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纠纷的案例参考文档
关联担保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系母子公司关系,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
根据该合同,乙方以其拥有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为甲方向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
贷款期限为3年,贷款金额为1000万元。
后因甲方未按时偿还贷款,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方与乙方之间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乙方以其拥有的房产为甲方向丙银行提供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本案中,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乙方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因其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承担的责任应予以适当减轻。
四、案例分析1. 关联担保的法律规定本案涉及关联担保问题。
关联担保是指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这是为了防止关联方利用关联担保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 本案中关联担保的违法性本案中,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因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本案对关联担保的法律启示本案对关联担保的法律启示如下:(1)关联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担保人员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担任担保人。
丙公司同意为甲公司提供担保,并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如果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丙公司支付货款。
丙公司认为,其与甲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存在诸多问题,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遂将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2.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2.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法院判决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是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前提。
因此,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2)担保合同内容应当明确、具体;(3)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 担保责任的承担本案中,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明确担保范围和期限;(2)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3)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最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
最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通用3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篇一甲方(担保人):乙方(借款人):住址:电话:丙方(反担保人):住址:电话:甲方根据乙方的申请,同意为乙方向(以下简称贷款行)提供担保,甲、乙、丙三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乙方向贷款行借款本金元,借款期限个月。
甲方愿就上述借款,为乙方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具体担保范围以甲方与贷款行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甲方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3、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担保。
1、丙方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丙方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3、丙方保证期间为自甲方代偿之日起两年。
4、乙方(或第三人)以有权处分的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由甲方与乙方(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反担保合同》。
1、乙方如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甲方在履行了保证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有权向乙方、丙方追偿。
2、在乙方借款期限内,如乙方出现本合同第四条第三款情形之一,甲方认为这些情形可能影响借款按期归还,则无论借款是否到期,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提前归还银行未到期借款本息。
甲方也可视具体情况提前代偿未到期借款本息,在代偿后,向乙方、丙方追偿。
3、追偿权的范围包括:甲方为乙方代偿的全部款项。
上述代偿款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实现追偿权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等)。
1、乙方应在《借款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将《借款合同》原件送交一份给甲方留存。
乙方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款项履行还款义务,并提供还款单据给甲方。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有关财务、生产经营、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甲方有权查询乙方在贷款行的所有借款和还款情况。
担保公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业从事担保业务的公司。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公司业务不断拓展,市场占有率逐年上升。
然而,在2018年,担保公司遭遇了一起法律诉讼,即XX担保公司诉乙公司、丙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乙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
担保公司经审查,同意为乙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并与乙公司、丙公司(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担保公司对乙公司贷款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担保义务,为乙公司提供了贷款担保。
然而,乙公司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担保公司遂向债务人催收,但债务人无力偿还。
担保公司遂依据《担保合同》向担保人追偿,但担保人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于是,担保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2.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
3. 担保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
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担保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免除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本案中,担保公司已经履行了担保义务,有权向担保人追偿。
至于担保人是否免除担保责任,法院认为,担保人明知债务人无力偿还贷款,仍同意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其行为存在过错,故担保人不能免除担保责任。
3.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尽到了尽职调查义务问题。
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尽职调查。
担保追偿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银行被告:XX公司、XX担保公司案由:担保合同纠纷二、基本事实2016年6月,XX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向XX银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安全,XX公司找到其关联公司XX担保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双方签订《担保合同》一份,约定XX担保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5月,XX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XX银行遂向XX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担保公司认为,其已履行了担保义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XX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是否成立。
四、法院判决XX银行与XX公司、XX担保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XX担保公司对XX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成立。
五、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XX银行与XX公司、XX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XX担保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在主债务人XX公司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XX银行主张的担保追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七、启示1.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纠纷;2. 担保人应充分了解担保法律风险,谨慎履行担保义务;3. 债权人应加强对担保人的调查,确保担保人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担保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0年5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为了保证乙公司按时归还借款,乙公司提供了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作为担保,签订了《担保合同》。
