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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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3号)

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第一条为规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云南(昆明)建设造价政策文件汇编-2020年5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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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建设造价政策文件汇编目录1、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3]668号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2、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5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3、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6号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4、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5]5号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商务标造价合理构成的指导意见》的通知5、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5]660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通知》6、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5]66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的通知7、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6]104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云南省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电子版等三套软件鉴定复核通过的通知8、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6]211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人工综合工日单价的通知9、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10、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管理办法11、附录:(1)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综合解答(2)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专题(1-5批)12、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昆建通【2017】18号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核查备案相关事宜暂行的通知1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6}20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定额人工费的通知1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15、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18}30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实施云南省2017建设工程综合单价计价标准的通知16、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云建标函{2018}47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云南省201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定额人工费的通知17、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18、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关于建设工程造价费用调整的实施意见(大气污染、废置土石方、土石方运距)19、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重新调整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税金综合税率的通知20、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昆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1、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解释与造价争议协调工作的通知22、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2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标[2003]668号签发:冯志成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设计、施工、金融、中介咨询、建设单位,驻滇各有关单位及部队:为适应云南省建筑市场发展需要,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和《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工程造价工作市场化进程,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省建设厅组织编制的“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版计价依据)及其电子版定额,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施行。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的通知各地、州(市)建委(建设局),省级各有关厅、局,各有关建设、施工单位:为规范建筑市场,保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定标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评标原则,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接此通知后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百分制评标(试行)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是评标委员会确定工程中标候选人的依据,在评标过程中应充分体现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三、所有投标书须经过符合性审查后,合格者方可参加评标及打分。

四、本评标办法,满分为100分,分值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中间用插入法确定分数。

(一)工程造价分65分1、评标时设定评标指标价,评标指标价是复合标底价在开标前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当众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浮动点后重新计算的指标价,评标指标价计算公式为评标指标价=复合标底价÷(1+浮动点)浮动点取值: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其配套的线路(综合布线除外)、管道、设备安装的项目为1%、1.5%、2%、2.5%*、3%*;②装修工程、综合布线工程、消防工程、市政工程为3%、3.5%、4%、4.5%*、5%*.采用无标底招标方式时带*号数字不宜选用。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设置字体:大中小】时间:2003年06月08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档案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维护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建筑市场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云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档案是指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载体的原始记录。

第四条档案是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是工程建设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重视档案工作,并做好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和整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设置档案室,配备或指定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并依照有关法律规章,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选配政治素质高、保密意识强和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第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档案法》、《保密法》,合理划分档案密级和保管期限。

原则上一般工程档案应保存五年,重大工程项目档案应保存八至十年。

第九条档案内容包括: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并附:1、立项批文(复印件);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3、资金证明。

二、《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资格审查核准表》并附相关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及工作经历证明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副本)备案。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建建[2004]396号

云建建[2004]396号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云建建[2004]396号各州、市建设局,省级各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在全省统一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云南省建设厅2004年6月28日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报价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doc 9页)

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doc 9页)

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doc 9页)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f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见附表一)(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i1‘;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396评标办法

396评标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文件云建建﹝2004﹞396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

第三条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宜为7人以上的单数,其中相关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

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投标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依据招标文件、施工现场条件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1﹞第107号)、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发布施行云南省2003版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通知》(云建标﹝2 003﹞668号)及其相关配套的计价文件编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国家及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本省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施工招标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并对全省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审查机构及人员第五条审查机构及数量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和审查任务,依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进行认定。

审查机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试行)

云南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试行)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资格后审采用计算机系统评标的工程)(2017年)使用说明一、《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二、《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的全称。

四、《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两种评标方法,供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本文本的要求选择。

第三章“评标办法”中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集中标明否决投标的全部条款,没有明确的条款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及否决投标的条款。

五、《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相衔接。

本章所附表格可根据有关规定作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六、《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第六章“图纸”,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相衔接。

七、《施工招标文件示范范本》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工程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审查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和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后,发售招标文件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才能具有参加工程的施工招标的投标资格。

资格后审是指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对购买招标文件的人资格不进行审查或只进行初步审查,而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和要求,在开标后对递交投标书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资格审查。

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投标书应作废标。

资格审查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具体审查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工程情况自行选择。

