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其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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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的区别
1 托收承付的交易只能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 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委托收款没有限制。 2 托收承付只能用于异地使用。委托收款可以在 同城和异地使用。 3 托收承付有起始金额限制(1万元)。委托收 款没有起始金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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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托收结算
债权人为向国外债务人收取款项而向其开 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收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九章 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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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目录
学习指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结算业务 保付代理业务 咨询顾问业务(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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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指引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结算、代 理咨询等业务的一般性内容,了解目前中国商业银行正 积极开拓的个人金融服务和投资银行业务。 教学重点:结算、代理相关性概念 教学难点:结算、代理业务的运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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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发放工资
代理发放工资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机 构,网络及先进的电子设备,通过联行即 期基层行处,代为企事业单位发放职工工 资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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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融通个代理行业务
(一)代理融通业务 代理融通又称代收账款和应收账款权益 售与,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以 代理人的身份代为收取应收账款,并为委 托者提供资金融通的一种代理业务。
银行对承兑申请人的审查有以 下三个方面: 必须是在本行开户的法人或组 织;与本行具有真实的稳妥付 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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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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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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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
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 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开户 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在代理业务中,委托人和银行必须用契约方式规定双 方的权力和义务,包括代理的范围、内容、期限以及 纠纷的处理方式等,并由此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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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展代理业务的意义
首先,代理业务的发展是社会分工深化的必然 趋势。 其次,代理业务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单 位和个人行为的规范化,也有积极作用。 最后,开办代理业务能充分发挥商业银行电子 化程度高、资金实力强、人员素质好、业务网点 多的优势,从而能使银行在不改变负债规模的情 况下获得更多的利润。
二、结算工具
(一)汇票 定义: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 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 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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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是贸易中卖方(出票人)开立给买方(受票人) 的一种银行票据,要求买方在见到汇票后立即或某 一段时期后支付金额的票据。 见票后立即支付的叫即期汇票。 某一段时间后再支付的叫承兑汇票。 持票人通常是指买方,但有些情况下也可能是第三 方,那是因为买方把汇票转让给第三人了。 付款人(DRAWEE):付款人是指支付给持票人 或收款人票面金额的人,付款人并不一定是出票人, 他只是出票人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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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收付款业务
(一)代理收付款业务概述 代理收付款业务是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结 算便捷的优势,接受客户委托,代为办理 指定款项的收付事宜的业务。
如职工工资、退休金、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的支付, 劳务费、运费、租金、罚没款、赔偿金的支付,还有 股票、债券、基金等本息红利的收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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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的代理收付业务
债权人办理托收时,要开出一份以国外外债 务人为付款人的汇票,然后将汇票及其他单据 交给当地托收银行,委托当地托收银行将汇票 及单据寄交债务人所在地的代收银行,由代收 行向债务人收取款项并寄给托收行转交委托人 (债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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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托收结算流程
汇票及其他单据
出口国托收行
货款 他汇 单票 据及 其
进口国代收行
① 委 托 开 票 ② 签 发 汇 票 ⑦ 通知 付款 结算 尾数 ④ 持 汇 票 进 帐 ⑤ 收 帐 或 付 现 款
汇款单位 开户行
⑥银行内部清算
收款单位 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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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样票
凡国内的企业单位和居民个人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 使用银行汇票,银行汇票一律记名,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 票之日起1个月,持票人如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则付 12 款人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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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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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5、 代 收 行 交 单
4、 审 单 无 误 后 承 兑
3、 通 知 取 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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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证结算
付款人根据贸易合同,请当地银行开立以 收款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银行经审核同 意并收取一定保证金后开具信用证,收款 人接到信用证后履行合同,开证银行接到 有关单据后向收款人付款,付款人再向开 证银行付款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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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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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单位
⑴开出支票
支票结算 收款单位
⑵ 送 存 支 票 ⑸ 通 知 收 款
付款单位 开户行
⑶传递支票
⑷划转款项
收款方 开户行
备注: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 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的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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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提示付款 货款 货款
出口商
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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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托收结算种类
光票托收 委托开立的汇票不附 带货运单据 跟单托收 将附有货运单据的汇 票送交托收银行代收 款项的托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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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托收
付款交单 进品商付清货款后,才 把货运单据交给进口 商的一种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 收到托收行转来的远 期汇票和货运单据后, 立即通知付款人到该 行取单,待汇票到期进 口商才向代收行交付 货款.