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丙银行同意在乙公司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丙银行主张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丙银行认为,其作为担保人,仅在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责任,而乙公司目前尚有偿还能力,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乙公司是否已经无力偿还债务;2. 丙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乙公司确实未能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乙公司尚有部分资产可用于偿还债务。
因此,乙公司尚未达到无力偿还债务的程度。
2.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担保人,其保证范围仅限于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
鉴于乙公司目前尚有偿还能力,丙银行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乙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2. 丙银行无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纠纷,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1. 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本案中,《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合法,避免因合同瑕疵导致纠纷。
2. 保证责任的范围: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证人仅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担保人,其保证责任仅限于乙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
因此,在乙公司尚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丙银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条件: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包括:主债务已到期、主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等。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优秀4篇
借款担保合同纠纷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例优秀4篇担保经典案例篇一借款担保书范文有限公司: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贵公司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大写)人民币。
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
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公司担保下列各项: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整(大写) 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字第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如本人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公司委托我单位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本人将继续负责偿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
不受借款人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协议、文件的影响,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借款等各种变化而有任何改变。
五、本保证人是,并有足够偿还借款的财产作保证,保证履行本保证书规定的义务。
六、本保证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借款本息和费用时自动失效。
保证人(签字按指印):保证人身份证号:保证人住址:年月日担保经典案例篇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书担保人:,性别,生日,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被担保人:,性别,生日,身份证地址,身份证号码:担保人,系被担保人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共同出资购买了由房地产开发的坐落于单元楼号,建筑面积的成套住宅(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备案号:二手房:房产证号:土地使用证号:)壹套,支付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人民币(大写)元整,房屋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该房屋产权份额担保人占% 被担保人占%,现被担保人准备向北川住房公积金中心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支付上述房屋的购房余款,担保人自愿以该房屋自己所拥有的产权全额作为被担保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担保,担保人对房产抵押的有关事宜保证如下:1、担保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合同)的全部内容予以认可。
担保法律_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2010年,张某与李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双方约定各出资50万元。
由于李某资金不足,张某同意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担保,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如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2015年,餐饮店经营不善,李某无法偿还债务。
债权人向张某提出债权主张,要求其履行担保责任。
张某认为,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遂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的《担保合同》。
二、争议焦点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2.李某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三、法院审理过程1.审理阶段(1)一审阶段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担保合同》、餐饮店的经营记录、李某的经营行为等。
(2)二审阶段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了审查,并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复核。
2.判决结果(1)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由于李某无法偿还债务,张某有权依法处置该房产。
同时,李某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履行担保责任,处置李某名下的房产,以偿还债务。
(2)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合法。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张某是否应当履行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为李某的出资提供担保。
担保案例[5篇]
担保案例[5篇]第一篇:担保案例案例:甲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乙同意借给甲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甲提供借款抵押。
甲的好朋友丙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甲的借款抵押物,并与乙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甲无钱归还借款,乙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丙,要求丙按合同履行,丙认为借款人是甲,与己无关。
无奈,乙将丙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丙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丙是否是担保人?从担保人角度而言,他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1,抵押合同未生效。
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2,丙不属于有效的担保人。
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导致的未登记,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过错责任)。
3,但对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我国学者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抵押权必须抵押登记方能成立,不经登记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张抵押登记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
抵押登记不是抵押权的必须程序,登记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记与否不影响登记抵押权的成立。
但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房产进行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
这是以房产提供抵押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由于该房产抵押未办理登记,抵押合同并未生效,抵押权并未成立,债权人乙并不能因此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2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案中的担保活动是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的,所以担保合同是成立的,但没有生效,丙是保证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但根据担保法对于房产抵押的特别规定,债权人乙并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丙以房产清偿债务。
乙可以依法请求丙履行其担保责任。
第二篇:担保纠纷案例保与反担保纠纷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1、1998年10月20日,德润公司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德润公司向银行借款2,770万元。
担保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乙、丙三方,其中甲为债务人,乙为债权人,丙为担保人。