第四条资格审查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资格审查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五条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资格预审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向管理机构办理施工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公开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公告);(三)编写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四)投标申请人编写资格预审申请书,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五)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必要的考查,对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六)编制资格预审评审报告,确定合格投标人;(七)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并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资格预审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特点,参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内容和格式编制。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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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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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完整版一、引言云南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云南省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工作,确保招标评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本文详细阐述了补充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适合范围本补充规定适合于云南省境内所有房屋建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评标工作。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 工程概况:对工程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包括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建设单位等。

b. 技术要求:明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标准,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规范等。

c. 项目划分:将工程划分为不同的施工项目,明确每一个项目的范围和要求。

d. 投标文件要求:明确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包括投标书、资质证明、施工方案等。

e. 合同条款:列明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工期、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2. 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开透明:招标文件应对所有投标人公开,确保公平竞争。

b. 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规定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

c. 合理合法:招标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四、投标人资格审查1. 投标人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a. 注册资格: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b. 经验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施工经验,提供相关工程业绩。

c. 资金实力: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2. 投标人资格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a. 公正公平:对所有投标人进行公正、公平的资格审查,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b. 严格审核: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其真实有效。

c. 信息保密:严格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评标方法和标准1. 评标方法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进行选择,常用的评标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a. 综合评价法:综合考虑技术方案、施工组织、工期计划等因素进行评价。

(招标投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招标投标)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工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时,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工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招标控制价的应用与研究

招标控制价的应用与研究

招标控制价的应用与研究【摘要】本文阐述了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分析和招标控制价编制中应该注意的问题,同时,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水平,严格执行清单规范以及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有关规定,对影响造价的各种因素充分了解,注意编制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证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准确、合理,使招标控制价真正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标控制价0.引言招标控制价的含义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 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的提出,对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产生了较大的影响,给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带来了较多问题。

因此,文章对招标控制价的作用和编制原则进行探讨,对做好招投标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云南省招标控制价情况介绍“清单计价规范”发布之前,我省各市相继出台了控制价的规定,如拦标价、预算控制价、最高限价等,但其意义与招标控制价基本相同。

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材料参照市场价;其他的相关资料。

招标控制价是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国内各省市招标控制价的要求不同,具体如下:云南省称为“拦标价”,拦标价的概念在2003年“云南省计价规则”中提出。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第十条提出“为控制投资和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标价,招标人可以编制拦标价作为最高限价,其中:采用综合评估打分法的工程可以也可以不编制拦标价,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应当编制;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工程应当编制拦标价”。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附表

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补充规定附表

采用预算综合报价招标的工程拦标价公布表工程名称:时间:编制单位:(公章)招标人:(公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注: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招标的工程拦标价公布表工程名称:时间:编制单位:(公章)招标人:(公章)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注: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2、本表适用于采用395号文招标的。

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造价工程师(签字并盖注册章):投标人:(公章)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填表时间:年月日注:1、其他措施费是指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2.1、2.2中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

2、本表适用于采用396号文招标的。

附表五:投标书预算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注:本表为样表。

5附表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材料报价表对比表注:本表为样表。

6附表七:投标书技术部分与商务部分对比表注:本表为样表。

7附件一:评标书面记录册1、清标工作应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贯穿于整个评标的全过程。

表中所指的清标工作报告是指在评标工作未开始前,清标工作中关于各投标人投标书各种形式要件的审查、数据的统计等有关问题的情况报告。

2、询标基本程序为:发现和提出问题—通知被询标人—向被询标人提问—被询标人口头回答、解释—被询标人对询标问题形成书面答复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后交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对被询标人的书面答复材料进行评估后形成书面意见(包括提问问题、评估意见)—将评标委员会意见反馈被询标人。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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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补充规定》已经2005年10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14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20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行为,建立健全有关评标依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第二条本补充规定为《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预算综合报价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4]395号,以下简称“395号文”)和《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4]396号,以下简称“396号文”)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补充。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及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的统一管理,各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和评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执行国家清单规范、省:E程量清单细目指南的有关规定及—F列规定:(一)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寸,项目特征描述应当清晰、准确,对清单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应在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中明确相应的要求和标准。

(二)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工程实际,考虑通用条件下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并按照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办[2005]89号,以下简称“建设部89号文”)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没有编制措施项目清单的工程量清单为不完整的:E程量清单,不得对外发出,招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部门不予备案。

(三)招标人应考虑市场状况和工程实施过程可能发生的费用,列出其他项目清单。

招标人未提出,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承包方可以按规定向业主索赔。

第五条拦标价必须公布以下内容:(一)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直接: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计;脚f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见附表一)(二)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评标的,应公布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以及拦标价总价,并分别单列公布出措施费中的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文明费的合i1‘;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大机进出场及安拆费的合计;通用项目措施费中除前两项费用外的其他费用与专业项目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的合计等指标。

(见附表二)第六条对国有投资的项目,招标人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况组织有拦标价编审资质的机构或专家在开标前对拦标价进行审查。

经审查存在问题的拦标价,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及时修正后重新公布,并顺延开标时间。

