资金、担保或其它义务的项目;
(四)与私营企业、乡镇企业或外资企业共同投资的项目;
(五)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投资项目;
(六)需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

(七)其它需要报审的项目。

第六条本规定第五条所列项目经投资部审查通过后报总公司总经理批准,获准项目由投资部以总公司名义行文批复,项目主办单位据此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项目建议书的审查一般应在项目报审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投资部审查未通过或总公司总经理未批准的项目,由投资部负责将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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