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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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事实上的占有, 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容假占有不能作为取得时效的成立条件 物的能力: 物的能力 标的物的范围 正当原因 善意:正直人的态度, 善意 正直人的态度,即占有是无瑕疵的
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 我国现有的善意取得制度和不动产登记制度,在保护所有权方面发 挥了巨大作用
他物权
分类
(一)物能否为个人所有 神法物 非财产物 不可有物) (不可有物) 人法物 财产物(可有物) 财产物(可有物) (二)物是否有实体存在 有体物 无体物 区分意义: 是否可以占有, 区分意义 是否可以占有,并进一步决定经由占有而 取得财产的先占、交付、时效取得等制度的适用。 取得财产的先占、交付、时效取得等制度的适用。 神用物 安魂物(宗教物) 安魂物(宗教物) 神护物 共用物 公有物 公法人物
所有权的权能: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所有权
二、 所有权的沿革
所有权主体方面 所有权客体方面 所有权转移方式
三、所有权的种类
市民法所有权 大法官法所有权 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 外国人所有权(万民法所有权) 行省土地所有权
取得时效制度
在罗马人的实践中,我认为他们对于‘时效取得’ 在罗马人的实践中,我认为他们对于‘时效取得’的利用 ——梅 ,最有力地证明他们的法律天才 因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通过被合法化的且在法定期限内连续的占有 对所有权实现取得的方式。 对所有权实现取得的方式。精髓就是当事人合法占有财产 一定时间后自动取得其所有权, 一定时间后自动取得其所有权,但是如此会有法律纵容侵 占他人之物的嫌疑, 占他人之物的嫌疑,所以古罗马对取得时效的应用条件做 了严格的规定: 了严格的规定:
身份制度
罗马的身份制度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罗马的身份制度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阶 级分明(奴隶与主人的划分 长幼有序(家 奴隶与主人的划分)、 级分明 奴隶与主人的划分 、长幼有序 家 父和他权人的划分)、内外有别(外邦人与市 父和他权人的划分 、内外有别 外邦人与市 民的划分)、 小孩 小孩)弱 女子 有所恃(家父 女子)有所恃 民的划分 、幼(小孩 弱(女子 有所恃 家父 的保护功能)、幼弱有所养(监护和保佐 监护和保佐)。 的保护功能 、幼弱有所养 监护和保佐 。 这是一副多么和谐的社会图景啊! 这是一副多么和谐的社会图景啊!
身份制度
㈢家庭的身份
家父(家子) 夫权(妻子)
家父权曾经是绝对的和广泛的,它甚至包含生杀权。 家父权曾经是绝对的和广泛的,它甚至包含生杀权。家父有权遗弃新生 有权出卖家子,有权在家予犯有侵害行为时将其交给受害方, 儿,有权出卖家子,有权在家予犯有侵害行为时将其交给受害方,以便摆脱 对自己责任的追究,有权对家予进行矫正和惩罚, 对自己责任的追究,有权对家予进行矫正和惩罚,这种惩教活动可在由亲友 组成的“家庭委员会”的参与下公开地进行。 组成的“家庭委员会”的参与下公开地进行。 在帝政后期,随着基督教观念的普及和国家专制权力的确立, 在帝政后期,随着基督教观念的普及和国家专制权力的确立,家父的生 杀权被彻底废除。优士丁尼皇帝则将家父的移交罪犯权限制适用于奴隶。 杀权被彻底废除。优士丁尼皇帝则将家父的移交罪犯权限制适用于奴隶。在 财产方面,家父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垄断权, 财产方面,家父享有对家庭财产的垄断权,一切家庭财产包括家子取得的财 产均归家父所有,并由其全权处置。但是,随着特有产制度的发展, 产均归家父所有,并由其全权处置。但是,随着特有产制度的发展,家子后 来开始获得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导致家父对某些特有产仅享有用益权, 来开始获得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且导致家父对某些特有产仅享有用益权, 而不再有所有权。 而不再有所有权。 夫权是指丈夫对归顺夫权的妻子的支配权。 夫权是指丈夫对归顺夫权的妻子的支配权。归顺夫权是市民法上的婚姻 制度,一般通过时效婚、祭祀婚和买卖婚来完成。 制度,一般通过时效婚、祭祀婚和买卖婚来完成。夫权和家父权虽同属罗马 的家庭权力,但二者的区别是显两易见的:夫权产生于婚姻行为,家父权则 的家庭权力,但二者的区别是显两易见的: 夫权产生于婚姻行为, 取决于出生的事实或收养、认领等行为;家父可以出养或解放子女, 取决于出生的事实或收养、认领等行为;家父可以出养或解放子女,但丈夫 不能将妻子出养或解放,只能离婚;古代家父对子女有生杀之权, 不能将妻子出养或解放,只能离婚;古代家父对子女有生杀之权,阻后改为 惩戒权,而丈夫惩罚妻子或休妻,一般要经过亲属会议的讨论, 惩戒权,而丈夫惩罚妻子或休妻,一般要经过亲属会议的讨论,通知妻子的 血亲参加。值得注意的是,享有夫权的人应当是自权人, 血亲参加。值得注意的是,享有夫权的人应当是自权人,如果丈夫自身仍处 于家父权之下,他的夫权即为家父权吸收而由家父行使, 于家父权之下,他的夫权即为家父权吸收而由家父行使,这时的妻子处于家 子的地位。 子的地位。
