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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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罗马法及其历史发展

论罗马法历史发展及现实意义摘要:罗马法是古代奴隶制国家全部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还有崇高的法律理念。

不仅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

罗马奴隶制统治集团和罗马法学家以先进的法制理念和高超的立法技术,创造出反映当时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各种法律关系和法律原则,编纂了体系完整的《民法大全》,其辉焊的法律文化成果影响了人类从古到今的法律。

罗马法既是历史的,又是现实的,既是罗马的,又是世界的。

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作为罗马法的价值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与法制发展中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关键词:罗马法历史发展自然法精神理性精神私法精神古代罗马国家产生于意大利半岛,它承袭并发展了古代东方和希腊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成果,从一个以罗马城为中心的城邦国家,到统一意大利,垄断地中海,发展成为地跨欧、亚、非洲的奴隶制大帝国。

它的法律经过长期演变,也成为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并非某一部法律文献的名称,而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包括公元前6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 7 世纪以前东罗马帝国过渡为封建制国家前的法律。

它是在简单商品生产经济高度发展的基础上孕育出来的,身上留有古代奴隶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痕迹。

一、罗马法的发展大致经历以下几个时期:(一)、“王政时代”的罗马法“王政时代”的罗马尚处氏族制度阶段,国家还未形成,只是以城邦(也称为共同体)的形式存在。

当时的罗马城邦仍以习惯法做为主要的调节方式。

公元前 6 世纪,随着阶级矛盾的尖锐,第六代“土”赛尔维 ·图阿里(约公元前 576 一公元前 534 年)进行了改革。

他废除了二个氏族部落,把罗马重新划分为四个地域部落,居民应在自己所在地登记户籍和财产,同时按财产多少划分为五个等级,并确定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这次改革标志着罗马国家的形成,罗马法也相应地形成为了。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法制史总结(五)——外国法制史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代法,要重点把握罗马法的形成、发展过程,代表性法典,主要私法制度,以及历史影响等内容。

⼀、罗马法的产⽣和《⼗⼆表法》的制定罗马法是罗马奴⾪国家法律的总称。

它不仅包括从罗马国家产⽣⾄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6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法的产⽣公元前6世纪,罗马第六代王塞尔维乌斯·图利乌斯(约公元前578年~前534年)进⾏了改⾰。

这次改⾰标志着罗马奴⾪制国家的最终形成,罗马法也随之产⽣。

罗马共和国早期的法律渊源主要是习惯法。

★★★(⼆)《⼗⼆表法》的制定1.制定过程。

公元前510年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法发展。

公元前450年颁布的《⼗⼆表法》是这⼀发展过程的重要⾥程碑。

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表公布于罗马⼴场。

次年,⼜制定法律两表,作为对前者的补充。

2.篇章结构与特点。

《⼗⼆表法》的篇⽬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

表现出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3.历史地位与影响。

《⼗⼆表法》严格维护奴⾪主阶级的利益及其统治秩序,保护奴⾪主贵族的私有财产权和⼈⾝安全不受侵犯。

《⼗⼆表法》是罗马国家第⼀部成⽂法,它总结了前⼀阶段的习惯法,并为以后罗马法制发展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发展★★★1.市民法和万民法两个体系的形成市民法就是罗马共和国前期形成的仅仅适⽤于罗马市民的法律体系,其内容包括国家⾏政管理、诉讼程序、财产、婚姻家庭和继承等⽅⾯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罗马议会制定的法律、元⽼院的决议、裁判官的告⽰以及罗马法学家对法律的解释等。

随着罗马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外贸易的扩⼤,在共和国后期,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逐渐创制形成了适⽤于罗马市民与外来⼈以及外来⼈与外来⼈之间的法律规范――万民法。

万民法的主要内容是有关所有权以及债权规范,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

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

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

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

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

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

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

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

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

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

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

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

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

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是古罗马法的一部分,是古代罗马社会中的一套私人
法律制度。

它主要涉及个人、家庭和财产等私人利益的法律规范,
对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和演变起到了重要作用。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契约、继承等方面。

首先,罗马私法对个人的人身权进行了保护。

在古罗马社会中,人身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身体自由、生命权、姓名权等权利。

罗马私法规定了个人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侵犯
他人的人身权。

这为古罗马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次,罗马私法对财产权的规定也是其基本内容之一。

在古罗
马社会中,财产权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罗马私法规定了个人
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权利,并规定了财产的继承、
转让、保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

此外,罗马私法对契约的规定也是其基本内容之一。

在古罗马
社会中,契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行为,罗马私法规定了契约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规范,保障了契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
进了经济交易的发展。

最后,罗马私法对继承的规定也是其基本内容之一。

在古罗马社会中,继承是个人财产权的重要传承方式,罗马私法规定了继承的资格、继承的方式、继承的份额等法律规范,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族财产的传承和稳定。

