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怎么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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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

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威胁。

保护个人的声誉和名誉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

在此背景下,声誉权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声誉权法与名誉保护展开探讨。

一、声誉权的概念与内涵声誉权是指个人或法人对其社会声誉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它是个人权利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个人人格权利的延伸。

声誉权包含了个人或法人的名誉、信誉、形象等与社会评价密切相关的方面。

个人的声誉与名誉是其在社会中建立的良好形象和评价,它们是个人尊严和人格价值的体现。

然而,当他人以侵犯名誉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或进行不当评价时,个人的声誉和名誉往往受到损害。

因此,保护声誉权对于个人以及社会的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二、声誉权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声誉权,各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二编第十一章的规定,个人和法人享有声誉权,并且可以依法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声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禁止他人捏造事实、虚构信息以及恶意诽谤;禁止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侮辱和恶意中伤;禁止他人利用媒体、网络等传播损害他人声誉的信息;禁止他人进行商业诋毁和故意抹黑等。

在实际操作中,声誉权的保护存在一定的困难。

首先,个人的声誉评价具有主观性、相对性和时效性,如何判断损害程度和赔偿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

其次,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的广泛应用使得信息的传播具有了无国界的特点,跨境的声誉权保护尚待完善。

三、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平衡在保护声誉权的同时,也必须平衡个人言论自由的权利。

言论自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权利之一,任何法律制度都不能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

因此,在声誉权保护的过程中,需要权衡和平衡个人声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关系。

首先,明确界定侵权行为的标准。

在保护声誉权的时候,应当明确界定什么是侵权行为,以区别于合理的言论自由。

对于合理的信息评价、新闻报道和舆论表达,不应过度限制,而是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和知情权的保护。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

No matter how many friends and connections you have, in fact, you will never meet many people in your lif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导读:1、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2、行为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行为人有过错。

? ? ? ???????? 抵押贷款 ? ??? 房屋抵押 ? ? ?? 个人住房抵押贷款 ? ? ? ? 汽车抵押 ? ? ?? ? 抵押合同 ? ? ? ? 二手房抵押贷款绝大多数的公民应该都是非常注重自己的名誉问题的,因为名誉有的时候体现了一个人的人格尊严。

只有拥有一个好的名誉才能够使大家在社会生活当中获得相应的尊重,反之,名誉非法被他人侵犯的情形之下,更多程度上带来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那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损害事实,指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遭受损害的客观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提出请求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如果遭受伤害方就侵害行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赔偿。


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精神损害没有确定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其他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计算赔偿金额。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1、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

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过失所为;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有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言辞,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民法典新规则解读十六: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第1027条【作品侵害名誉权】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司法实践中,因文学、艺术作品创作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纠纷日益增多。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专门的文学、艺术作品侵权责任立法,此次颁行的民法典之第4编是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对于人格权的系统性立法,其中第1027条是对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责任的规定。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民法典第1027条在吸收该条规定的基础上,将文学作品延伸到文学、艺术作品,区分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和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作品两种类型,规定了作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标准。

根据民法典第998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由此,是否侵犯名誉权,客观上应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法律事实,是否造成他人名誉受损即有无造成他人社会综合评价降低,而该评价是否降低并不以受害人的自我感觉和观念作为判断标准,而应当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与客观情形等加以判断,主观上则应考量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

Innovation is the only way to become a bigger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中规定,如果损害英烈的名誉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而且,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不能再英雄纪念碑或者是纪念英烈的环境下从事有损英雄环境的活动,不能随意的损坏英雄英烈的几年设施,不能篡改英雄们的事迹。

一、民法总则关于英烈名誉权保护规定是什么《民法总则》原文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关于《英雄烈士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

第二十二条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

A person needs to know his position, just like a person knows his face. This is the most sober consciousnes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5000次,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对于达到了上述标准的是可以按照侵犯名誉权罪来进行认定的。

一、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浏览次数规定是多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侵犯名誉权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重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一)诽谤:是指发表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语言的行为,是侵犯名誉权的最为典型的行为,它涉及在社会上攻击诋毁他人形象;
(二)肖像权侵犯:指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其有形或无形的肖像、姓名、照片、影像、声像等个人标志以某种形式用于商业目的,以及非法使用其影像作为商业用途的行为;
(三)追责:指因他人有关言行而使被追责人受辱或受到损害对受辱或受损害者提出追责的行为,如果他人的言行与被追责人无直接关系,被追责人对此仍有实质损害,那么也是侵犯名誉权;
(四)商标侵权:指未经他人许可,非法使用其形象标志和商标,以及利用他人知名品牌而想办法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的行为;
(五)传播事实不实消息:指在网络或现实社会中,对他人进行诋毁或者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虚假消息,或者散布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声誉和形象。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声誉的重要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如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被认定的标准如下:
1、首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企图损害
他人正当的名誉权的行为,如虚假的诽谤、谩骂等行为。

2、其次,侵犯者必须有能力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能力是
指侵犯者有能力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荣耀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与荣誉。