他物权
用益权人的权利:使用权、 • 用益权人的权利:使用权、收益权 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的关系: • 用益权人与虚有权人的关系: 虚有权人不得有妨碍用益权的行为; 虚有权人不得有妨碍用益权的行为;用益权人 不得毁损用益物, 用益保证” 不得毁损用益物,否则构成私犯 ;“用益保证”。 2、使用权 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 权利人在个人需要的范围内,对他人的物按其性 质加以使用的权利。 质加以使用的权利。 3、居住权 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 居住他人的房屋的权利。 4、奴畜使用权 利用他人的奴隶或家畜的权利。 利用他人的奴隶或家畜的权利。
身份制度
㈡市民的身份
• 具有市民身份的人才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市民权 具有市民身份的人才能享有完全的市民权。 包括公权和私权, 包括公权和私权,公权是指罗马市民才享有的在民 众会议上的表决权和当选为罗马执政官的任职权, 众会议上的表决权和当选为罗马执政官的任职权, 私权包括通婚权和通商权。 私权包括通婚权和通商权。与市民的身份相对应的 是外邦人的身份, 是外邦人的身份,他们可能是来自其他国的外国人 或者是其他行省的属民。他们虽然是自由的, ,或者是其他行省的属民。他们虽然是自由的,但 却不享有罗马市民所特有的权利, 却不享有罗马市民所特有的权利,一般不享有或是 部分地享有通婚权和通商权。 部分地享有通婚权和通商权。 • 到了公元212年,安东尼卡拉卡拉皇帝以敕令的形 到了公元212 212年 安东尼 式授予帝国境内所有居民以市民权, 式授予帝国境内所有居民以市民权,市民和外邦人 的身份划分也就失去其重要性了。 的身份划分也就失去其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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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法的基本内容与特征
身份制度
㈠自由人的身份
与自由人身份相对应的是奴隶身份。就奴隶的地位而言, 与自由人身份相对应的是奴隶身份。就奴隶的地位而言,在罗马法 中存在着重大的矛盾。一方面,奴隶被认为是物, 中存在着重大的矛盾。一方面,奴隶被认为是物,他们不是权利主 可以成为所有权、用益权、质押权的标的,可以被出租、 体,可以成为所有权、用益权、质押权的标的,可以被出租、赠与 和占有,只是权利客体,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一切受主人支配。 和占有,只是权利客体,他们没有人身自由,一切受主人支配。另 一方面,奴隶毕竟同物有所区别, 一方面,奴隶毕竟同物有所区别,在习惯和法律上又受到不同于牛 马的对待,有关奴隶的规定在人法而不是物法中。罗马法后期, 马的对待,有关奴隶的规定在人法而不是物法中。罗马法后期,奴 隶有权提起自由身份之诉,乃至被解放为自由人。 隶有权提起自由身份之诉,乃至被解放为自由人。奴隶虽不具有权 利能力,但他具有行为能力,可以有效地履行适法行为。 利能力,但他具有行为能力,可以有效地履行适法行为。 出生(生来自由人) 出生(生来自由人) 取得 解放(解放自由人) 解放(解放自由人) 解放自由人的地位比生来自由人低些, 解放自由人的地位比生来自由人低些,他们的自由权受到一定的限 比如,他们不能担任某些公职, 制,比如,他们不能担任某些公职,不能与具有元老院身份的人结 对于自己的解放者或者原来的主人仍负有一定的义务。此外, 婚,对于自己的解放者或者原来的主人仍负有一定的义务。此外, 自由人的身份因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处极刑, 自由人的身份因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处极刑,因在战争中被俘或债务 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被出卖而丧失。 人因丧失清偿能力被出卖而丧失。
(三)物的重要性及其所有权的转移是否需要履行法定形式 要式转移物 略式转移物 区分意义:要式转移物必须采取要式买卖(曼兮帕蓄式)、拟诉弃权式买卖, )、拟诉弃权式买卖 区分意义 要式转移物必须采取要式买卖(曼兮帕蓄式)、拟诉弃权式买卖, 要式转移物必须采取要式买卖 而略式转移物则无此要求。 而略式转移物则无此要求。 (四)物能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变更其性质、损害其价值 物能否移动及移动后是否变更其性质、 动产 不动产 (五)物是否经使用一次就耗尽 消费物 不消费物 (六)在交易中能否以同种类同品质之物相互替代 代替物 不代替物