总之,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涵盖了人身权、财产权、契约、继承等方面,它为古罗马社会的发展和演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的分类
第二节 罗马法的分类
罗马法学家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广义的法律进行六种分类。其中有些分类如关于成文法和习惯法的划分,在今天也仍有一定的意义。下面就对这些分类作一概括的介绍。
一、公法(jus publicum)和私法(jus privatum)
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始于罗马法学家乌尔披亚努斯。他的划分标准是: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公法的规范是强制性的,当事人必须无条件地遵守,正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中 084 所说:“公法的规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而私法规范则是任意性的,可以由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58]。最初,罗马国家对私人家庭的事不加过问,家长对家属和家务有绝对的权力,故没有划分公、私法之必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干预越来越多,终于需要在国家权力和私人活动之间确立一条明确的界限,这样法学上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便应运而生,所以这种区分在当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罗马法中公法和私法的范围,与后来资本主义国家的情况不同。如前所述,罗马法把诉讼法放在私法中,认为民事诉讼是为了私人的利益,有关诉讼程序的规定,属于私法的一部分。同时,它把盗窃、诽谤等看作是侵犯私权的行为,属于私法的对象。公法与私法的关系,因时代的不同而有变化。随着国家管理只能的健全,一些原属私法的问题,也逐渐纳入公法的范畴;但总的来说,罗马的私法比公法发达,特别是长官法产生后,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建立了一套完善的私法体系。但到帝政后期,由于经济的衰退和国家权力的进一步加强,私法逐渐被公法所吞噬,直到几百年以后的中世纪,方才得到复兴。
五、人法(jus personarum)、物法(jus rerum)和诉讼法(jus actio)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浅论罗马法中的人格

而市民( 的身 份 ) 类 似于今 天 的公 民 , 属于 罗 马 , 专
市民享有 , 内容包括公权 和私权 , 其 根据享有市 民权 的程
是所有的人都享 有完整 的人格 。因此 , 人格理论 的发 对
端~ 罗马法进行考察 , 将有 助于解读 现 时民法 的人格理
论和制度。

度的不同 , 罗马法将 其境内的居 民分为市 民 、 拉丁人和外
作 为 自由人 所必须 具备 的。盖 尤斯在 《 学阶梯 》 法 中将 人区分为 自由人 和奴隶 。他 说 , 人法 中最 重要 的划 分 “
是: 所有 的 人或 者 是 自由人 或 者 是 奴 隶 ” 那 些 自出 生 。“ 就 自由 的人 是 生 来 自由人 。那 些 摆 脱 法 定 奴 役 地 位 的 人
浅 论 罗 马 法 中 的 人 格
魏 瑞 华
摘 要 : 不同的的历史时期 , 在 人格有着相异的立法政 策, 但却 有着相 同的历史 由出, 即都和 罗马 法中的
人格有着“ 剪不断” 的联 系。试对 罗马法 中人 与人格的 分离、 人格等级化 的原 因、 人格理论 的思想渊 源、 人格 制度 的警示与启示 , 做一种历 史的解读 , 以资历史的“ 明智之光 ” 照进现 实的世 界 , 为我 们现 时法律 的人格制
斯多葛学派将自然理性作为其哲学体系的核心他们认为理性是构成人的唯一要素诸如财产官职名望外在于人只为人所拥有而与人的本体无干唯一与人的本体有关的就是人的理性以及由此所生的自由而且每个人所具有的理性是无差别的因为理性是从神那里得到的馈赠它是任何人不能剥夺的连神也不能剥夺奴隶也和别人是同样的人因为大家一样都是神的儿子
那句箴 言“ 认识你 自己” 作为他 的哲学 主题 ; 直到 马克思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简述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罗马法是古罗马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欧洲大陆法系和民法体
系的源头。

它对后世的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了解罗马
法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

私法主
要涉及民事关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合同和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公法则涉及国家政权的组织和行使,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

在私法方面,罗马法对人身权的保护非常重视。

它规定了个人
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和名誉权等。

此外,罗马法对财产
权的规定也非常完善,包括财产的获取、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在合同和继承方面,罗马法也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规定了合同
的成立和效力条件,以及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在公法方面,罗马法对政权的组织和行使进行了规定。

它建立
了国家的基本法律框架,包括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

此外,罗马法还规定了国家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和制裁等。

除了私法和公法,罗马法还包括了一些横跨私法和公法的内容。

比如,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审判程序等方
面的内容,属于私法和公法的交叉领域。

总的来说,罗马法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私法和公法两大部分,对
个人权利和国家政权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它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
了坚实的基础,对现代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因此,了解罗
马法的主要内容对于理解现代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人格的概念

论人格的概念

论人格的概念李锡鹤一人格的词源严格地说,法学中的“人格”一词是法学范畴,不是民法学范畴。

民法学中相应的范畴是民事人格。

但民事人格不过是民事领域中的人格,不弄清楚人格的概念,民事人格的概念是弄不清楚的。

而要弄清楚人格的概念,最好是从民法说起。

现代民法源自罗马法,研究民法,应从罗马法开始。

民法确认民事关系当事人各方地位平等,并以此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研究民法,又应从罗马法的身份规定开始。

确切地说,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时期的全部法律。

由于地理、历史的原因,古代罗马的简单商品经济十分发达,以调整私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家庭婚姻关系为宗旨的私法得到了高度发展,取得了独立于公法的地位。