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乙借款100万元,期限为一年。
为保障乙的债权实现,甲、乙双方约定,丙以其名下的房产为甲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了借款,丙也按照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二、案件事实借款到期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
乙遂向丙主张抵押权,要求丙以其抵押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丙认为,甲的债务已经到期,但其并未实际发生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乙的主张。
双方就抵押权的实现发生纠纷。
三、争议焦点1. 丙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2. 若丙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顺序。
四、案例分析1. 丙是否应当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抵押权人自抵押物被查封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
”本案中,甲的债务到期后,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权消灭。
因此,丙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2. 若丙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及顺序若丙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包括折价、拍卖和变卖。
具体实现方式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抵押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
本案中,由于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故其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优于乙的抵押权。
五、判决结果法院认为,甲的债务已经到期,但乙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抵押权,导致抵押权消灭。
因此,丙不再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由于甲、乙双方未协商一致,故由抵押权人乙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关于抵押权的实现顺序,由于丙的抵押权登记在先,故其抵押权的实现顺序优于乙的抵押权。
六、案件启示1. 债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应注意抵押权的时效问题,以免抵押权因时效而消灭;2.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免产生纠纷;3. 抵押权的实现顺序按照抵押权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抵押权人应注意抵押权的登记顺序。
担保公司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专业的担保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行业逐渐兴起。
担保公司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然而,由于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增加,担保公司也面临着诸多法律诉讼。
本案中,担保公司因一笔贷款担保业务与借款人及抵押人发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案情。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中小企业(以下简称“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为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借款人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同时,为降低贷款风险,借款人聘请了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服务。
在签订担保合同后,担保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银行出具了担保函。
然而,借款人在贷款到期后未能按时偿还本金及利息。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收到法院传票后,提出以下抗辩意见:1. 担保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借款人未充分了解担保责任;2. 担保公司未尽到审查义务,导致贷款风险增加;3. 借款人已将房产抵押给他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
担保公司则认为: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履行还款义务;2. 担保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3. 借款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
三、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担保合同合法有效,担保公司已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
关于借款人提出的抗辩意见,法院逐一进行评判:1. 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借款人未充分了解担保责任不属于重大误解;2. 担保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3. 借款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意见。
综上,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要求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依法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律明确的典型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作为我国合同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担保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担保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担保法律关系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因扩大业务规模,急需资金。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作为甲方的主要供应商,为甲方提供了大量原材料。
为保障乙方的货款安全,甲方与丙银行(以下简称“丙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甲方以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为乙方提供抵押担保。
同时,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甲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三、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订立的,约定担保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有效的担保合同。
2. 抵押权的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8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本案中,甲、丙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已经生效,因此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3. 抵押权的实现本案中,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乙方要求甲、丙两方承担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1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使抵押权。
”本案中,乙方有权要求丙银行行使抵押权,以实现其债权。
4.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规定:“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的受让人受偿。
”本案中,丙银行作为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甲公司无法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丙银行有权优先受偿。
5. 担保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担保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丙公司同意后,与甲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向乙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但随后由于市场行情变动,甲公司经营困难,无法继续支付剩余货款。
乙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经营困难并非其保证责任范围,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乙公司遂将甲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1000万元债务。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三、法院判决1. 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丙公司对甲公司欠乙公司的10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此,丙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虽然甲公司经营困难,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律担保纠纷案件,涉及保证合同和合同违约责任两个法律问题。
1. 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中,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证合同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担保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乙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
乙公司遂与丙银行(以下简称“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银行在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甲、乙、丙三家公司均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
2020年,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时向甲公司交付货物,且无力支付货款。
甲公司遂向丙银行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支付1000万元货款。