3、第三,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
荣誉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4、最后,侵犯者必须做出能够损害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
为或言论。

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声誉,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大的精神和物质痛苦。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要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日常生活中,对于名誉权这个词汇大家并不陌生。

大到领导,政府,明星,小到我们平民百姓,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名誉权。

其他人是不能进行诽谤和造谣的。

关于这一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有规定的。

接下来,365小编将为大家整理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新民法总则名誉权规定的内容是什么?名誉权的定义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人格权的一种。

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并四处张扬、损坏他人名誉,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处理)

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处理)

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处理)侵害名誉权一般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例如,如果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的书籍正在发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作出裁定停止侵害人的书籍发行,并销毁该书籍。

(2)恢复名誉。

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

由悄宏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

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斗李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

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4)赔礼道歉。

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

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局面道歉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很多⼈在看电影看电视的时候,经常会听到这样⼀些台词:你侮辱我,⼩⼼我我告你诽谤。

然⽽现实中,很多⼈不知道诽谤罪是什么,其实诽谤是侵犯名誉权是⼀种,今天店铺⼩编跟⼤家聊聊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为⼈有主观过错⾏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应当以⼀个“诚信谨慎之⼈”在相同情况下须尽到的注意义务为主要标准,并结合加害⼈的⾝份地位、发布内容、认知能⼒、事后表现等⾃⾝因素进⾏综合判断。

⼆、⾏为⼈的⾏为违法诽谤⾏为是指向第三⼈传播不利于特定⼈或特定⼈群名誉的虚假事实或者以他⼈传播的虚假事实为依据进⾏不利于特定⼈或特定⼈群名誉的不当评论⽽⾜以致使该特定⼈或特定⼈群社会评价降低的民事侵权⾏为。

传播的内容可以是“事实陈述”或“意见表达”,传播的⽅式可以⼝头或书⾯形式。

认定是否存在诽谤⾏为,应当查明该事实、评论是否客观、真实,这就需要当事⼈进⾏举证予以证明。

侮辱⾏为是指采⽤暴⼒或⾔语等⽅式欺辱特定⼈或特定⼈群,⾜以贬损该特定⼈或特定⼈群⼈格或尊严的民事侵权⾏为。

认定是否存在侮辱⾏为,应当查明该⾔论是否存在暴利性或贬损性⾔论。

应当强调的是在互联⽹不断发展的今天,⼀些词语的性质、含义因为互联⽹⽽发⽣了⼀些改变,在审查中应当结合时代特点、⽹络⽤语习惯进⾏综合判断。

三、要有名誉权损害事实在衡量名誉权是否受损时,应主要判断权利⼈的社会评价在侵权⾏为发⽣后是否降低。

对于公民个⼈来说,公民的社会评价降低主要体现在公民⼈格诸如品格、道德的评价;对于法⼈来说,法⼈的社会评价主要体现在法⼈向社会提供的产品、服务上,具体考量的因素包括顾客对其产品或服务的评价、公司的整体声誉与形象、客流量或经营性收⼊等四、存在因果关系如上所述,根据案件事实以及证据能够证实⾏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违法⾏为,⾏为具体、直接的指向了受害⼈,并且造成了受害⼈名誉权的损失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则可以认定⾏为⼈的⾏为与受害⼈名誉权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小编希望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法律中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 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并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从而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请继续往下阅读。

1、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自发表,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名誉权法律条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

损坏名誉罪立案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名誉权的意识也越来越强。

名誉是人的一种重要财产,是人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因此,保护个人名誉权已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

其中,损坏名誉罪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事罪,其立案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损坏名誉罪的立案标准。

一、损坏名誉罪的概念损坏名誉罪是指以虚假事实、恶意揭露或散布他人的不实信息、捏造事实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侵害,使其受到不良影响或遭受损失的行为。

该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①故意损害他人名誉;②实施行为具有公开性和传播性;③对被害人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二、损坏名誉罪的立案标准立案标准是指司法机关在审查案件时所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对于损坏名誉罪的立案标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要求符合以下几点:1.必须是事实损坏名誉罪是以虚假事实为前提的,因此,对于涉及到的事实必须进行核实和证明,确保其真实性和客观性。

如果事实不确凿,不能证明其真实性,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损坏名誉罪。

2.必须有恶意损坏名誉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必须是以恶意为前提的。

只有在对他人名誉进行侵害时,具有明显的恶意和主观故意,才能认定为损坏名誉罪。

如果是无心之失或者是出于善意,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损坏名誉罪。

3.必须有实质性损害损坏名誉罪是以对他人名誉的损害为前提的,必须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如果只是简单的诋毁或者恶意中伤,没有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损坏名誉罪。