法律第一次被分为公法和私法。

罗马法的精华在于私法,后人对罗马法的研究,主要也是研究它的私法。

因此,通常所说的罗马法,仅指罗马法中的私法。

研究罗马法,人们往往重物法而轻人法,即重视罗马法关于财产权利的法权原则及其具体规定,轻视罗马法关于主体身份的规定。

生命人<zhu2>完全的社会身份包括民事身份和政治身份两个方面。

罗马法中主体的身份规定也包括民事身份和政治身份,超出了民事范围。

但两种身份存在一定的联系,不能割裂开来研究。

罗马法关于两种身份的规定,历来都是罗马私法的内容。

人类的文明史是一个人格逐渐解放的过程,生命人的身份作用逐渐减少,经济联系逐渐增多,罗马法的继承人们重物法轻人法,有一定的理由。

但不能认为,罗马法的人法已没有研究价值了。

相反,由于种种原因,两千年前的这些身份规定中还蕴藏着值得探讨的十分重要的内容。

罗马法所规定的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债权、合同等。

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语言概括罗马法的法权原则,似可借用《圣经》中的一句话来表述:“凯撒的东西应当归凯撒。

”商品经济的前提是交换双方都有可交换物。

所谓双方都有可交换物,即双方都享有支配各自的可交换物的资格。

用法学术语表示,这里的资格就是权利。

由于人们可支配的财富不等量,人们的财产权利不平等。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自考《外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

1 楔形⽂字法:是指古代两河流域及其毗连地区⽤楔形⽂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

它是⼈类历最早的⼀批成⽂法典,具有独特的体系结构和共同特征,其中有代表性的是《汉穆拉⽐法典》。

基本特点:①在结构体系上⽐较完整,⼀般分为序⾔、法典本⽂、结语三个部分;②各国统治者有意将法律描绘为神的意志的体现,这是由当时⽣产⼒发展的⽔平以及⼈们的宗教信仰程度所决定的;③内容缺乏⼀般的抽象概念和⽴法原则,多是习惯的记载或审判实践的记录。

2 汉穆拉⽐法典:是迄今为⽌世界上保留最为完整的⼀部奴⾪制成⽂法典,它是公元前18世纪古巴⽐伦王国汉穆拉⽐王颁布的,也是古代两河流域楔形⽂字法的集⼤成者。

其制定的原因:①迅速消除境内法律的不统⼀和地⽅上各⾃为政的混乱现象;②适应私有关系的发展,调整新产⽣的各种关系;③缓和⾃由民内部的⽭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奴⾪主阶级的统制。

《汉穆拉⽐法典》关于⾃由民地位的规定:将⾃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奴。

前者享有充分权利,其法律地位⽐后者⾼,法典⾥有许多条款专门保护他们的⼈⾝安全及其享有的⼀切财产。

后者是没有充分权利的⾃由民,包括的范围很⼴。

两者的地位和权利不平等,在法典中表现得⼗分明显。

3 《汉穆拉⽐法典》的历史地位:在古代西南亚奴⾪制法的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包含了两河流域苏美尔法典的精华,集两河流域古代法律的⼤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它也是奴⾪制早期⼀部⽐较完备的成⽂法典。

它所处的历史地位和本⾝具有的特点,使它对后来东⽅⼀些国家的法律产⽣影响。

法典的许多部分,特别是有关契约、债权、损害赔偿等⽅⾯的规定相当完备,是许多早期奴⾪制国家的⽴法⽂献所不能⽐拟的,⽽⽂字简洁,对概念阐述的细密程度,甚⾄超过欧洲某些国家早期⽴法发展的⽔平。

《汉穆拉⽐法典》的主要内容:①极⼒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借神权保护王权;②充分保护奴⾪主对财产和奴⾪的私有权;③反映古巴⽐伦社会的阶级对⽴关系和⾃由民内部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④包含着⼤量调整⼿⼯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财产、契约的规定,⼏乎占全部条⽂的⼀半;⑤保存了若⼲原始公社制的残余。

最新部编版历史九年级上册备课素材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

最新部编版历史九年级上册备课素材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核心

罗马私法是罗马法嘚核心在罗马法体系中,罗马私法特别发达,它是罗马法嘚核心。

“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嘚法律”,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3个部分。

人法又称身份法,是关于人嘚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人嘚法律地位,各种权利嘚取嘚和丧失,以及婚姻家庭关系等方面嘚法律。

包括人和婚姻家庭两个部分。

物法是罗马司法嘚主体,包括物权法、继承法和债权法3部分。

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对所有物能直接行使嘚权利,由法律规定,私人不嘚创设。

所有权是物权嘚核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3个特征。

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嘚范围内可以任意处置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嘚所有物所产生嘚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所作嘚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则指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

继承法经历了一个演变嘚过程。

古罗马时期,采取“概括继承”嘚原则,即继承人必须继承被继承人嘚所有遗产和全部债务,当遗产不足还债时,也须由继承人负责偿还。

公元前4世纪后,“概括继承”被“有限继承”所取代,即允许继承人对死者嘚债务仅就其遗产范围内负责清偿。

到查士丁尼时期,进一步确认了这项原则。

在罗马法中,债权法嘚特征是,债是特定嘚双方当事人(债权人和债务人)嘚连锁关系;债嘚标嘚是给付;债权人嘚请求必须以法律嘚规定为依据。

诉讼法分为公诉和私诉两种,公诉是指损害国家利益案件嘚审查,私诉是根据个人嘚申诉,对有关个人案件嘚审查。

在罗马法嘚发展过程中,私诉程序先后呈现为三种不同嘚形式,即法定诉讼、程式诉讼和特别诉讼。

法定诉讼盛行于共和国初期,因原告必须按法定嘚诉权起诉,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法定嘚语言和动作,稍有出入,即致败诉,故嘚名。