不动产的界定标准
罗马法的界定标准:
是否直接或间接附着于土地。 是否直接或间接附着于土地。
现代民法界定标准: 移动则重大贬损其价值或本身价值巨大。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罗马法学家) 对所有物的完全支配权” 罗马法学家) “所有权是所有人除了受自身实力和法律的限制 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所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 外,就其标的物可以为他所想为的任何行为的能力。” 注释法学派) (注释法学派)
他物权
(三)人役权 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即以他人之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权 使用权 居住权 奴畜使用权 1、用益权(家长处分遗产的重要手段) 、用益权(家长处分遗产的重要手段) 无偿使用收益他人的物而不损坏或变更其物本质 的权利。 的权利。 • 用益权的标的物:他人所有物、不消费物、有 用益权的标的物:他人所有物、不消费物、 体物。 体物。
三、永租权
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 支付租金、长期或永久地使用、收益他人的不 动产的权利。 最初仅适用于土地,后来扩大到房屋。 动产的权利。 最初仅适用于土地,后来扩大到房屋。
四、地上权
支付地租,利用他人的土地建筑房屋而使用的 支付地租, 权利。 权利。 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享有使用、出租、转让、 地上权人对其建筑物享有使用、出租、转让、 继承、抵押、设定役权等权利。 继承、抵押、设定役权等权利。 房屋的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的, 房屋的所有权是土地所有人的,地上权人只有 使用权。 使用权。
担保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物权。担 保物权是他物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权利。 保物权是他物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权利。 1、信托 当事人一方用市民法转让的方式转移其物的所有 权于他方,他方则凭信用,在约定的情况下, 权于他方,他方则凭信用,在约定的情况下,仍把 原物归还物主。 原物归还物主。 信托简约: 信托简约: 债权人因要式买卖或拟诉弃权而取得担保物的市 民法所有权;债权人在受清偿之后, 民法所有权;债权人在受清偿之后,应将担保物归 还债务人;债权到期未清偿, 还债务人;债权到期未清偿,债权人可将担保物出 卖以抵偿债务。 卖以抵偿债务。
物法
一、物的概念
罗马法上的物指自然人以外的、 罗马法上的物指自然人以外的、能够为 人所支配、 人所支配、对人有用的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 成部分的事物。 成部分的事物。
二、物的特征
不仅指自然人以外的东西, 不仅指自然人以外的东西,也包括奴隶 须能够为人所支配 财产的组成部分 不限于有体物, 不限于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或权利
一、他物权是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地役权
役权
人役权
永租权 地上权
信托
担保物权 质权
抵押权
他物权
二、役权
(一)役权是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人的便利和收益而利用 他人之物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负担。 他人之物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负担。 (二)地役权 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 为自己特定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特定土地的权利。特征 为: 供役地和需役地属于不同所有人 直接供需役地的利用而设 以需役地的需要为限 永久性(不因土地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 永久性(不因土地所有权人变更而受影响) 不可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