涉及三方当事人:商业银行;出售应收账款,取 得资金融通的工商企业;取得商业信用、赊欠工 商企业贷款的顾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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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行业务
代理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的部分业务由 指定的其他银行代为办理的一种业务形式。 代理行业务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是国内银行之间的代理 另一类是国际银行间的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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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款 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汇付给收款人 的结算方式. 基本当事人: ——汇款人 ——汇出行 ——汇入行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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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兑种类
信汇(M/T):汇出行将付款委托书用邮寄 方式寄交汇入行委托解付。 电汇(T/T):直接用电讯方式通知 票汇(D/D):付款人向银行购买银行汇票 自行邮寄给收款人,由其持汇票向付款人 取款。
托收承付是我国特有的异地结算方式,主要限于国有企业和 经银行审查同意的集体企业,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 结算方式 办理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 务供应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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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承付
#
银行 收款 承 认 付 款 委托
付款人
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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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委托付款 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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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
交单发货
银行付款
进口商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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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保函结算
银行应某商业交易一方当事人的要求,以 其自身的信誉向商业交易的另一方担保该 商业交易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 而作出的具有一定金额、一定期限、承担 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 保证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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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代理业务
一、代理业务的概念和意义 (一)代理业务的概念 代理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政府、企业单 位、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以及居民个人的 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委托办理一些经双 方议定的经济事物的业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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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本票
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 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付款单位
① 申 请 开 票 ② 签 发 本 票
③持票结算
收款单位
④ 交 存 本 票 ⑤ 通 知 收 款
付款单位开户行 ⑥银行内部结算
收款单位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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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支付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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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汇票
由银行签发的,由签发银行在见票时按照实 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 的票据. 三个关系人: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银行汇票是自付证券,因此实际关系人只有 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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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汇票交易程序
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出票行,由出票银行签 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 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③ 持票结算 汇款单位 收款单位
★从使用范围来看,凡是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 单位和个体经济户的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 项的结算都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城镇公用企事业 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电话费、邮费、煤气费等 等也都可以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凡是收款单位发生的各种 应收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只要委托银行就给办理。 ★委托收款不受地点的限制,在同城、异地都可以办理。
持票人持有汇票向开户行提示付款,持票人开户 行收妥后交换到出票行,出票行验证汇票无误后 付款的行为就叫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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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托收结算
1. 国内托收结算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付款单位)在承付 期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 (1)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 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 由付款人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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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算业务
一、支付结算概述
(一)含义
是银行代客户清偿债权债务、收付款项的一种传
统业务 或者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 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方式进行 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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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结算的任务、原则和纪律
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
定: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 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 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支付结算的原则:(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帐;(3)银行不垫款,不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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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纪律要求有: (1)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时,必须严格遵 守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不准出租、出借账 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 取银行信用。 (2)银行在办理结算时,要严格遵守结算 办法的规定,向外寄发的结算凭证和收到的 凭证,要及时处理,不得延误、积压、不准 挪用、截留客户和他行的结算资金;未收妥 款项,不准签发银行汇票、本票;不准向外 签发未办汇款的汇款单;不准拒绝受理客户 6 和他行的正常结算业务。
1.代理发放工资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 2.代理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付公用事业费、税款、 劳务费、学费、有线电视费 3.代理个人和单位收取医疗保险费,并管理支付 医疗保险费 4.受保险公司委托,代其办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 险业务 5.为消费者购买住房、汽车等耐用消费品办理个 人分期付款业务
2. 商业汇票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 构以外的工商企业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 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 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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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的分类
商业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签发,经付款 人承兑,或由付款人签 发并承兑的票据.
承兑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个月
银行承兑汇票 由收款人(承兑人)签发, 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 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 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四、保付代理业务
(一)保付代理业务的含义 保护代理简称保理,是指商业银行以购 买票据的方式购买借款企业的应收账款, 并在应收账款收回前提供融通资金之外的 各项服务,如信用分析、催收账款、代办 会计处理手续、承担倒账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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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付代理业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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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付代理的种类
1.出口保理 出口保理是指出口商将未到期的出口应 收账款转让给银行,银行提供包括买方信 用担保、货款催收、销售账户管理等综合 性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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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人(ACCEPTOR):票据是远期票据时, 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 到期付款,该付款人就是承兑人。 背书人(ENDORSER):背书人指在票据上 背书转让给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据的 背面签字或盖章。接受了背书票据的人叫 做被背书人(ENDORSER),票据可以多次 背书转让。 持票人(HOLDER):持票人是持有票据的 人。只有持票人才有权要求付款或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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