程式诉讼流行于帝国初期,因当事人嘚陈诉经裁判官嘚审查认可后作成程式书状,载明案情嘚争论要点和审判原则,再由承审员按程式书状所载内容来审判,故嘚名。

特别诉讼是帝国后期主要嘚诉讼制度,是指最高裁判官凭借其权力,发布强制性命令采取特殊保护嘚办法,而不按一般程序进行,以保护不能用一般司法方法来保护嘚特殊利益嘚诉讼程序。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罗马私法中所指的人法是对于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人的规定。

在罗马私法中,对“人”作了如下划分。

1.自然人罗马国家的身份制度是非常严格的,根据这样的一种身份制度,在一个家庭中只有家长(家父)是一个完全的人格权人。

其他人在人格上都是不完整的。

按照罗马法的规定,完全人格权的人要在家庭、市民关系和社会意义上都有人格权,否则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人。

罗马法上人格权对后来大陆法关于人格的表述是有重要意义的。

奴隶在法律上是没有人格的。

在法律确定关系的时候,奴隶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三种身份权构成:①自由权作为自由实现自己意志的权利,是享有市民权和家族权的前提。

没有自由权,即为奴隶。

②市民权是罗马公民享有的特权。

212年伽勒卡拉皇帝颁布敕令,援予罗马境内所有自由人以公民权,至此,除奴隶外,公民与非公民的界限完全消失。

市民权包括公权和私权两部分。

公权指选举权、参政权、担任国家公职权等,私权则指结婚权、财产权、遗嘱权、诉权等。

③家族权,也写作家长权,这是家族团体内的成员在家族关系中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对外代表全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对内领导全体家庭成员的权利。

家父为“自权人”,其他处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为“他权人”。

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也才是具备完整人格的人。

上述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人格即发生变化,罗马法称为“人格减等”。

丧失自由权称人格大减等,丧失市民权和家族权称人格中减等,丧失家族权为人格小减等。

2.法人罗马法中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没有完整的法人制度。

最初,市民法只承认自然人为权利主体。

尽管社会上已经出现某些团体,但在法律上它们并不享有独立的人格。

奥古斯都时期的优利亚法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三个条件:①必须以帮助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②必须具有物质基础,社团要达到最低法定人数,财团须具有一定数额的财产;③必须经过政府批准或皇帝特许。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中国官方《民法总则》的罗马法基础
司法实践的挑战:如何平衡法律原则和规则的适用,确保司法公正和 效率
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作用。 借鉴意义: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法律移植与创新:借鉴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进行法律移植和创新,可以提高《民法总则》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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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 如契约自由、所有权、侵权责 任等,被《民法总则》所吸收 和借鉴
罗马法中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 想,为《民法总则》的制定提 供了重要的参考和借鉴,推动 了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
05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章节副标题
完善民事法律制度的立法技术
罗马法中的“物权”和“债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物权”和“债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罗马法中的“合同”和“侵权”概念,为《民法总则》中的“合同”和“侵 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对中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是现代民法的源头,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 影响
罗马法中的法律思想,如公平、 正义、诚实信用等,对《民法 总则》的立法理念产生了深远 影响
推动民事法律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罗马法对《民法总则》的启示: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对 《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借鉴意义:《民法总则》借鉴了罗马法中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权利平等、契约自由等
创新和发展:《民法总则》在借鉴罗马法的基础上,结合中国 国情,进行了创新和发展,如增加了人格权、知识产权等

人格与人格权

人格与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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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 与人格权
霍 文 良
摘 要 人格概念一般而言从 罗马法产生, 罗马法上,人格” 在 ‘ ‘ 是法律给予那些具备一定条件的“ 适格者” 承受法律上权利 与义务的依据。人格权是近代关注的焦点, 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扩充的, 人格与人格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本文对此
试做 简要 的论证 。
关键 词 人 格 人 格权 中图 分类 号: 93 D 1
法律调 整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0 9 7 4 -1 10-5220 ) — 2O 02
再提 权利 能力 已经没 有什 么实 际意义 了 。 而权 利能力 概念 的 人、 人格 、 法律上 的人 、 民法 中的人这些 概念经常 容易混 淆而 后 , 分 不清 , 笔者简 单 的整理一 下 , 图对 其进行 一下 比较 区分 。人 提 出就 使法人 成为 民法 上 的人成 为可 能 ,而 扫清 了理论 上 的障 试 其作 为 民事主体 具有 权利 能力从 而可 以享有权 利义 务, 全 完 作 为生 物人 , 一般而 言是没 有什 么争议 的, 是不 是把 它作 为平 碍 。 但
而 容 易理解 为是他个 人为 主体 。 应 该说此 时 的人 格只 是作 为财 法 律中 的人其范 围既包 含 了私 法 中的人也包含 了公法 中的人 , 0 而
产 法上 和家族 法上 的主体 , 是承 受财产 权利 义务 的资格 。 正是 通 常公 法 中的人其 范 围要 大于 私法 中 的人并且 略有不 同。私法 也 从人 可非 人” 非 人可人” 到“ 是有 一定道 理 的。 在 此意 义上产 生 了后来 的权 利能力 概念 。从 罗马法 的规 定来 看 中的人有 人概括 为“