在评标时,拦标价编制单位应将拦标价的全部资料完整地提交给评标委员会。

第七条招标文件中应当对投标报价作出以下明确要求:(一)投标报价一览表应当与拦标价公布内容相对应。

(见附表三和附表四)(二)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投标总报价应与投标预算书的总价相等,其中规费和税金应严格按照规定计算;材料报价表中的材料单价与投标预算书中的对应材料单价应当一致,投标人应对材料消耗量进行说明。

不相等或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五)(三)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费和材料报价表中对应材料的单价应当统一。

不统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进行询标,投标人没有合法、合理理由的,作废标处理。

(见附表六)(四)对措施费报价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1、凡没有按照建设部89号文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造价指数的要求对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等费用进行报价的;2、对模板工程费、脚手架工程费、垂直运输费和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进行投标报价时,报“0”费用的;以周转性材料已摊销完毕、机械闲置或已折旧完毕为由,只报人工费的;投标报价低于拦标价中上述四项费用之和的80%(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期发布的指数指标为准)的;3、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指通用措施费扣除上述1、2两项费用的其他费用与专业措施费中除垂直运输费外的费用之和)报价,一般建设工程低于35%Kc 的;含有地下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建设工程低于50%Kc的(Kc为所有投标人的其他措施费中去掉一个最高值、一个最低值和“0”报价后的平均值)。

(五)其他项目费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报价,没有报价或低于有关规定下限的,作废标处理。

第八条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发生电子文件内容与书面文件内容不一致时,投标人应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负责书面解释。

(二)投标人的商务部分投标书的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应当一致,不一致时,以投标书书面文件的正本为准,且按最不利益该投标人的原则处理。

第九条建设工程根据需要组织清标的,参与清标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掌握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二)熟悉招标工程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经济和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素质不能满足以上要求的,可以申请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清标。

第十条清标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由所有清标的人员签字的书面清标情况报告书,并作为评标报告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应按照下列基本程序对有关内容进行审查:(一)认真研究招标文件,熟悉项目的情况、评标要求。

(二)进行清标工作的,应听取清标情况报告,认真核对、修正清标情况报告的内容中关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部分和投标文件存在的所有偏差、算术计算错误等内容。

(三)根据需要,对投标人提出询标要求,并进行询标。

(四)分析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要求所作的书面说明,对偏差进行分析和判定。

对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明确认定。

没有明确认定为重大偏差的,一律认定为细微偏差。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报价除外)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的文字错误,应当要求投标人在书面说明的基础上,按照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和尽量减少无效投标文件的原则进行补正。

(五)利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加强对所有投标报价中最低报价的审查、分析和判定,加大对低于成本价判定的力度,遏制投标人盲目低价竞标等不规范行为,应在对下列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进行判定:1、工程内容是否完整。

2、施工方法是否正确。

3、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4、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对主要材料进行分析审查,主要材料的规格、型号等是否满足招标的要求;材料报价是否合理,若材料报价明显过低的,应检查投标书中有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

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没有提供相应的价格证明资料的,作废标处理。

本条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5、按照395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直接工程费中的各项费用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6、按照396号文规定进行招标的,应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价格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综合单价和单项费用金额的组成、工料机消耗及确定的费用、利润等作出是否合理的分析。

7、根据国家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工程价格的指导性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图纸要求,对评标方法中的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评审要求进行对应比较,认真分析投标人的施工方案,对其措施费给予分析、判定,确定其合理性。

(见附表七)(六)评标委员会形成初步评审结论。

第十二条在执行395号文或396号文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当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z)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z)在控制范围外的,该投标人的所有涉及到商务部分评标的有关投标所报价格均不得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的计算,但不影响其评审打分。

控制范围为:l tz—K21÷tzXl00%≤g公式说明:1、K2为控制值。

计算公式为:Kz二aXL2+ (1一a) XP2其中:(1)山为拦标价的直接工程费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总价;(2)n为有效投标人的直接工程费报价(12)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总价(12)中去掉一个最低值和一个最高值后的平均值;当有效投标人只有3个时,n为报价的乎均值;(3)a为权重数,取值为0.7、0.8、0.9,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2、g取值为3%、4%、5%,由招标人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确定;3、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当出现在控制范围内的有效投标报价个数只有两个或两个以下时,应从控制范围外的投标报价中,按照lt广Kzl值从小到大依次选择的原则,将参与商务部分评标相关计算公式计算的报价个数补足为三个。

第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过程进行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如实地反映评标的全过程,特别是评标专家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并作为重要的应保密的资料存档,复印件作为书面报告的组成部分交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见附件一)第十四条在招标投标和评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此前与本补充规定不符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本补充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补充规定从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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