丙银行认为,乙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其主张权利,故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不服,遂将乙公司和丙银行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责任的承担;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三、法院审理1. 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担保责任的承担关于担保责任的承担,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应当在保证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且甲公司在担保期限届满后未向丙银行主张权利,故丙银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 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关于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担保期限自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担保期限自债权人要求履行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甲、乙、丙三家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履行期限,故担保期限应自该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即丙银行不承担担保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担保法律关系,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责任的承担以及担保期限的起算时间。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经营需要,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
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与乙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丙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
担保期限自2010年6月1日至2015年6月1日。
2011年,甲方因经营不善,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
丙方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故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构成欺诈?2. 丙方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三、案件分析(一)关于丙方是否构成欺诈1. 案件事实在诉讼过程中,乙方提交了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甲公司经营状况的相关证据等。
丙方则认为,甲乙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以下欺诈行为:(1)甲方在申请贷款时,未如实披露其经营状况,隐瞒了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2)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未尽到审查义务,未核实甲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3)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导致丙方陷入错误认识。
2. 案件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丙方主张甲乙双方存在欺诈行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
首先,关于甲方未如实披露经营状况的问题,丙方仅凭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的事实,不能证明甲方存在欺诈行为。
因为甲公司负债累累、经营困难并不一定意味着其存在欺诈行为。
其次,关于乙方未尽审查义务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审查贷款申请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未尽审查义务的行为。
最后,关于乙方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问题,丙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故意隐瞒担保责任范围的行为。
担保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
为确保贷款的安全,开发商找到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公司同意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
合同约定,如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贷款到期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要求其偿还1000万元贷款及相应利息。
担保公司认为,其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但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其无法履行担保义务。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担保合同的效力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法院经审理认为,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由于开发商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关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是否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法院认为,开发商在贷款期间存在违约行为,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担保人因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因此,担保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开发商追偿。
四、案例分析1. 担保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担保合同的效力是争议的焦点之一。
法院认为,担保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认定其合法有效。
这表明,在担保合同签订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担保法律真实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公司”)与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提供融资,用于购买汽车。
为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实现,汽车销售公司找到了XX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担保合同约定,如汽车销售公司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担保公司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融资租赁公司依约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了融资款项。
然而,汽车销售公司未能按时还款,融资租赁公司遂向担保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担保公司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故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遂将汽车销售公司和担保公司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2. 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
二、法院判决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经审理查明,融资租赁公司向汽车销售公司发放融资款项后,汽车销售公司将款项用于购买汽车,并取得了汽车的物权。
但汽车销售公司在取得汽车后,并未按约定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
因此,法院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2. 关于担保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连带保证。
”本案中,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担保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汽车销售公司是否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的问题:法院认为,汽车销售公司虽将融资款项用于购买汽车,但并未将汽车交付给融资租赁公司,也未将汽车抵押给融资租赁公司,故不能认定其已实际使用融资款项购买汽车。
担保法律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担保法律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担保交易日益频繁,担保纠纷也随之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担保法律诉讼案件的分析,探讨担保法律关系中的相关问题。
(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
为确保债务的履行,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了一份担保合同,由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作为担保人。
担保合同约定,若乙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
甲公司遂向丙公司主张担保责任。
丙公司认为,其并非真正的担保人,而是受乙公司委托提供担保,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甲公司遂将乙公司和丙公司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丙公司是否为真正的担保人?2. 若丙公司不是真正的担保人,其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3. 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件分析(一)关于丙公司是否为真正的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担保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权利。
”本案中,丙公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以其财产设定担保,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三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本案中,乙公司已与丙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且丙公司已向甲公司提供了担保,故丙公司应认定为真正的担保人。