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

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

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人格有多种说法,它包括心理学与法律上的人格,今天我说讨论的正是民法法律上的人格,便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述人格与人格权的区别:一、基本概念人格是指一个自然人、组织体、国家能否成为各种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发端于罗马法,确切的说是人格理论,即可以成为法律上主体的资格,它是用来描述人的一般地位,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主体资格,是为了确立自然人的人格而展开的,人格是自然人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要素,包括生命、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和姓名、肖像、荣誉、名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能抛弃转让和剥夺,但是荣誉权利外。

人格权是指权利主体人格上的权利,是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有时或与人权相等同。

包括物质要素人格权和精神要素人格权,物质要是素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于其之所以作为人的事实资格的物质性要素的支配,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而精神要素人格权是指自然人对心理性的人格要素的不能转让的支配权的总称,它包括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隐私权,信用权,贞操权等。

这里要指出的是,罗马法上关于人的概念有两种:生物意义上的人即权利义务主体的人和借用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的人,而要成为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则需要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长权,否则就要引起人格的变更,所以罗马法的人格具有如下特点1、人与人格是可以分离的。

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法律上的人,即使是法律上的人,基于特定目的,也可以把法律上的人细分,根据法律上的人格中所拥有的要素来分配权利义务。

2、人身具有统一性和层次性。

这里的“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罗马法根据身份来分配资源。

其中最为基本的身份就是自由民、市民和家长,拥有这三种身份的人是完全的权利义务主体,即具备完整的人格。

否则,便会引起人格的变更——他权人,外邦人;或者不是法律上的人——奴隶。

3、人格是人定的、法定的,自然的、天赋的。

人定的人格可以使昨天的奴隶变成今天的市民;法定的人格可以让有些人拥有而有些人无法没有,而拥有又分为部分与全部拥有4、人格具有工具性。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制度

古代罗马的法律与制度古代罗马是一个拥有强大帝国的文明古国,其法律与制度对于西方世界的法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罗马法被誉为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民法典,其对法律编纂和司法实践的贡献至今仍被广泛认可。

本文将着重探讨古代罗马法律与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以及司法制度。

一、基本原则1. 权利平等原则:古代罗马法律体系强调人人平等,不论阶层或财富差异,法律都适用于所有人。

这一原则对于后世的法制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世界法律秩序的基石之一。

2. 君主至上原则: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中,君主享有绝对权力,法律制定和解释都由君主负责。

君主的法律裁决是如同神圣的判决,无可挑战。

这种君权至上的原则在罗马法律体系中树立了法律权威的形象,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法律体系古代罗马的法律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指与国家权力相关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和行政法等,而私法则是关于个人财产、合同和家庭等私人事务的法律。

1. 公法:古罗马的公法基于共和制度时期的民主原则,高度重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

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权力范围,确保公民享有公正的司法程序。

刑法则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定义和刑罚,致力于实现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 私法:罗马的私法涵盖了财产、合同、继承和婚姻等私人权益领域。

罗马法体系对于合同法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注重契约自由和合同责任的原则。

私法严格规定了财产的权属转移和继承的方式,保护私人财产权益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三、司法制度古罗马的司法制度是罗马法律与制度的核心部分,确保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和维护。

1. 公民法庭:古罗马的司法程序由公民法庭主导,以公民作为审判员,由具备一定财产资格的公民组成。

公民法庭受君主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决民事争议和刑事案件,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2. 法官:罗马的法官由君主任命,担任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法官根据正式编纂的法典和先例法进行判决,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公正。

法官的身份往往和政治地位相关,强调政治因素和君权在司法决策中的重要性。

罗马法

罗马法

罗马法名词解释1.罗马法:泛指罗马国家的法律,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在1300多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完备的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2.人格:3.债:债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债是一种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4.自然之债:是一种事实债权关系或准债权关系,与法定债务相对,是指无诉权、但产生拘束力效果的债务5.简约:主要是指两个以上当事人采用法定契约形式以外的方式达成的协议,也被称为无形式简约。

6.准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虽然没有协议,也没有侵权行为,但依据公平原则和公共政策强加其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

因其法律效力与契约相同,故称准契约7.损害赔偿:指在奴隶或“家子”对他人造成侵害的情况下,主人或“家父”将实施了侵害行为的奴隶或“家子”移交给被害人或其所属共同体,以此方式避免遭受报复并且解脱进一步的赔偿责任。

8.遗嘱继承:根据遗嘱而实行的继承被称为遗嘱继承,是根据死者或被继承人的生前嘱托进行遗产转移及分配9.法定继承:无遗嘱情况下的继承权取得简答1、罗马法分类及每种分类的基本含义依法律的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立法机关或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颁行,见诸明文的法律。

●不成文法即习惯法,多为反映各民族生活劳动习惯及其关系的习惯依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或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分为公法与私法: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罗马私法可以分为市民法、自然法与万民法:●市民法,是罗马城邦所固有的法●自然法是“自然教导一切生命的物的法律”●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公民与异邦人,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裁判官法裁判官法是罗马执政官,特别是裁判官和市政官所发布的告示的总和2、罗马法对人的基本认识和分类人法的主要区别即一切人非自由人即奴隶”依据不同的标准,罗马法将人分为以下几类:◆自然法上之人与人定法上之人,前者泛指有生命的人类,包括奴隶和自由人;后者指罗马法上的权利主体,仅为自由人。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

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古代罗马法包含的基本原则:平等,人权,理性,法律至上,正义。