4.必须有公开性和传播性损坏名誉罪是一种公开性和传播性较强的犯罪,必须是在公开的场合或者通过公开的方式进行传播的。

如果仅仅是在私下中进行的言论或行为,不能认定为损坏名誉罪。

三、损坏名誉罪的应对措施对于损坏名誉罪的应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当前,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损坏名誉罪的规定还比较简单和粗略,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什么是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什么是名誉权
第一,名誉权,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保持并且维护自己名誉的一种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核心内容,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二,名誉权,是人们依法可以享有的对自己所获昨的客观的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的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南通市和名誉维护权,公民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品德以及声誉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损害他人名誉,败坏他人形象,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从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出,名誉权作为人格权之一,是社会和大众对公民综合的客观的社会评价,具有不被他人侵犯的权利,同样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人格属性,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受到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名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维护名誉权有助于保障其尊严和地位。

其次,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

再次,名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名誉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1.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公民和法人。

公民的名誉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

法人的名誉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的信誉、品牌等方面。

2.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如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

(2)诽谤:捏造事实,公然散布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当众羞辱别人的法律后果(3篇)

当众羞辱别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一些令人不快的事情,比如被别人羞辱、嘲讽或者侮辱。

当众羞辱他人不仅伤害了对方的自尊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详细阐述当众羞辱别人的法律后果。

一、侵犯名誉权当众羞辱他人可能侵犯对方的名誉权。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指个人享有的良好声誉、荣誉和信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1. 侮辱行为: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图画等形式,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诽谤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诽谤行为同样属于违法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侵犯人格尊严当众羞辱他人可能侵犯对方的人格尊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的人格尊严。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侵犯隐私权当众羞辱他人可能涉及侵犯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1. 侮辱行为:侮辱行为可能涉及泄露他人的隐私,如个人身份信息、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诽谤行为:诽谤行为可能涉及泄露他人的隐私,如个人经历、健康状况等。

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当众羞辱他人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当众羞辱他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拘留等。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当今社会,在侵权责任法的故意或过失侵害⼈格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些疑问,那么针对名誉权是什么意思,店铺⼩编整理了相关资料给出了相应的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名誉权概念是什么名誉,是指⼈们对于公民或法⼈的品德、才⼲、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格权的⼀种。

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格尊严的名声,是⼈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所谓名誉权,是⼈们依法享有的对⾃⼰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侵害的权利。

任何个⼈、媒体,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刊登诽谤新闻,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

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相关知识点⼀、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为。

⾸先,侵害隐私权的⾏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种信息、⼀种活动、⼀种空间领域,也是⼀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被公布、被搅扰、被⼲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为可归⼊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法侵⼊、搜查他⼈住宅,或以其他⽅式破坏他⼈居住安宁;(3)⾮法跟踪他⼈,监视他⼈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私⽣活镜头,窥探他⼈室内情况;(4)⾮法刺探他⼈财产状况或未经本⼈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信件,偷看他⼈⽇记,刺探他⼈私⼈⽂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社会关系并⾮法公诸于众;(7)⼲扰他⼈夫妻性⽣活或对其进⾏调查、公布;(8)将他⼈婚外性⽣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的情况;(11)未经他⼈许可,私⾃公开他⼈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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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怎么界定
关于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必须是对方所散播的这些谣言全部都是违法的,这种不实的谣言降低了社会及周围人对自身的评价,并且这样的结果和对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关键是对方是故意侵犯自己的名誉权的。

一、民法总则规定侵犯名誉权怎么界定?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事实主要包括因为违法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名誉损毁、精神或财产上受到损害。

精神损害往往是直接受到的损害,财产损失则是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上的损失,也成间接损失。

这两种损害,有时同时具备,但更多的时候只具备精神损害。

但是,这两种损害,不论是同时具备,还是只有精神损害,具备其中之一者,既造成了损害的事实。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名誉权是公民维护其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名誉权任何人都负有法定上的不作为义务。

只有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侵害公民的人格尊严,其侵害行为才具有违法性。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权。

因此只要有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对他人的名誉进行了损害,就是违法行为,而我认为该不法行为只能是积极地作为,不可能也不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因为公民权的实现,只要求他人不加损害,并不要求他人的积极协助即可实现。

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主要有三种:暴力侮辱,指对受害人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而使他人的名誉受到侵害;语言侮辱,即用侮辱性的言词对被害人进行嘲笑、侮辱,使被害人当众出丑。

文字侮辱,即通过文字,图形等对他人进行侮辱,用以降低他人的人格。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中,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客观的内在必然联系。

如果受害人的名誉被侵害,与侵害人的侵害无关,或者侵害人尽管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没有给任何人造成名誉上的侵害,则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间接地因果关系,一般不予考虑。

但是,在名誉侵权行为中,由于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因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都是通过无形的、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

所以,对精神损害引起的财产损失就不能拘泥于是直接损失还是间接损失。

一般说来,只要侵权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且有过错,即便是间接损失,也应看做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有过错。

行为人有过错是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就是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

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后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了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后果。

所以,生活中我们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情况下,不要凭自己的主观臆断随便去评价别人,就像是为了污蔑别人的名誉,向他人陈述别人有出轨等这些不检点行为的话,势必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名誉。

只要名誉受损,理论上都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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