(二)关于丙公司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根据担保合同约定,丙公司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丙公司认为其并非真正的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对于丙公司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丙公司受乙公司委托提供担保,但其已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并实际承担了担保责任。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业务。
在多年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积累了大量的债权债务。
2015年,由于市场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不善,XX公司陷入严重财务困境,不得不申请破产清算。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涉及多起借贷担保纠纷,本案例将重点分析其中一起担保纠纷案件。
二、案件背景2012年,XX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一笔5000万元的贷款合同,用于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
为了保证贷款的安全,双方约定,如果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A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同时,XX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明确B公司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争议焦点在XX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5000万元贷款本金及利息。
B公司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B公司主张,XX公司与A银行在贷款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以新贷偿还旧贷,因此其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与A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如果XX公司未能按时偿还贷款,A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B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贷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以新贷偿还旧贷,但考虑到XX公司在签订贷款合同前已经存在大量的债务,且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可以认定XX公司与A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存在以新贷偿还旧贷的意图。
因此,法院认为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保证人的责任承担。
以下是本案涉及的法律分析:1. 担保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XX 公司与A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并在贷款合同中约定了担保条款,B公司也签订了保证合同,符合担保合同的形式要件。
因此,担保合同有效。
2. 保证人的责任承担(1)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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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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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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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d厂于x年2月28日签订转贷协议,约定,贷款金额总计503万美元,其中包括买方237万美元、101万美元两笔,期限分别为81个月、78个月,利率为5。
17%;现汇贷款165万美元,期限六年,利率为五年以上半年浮动利率;同时,贷款人收取手续费年率0。
05%。
同日,为上述协议的履行,原告与被告d厂签订抵押合同,d厂以其所有的生产设备及办公楼抵押给原告,并无抵押清单,亦未办理登记。
x年6月14日被告j公司为上述贷款出具不可撤销担保书,为495万美元及利息所需外汇额度提供担保。
x年11月y公司前身单位为上述贷款出具书,担保上述贷款的偿还。
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放款。
贷款后。
d厂未全部履行还款责任,二保证人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本所律师担任y公司诉讼代理人,以下为律师代理词摘要:
代理词:
首先、从本案证据情况来看,我方与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不
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出所有证据,从内容上都与我方当事人没有直接的联系。
我方当事人的全称是xx公司,它是于x年服从XX市政府的行政命令,依据国家法律设立的独立的企业法人。
而本案中,原告方认为与我方当事人有关系的xx局,则是具有国家机关性质的公法人。
我方当事人与其虽有着历史上的前后相继关系,但是因为法律性质的根本不同,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权利义务方面的承继关系。
因此在x年才成立的我方当事人是不应对xx局在1993年的行政行为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其次、从XX市xx局的角度来看,xx局对本案中所涉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一)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绞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不应对x年2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产生法律后果。
本案原告依据其于x年2月28日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所签的《转贷协议》为事实基础提起对本案三个被告的诉讼,但是。
在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却实际发生于1993年11月,这期间存在着将近4个月的时差。
最基本的法律常识、作为任何一项贷款的保证人所出具的还贷款的保证书都应在贷款协议签订之时或签订之后才应存在的法律文件而绝不会早在贷款协议签订前4个月就积极地为一个尚不存在的债务提供担保。
(二)即使提供了保证,也并不导致xx局应对x年2月28日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后果。
根据《担保法》实施前关于担保问题普遍使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号)》第12条规定,“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如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保证人仍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xx局即使曾为原告与本案第一被告d厂签订的某个“贷款协议”提供过保证,其保证责任也应以原保证责任的期限为限,或者应当在被保证人原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应再为原告与第一被告在1994年2月28日又签订的《转贷协议》项下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三)xx局于x年11月所出具的《xx局铝包钢丝纹线项目偿还贷款保证书》并不具有以xxXX市冶金工业局的财产为本案中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
究其实质只是一个行政文件,而不应是一个可以被推定为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文书。
(四)即使xx局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愿意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然而,其任何保证依据法律也均是无效的。
这种意思表示不应对xx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对我方当事人也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
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机关能否作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及担保条款无效时经济合同是否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8]39号)第1条规定:“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不应作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
经济合同中以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其保证条款,应确认为无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的立法精神。
因此,在本案中即使与我方当事人有相继关系的xx局在当时有为本案所涉债务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也应确认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它不应对XX市冶金工业局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因此也不应对我方当事人发生任何法律效力。
最后,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一)所有证据材料均未有担保方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的约定。
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x]8号)》第7条“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承担何种保证责任,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应当首先请求被保证人清偿债务。
强制执行被保证人的财产人不足以清偿其债务
的,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
”之明确规定,在本案中即使保证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其所应承担的也仅是赔偿责任,而不绝应该是原告认为的连带担保责任
(二)、因为本案所涉债务是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务。
因此本案的保证人也只应对案中所涉债权的“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部承担赔偿责任。
在证据中可以清楚看到,本案所涉债务设有物的担保。
然而对于人保与物保的关系问题,在涉案的《转贷协议》和《抵押合同》中均未有相关的约定,伺时在涉案担保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中也未有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