罗马法学家依据不同标准,从不同角度将法律划分为以下几类:(1)罗马法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对象可划分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包括宗教祭祀活动和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规范;私法包括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与继承等方面的规范。

(2)罗马法依照法律的表现形式可划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所有以书面形式发布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包括议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裁判官的告示等。

(3)根据罗马法的适用范围可划分为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

市民法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

(4)罗马法根据立法方式不同可划分为市民法与长官法。

长官法专指由罗马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内容多为私法。

(5)罗马法按照权利主体、客体和私权保护为内容可划分为人法、物法、诉讼法。

人法是规定人格与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诉讼法是规定私权保护的方法。

罗马法的影响罗马法对社会影响随着罗马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法律逐渐影响到国家和个人生活的各个领域。

各种法规的及时制定和有效执行,罗马法提高了国家各级官吏的办事效率,规范了他们的从政行为;罗马法裁决了大量的商业纠纷,保护了正当的商业利益;同时还调节了债务,继承等个人财产关系,减轻了社会各阶层关系的紧张程度,有利于罗马帝国的长治久安与繁荣进步。

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ph von Jhering)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

”文中的第三次征服是指罗马法对后世各国影响深远罗马法对法律影响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值。

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

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

罗马私法的基本内容(一)人法人法是对在法律上作为权利和义务的主体的人的规定。

1.自然人。

包括两种:(1)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奴隶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视为权利客体)。

罗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

三种身份权全部或部分丧失叫"人格减等"。

罗马法规定,只有年满25岁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2.法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人概念和术语,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种类:①社团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为成立的基础,如宗教团体。

②财团法人,即以财产为其成立的基础,如慈善基金。

(2)法人设立的条件:①物质基础;②最低法定人数(3人以上),一定数额的财产(多少没有严格规定);③须经过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许。

3.家庭法(1)实行一夫一妻的家长制家庭制度;(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权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总和(家父、妻、子女、奴隶、土地)。

家的特点是以家父权为基础(共和国后期,家父的权力逐渐受到限制);(3)婚姻有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二)物法物法是罗马法的主体和核心,由物权、继承和债三部分构成。

1.物权(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于自然界的、对人有用的一切东西。

它包括:①有形物体和具有金钱价值的东西;②无形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

(2)物的分类:要式转移物,略式转移物;有体物,无体物;动产,不动产;主物,从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无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权: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其范围和种类皆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自由创设),其中所有权为自物权,其他的为他物权。

(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

2.继承(1)分类: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2)原则:早期采取"概括继承"原则,后来采取"限定继承"的原则。

浅析人格的演变及其最终的回归

浅析人格的演变及其最终的回归

浅析人格的演变及其最终的回归张晓薇3一 人格的演变(一)身份法意义上的人格在罗马法中使用拉丁文“caput ”即人格,该词的本意是“头”,“个体”。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古罗马法那里人格的伦理意义得到了最初的说明,尽管这种说明是带有歧视色彩的(奴隶被排除在人格之外)。

这和自然法产生了矛盾,因为根据自然法,一切人都该是平等的。

在自然法那里的人拉丁文用“homo ”表示,包括生物学意义上的人。

拉丁文“pers ona ”一词也指人,最初是指演戏时使用的面具,并引申出“角色”的含义。

“当它被用来指人时,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是不区分人的类别的,直到古典法时期,盖尤斯还在说:‘毫无疑问,‘人’这个词涵盖男人和女人。

’”〔1〕“在后来的发展中,拉丁文pers ona 和caput 在使用上逐渐趋同,均被用来指拥有某种身份或社会地位的人,它们与另一个拉丁文status (身份、地位)产生了密切的联系,都具有或派生出‘人格’的含义”〔2〕,但我们后来更常用的是pers ona 。

依据罗马社会中自由人身份与地位的不同,罗马法的人格大体有三种内容:自由权(status libertatis );市民权(sta 2tus civitatis );家族权(status fa m ilias )。

“上述三种权利完全具备,始具有完全人格;只具有其中一种或两种身份的人就是不具有充分人格的人。

三种权利均不享有者,则无人格可言,故也不能成为民事权利的主体”〔3〕。

由此可以看出,罗马法上的人格起到了表征身份的作用,并且承认了人格的伦理性基础(从caput 得出的推论)。

但在今天看来,它有明显的缺陷:首先歧视奴隶,视其非人;其次公私不分,“三种不同的身份决定一个人格的现实,证明了罗马人公私不分,诸法合一的意识形态”〔4〕。

即便是承认人格有公私两种不同的划分形态,也实难苟同罗马法的・89・3〔1〕〔2〕〔3〕〔4〕张晓薇,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2005级硕士研究生(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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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私法与罗马法中的人格法——读《罗马私法要论—文本与分析》罗马法前辈的著作都以“罗马法”之名,却只有罗马私法之实。

本书作者徐国栋老师力图在本书中做到名实相副。

本书不以某个西方学者的同类著作为蓝本写作,而直接根据西文的罗马法原始文献写作。

不对罗马法做滚地毯式的论述,而是追求名实相副,只研究罗马私法。

本书标志着中国的罗马法研究由体系书时代跨入了专题研究时代。

本书采用原始文献分析的方法,首先概述罗马私法的历史背景,然后阐述人身、亲属法、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继承法,力图说明罗马私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与联系,从而帮助读者了解现代民法的相应制度只由来以及存在的法理基础。

一、什么是罗马私法(一)罗马法教材制作与公私法划分1、意大利大学中的罗马法诸教程。

在意大利,罗马法教材分为罗马法初阶、罗马法史、罗马法、罗马法原始文献解释4门课,与罗马法初阶的教材平行还有罗马私法的教材。

前者主要谈论罗马法,包括罗马公法的内容,而罗马私法的教材就会刻意避开公法的内容,是出于对名副其实的追求。

2、古今学者对公私法划分的认识。

乌尔比安最早以法律保护利益的不同,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现代人划分公私法基本与罗马人相同,但罗马人的私法包括现代私法不具有的民事诉讼法和私罪法,所以罗马人的私法比现代人的私法范围要宽。

3、中国的罗马法教程主要教授的是罗马私法的内容,造成名实不副,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把所谓的罗马法教程更名为罗马私法。

作者认为研究罗马公法与罗马私法的界限关系部门法运动能否进行到底的宏大问题。

4、人格法是否属于罗马私法?作者通过对盖尤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以及几本意大利和西班牙的罗马私法教材内容的研究,发现在古罗马时期,学者已经注意将具有公法性质的人格法排除出私法教材的内容,并且这种做法也一直延续到当代的罗马私法教材中。

所以作者认为人格法是属于公法的内容。

(二)民法典编纂与公私法划分这部分内容主要通过对各国民法典的研究,来考察人格法的性质,因为民法属于私法,如果人格法属于公法就不应出现在民法典中。

《巴伐利亚民法典》中有“与人的身份相应的权利义务”的部分属于人格法,该法典并不回避规定人格法,从而放弃了对自己的纯粹私法性的追求。

《法国民法典》的最初版本规定了国籍问题,相当于罗马法上的市民身份,是个公法问题。

另外,《法国民法典》中虽规定了人格平等,但人的行为能力可由立法者剥夺,说明了此处人格法具有公法的性质。

所以《法国民法典》是一部公私混合法典,并非完全的私法典。

《意大利民法典》和《葡萄牙民法典》都放弃了规定国籍法,这说明立法者已经注意到民法典纯粹私法的性质,但是,两部民法典中仍然存在国籍问题。

《德国民法典》也无法避开国籍问题和外国人身份问题,另外还在法人部分明示了社团的国籍问题。

并且规定了外国社团的权利能力的取得可以由联邦参议院决议,可见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纵向关系,说明国籍和权利能力问题都具有公法性。

所以,可见该部法典也是具有公法内容的。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了关于国籍的问题,第9条有关于权利能力的规定。

可见《民法通则》包括公法性的人格法,也是一部混合法。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民法典》虽然是一部单纯的财产法典,但财产法中也有不少公法性的规定,如物权种类的规定。

可见,传统的民法典都分为人身关系法和财产关系法,所以就很难成为单纯的私法了。

(三)现代民法教科书制作与公私法的划分罗马私法教科书中往往会避开具有公法性的人格法的内容,现代民法教科书是否会避开人格法的内容而只谈论私法的内容呢?作者又考察了罗马私法教科书,发现一般也会避开人格法的内容。

萨维尼在《当代罗马法体系》中认为民法的内容不包括人格法,只包括亲属法、物权法和债权法,体现了他对民法私法性的追求。

但是,又谈到没有自由权和内国国籍构成对权利能力的限制以及人格减等和破廉耻制度,这些都是具有公法性的制度。

这种矛盾说明把现代的纯私法观念贯彻到古代材料分析上极为困难,同时也说明即使是现代民法也极大地依赖国籍等公法制度作为其基础,民法中实现严格的公私分明殊属不易。

温德沙伊德在《潘德克吞教科书》中也表现出了与萨维尼相同的矛盾,他将私法划分为财产法和家庭法,并且在“权利主体”一章中把国籍作为影响人的法律外遇的因素,在谈到人格问题上更体现一种纵向关系。

这本教材在民法中,尤其是民法总则中包含了许多公法的规定。

比良齐.杰里等意大利学者著的《民法.主体规范与法律关系》一书中,将法律主体分为个人主体和集体性的实体,他们都有国家赋予的权利能力。

又将法律身份分为国籍和家庭成员的法律身份,权利能力和国籍显然都是公法问题。

霍尔赫.相比雅斯在《民法论.总则》第一卷中这样定义民法:“不考虑其业务和职业地调整在其自身关系和国家的关系中的人…”说明民法调整横向关系和纵向关系,也就承认了民法的公私混合法属性。

本章从罗马私法教材体系、民法典体系和民法教科书体系的角度研究了人格法的属性问题,得出了人格法属于公法,并且它基本上在任何法典法国家都会在被认为是私法的民法典中和私法理论的民法教科书中被提及,这就说明,现代民法和民法理论并非完全私法,而是公私混合法。

民法不等于私法,凯尔森得出的公私法的区分无用的结论并非没有道理,部门法的运动也不可能进行到底,各个部门法难免彼此有交叉越界。

二、作为社会组织工具的人格法上一章研究了人格法的公法性,这章主要是具体的研究人格法的内容。

罗马法中的人格法的特点是,它主要是立法者组织自然人社会的工具。

不同的身份意味着不同的权利义务,统治者可以通过对身份的剥夺和奖励来达到对社会成员的控制。

(一)身份的种类和人的分类身份是权利义务的分配依据。

传统上认为罗马法中包括自由、市民、家族三类身份。

不同身份的权利义务有差异,所以身份问题也就是人的分类问题,就是不平等问题和阶级问题。

1.自由的身份,自由的身份把生物人分为自由人和奴隶,奴隶是没有自由的人,自由人身份从属于奴隶制。

自由人身份又分为生来自由人和解放自由人。

生来自由人又可分为自然的生来自由人和拟制的生来自由人。

自然的生来自由人是一出生就立即具有自由人身份的人,他们的父母双方都是自由人或其母亲是或曾今是自由人。

解放的自由人是被释放的奴隶,但是他们因为出身低下,所以权利是受到相对限制的,比如不得做原告,不得进入元老院和担任有荣誉的职务,没有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与生来自由人结婚等等。

拟制的生来自由人是由解放自由人转化为生来自由人的,统治者往往会让有才能的解放自由人取得生来自由人的权利。

自由的身份是奴隶制的产物,从法国政府颁布法令废除了奴隶制,宣布所有居住在法国殖民地的人都是法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开始,欧洲国家先后废除了奴隶制,自由身份便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市民身份,市民身份把生物人分为市民和非市民。

市民是正身份,是特权的象征,非市民是负身份,受到一定的歧视。

市民身份与城邦制相关,将城邦内的自由人称为市民。

非市民可以分为许多类型:拉丁人是在市民与外邦人之间的中间性的身份,其地位比外邦人高,但比罗马人低,拉丁人拥有不完全的罗马市民权;外邦人不具有罗马市民权,会受到某些政治权利的支配;野蛮人是指居住在远离罗马土地上,不承认罗马法律,甚至万民法也不对他们适用;降服人是在战争中投降的人民;无城邦者是丧失了罗马市民身份,但未获得外邦的市民身份的人。

3.家族的身份,家族身份把生物人分为自权人和他权人。

自权人是不承受他人的主人权、要式物所有权、家父权和夫权的人。

承受自权的人是他权人,比如奴隶、所有权的客体、家子和妻子、债务人等。

4.自然的身份,是自然形成的身份。

包括性别的身份,将人分为男人和女人;出生的身份,如阴阳人、聋哑人等;年龄的身份把人分为有认知能力的人和认知能力不足的人。

5.名誉的身份,是个人在社会上享有的尊敬或尊重。

是公法上的,体现的是国家和个人间的纵向关系。

6.宗教的身份,是一种以基督教为标杆进行的人的身份划分,把人分为基督徒和非基督徒,在基督徒中又分为正教徒和异端信徒。

(二)人格的变动1.人格减等,就是指每一种身份的丧失而导致人格的缩小,因为人格是由身份构成的。

人格减等分为大、中、小3种,丧失自由、市民和家族的身份时,人格减等是最大的;丧失市民身份而保留自由的身份时,人格减等是中等的;当保留自由和市民身份,而家族身份发生更改时,人格减等被认为是小的。

自由身份的减等,是某人丧失自己的自由权,一般是由于被罚作奴隶或忘恩负义的解放自由人受判处,或者是出于自愿,自由人自卖为奴。

市民身份减等,是某人丧失了市民权,从而丧失了基于市民权的民事能力。

常常发生在被禁绝水火和被放逐海岛的人身上。

家族身份的减等,是在宗亲家庭的范围内自权人变为他权人和他权人变为自权人的一种情形。

自权人变成他权人包括妇女归顺夫权,自权人被收养等情形。

他权人变成自权人,如家子被家父解放等,表面上看起来是一种人格的升等,但是由他权人变为自权人后,也会面临着一定权利的丧失,实际上也是一种人格的减等。

名誉身份的减等,是民事名誉由于政府的或社会的原因造成的减少导致的能力减少。

名誉减少的原因有破廉耻、不能作证、污名、记录抹煞刑4种。

宗教身份减等是指信仰异教或基督教内部的异端的人因其信仰承受的权利能力减等,这体现出了立法者不宽容的宗教政策。

2.身份奖励,身份奖励是一种人格的升等,人格升等制度与人格减等制度是完全对应的。

身份奖励包括:生来自由人身份奖励,前文提到解放自由人身份奖励是一种私权奖励,是出于主人解放权的赠与,是一种私权。

而生来自由人身份奖励只能出自国家,是一种公权。

这种制度类似于现代的城市户口奖励制度。

市民身份奖励,当市民身份意味着一种利益之后,罗马人便把市民身份当做一种奖励,包括对拉丁人、对外邦文教人士、对外邦退伍兵和对战争中提供过后勤保障的外邦人的市民身份奖励。

自权人身份奖励,家子的身份是一种负身份,因为其拥有者不能有自己的财产,于是摆脱家父权就是一种利益,可以作为奖品。

名誉身份奖励,被奖励者会取得极大的荣耀,但受奖励者在公法和私法上的能力不因此增长。

在罗马法中,名誉身份奖励包括三子父亲身份奖励和四子女母亲身份奖励。

宗教身份奖励,是某人因为背弃了被统治者厌恶的宗教而被授予某种正身份的奖励。

如信仰异教,如果回到基督教或正统上来,对他们课加的能力剥夺将取消。

本人只对该书前两章的部分做了论述,对什么是罗马法,以及罗马法中的人格法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该书论述细致,条理清晰,是一部值得深读和研究的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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